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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5 T 1-2020 阿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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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15 T 1-2020 阿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pdf

    1、 ICS 13.100 CCS C66 阿胶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DB3715 DB3715/T 1 2020 聊 城 市 地 方 标 准 2020-12-04发布 2021-01-04实施 聊 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15/T 1-2020 I 目 次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2 5 工艺安全 .4 6 消防安全 .6 7 生产安全管理 .8 附录 A(规范性)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详解 .12 附录 B(规范性)常用安全警示标志 .19 附录 C(规范性)危险作业票证 .24 附录

    2、 D(规范性)常用应急装备目录 .27 DB3715/T 1-2020 II 前 言 本 文件 按 照 GB/T 1.1-2020给出的 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 文件 由 聊城市 应急管理局提出 并归口 。 本 文件 起草单位:东阿县应急管理局、东阿县阿胶行业协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赛 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翟荣忠、张忠明、崔存岩、李萌、陈泽月、刘琛琛、 魏军 、 温代新、 安玉 辉、于遵军、咸传伟、周灵芝、卓子建、包洋、周生祥、赵 凊 。 DB3715/T 1-2020 III 引

    3、言 为规范和指导阿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 文件 。 本 文件 是以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为依据,结合阿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特 点编制而成的。 DB3715/T 1-2020 1 阿胶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给出了阿胶 及其制品 生产过程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包括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工艺安全、消 防安全、生产安全管理 等方面的内容。 本 文件 适用于阿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 以阿胶为主要原料的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

    4、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部分:总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 定式和活动式防

    5、护装置 的设计 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部分:标志 GB/T 14561 消火栓箱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8265-201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GB 28755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20 年版)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

    6、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 3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3715/T 1-2020 2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7、 AQ 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DB37/T 199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DL/T 5161.1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 17 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B/T 8521.1 编织吊索 安全性 第 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 JB/T 9243 玻璃管液位计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阿胶行业企业 E jiao industry enterprises 在阿胶及其制品生产过程中 具有 原料前处理、熬胶、熬糕、提沫、浓缩、打条、刨胶、切胶、灭菌、 包装 等全部或部分生产工序的企业。 4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4.1 厂区道路 4.1.1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 GB 50187-2012 中 6.4 的规定,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 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4.1.2 企业厂内道路管理、车辆装载、行驶应遵守 GB 4387-2008第 6章

    9、中规定的要求。 4.1.3 厂区道路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见附录 A.1。 4.2 电气 设施 4.2.1 企业高压配电系统导体和电器的选择、配电装置的布置及安全净距离、通道与围栏的设计与布 置应符合 GB 50060中的规定。 4.2.2 20 kV 及以下变电所选址与电气设施选择、变配电装置的布置、并联电容器装置及对有关专业 的要求应符合 GB 50053中的规定。 4.2.3 中药乙醇提取车间、软胶囊洗丸车间、乙醇库房、化验试剂存储室、气瓶室等有爆炸危险的车 间(区域),应按照 GB 50058中的规定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4.2.4 中药乙醇提取车间、软胶囊洗丸车间、乙醇库房等存在静电释放危

    10、害场所的静电防护管理措施 、 技术措施应符合 GB 12158中的规定 。 4.2.5 配电线路保护装置的选择与安装、配电线路的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应符合 GB 50054 中的规定。 DB3715/T 1-2020 3 4.2.6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时应符合 GB 50303-2015 第 15 章的规定。 4.2.7 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 避免 因贴近蒸汽管道、蒸球、提沫机等高温设备设施带来的热效应损害; 应防止在洗皮、化皮、提沫等工序中因水的侵入带来的损害;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有粉碎工艺的工序、晒皮工序应 避免 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应 避免

    11、 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应 避免 污水站等存在腐蚀或污染物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应 避免 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应 避免 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4.2.8 电缆敷设使用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及支架安装应符合 GB 50303-2015第 11章的规定。 4.2.9 电缆敷设使用的金属、非金属导管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03-2015第 12 章的规定。 4.2.10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的 安装应符合 GB 50303-2015 第 5 章的规定。 4.2.11 配电柜、盘、箱上的电器安装、接线及二次系统接地的安装

    12、应符合 GB 50171中的规定 。 4.2.12 额定电压 500 V及以下照明配电箱(板)、灯具的安装、插座、开关的安装应符合 DL/T 5161.17 中的规定 。 4.2.13 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的电子设备及系统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5226.1 中的规定。 4.2.14 阿胶行业企业电气设施 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见附录 A.2。 4.3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4.3.1 锅炉房的布置、燃气(油)系统、管道保温与防腐、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应符合 GB 50041 的要求。 4.3.2 使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其燃气的应用应符合 GB 50028-

    13、2006中 10.6 规定的要求。 4.3.3 锅炉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 TSG R0006 中的规定。 4.3.4 阿胶及其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蒸球、提取罐、夹层锅、储气罐、分汽包、蒸汽灭菌柜、立式 电热灭菌柜及制冷系统内压力容器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仪表的使用管理、在用检验应 符合 TSG 21 中 的规定 。 4.3.5 起重机械及其操作、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应符合 GB 6067.1中的规定。 4.3.6 起重机械运行时,行进中的吊运物下缘与基准面的高度不应超过 1m。起重机械停止使用时,吊 钩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 m 且应避开人行通道。 4.3.7 简易升降机的设备操作、检查、

    14、试验、维护与修理应符合 GB 28755中的规定。 4.3.8 吊装作业使用的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应符合 JB/T 8521.1 中的规定。 4.3.9 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检验应符合 TSG N0001-2017 中第 3、 4 章规 定的要求。 4.3.10 阿胶行业企业特种设备 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见附录 A.3。 4.4 生产设备设施 4.4.1 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应符合 GB/T 8196 中的规定,对没有防护装置的部位进行 检查、调整、维护和清扫等作业前,应确保设备停车并关闭驱动装置,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指 示牌。 4.4.2 冷库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

    15、排水、采暖通风和地面防冻应符合 GB 50072中的规定。 4.4.3 带式输送机的使用与维护应符合 GB 14784和 GB 50431 中的规定。 4.4.4 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 CJJ 60中的相关要求。 4.4.5 储罐玻璃管液位计安装 应符合 JB/T 9243 附录 A 中的相关要求 。 DB3715/T 1-2020 4 4.4.6 生产设备设施的 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见附 录 A.4。 4.5 警示标志 4.5.1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和 GB 2894中的规定。 4.5.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2中的规定。

    16、4.5.3 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中的规定。 4.5.4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中的规定。 4.5.5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 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4.5.6 在储罐类(洗皮机、蒸球、储液罐)、井池类(电缆沟维修井、管道沟维修井、阀门井、泡皮 池、中水池、污水池、消防水池)、地上气调式冷库、地下半地下消防泵房、空调机组等有限空间,应 在醒目位置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4.5.7 蒸汽分汽包、管道、化皮蒸球、提沫机、夹层锅等设备设施的高温部位应设置“当心烫伤”警 示标志。 4.5.8

    17、工业梯台、走道等易发生坠落的部位应设置 “当心坠落”警示标志。 4.5.9 洗皮机、蒸球、列管式旋转浓缩器、印字机、自动封箱机、打料泵、皮带输送机等设备设施的 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运动刀刃及其他运动部件(工作部分除外)应设置“当心机械伤害”警示 标志。 4.5.10 乙醇储罐区应设置“禁止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志。 4.5.11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限速标志。 4.5.12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 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4.5.13 在有安全风险的 工作岗位应设置安全告知卡。安全告知卡应包含本岗位主

    18、要风险、后果、控制 措施及报警电话等内容。 4.5.14 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5.15 安全警示标识 的 一般 形式见附 录 B。 4.6 仓储场所 4.6.1 原料库、产品库、包材库等室内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存储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火用 电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应符合 GA 1131中的有关规定。 4.6.2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技术要求应遵守 GB 18265-2019 中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贮 存应符合 GB 15603中的有关规定。 4.6.3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 应 进行登记 ,使 用的易制毒药剂 应 执行单独存放,并实行

    19、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 4.6.4 仓储场所应满足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见附录 A.4。 4.7 其他设备 阿胶行业企业的冷库、带式输送机、污水处理设备等应满足的 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见附录 A.4。 5 工艺安全 5.1 前处理 工序 5.1.1 操作人员与运转中的洗皮机等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低于 850 mm。 5.1.2 使用叉车搬运或起重设备吊运原料皮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DB3715/T 1-2020 5 5.1.3 刮毛和割皮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1.4 洗 皮机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运动刀刃及其他旋转件(工作部分除外)等运动部件应设 置防护装置;当窥

    20、视孔盖、储罐上的罐盖等部位开启时,相应转动部位应能联锁关闭。 5.1.5 操作者打磨刀具时应佩戴护目镜、操作者应站在砂轮机的侧前方,不能正对砂轮。 5.1.6 冬季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地面积水。 5.2 熬胶、熬糕 工序 5.2.1 蒸汽设施及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减少热损失,避免灼烫伤害。 5.2.2 操作人员与运转中的化皮蒸球的安全距离不应低于 850 mm。 5.2.3 砂石过滤器加液前应确保检修孔螺栓紧固。 5.2.4 应在确认蒸球压力表回零后方可打开出料口进行清渣作业。 5.2.5 出胶(糕)时应将模具(胶箱)提前固定,防止倾倒,操作人员应注意力集中,防止胶汁溢出。 5.3 提沫、浓缩、化

    21、胶 工序 5.3.1 提沫和转液时操作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避免灼烫伤害。 5.3.2 提沫、浓缩厂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5.3.3 输液泵等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并确保其有效性。 5.3.4 对单效、双效或三效浓缩器配套的冷却塔进行检维修时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如涉及 高处作业还应执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常用危险作业票证见附录 C。 5.3.5 进入旋转列管式加热浓缩器等构成有限空间的罐内进行清理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 管理规定。 5.4 打条、刨胶、切胶 5.4.1 打条、刨胶、切胶设备应安排专人操作。 5.4.2 操作人员搬运胶坨时应保持精力集中,防止滑落伤人。 5.4

    22、.3 刨胶作业时应使用固定夹具,并避免身体任何部位与胶块接触。 5.4.4 任何情况下不应徒手清理刀具上的胶沫。 5.4.5 维修打条、切胶设备或更换刀具时应切断电源,并确保刀具停留在下止点。若刀具需要停留在 上止点时,应在滑道上设置稳固支撑,防止刀具突然下落。 5.5 包装 5.5.1 包装设备运行过程中 不应 用 手清理废料。 5.5.2 严禁将手伸入包装机的成型、热封模具部位的上下行程范围内。 5.5.3 真空包装机的分割刀具应加装防护罩并进行联锁保护。 5.5.4 设备主操作人员在启动设备前应确认所有副操作人员的手臂均已离开设备危险部位。 5.5.5 码垛机器人活动范围应有完善的防护设

    23、施。 5.5.6 洗瓶灌装设备运行期间严禁打开防护罩,不应徒手清理碎瓶渣。 5.6 中药提取 5.6.1 操作人员应在加药前确认提取罐出渣口处于复位锁紧状态。 5.6.2 提取罐出渣时,操作人员应确认监护人员在安全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清渣作业区域。 5.6.3 卸车及输送时,管道内乙醇流速不应大于 3 m/s。 5.6.4 中药乙醇提取车间料液输送管道法兰连接处应设置跨接导线和接地引线,运输车辆应有可靠的 静电接地。 DB3715/T 1-2020 6 5.6.5 中药乙醇提取车间、乙醇储罐区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6.6 乙 醇储罐区应设置可靠的 接地装置;储罐区应设围堰和人体静

    24、电释放装置。 5.6.7 工作人员不应穿着外露铁钉或铁掌的鞋及化纤类衣物进入乙醇储罐区域。 5.6.8 现场的检维修工具应选用铜、铝材质,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5.7 灭菌 柜 5.7.1 灭菌柜不应超温超压运行。 5.7.2 应确认灭菌柜内热水排净、压力表回零后方可打开柜门。 5.7.3 半成品消杀完毕并移出灭菌柜时应确认拉料车与料盘处于锁紧状态。 5.8 微波 干燥 5.8.1 微波真空干燥机门的联锁装置应灵敏。 5.8.2 检维修时控制开关箱应停电挂牌上锁,钥匙应由维修者保管。 5.8.3 移动膨化托盘时应使用隔热手套。 5.9 颗粒剂混合 5.9.1 加料、卸料及清理设备时应断电。 5.

    25、9.2 操作人员不应触碰运转中的设备和物料。 5.10 灭菌消毒 5.10.1 紫外线杀菌灯控制开关处有明确的文字或符号标识。 5.10.2 紫外线杀菌灯开启后室内不得有人,其门口应有醒目的避让提示。 5.10.3 臭氧灭菌区域各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识,臭氧灭菌前应确认灭菌区域内无人,灭菌过程完成前 不得进入灭菌区域。 6 消防安全 6.1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与防火分区 阿胶行业企业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应符合表 1、表 2 的要求。 表 1 厂房的耐火等级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构)筑物名称 厂房的耐火等级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26、面积 ( m2)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中药乙 醇提 取 车间、软胶囊洗丸车间 一 级 4000 3000 甲 二级 3000 2000 驴皮原料处理 车间 、熬胶车间、包材 车间、变压器室(每台装油量大于 60kg 的设备)、洁净厂房 一 级 二级 不限 8000 6000 4000 丙 三级 3000 2000 锅炉房,变压器室(每台装油量小于 等于 60kg 的设备) 一、 二级 不限 不限 丁 DB3715/T 1-2020 7 表 2 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仓库设施 名称 仓库的耐 火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

    27、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2) 储存 物品 火灾 危险 性类 别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乙醇库房 一、二级 1 750 250 不允许 不允许 甲 成品库、驴皮 库、包材库 一、二级 不限 6000 1500 4800 1200 300 丙 三级 3 2100 700 1200 400 不允许 6.2 灭火器配置 6.2.1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位置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40中的规定。 6.2.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应符合 GB 50444中的规定。 6.2.3 高压配电室配置的磷

    28、酸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剂电绝缘特性应大于等于 5 kV。 6.2.4 超过 600 V的变配电场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先断电后灭火。 6.2.5 有精密贵重仪器的场所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6.2.6 在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情况下,不同场所灭火器应至少按照以下标准配置,且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具。 a)中药乙醇提取车间储罐区、软胶囊洗丸车间、乙醇库房等场所: 配置灭火级别 4A144B 磷酸盐干粉灭火器时应至少每 72 m2配置一具,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离不超过 9 m; 配置灭火级别 6A233B 磷酸盐干粉手推式灭火器时应至少每 116.5 m2配置一具,

    29、每具灭火器最 大保护距离不超过 18 m。 b)锅炉房、驴皮库、成品库、包材库、原料库、驴皮原料处理、熬胶车间、包装车间等场 所: 配置灭火级别 2A55B 磷酸盐干粉灭火器时应至少每 150 m2配置一具,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离不超过 20 m; 配置灭火级别 4A144B 磷酸盐干粉灭火器时应至少每 300 m2配置一具,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离不超过 20 m。 c)配电室、变压器室等场所: 配置灭火级别 2A55B 磷酸盐干粉灭火器时应至少每 150 m2配置一具,每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离不超过 20 m; 配置灭火级别 4A144B 磷酸盐干粉灭火器时应至少每 300 m2配置一具

    30、灭火器,每具灭火器最大 保护距离不超过 20 m。 设 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场所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 按 GB 50140 给 出的方法计算获得。 6.3 安全出口 6.3.1 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中 3.7的规定。 6.3.2 变配电室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54-2011 中 4.3的规定。 6.4 应急照明 6.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配电箱及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应符合 GB 51309 中的规定。 6.4.2 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 GB 17945 中附录 B 的规定。 DB3715/T 1-2020 8 6.5 消火栓箱 6.5.1 室内外

    31、消火栓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的控制与操作、 维护管理应符合 GB 50974中的规定。 6.5.2 消火栓箱的选型与箱内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应符合 GB/T 14561 中的规定。 7 生产 安全管理 7.1 总体要求 7.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7.1.2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 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上不足 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32、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名以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配备 安全总监,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3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 全工程师。 7.1.3 企业应建立安 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确定的年度安 全生产目标、方案及风险控制需要,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建立使用台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专项用于 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

    33、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1.4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征求工会 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34、 7.1.5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防护要求, 编制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监督落实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冷库安全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纯化水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空调工安全操作规程; 蒸球化皮安全操作规程 ; 提取岗位安全位操作规程; DB3715/T 1-2020 9 提沫机安全操作规程; 夹层锅安全操作规程; 切胶机安全操作规程; 分离机安全操作规程; 高速粉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洗瓶机安全操作规程; 灌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灭菌柜安全操作规程; 铝塑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35、 枕式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真空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7.1.6 企业应建立各类安全管理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记录; 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特种设备台账; 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相关方信息记录; 应急演练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 7.1.7 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1.8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 彻执行。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宜充分融合阿胶滋补养生的大健康文化,引导全体员工的安

    36、全态度和 安全行为。 7.2 教育培训 7.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培训 计划、大纲、内容。 7.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应涵盖所有在职员工,并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及相关方人员。 7.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7.2.4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7、,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风险管控措施和事 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学时。 7.2.5 阿胶行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 员、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叉车司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 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并经企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并 定期接受复审。 7.2.6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批准人、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检测人员、救援人员的培训内容应 DB3715/T 1-2020 10 按照 DB 37/T

    38、1933中附录 D 规定的要求执行。 7.3 “ 三同时 ” 管 理 7.3.1 阿胶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 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 算。 7.3.2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 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7.3.3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 时进行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3.4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9、并形成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7.4 危险作业管理 7.4.1 动火作业 7.4.1.1 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 在禁火区域、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管道本体上及危险品库内储存设施上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 火,有效期限为 8 小时,需经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 在爆炸环境区域内及危险品库房内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有效期限 为 24小时,需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车间技术夹层、 配电室内、高处作业动火为三级,有效期限为 72 小时,需经动火作业

    40、所在区域部门负责人审批,每日 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审批可以升级管理,但不得降级。 7.4.1.2 在储存和使用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动火应符合 AQ 3022 中的规定。 7.4.1.3 企业应建立固定动火区域,除固定动火区 域外的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 录 C.1。 7.4.1.4 进入有限空间执行动火作业时,还应符合 AQ 3022 中的规定。 7.4.1.5 高处作业动火时,在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同时,应符合 AQ 3025中的规定。 7.4.1.6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 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

    41、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不宜露天动火作业,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7.4.1.8 凡在有可燃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等设备设施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4.1.9 动火期间,动火点附近 30 m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气体排放;动火点附近 15 m 内不得有可燃液 体排放;不得在动火点附近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4.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 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4.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

    42、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 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方可离开。 7.4.2 高处作业 7.4.2.1 高处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见附录 C.2;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 级: 作业高度在 2 m h 5 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需经高处作业所在区域的负责人审批; 作业高度在 5 m h 15 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需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DB3715/T 1-2020 11 作业高度在 15 m h 30 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需经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 作业高度在 h 30 m 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批可以升级管理,但不应降级管理

    43、。 7.4.2.2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 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 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进行高处作业。 7.4.2.3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放置牢固,避免掉落伤人,不应上下抛扔工具、物品。 7.4.2.4 雨天或雪天进行室外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7.4.2.5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水平能见度 200 m)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7.4.3 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相关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应符合 DB37/T 1933中的规定,作业前应填 写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录

    44、 C.3。 7.4.4 检维修 吊装作业 7.4.4.1 检维修吊装作业为三个级别: 一级为吊装质量 100 t,需经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 二级为 40 t吊装质量 100 t,需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级为吊装质量 40 t,需经吊装作业所在区域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可以升级管理,但不得降级。 7.4.4.2 检维修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 遵守的规定、吊装票证的管理应符合 AQ 3021中的规定。 7.5 应急管理 7.5.1 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 应的专(

    45、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管理制度。 7.5.2 企业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风险和现有的应急资源装备物资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针 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简明、实用、有效。 7.5.3 阿胶生产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涵盖以下内容: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灼烫事故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 7.5.4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 规定将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5.5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所有一线从业人员均应参与应急演练。 7.5.6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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