1、 ICS 65.020.30 B40 DB4107 新乡市 地方标准 DB 4107/T 470 2020 肉牛生产技术规程 Produc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beef cattle 2020 - 12 - 17 发布 2021 - 01 - 17 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7/T 470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 化文件 的结构和 起草规则 给出的规 则,根据新乡市肉牛饲养管理、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等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2、。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郭世栋、刘海林、胡元春、张昆、 宋振宇、 马健、陈光丽 、马晓萌 。 本标准于 2020年 12月 17日发布 。 DB4107/T 470 2020 1 肉牛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牛养殖场(以下简称肉牛场)的 术语和定义、 产地环境、引种和购牛、饲养管理、 消毒、疫病控制、饲草饲料管理和使用、兽药管理和使用、灭蚊蝇和灭鼠杀虫、废弃物处理、出栏、运 输、人员和生产记录等方面应遵循的生产技术规范 。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肉牛生产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
3、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36195-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569-2007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主席令第 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主席令第 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主席令第 71号 )
4、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号) 畜禽规 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3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 7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 168号) 兽药休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 278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 318号 )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 2017 25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本文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地环境 4.1 环境质量 DB4107/T 470 2020 2 4.1.1 肉牛场 的污 水、污物处理应按
5、照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 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 量应达到 NY/T 388-1999 规定的要求 。 4.1.2 肉牛场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596-2001 规定的要求 。 4.2 选址 选址宜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场地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及其他污染、隔 离条件好的地方。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m以上;距 离种畜禽场 1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m;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以上;距离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 路、铁路等主 要交通干线 500 m以上 。 4.3 布局和设施 4.3.1 肉牛场 应设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并严格执行各区相互分 离的原则。生产区应处于生活区与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的上风向 或侧风向处;生产区应设净道与污道,并不相互交叉;生产区应设兽医室。 4.3.2 肉牛场周围 应设围墙或绿化隔离带等有效屏障。 4.3.3 肉牛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消毒间和消毒池。消毒间应采用喷雾消毒或超声波雾化消毒方式,消 毒通道应呈 “S” 形状或定时密闭,地面应适量喷洒消毒液。消毒池应为水泥结构,
7、长 4 m,深 0.30 m 以上,与 大门同宽,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4.3.4 肉牛场 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室、消毒池,根据肉牛场实际,进料口、出粪口、 牛舍门口也应设置长 1 m 的消毒池, 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或设置消毒盆 。 4.3.5 牛舍布局和结构应符合分阶段饲养方式的要求,舍顶应隔热, 地面和墙面材质耐酸、碱,并便 于清洗、消毒。 4.3.6 肉牛场区和舍内应设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 4.3.7 肉 牛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生物防护设施。 4.3.8 肉牛场内不准饲养其他动物, 场内食堂不准从外购入 偶蹄动物生鲜肉及其副产品。 4.3.9 肉牛场应
8、取得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5 引种和购牛 5.1 引进种牛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非疫区种牛场引 进, 并按要求检疫合格和隔离观察。 5.2 购买架子牛育肥,应从非疫区购买,并检疫合格。 5.3 运输引进种牛和购进的架子牛时,车辆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并 在装运过程中 不应与其他 偶蹄动物接触。 5.4 种牛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 30 d,育肥架子牛至少隔离观察 15 d,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饲养 。 DB4107/T 470 2020 3 5.5 肉牛场引进种牛市 应索取购买合同(发票)
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动物产地检 疫合格证 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购进架子牛也应索取 购买合同(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和服务 合同 。 6 饲养管理 6.1 分阶段饲养 6.1.1 按体重、性别、年龄、强弱分群、分 舍 饲养,并根据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科学配置,供给饲 草和饲料,同时观察牛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2 定时添加饲草和饲料,少添勤添,保持饲草、饲料新鲜,不喂发霉、变质和冰冻的饲料、饲草。 6.1.3 饲喂时应捡出饲草、饲料中的金属、玻璃等异物。 6.1.4 每
10、日清洗饲喂工具、料槽,并定期对料槽进行消毒 。 6.2 饮水 6.2.1 肉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 6.2.2 每日清洗饮水设备,并定期消毒 。 6.3 驱虫和健胃 在春秋两季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体内、外驱虫,驱虫程序要符合 农业农村部兽药管 理管理有关 要求。新购育肥架子牛入场后应及时进行驱虫、健胃。 6.4 刷拭 每日在饲喂后坚持对牛刷拭 1次,促进牛体血液循环,避免体外寄生虫病的发生。 7 消毒 7.1 消毒剂选择 应选择对人和肉牛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腐蚀和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 7.2 具体对象消毒 7.2.1 车辆消毒
11、 车辆进入场,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应经常更换消毒液) ,对车身和车盘采取喷雾消毒。 7.2.2 环境消毒 牛舍周围环境、道路、运动场应每周消毒 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 消毒 1次 。 7.2.3 人员消毒 DB4107/T 470 2020 4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经淋浴或喷雾等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 经过淋浴或喷雾消毒后,更换生产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生产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 7.2.4 牛舍消毒 每日应对牛舍清扫,并定期进行喷雾消毒。每批牛转舍或出栏后应对空舍采取清扫、冲洗、喷洒或 熏蒸等方法进行彻底消毒 。 7.2
12、.5 带牛环境消毒 定期进行带牛环境喷雾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带 牛环境消毒应避免消毒剂污染到饲料、 饲草和饮水中。 7.2.6 用具消毒 对饲喂用具、料槽和饲料车应定期消毒,诊疗、助产、配种等用具应用前消毒。 8 疫病控制 8.1 免疫 8.1.1 肉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和 本场实际,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对农业部规定须强制 免疫的疫病,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8.1.2 疫苗质量应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农业部未批准或已淘汰的疫苗。 8.1.3 疫苗应从具有兽
13、用生物制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采取科学的方 法运输和贮存,避免 疫苗质量下降。 8.1.4 预防接种应遵照疫苗说明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和免疫剂量;注射接种时应对注射部位 进行消毒,一头牛一换针头。 8.1.5 免疫后应及时佩带耳标,并观察免疫牛有否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治疗。 8.1.6 有条件的肉牛场应结合抗体监测,适时进行疫苗免疫。 8.1.7 不适宜当时免疫的怀孕母牛、病牛及刚出生的犊牛,应适时进行补防。 8.1.8 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 7 日内不宜对免疫牛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 8.1.9 国内或本地区没有的疫病,不应使用活疫苗免疫,宜选用灭活疫
14、苗免疫 。 8.2 疫病监测 8.2.1 肉牛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 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并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8.2.2 根据国家规定和周边地区牛的疫病流行情况,肉牛场应有选择地对牛口蹄疫、炭疽、 牛结节性 皮肤病 、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及其他危害严重的疫病进行常规监测。 DB4107/T 470 2020 5 8.2.3 肉牛场 应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普查、监测等 。 8.3 疫病扑灭 8.3.1 肉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 应根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及 时隔离、诊断。 8.3.2 经确诊不是 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 应及时治疗; 确诊发生国家或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肉牛场必须配合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对牛群实施的封锁、扑 杀和彻底消毒等措施。 9 饲草饲料管理和使用 9.1 肉牛场应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应符合 农业 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 要求。 9.2 外购饲料应索取并保存所购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发票、收据等) 和该批次饲料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应与
16、饲料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便于质量追 溯,防止在饲料产 品中添加违禁兽药和其它化合物等。 9.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志清楚,在洁净、干燥、无污染源的储存仓内储存。 9.4 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所执行标准的规定。 9.5 肉牛场自配精料补充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2017 的规定。饲料原料和各批次饲料产品均 需留样,并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 3 个月。 9.6 发现不合格饲料和饲草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饲草贮存场所内;饲料、饲草 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9.7 浓缩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
17、饲料添加 剂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 量和注意事项。 9.8 肉牛场应加强秸秆的青贮、牧草种植和干草的贮存,满足不同季节肉牛饲养的饲草需要。 9.9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于肉牛饲料中。 9.10 除乳制品外,哺乳动物源性饲料不得用作肉牛饲料。 10 兽药管理和使用 10.1 肉牛的疾病应以预防为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对 于病牛必须用药治疗时,应符合 农业农村部兽药管理有关 规定。 10.2 肉牛场 所购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 GMP 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 并具有在有效期内
18、的批准文号,其产品质量应 符合相关的国家兽药质量标准。 10.3 兽药储存应设置兽药房,并有专门的药品柜、冰箱,分类存放,有醒目标记,由专人管理。 DB4107/T 470 2020 6 10.4 肉牛疾病的预防、治疗用药,应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标明的用途、用法、用量 和注意事项等要求使用。 农业部规定的兽医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和使用。 10.5 肉牛场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兽药 使用的药物,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药物、物质。 10.6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肉牛 饲料及饮水中或直接饲喂;
19、禁止使用人用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 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禁用兽药和其它化合物。 10.7 临床应慎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 药和解热镇痛药。必须使用这类药物时,应严格按农业部规定的用途、用法和用量使用。 10.8 非临床应用,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性激素、雌性激素、化学保定 药及骨骼肌肉松弛药。 10.9 肉 牛场 使用兽药应按照农业部第 278 号公告 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兽药,使用 时休 药期不少于 28 d,在休药期内的肉牛 不得出栏销售 。 11 灭蚊蝇和灭鼠杀虫 11.1 定期使
20、用器具或药物灭鼠,控制啮齿类动物。使用药物灭鼠时应定时、定点投放,并应及时收集 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11.2 搞好牛舍内外环境卫生,消灭杂草和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或在肉牛场外围设诱 杀点,消灭蚊蝇。 11.3 灭鼠、杀虫时应避免灭鼠药、杀虫剂污染饮水、饲草和饲料。 12 废弃物处理 12.1 每日应及时清除牛舍内的粪便和污物,并运到废弃物处理区堆积发酵或其它方法进行无害化处 理;肉牛场污水应经沉淀发酵处理。 12.2 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无害化处 理。 12.3 病死、扑杀牛的 死尸 应按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
21、处理技术规范 要求 进行 无害化处理。 13 出栏 13.1 出栏肉牛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其质量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肉牛要 求,不合格肉牛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13.2 在休药期内的肉牛,不应作为食用肉牛出栏销售。 13.3 肉牛场禁止销售病、死牛。 14 运输 DB4107/T 470 2020 7 14.1 运输肉牛车辆应在使用前后严格消毒,并在运输过程中不与偶蹄动物接触。 14.2 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肉牛。 15 人员 15.1 肉牛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且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15.2 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
22、和制度培训;新招生产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15.3 肉牛场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全体职工应每年健康检查 1 次,新招职工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15.4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严格消毒,更换消毒工作衣、鞋、帽,方可进入。 15.5 非生产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如需进入时,应经严格消毒,更换消毒的防护服后方可 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15.6 本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工作人员不准对外开展肉牛配种。 16 生产记录 16.1 肉牛场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包括引种和购进牛记录;发情、配种、妊娠、流产、产犊和产 后监 护的繁殖记录;断奶、转群的生产记录;种牛及
23、肥育牛来源、牛号、主要生产性能记录;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购进及使用记录;兽药购进及使用记录;免疫、消毒、检疫、疫病诊断和监测、病死牛无害化 处理记录;肉牛销售记录等。 16.2 每项生产记录应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16.3 所有生产记录应保存 2 年以上,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或购买者提供出场肉牛的生产记录资料。 DB4107/T 470 2020 8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肉牛生产技术规程明白纸 A.1 产地环境 A.1.1 环境质量。肉牛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达到国 家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 量应达到 NY/T 388-1
24、999规定的要求。肉牛场污染物排放 应符合 GB 18596-2001规定的要求。 A.1.2 选址。选址宜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场地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及其 他污染、隔离条件好的地方。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 少于 500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 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 干线 500 m以上。 A.1.3 布局和设施。肉牛场应设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
25、、隔离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并严格执 行各区相互分离的原则。生产区应处于生活区与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和废弃物无害化处 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生产区应设净道与污道,并不相互交叉;生产区应设兽医室。肉牛场周围应 设围墙或绿化隔离带等有效屏障。肉牛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消毒间和消毒池。消毒间应采用喷雾消毒或 超声波雾化消毒方式,消毒通道应呈“ S”形状或定时密闭,地面应适量喷洒消毒液。消毒池应为水泥 结构,长 4 m,深 0.30 m以上,与大门同宽, 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肉牛场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 消毒间或淋浴室、消毒池,根据肉牛场实际,进料口、出粪口、牛舍门口也应设置长 1m的
26、消毒池,池内 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或设置消毒盆。牛舍布局和结构应符合分阶段饲养方式的要求,舍顶应隔热,地 面和墙面材质耐酸、碱,并便于清洗、消毒。肉牛场区和舍内应设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肉牛场 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生物防护设施。肉牛场内不准饲养其他动物,场内食堂不准从外购入偶蹄动 物生鲜肉及其副产品。肉牛场应取得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A.2 引种和购牛 引进种牛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非疫区种牛场引进, 并按要求检疫合格和隔离观察。 购买架子牛育肥,应从非疫区购买,并检疫合格。运输引进种牛和购进 的架子牛时,车辆在
27、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并 在装运过程中 不应与其他偶蹄动物接触。种牛引入后 至少隔离饲养 30 d,育肥架子牛至少隔离观察 15 d,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 生产群饲养。肉牛场引进种牛市 应索取购买合同(发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动物 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 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购进架子牛也 应索取购买合同(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 和服务合同 。 A.3 饲养管理 DB4107/T 470 2020 9 A.3.1 分阶段饲养。按体重、性别、年龄、强弱分群、分舍饲养,并
28、根据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科学 配置,供给饲草和饲料,同时观察牛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时添加饲草和饲料,少添勤添, 保持饲草、饲料新鲜,不喂发霉、变质和冰冻的饲料、饲草。饲喂时应捡出饲草、饲料中的金属、玻璃 等异物。每日清洗饲喂工具、料槽,并定期对料槽进行消毒。 A.3.2 饮水。肉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的要求。每日清洗饮水设备,并定期消毒。 A.3.3 驱虫和健胃。在春秋两季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体内、外驱虫,驱虫程序要符合 N Y5030-2016的要求。新购育肥架子牛入场后应及时进行驱虫、健胃。 A.3.4 刷拭。每日在饲喂后坚持对牛刷拭 1次,促
29、进牛体血液循环,避免体外寄生虫病的发生。 A.4 消毒 A.4.1 消毒剂选择。应选择对人和肉牛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腐蚀和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 积累的消毒剂。 A.4.2 具体对象消毒。车辆消毒,车辆进入场,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应经常更换消毒液),对车身和 车盘采取喷雾消毒。环境消毒,牛 舍周围环境、道路、运动场应每周消毒 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 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 1次。人员消毒,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经淋浴或喷雾等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经过淋浴或喷雾消毒后,更换生产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 守生产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牛舍消毒,每日
30、应对牛舍清扫,并定期进行喷雾消毒。每批牛 转舍或出栏后应对空舍采取清扫、冲洗、喷洒或熏蒸等方法进行彻底消毒。带牛环境消毒,定期进行带 牛环境喷雾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带牛环境消毒应避免消毒剂污染到饲料、饲草和饮水中。 用具消毒,对饲喂用具、料槽和饲料车应定期消毒,诊疗、助产、配种等用具应用前消毒。 A.5 疫病控制 A.5.1 免疫。肉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 情况和本场实际,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对农业部规定 须强制免疫的疫病,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疫苗质量应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
31、要求; 不得使用农业部未批准或已淘汰的疫苗。疫苗应从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采 取科学的方法运输和贮存,避免疫苗质量下降。预防接种应遵照疫苗说明 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 和免疫剂量;注射接种时应对注射部位进行消毒,一头牛一换针头。免疫后应及时佩带耳标,并观察免 疫牛有否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治疗。有条件的肉牛场应结合抗体监测,适时进行疫苗免疫。 不适宜当时免疫的怀孕母牛、病牛及刚出生的犊牛,应适时进行补防。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 后 7日内不宜对免疫牛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国内或本地区没有的疫病,不应使用活疫苗免疫, 宜选用灭活疫苗免疫。 A.5.2
32、 疫病监测。肉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有关要求,结 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并应及时将监测 结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周边地区牛的疫病流行情况,肉牛场应有选择地 对牛口蹄疫、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及其他危害严重的疫病进行常规监测。肉牛 场应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普查、监测等。 DB4107/T 470 2020 10 A.5.3 疫病扑灭。肉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
33、及时隔离、诊断。经确诊不是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 应及时治疗;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 肉牛场必须配合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对牛群实施的封锁、扑杀和彻底消毒等措施。 A.6 饲草饲料管理和使用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应符合 农业农村部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 要求。 外购饲料应索取并保存所购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销 合同(或发票、收据等)和该批次饲料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应与饲料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便于 质量追溯,防止在饲料产品中添加违禁兽药和其它化合物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
34、志清楚,在 洁 净、干燥、无污染源的储存仓内储存。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符合所执行标准的规定。肉牛场自配精料补充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2017 的规定。饲料原料 和各批次饲料产品均需留样,并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 3 个月。发现不合格饲料和饲草应及时进行 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饲草贮存场所内;饲料、饲草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浓缩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和注 意事项。肉牛场应加强秸秆的青贮、牧草种植和干草的 贮存,满足不同季节肉牛饲养的饲草需要。制药 工业副产品
35、不应用于肉牛饲料中。除乳制品外,哺乳动物源性饲料不得用作肉牛饲料。 A.7 兽药管理和使用 病应以预防为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对于病牛必须 用药治疗时,应符合 农业农村部兽药管理有关 规定。 肉牛场 所购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 GMP 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 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储存应设置兽药房, 并有专门的 药品柜、冰箱,分类存放,有醒目标记,由专人管理。 肉牛疾病的预防、治疗用药,应严格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标明的用途、用
36、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要求使用。 农业部规定的兽医 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和使用。 肉牛场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 物清单中所列药物、物质。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肉牛饲料及饮水中或直接饲喂;禁止使用人用药 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禁用兽药和其它化 合物。临床应慎用经农 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必须 使用这类药物时,应严格按农业部规定的用途、用法和用量使用。非临床应用,禁止使用麻醉药、镇
37、痛 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性激素、雌性激素、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肉松弛药。肉牛场 使用兽药应按 照农业部第 278 号公告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兽药,使用时休药期不少于 28d,在休 药期内的肉牛不得出栏销售。 A.8 灭蚊蝇和灭鼠杀虫 器具或药物灭鼠,控制啮齿类动物。使用药物灭鼠时应定时、定点投放,并应及时收 集死鼠和残余 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搞好牛舍内外环境卫生,消灭杂草和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或在 肉牛场外围设诱杀点,消灭蚊蝇。灭鼠、杀虫时应避免灭鼠药、杀虫剂污染饮水、饲草和饲料。 DB4107/T 470 2020 11 A.9 废弃物处理 时清除牛舍内的粪
38、便和污物,并运到废弃物处理区堆积发酵或其它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肉牛场 污水应经沉淀发酵处理。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应采取相应 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扑杀牛的死尸应按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无害 化处理。 A.10 出栏 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其质量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肉牛要求,不合格肉 牛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休药期内的肉牛,不应作为食用肉牛出栏销售。肉牛场禁止销售病、死牛。 A.11 运输 车辆应在使用前后严格消毒,并在运输过程中不与偶蹄动物接触。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 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肉牛。
39、A.12 人员 规模相适应且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和制度培训;新招 生产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肉牛场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全体职工应每年健康检查 1 次,新招 职工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生 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严格消毒,更换消毒工作衣、鞋、帽,方可进入。 非生产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如需进入时,应经严格消毒,更换消毒的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本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工作人员不准对外开展肉牛配 种。 A.13 生产记录 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包括引种和购进牛记录;发情、配种、妊娠、流产、产犊和产后监护的繁 殖记录;断奶、转群的生产记录;种牛及肥育牛来源、牛号、主要生产性能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 进及使用记录;兽药购进及使用记录;免疫、消毒、检疫、疫病诊断和监测、病 死牛无害化处理记录; 肉牛销售记录等。每项生产记录应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所有生产记录应保存 2 年以上,必要时, 应向有关部门或购买者提供出场肉牛的生产记录资料。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