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01 CCS A 10 3417 池州市 地方标准 DB 3417/T 002 2020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规范 2020 - 12 - 29 发布 2021 - 01 - 01 实施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17/T 002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市场布局管理 . 2 5 设施设备管理 . 2 基础设施设备 . 2 5.1 给排水设施 . 2 5.2 展陈设施 . 3 5.3 卫生设施 . 3 5.4 通风设施 . 3 5.5 供电设施 . 3 5.6 消防设施
2、. 3 5.7 计量设备 . 4 5.8 6 场内经营者管理 . 4 进场管理 . 4 6.1 退场管理 . 4 6.2 日常管理 . 4 6.3 7 展陈与销售管理 . 4 一般要求 . 4 7.1 禁止经营项目 . 5 7.2 蔬菜类 . 5 7.3 水果类 . 5 7.4 活禽类 . 5 7.5 畜禽肉类 . 5 7.6 水产品类 . 6 7.7 豆制品类 . 6 7.8 熟食卤品类 . 6 7.9 酱腌菜类 . 6 7.10 粮油及其制品类 . 6 7.11 8 卫生与防疫管理 . 6 公共区域 . 6 8.1 交易区域 . 7 8.2 公厕区域 . 7 8.3 活禽区域 . 7 8.
3、4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7 8.5 DB 3417/T 002 2020 II 9 安全与应急管理 . 7 食品安全检测 . 8 9.1 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 8 9.2 应急管理 . 8 9.3 10 信息公示管理 . 8 11 运营制度管理 . 9 12 评价与改进 . 9 运营评价 . 9 12.1 持续改进 . 9 12.2 DB 3417/T 002 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池州市市场监督管
4、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池州市万客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 贵池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孙玉龙、 陈诚、 方锡友、 陈国秀、 杨海波、 丁志芳 、 陈志妍 。 DB 3417/T 002 2020 1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农贸市场运营的市场布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场内经营者管理、 陈列与销售 管理 、 卫生与防疫管理、安全 与 应急管理、信息公示管理、运营 制度 管理、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 池州市范围内的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
5、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27775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 GB 3162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商务部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商务部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发改环资 2020 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 务的零售场所。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3.1 农贸市场 DB 3417/T 002
7、2020 2 3.2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 依法设立负责农贸市场运营及管理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3 场内经营者 农贸市场内(以下简称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的经营者。 4 市场布局管理 农贸市场的选址规划、墙体结构设计以及水、电、暖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商务部标4.1 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 GB 50180 的规定。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分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分区标志清晰。4.2 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区域设置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食品经营区域和非食品 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
8、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设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活禽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品种交易区相隔间距应不小于 5m 或采用墙体4.3 隔离 。 熟食交易区不应与活禽类、水产类交易区相邻相对,与公厕、垃圾中转站 (房) 间隔应大于 20m。 4.4 市场内部平面布置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5 5 设施设备管理 基础设施设备 5.1 5.1.1 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导购图 (业态分布图)、便民服务台、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 12315” 消费者投诉维权服务站及休息区,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休息区应配有休息椅。 5.1.2 市场
9、主出入口应设置公平秤,并有明显标识。 5.1.3 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固定的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品 检测工作。快速检测室应在显要位置设置标志标识,并配备食品安全规定的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注: 水产品批发交易的农贸市场应配备检测甲醛、双氧水、二氧化硫、孔雀石绿和兽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及试剂。 畜禽产品批发交易的农贸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检测设备及试剂。 5.1.4 场内应配备 24 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监控“无死角、全覆盖”。 5.1.5 营业面积超过 1000 的农贸市场应设置电子信息发布系统及广播设施。 给排水设施 5.2 5.2
10、.1 场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 。水产区、肉类区供水 到商位,熟食经营供水到专间。 5.2.2 摊位台面应从通道一侧向内倾斜,并设置台面排水槽及垂直排水管。水产品摊位前应设置下水 明沟 . 5.2.3 场内排水沟宜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 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宽度 20cm,弧底深度 12cm-15cm。 5.2.4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 5.2.5 场内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 GB 8978 的规定设置过滤处理设施,污水应经三级过滤处理设施隔渣 过滤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 (档 )内污水排放应先经初级过滤处理
11、设施隔渣过 滤后再通过三级过滤处理设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DB 3417/T 002 2020 3 展陈设施 5.3 5.3.1 农贸市场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台面应使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台面靠通道 外侧应设挡水凸边,摊位柜台立面应贴抛光砖。 5.3.2 场内应统一设置柜台号牌 以及 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 5.3.3 摊位台面应布局合理, 整齐划一置放统一样式的收银码 。称重销售的商品柜台应留有统一位置 摆放电子秤 ,电 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5.3.4 冷藏 (冻 )产品应配备冷柜陈列,保持产品冷藏 (冻 )状态。 5.3.5 不
12、同类别展陈设施设备特殊要求 应符合 本文件第 7 章的 规定 。 卫生设施 5.4 5.4.1 垃圾处理设施 场内应统一配置满足需求的分类垃圾桶,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中转站 (房) 。 5.4.2 公厕 5.4.2.1 除周边 200 米范围内有公厕外,场内应设置 公厕 , 且不应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5.4.2.2 公厕 规划建设应符合 GB/T 17217 的规定,指引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5.4.2.3 公厕 应设置残疾人、老年人专位,并有明确标识和相应辅助设施。 5.4.2.4 公厕男女 蹲位宜按 1: 2 设置。 通风设施 5.5 5.5.1 场内应尽量
13、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 ,应采用机械通风。 5.5.2 机械通风设施应采用低噪音排风机,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宜安装不低于 2000w 功率 的排风机, 1000 平方米以上每增加 100 平方米相应增加功率 300w,排风机风口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 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建筑造成干扰。 供电设施 5.6 5.6.1 农贸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应以暗线桥架为主,并配备漏电防 护装置。有条件的 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5.6.2 场内应统一配置照明灯具,宜使用节能灯具,采用对食品感官影响较小、贴近自然光的光源, 同一交易区宜采用统一光源。
14、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 消防设施 5.7 5.7.1 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7.2 农贸市场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符合 GB 25201 的规定,每年全面检测应不少于一次,检测 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存档备查。 5.7.3 农贸市场与所在建筑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共同使用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消 火栓系统、消防电源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应与共用单位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7.4 建筑面积在 1000 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建
15、立微型消防站。 DB 3417/T 002 2020 4 计量设备 5.8 场内经营计量器具应为电子秤,并具有 合格 检定标志。 6 场内经营者管理 进场管理 6.1 6.1.1 场内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产品相适应的许可资质 、 销售和贮存设施设备 、 并保持正常经 营。 6.1.2 场内经营者应如实提供入场登 记信息,签订并遵守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 。 6.1.3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6.1.4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核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及从业人 员健康证明。 退场管理 6.2 6.2.1 场内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形,市场经营服务管
16、理机构应与其解除合同,劝其退场: 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多次被有关部门认定销售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因售后服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投诉的; 一年内信誉不良被曝光公示超过 3 次的; 其他严重违反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或租赁协议的。 6.2.2 场内经营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失去经营资质的,市场经营服务管理 机构应与其解除合同,令其退场。 日常管理 6.3 6.3.1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固定摊位经营者档案,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名称或姓 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经营品种、进货渠道、产地、食品抽检信息、消费者有效 投诉数据、行政处罚
17、信息; 应 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健康状况、 职业证书等。 6.3.2 场内经营者应亮照经营,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6.3.3 场内经营者应建立进销货、产品来源追溯、产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产品退市销毁、计量器 具检定记录等相关台账。 6.3.4 场内负责熟食 、生鲜畜禽肉类销售的从业人员应佩戴干净口 罩、手套和帽子,手部不应 佩戴首 饰,上岗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洁、消毒。 6.3.5 农贸市场 应成立场内经营者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农贸市场管理, 代 表 场内经营者 反映 诉求,传达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相关文件要求
18、。 6.3.6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文明经营户” 、 “卫生标兵”等评先评优活动,对获 得“文明经营户”、“卫生标兵”等荣誉的经营者 予以 适当奖励。 7 展陈与销售 管理 一般要求 7.1 7.1.1 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 度,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公示制。 DB 3417/T 002 2020 5 7.1.2 销售食品应具备食品进货票证及食品安全有效证明。 7.1.3 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7.1.4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7.1.5 场内使用、销售的塑
19、料袋应符合 发改环资 2020 8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的规定 。 禁止经营项目 7.2 场内禁 止 销售下列商品: 过期、变质、失效等质量不合格的; 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 品; 场外加工的肉糜 ;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标 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 量标志的; 政府明令禁捕水域的渔获物;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与合同要求的; 蔬菜类 7.3 7.3.1 包装菜、散装菜应分开陈列销售,上
20、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宜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7.3.2 需捆扎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线捆扎,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扎带。 7.3.3 需保鲜的蔬菜应用保鲜膜包装,保湿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宜使用雾化器增湿。 7.3.4 预包装蔬菜应保持新鲜,摆放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水果类 7.4 7.4.1 水果宜按品种规格装箱摆放销售,不压箱、不堆垛、不混装、整齐排列。 7.4.2 分割销售的水果(如西瓜、哈密瓜等)应使用塑料盒或保鲜膜做好防护,并使用专用刀具。 7.4.3 接触直接入口水果的塑料盒和保鲜膜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活禽类 7.5 7.5.1 活禽交易区应封闭
21、或半封闭,分别设置展陈间和集中宰杀间,并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和冲洗设 施。 7.5.2 存放活禽宜使用不锈钢丝笼,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活动设施。 畜禽肉类 7.6 7.6.1 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分割台,配备砧板、绞肉机、冷藏保鲜设备,并可在柜台上方设置吊挂销 售装置。 7.6.2 畜禽肉应具备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7.6.3 畜禽肉类及其产品不得着地存放 ,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7.6.4 畜禽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并统一回收,进行集中无害化 DB 3417/T 002 2020 6 处理。 7.6.5 冷鲜畜禽肉和冷冻畜禽肉应分
22、别放入冷藏陈列柜和冷冻陈列柜中出售。 7.6.6 冷冻分割畜肉(牛、羊、猪)、禽肉等冻结产品保存温度应不高于( 18 3),冷鲜畜禽肉 产品保存温度应保持在 0 4。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肉、分割肉应进行冷藏保存。刀具、砧板、绞 肉机、容器每天清洗消毒。 7.6.7 肉类产品不应与蛋类产品同库储存。 7.6.8 禽类宜宰杀后上市。 水产品类 7.7 7.7.1 鲜活水产品应设置蓄养装置、宰杀操作台,面向购物通道的宰杀操作台宜设置隔离挡板。 7.7.2 需充氧类的水产品,应使用低噪音增氧装置并安装牢固,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7.7.3 蓄养用水和制冰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7.
23、7.4 水发水产品不应使用违禁化学品。 7.7.5 提供水产品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在宰杀操作台上宰杀,并统一收集处理废弃物。 豆制品类 7.8 7.8.1 豆制品宜用保鲜柜展示,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7.8.2 豆制品销售前应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放入冷藏柜储藏。 熟食卤品类 7.9 7.9.1 应设置销售专间(店) ,采用玻璃与外界隔离,配备消毒设备、专用盛器(具)、冷藏设备与 空调及防尘、鼠、蝇、蟑螂、蚊虫等设施,应设置小窗售卖,不应露空售卖。 7.9.2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统一盛装在不锈钢盘中经营,并按照规定做好食品标签。 7.9.3 熟食卤味宜当天生产当天销
24、售;熟食卤味品应在 25以下销售。 7.9.4 熟食经营应实行销售和现金收银分离制度。 酱腌菜类 7.10 7.10.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存放于封闭容器,不应露空售卖,使用专用器具盛取销售,并配备防尘、 鼠、蝇、蟑螂、蚊虫等设施。 7.10.2 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酱腌菜类食品,使用专用器具盛取销售。 7.10.3 不得在酱腌菜类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粮油及其制品类 7.11 7.11.1 粮油及其制品经营宜设专柜或专间。专柜(间)应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确保无鼠、蝇、蟑 螂等侵害。 7.11.2 米面类摆放区域应保持干燥,大米的放置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
25、当的距离(距墙面不少于 10cm、 距地面不少于 15cm)。食用油应防止光线的过度照射。 8 卫生与防疫管理 公共区域 8.1 8.1.1 农贸市场门面应清洁、美观,名称及各种标识应规范、清晰。 8.1.2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DB 3417/T 002 2020 7 8.1.3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 冲洗、排水通畅。 8.1.4 交易厅 (棚 )内应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8.1.5 应保持地面干净、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不得在市场内乱搭挂、乱粘贴。 8.1.6 垃圾应做到随脏随扫、日产日清,地面、墙面、墙根干净,做到无垃圾堆存、
26、无积水、无异味。 8.1.7 垃圾废品应集中按照市场环境卫生要求分类统一倾倒, 垃圾中转站(房) 应密闭,无垃圾溢出 和污水外流现象。 交易区域 8.2 8.2.1 商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占道经营。每个摊位应配置加盖分类垃圾桶(箱),垃圾应随时全 部入桶(袋),保持摊位干净整洁。 8.2.2 经营食品的摊位,内部环境卫生干净,无卫生死角。 公厕区域 8.3 8.3.1 公厕设施应完好, 卫生符合 GB/T 17217 的要求,应实行专人管理,做到地面干净无积水、通风 通气无异味。 8.3.2 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宜配备擦手纸、干手器等,从业人 员专用洗手设施旁
27、应有洗手方法标识。 8.3.3 公厕应配置防蝇、防鼠设施,并定期检查保持功能完好。 活禽区域 8.4 8.4.1 农贸市场应建立活禽交易区的农贸市场准入、卫生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同时建立 禽流感等疫情的预测预警、防控与溯源制度。 8.4.2 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活禽不应进入 农贸市场家禽交易区。 8.4.3 活禽展陈区 与宰杀区相对隔离,销售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禽毛、无禽粪、无血迹、无异味、 无苍蝇。 8.4.4 活禽交易区应实行“ 1110”制度,即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每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制度。 按照消毒操作规定,每日做好清洗
28、、消毒记录;在休市期间,应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 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8.4.5 从业人员应关注疫情信息,一旦发生家禽死亡或疫情,报告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经确认后, 应立即停止家禽产品交易,并立即上报动物防疫部门。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8.5 8.5.1 农贸市场应按照 GB/T 27775 的要求,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对农贸市场病媒生 物控制服务工作, 为场内经营者提供病媒生物防治服务。 8.5.2 农贸市场内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确保有效、安全使用。场内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 物的密度应达到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标准 B 级要求,做到无鼠、蝇、蚊、蟑螂侵害。 8.5.3 病媒
29、生物预防控制使用药物、器械应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 9 安全 与 应急管理 DB 3417/T 002 2020 8 食品安全检测 9.1 9.1.1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测计划,每天进行蔬菜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检 测批次按规定执行,检测样品随机抽取。 9.1.2 食品安全检测宜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宜在早晨 8 点前结束。 9.1.3 检测结果应 登记归档,按要求上传至有关管理部门,并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条件具备的 市场可对检测过程同步录像,并向消费者循环播放。 9.1.4 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将同批次该类所有商品进行下架销毁,处理结果应记
30、录和公示,并报 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1.5 具备条件的,可向消费者提供所购食品免费检测服务。 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9.2 9.2.1 市场应设立治安消防管理岗位,负责市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购物环境安全。 9.2.2 农贸市场内部装修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并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 9.2.3 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 通道上安装栅栏等 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2.4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市场安全检查,
31、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火巡查及防 火检查的内容应符合 GA 654 的规定。 9.2.5 设有独立消防控制室的农贸市场,应按照 GB 25201 的规定,落实 24h 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 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9.2.6 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 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应急管理 9.3 9.3.1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应对食品安全、传染病疫情、消防安全、治安事件等突发重大安 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条
32、件的市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库。 9.3.2 突发重大安全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卫生健康、疾病预防、 公安和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和防控工作。 9.3.3 突发重大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交易活动,将 产品 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妥善 做好相关记录。 10 信息公示管理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农贸市场入口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10.1 大事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农贸市场销售者的证照情况; 检测人员及保洁人员信息; 产品的抽检结果; 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情况; 诚信经营、市场公约等承诺书; 农贸市场投诉公示、销售者违法违规
33、记录等。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并保存场内公示信息,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10.2 DB 3417/T 002 2020 9 11 运营制度 管理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1 总则 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规定内容和适用范围 ; 职责 明确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 管理内容 明确市场的经营范围、进场要求、管理制度、公共秩序管理、卫生保洁管理、交 易行为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其他规定 ; 市场巡查 明确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巡查内容、频率、程序、记录等内容 ; 责任追究 明确发生问题的
34、各相关方责任 。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 11.2 员工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场内经营者守则; 场内经营活动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市场防疫 管理 制度; 安全 与应急 管理制度; 投诉管理制度; 重点商品的销售统计和分析制度; 诚信经营管理制度 。 农贸市场应健全档案纪录,包括 但不限于 :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 康检11.3 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 合格商品处理 台帐 。 12 评价与 改进 运营评价 12.1 12.1.1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农贸市场运营内审自评活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营评 价。 12.1.2 相关责任方应对运营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采取预防措施。对短期内难以实施整改的,应 制订整改计划。 12.1.3 运营评价情况应形成记录和报告。 持续改进 12.2 12.2.1 应对农贸市场运营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12.2.2 应每年制定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12.2.3 改进措施应形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