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20 P 50 DB 3410 安 徽 省 黄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and identific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2019- 09 - 09发布 2019 -10 - 09实施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410/T 11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规定 .1 4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2 5 评估认定 方 法 .3 附录
2、 A(规范 性 附录)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价表 .7 表 A.1 徽州传统建筑( 建成于 1949 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7 表 A.2 徽州优秀现代建筑( 建成于 1949 年以后)综合 价 值评价表 .8 表 A.3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黄山市历史建筑标示示例 .10 DB3410/T 11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方必晖 、 黄宏跃 、 盛永玲 、 温琦 、 汪国良 、
3、刘乐平 、 胡亮 、 程颖 、 吕翠 、 李靖 、 吴涛、汪翩翩、陈慧、张探。 DB3410/T 112019 III 引 言 黄山市境内历史建筑数量多 , 分布广 , 类型丰富 , 价值独特 , 特色显著 。 为保护传承珍贵历史文化 遗产 , 延续历史文脉 , 振兴优秀文化 , 彰显以徽州文化为底蕴和特色的城乡风貌 ,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 2017 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 等 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 2017 24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 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和任务
4、要求 , 亟需制定有关标准 , 以规 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促进科学有效保护和可持续的活化利用。 DB3410/T 112019 1 历 史建筑评估认定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山市历史建筑评估认定的术语和定义 、 基本规定 、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 评估认定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山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等级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 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 , 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 构筑物 , 是城 、 镇 、 村历史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
5、来的重要 历史载体。 2.2 优秀历史建筑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 综合价值较高的一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2.3 特色历史建筑 general historic building 综合价值一般的二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年代 3.1.1 历史建筑的认定对象应具有一定建成历史, 一般主体建成应达到 30 年以上。 3.1.2 按本地区徽州文化形成发展 、 建筑建造方式 、 技术 、 施工技艺等总体上划分为 1949年以前和 1949 年以后两个历史时期。 3.1.3 1949 年以前建成的建筑统称为徽州传统建筑,分明清( 1911 年以前)
6、 和 1911 1949 年两个年 代 。 徽州传统建筑具有纯真朴素 、 共生共融的生态观 , 清新淡雅 , 精粹简约的文化观和以人为本 、 亲切 宜人的科学观等营造理念 , 其平面格局 、 空间组织 、 结构构造 、 立面样式 、 材料构造 、 装饰技艺等具有 典型地域特征,体现积淀深厚的古徽州文化和山水自然环境融合的景观特色。 3.1.4 1949 年以后建成的建筑划分为 1949 1979 年和 1979 年以后两个年代 。 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建 筑可统称为徽州现代优秀建筑。 3.1.5 徽州现代优秀建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州地域文化特色,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基于徽州传统建 筑传承发展的优秀
7、作品。 DB3410/T 112019 2 3.1.6 1949 年以后建成的建筑物 、 构筑物 , 应满足下列条件 , 即在城 、 镇 、 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发 挥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 或在空间形态 、 环境景观构成中具有特殊地位 , 同时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力和公 众广泛认同度 。 1978 年以后建成 , 具有显著价值独特性 、 典型风貌代表性的建筑物可不受 30 年以上年 限的限制。 3.2 建筑类型 3.2.1 历史建筑物包括民居类、公建类和生产类。 3.2.1.1 民居类包括古民居、名人故居和现代优秀城、镇、村住宅建筑等。 3.2.1.2 公建类包括古祠堂、古书院、古商铺、古戏台、
8、古社屋、古庙、古楼阁和城、镇、村中具有 重要历史影响的各类公共建筑 , 包括近现代优秀公共建筑 , 尤其是重大历史事件 、 重要历史人物相关联 的建筑物。 3.2.1.3 生产类包括古作坊、古水碓和近现代工业、仓储建筑等。 3.2.2 历史构筑物包括古牌坊、古城墙、古碑刻、古码头、古水圳、古塔、古桥、古坝、古亭台、古 道、古井、古园林和交通、水利、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等工程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 3.3 空间形态 3.3.1 历史建筑在空间形态上分为点状、线状、群体三大类。 3.3.2 点状主要以单体形态存在的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3.3.3 线状主要以线性形态存在的古道、古桥、古水圳,包
9、括沿线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 要素等。 3.3.4 群体主要以建筑群或自然、人工要素有机结合表现徽州人居和人文价值集合体,如作为古徽州 村镇必不可少的空间形态要素水口人工建筑群,结合本地材料环境形成的“土墙屋 ”、“石屋 ”、“树 皮屋”建筑群等。 4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4.1 指标结构 4.1.1 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以价值为基本导向,历史建筑价值指标是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指标体系的基 本组成部分。 4.1.2 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包括历史文化价值( H) 、科学价值( S) 、艺术价值( A) 、环境价值和实用 价值( E) 等 4 个价值层和 19 个指标项。 4.2 指标 内容 4.2.
10、1 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其他指标两大类。 4.2.2 基本指标按价值分为 15 个 指标项 , 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的 6 个指标项 、 科学价值的 4 个指标项和 艺术价值 5 个指标项; 其他指标是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中的 4 个指标项。 4.2.3 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 艺术价值的 15 个指标项是认定历史建筑的基本条件。 4.2.4 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的 4 个其他指标项作为历史建筑价值综合评估的组成内容。在历史文化名 城 、 历史文化名镇 、 历史文化名村 、 历史文化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中 , 两个其他指标可作为一个基本指 标条件使用。 4.2.5 历史建筑价值指标体系见表 1
11、 DB3410/T 112019 3 表 1 历史建筑价值指标框架 指标类型 价值层 价值项 H:历史文化价值 H1:年代久远(久远程度) H2: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相关联 H3:在城、镇、村建设发展史上的代表性(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貌 和景观的影响程度) H4:某种建筑功能类型在区域和行业中的代表性 H5:具有丰富历史文化信息(反映徽州文化、思想观念和传统民俗) H6:具有纪念和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S:科学价值 S1:具有先进的选址规划、平面布局、形体组合、空间布局形态 S2: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较高水平 S3:本体构造及装饰具有完整的地域特色,构件技术水平和精
12、湛的工艺 S4:具有较高科学研究意义 基本指标 A:艺术价值 A1:反映一定时期或徽州传统建筑形式风格,具有地域代表性和特征典型性 A2:建筑样式和细部具有鲜明徽州传统建筑特征和艺术特点,细部、装饰工 艺精良 A3:在城、镇、村中内有标志性和象征性,建筑风格形象和选型形态等具有 群体心理认同感 A4:传承和延续地域传统建筑的示范和经典之作 A5:国内外著名建筑师在黄山市的代表作品 其他指标 E:环境、实用价值 E1: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组成部分 E2:与自然环境、周边环境和谐融合,有机不可分割 E3:是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貌和景观形态的构成要素 E4:单体及院落保
13、护状况较好、可利用程度高 5 评估认定方法 5.1 基本指标直接认定 5.1.1 基本指标直接认定是以基本指标作为基本条件直接认定。 5.1.2 本标准规定历史建筑认定对象符合 15个基本指标价值项中的一项条件 , 可直接认定为历史建筑 。 5.2 综合价值评估认定 5.2.1 综合价值评估认定分定性评析和定量评估两个方面进行。按定性评析确定认定对象,采用定量 评估的方法认定历史建筑及其等级。 DB3410/T 112019 4 5.2.2 定性评析包括历史年代的久远性、历史事件重要性、历史信息的丰富性、遗存资源的稀缺性、 保护状况的完整性 、 风貌景观的协调性 、 地域特征的典型性和时代风采
14、的代表性等几个方面 , 一个方面 达到要求即可作为历史建筑认定对象。 5.2.3 定量评估以历史建筑 19 个指标项为基础 , 按表 2 对拟定的历史建筑价值进行评估 。 历史建筑分 1949 年以前和 1949 年以后两个不同时期 , 综合判定 4 个价值层权重分值 , 按加权总分结果认定历史建 筑,划分历史建筑等级类型。 5.2.4 本标准规定综合价值评估总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评价对象,认定为历史建筑。 5.2.5 综合价值评估总分达到大于等于 80 分, 认定为一类历史建筑 ; 综合价值评估总分达到 60 至 79 分,认定为二类历史建筑。 表 2 拟定历史建筑价值评估标准 价值层 价
15、值项 1949 年 以 前价值权重 1949 年 以 后价值权重 H: 历史 文化 价值 H1:年代久远(久远程度) H2: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相关联 H3: 在城、镇、村建设发展史上的代表性(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 面风貌和景观的影响程度) H4:某种建筑功能类型在区域和行业中的代表性 H5:具有丰富历史文化信息(反映徽州文化、思想观念和传统民俗 ) H6:具有纪念和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40 30 S: 科学 价值 S1:具有先进的选址规划、平面布局、形体组合、空间布局形态 S2: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较高水平 S3: 本体构造及装饰具有完整的地域特色,构件技术水平和精
16、湛的工 艺 S4:具有较高科学研究意义 20 20 A: 艺术 价值 A1: 反映一定时期或本地域建筑形式风格,具有地域代表性和特征典 型性 A2: 建筑样式和细部具有鲜明古徽州建筑特征和艺术特点,细部、装 饰工艺精良 A3: 在城、镇、村中内有标志性和象征性,建筑风格形象和选型形态 等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A4:传承和延续地域传统建筑的示范和经典之作 A5:国内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20 20 E: 环境 实用 价值 E1: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组成部分 E2:与自然环境、周边环境和谐融合,有机不可分割 E3:是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貌和景观形态的构成要素 E4:单体
17、及院落保护状况较好、可利用程度高 20 30 5.3 评估程序 5.3.1 历史建筑的评估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3.2 评估认定过程的一般要求: DB3410/T 112019 5 a) 历史建筑认定按本标准 、 统一权重及权重组合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权重判定和修正要求 , 确 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连贯性; b) 历史建筑的评估应组建相对固定的队伍 , 根据人员的专业背景 、 对本市历史建筑的熟悉程度及 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认识等因素确定评估组成人员 , 并确定城乡规划 、 建筑 、 文化 、 历史 、 旅游 和房产管理、自然资源等类人员在整个评估组织中的组成比例; c) 历史
18、建筑的评估认定分现场评估和室内评估两个阶段 。 现场评估由区县按全面摸底 , 汇总整理 , 多层筛选,列出清单, 建立档案等要求组织完成 ; 室内评估由专家、区县专业负责人和公众代 表等组成评估组根据区县筛选建议的潜在资源清单、图像资料等按标准进行判别评估; d) 评定人员依表 A.1 和表 A.2 对拟定的历史建筑进行评价 、 评分 。 对于主观性较强的指标分档进 行定量评价 , 能够进行客观评价的指标则进一步细化分项 , 并在整体优于局部 、 重点突出等原 则指导下判定。 5.3.3 评估基本程序为 : a) 提出评价目的、内容和原则; b) 通过调查和推选等途径,选择评估对象主体,按所属
19、区县分区分类列出清单; c) 按本标准明确评估认定方法; d) 准备表格等材料; e) 按要求组建专家组,对每个主体进行评价评估; f) 汇总专家组单项价值符合条件和综合价值评分等结果 , 评定建议历史建筑并拟定历史建筑等级 分类。 5.3.4 处理评价数据不仅统计最后得分,同时要对各价值层指标项的符合条件进行汇总, 并填写表 A.3。针对个别历史建筑,由于其在某一指标项具有极为突出的价值或者远远超出普遍的背景分值,则 无论总分如何 , 都应当被单独评价 , 即使其总分分值并不高 , 也应当作为具有较高价值的一类历史建筑 。 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两个指标项以上符合可以考虑列入较低档次二类历史建筑
20、,尽管其基本价值不高 , 但是作为周边环境相互依存 、 依赖不可或缺或者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 仍应建议列入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和利用。 5.4 分级保护利用 5.4.1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改善和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年代,分辨出历史建筑和一般现代建筑的 差别,对修缮维修和需要改善提升的历史建筑进行分类鉴定,以确定采用的保护方式。根据价值评估 、 保护状况和环境关系 , 综合历史地位重要性和资源稀缺度 、 完好度 、 知名度以及地域典型性和时代代表 性等因素按本标准评估得分将历史建筑分为两个级类进行针对性、适宜性的保护和利用。 5.4.2 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修和适应性改善,建筑的立面、结构
21、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 的内部装饰不应改变 , 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内部可采用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设备等进行适居性改善 。 针 对个别损坏严重的应结合实际严格在原形态、原材料、原结构、原样式等基础上进行维修。 5.4.3 二类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外观不得改变,基本平面布局和结构体系宜保护传承,内部可按现代宜 居、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休闲体验等功能业态要求进行适应性整治改善和全面提升。 5.4.4 对建筑和院落格局基本完整,有不同程度损坏但建筑形制完整的二类历史建筑,可进行重点维 修工程,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按传统方法传承保存原立面风貌,内部结合使用和利用要求采用新材料 、 新工艺、新设备
22、等进行适应性改造、更新改善和活化利用。 5.4.5 表 A.3 的评估认定结论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各级各类历史建筑的基本依据。 5.4.6 一类历史建筑可建议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二类历史建筑可建议公布为“特色历史建筑” 5.4.7 历史建筑公布后,按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挂牌,标牌大小规格、样式、材质、色彩 和内容等应符合附录 B 要求 。 挂牌一般固定在建筑主立面入口一侧墙面上 , 高度 1.5 米左右 。 主立面不 DB3410/T 112019 6 具备条件的可选择在侧立面或有院落的大门一侧 。 挂牌位置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立面风貌特征 , 确保安全 、 协调、标示显著。
23、 DB3410/T 112019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 A.1 徽州传统建筑( 建成于 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评价主体编号 产权人 地址 县(区) 镇(乡) 社区(村)门牌号 指标类 价值指标项 符合 项 综合分值 评估分 历史 文化 价值 H1:年代久远(久远程度) H2: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相关联 H3:在城、镇、村建设发展史上的代表性(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 貌和景观的影响程度) H4:某种建筑功能类型在区域和行业中的代表性 H5:具有丰富历史文化信息(反映徽州文化、思想观念和传统民俗) H6:具有纪念和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40 科学
24、 价值 S1:具有先进的选址规划、平面布局、形体组合、空间布局形态 S2: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较高水平 S3:本体构造及装饰具有完整的地域特色,构件技术水平和精湛的工艺 S4:具有较高科学研究意义 20 艺术 价值 A1:反映一定时期或本地域建筑形式风格,具有地域代表性和特征典型性 A2:建筑样式和细部具有鲜明古徽州建筑特征和艺术特点,细部、装饰工 艺精良 A3:在城、镇、村中内有标志性和象征性,建筑风格形象和选型形态等具 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A4:传承和延续地域传统建筑的示范和经典之作 A5:国内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20 环境 实用 价值 E1: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
25、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组成部分 E2:与自然环境、周边环境和谐融合,有机不可分割 E3:是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貌和景观形态的构成要素 E4:单体及院落保护状况较好、可利用程度高 20 总分 建议历史建筑 否 是 拟定历史建筑等级 一类 二类 组长 专家组成员 日期: 年 月 日 DB3410/T 112019 8 表 A.2 徽州优秀现代建筑( 建成于 1949年以后)综合价值评价表 评价主体编号 产权人 地址 县(区) 镇(乡) 社区(村)门牌号 指标类 价值指标项 符合项 综合分值 评估分 历史 文化 价值 H1:年代久远(久远程度) H2: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相关联 H3:在城、镇
26、、村建设发展史上的代表性(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 风貌和景观的影响程度) H4:某种建筑功能类型在区域和行业中的代表性 H5:具有丰富历史文化信息(反映徽州文化、思想观念和传统民俗) H6:具有纪念和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0 科学 价值 S1:具有先进的选址规划、平面布局、形体组合、空间布局形态 S2: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较高水平 S3:本体构造及装饰具有完整的地域特色,构件技术水平和精湛的工艺 S4:具有较高科学研究意义 20 艺术 价值 A1:反映一定时期或本地域建筑形式风格,具有地域代表性和特征典型 性 A2:建筑样式和细部具有鲜明古徽州建筑特征和艺术特点,细部、装
27、饰 工艺精良 A3:在城、镇、村中内有标志性和象征性,建筑风格形象和选型形态等 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A4:传承和延续地域传统建筑的示范和经典之作 A5:国内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20 环境 实用 价值 E1: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组成部分 E2:与自然环境、周边环境和谐融合,有机不可分割 E3:是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貌和景观形态的构成要素 E4:单体及院落保护状况较好、可利用程度高 30 总分 建议历史建筑 否 是 历史建筑等级 一类 二类 组长 专家组成员 日期: 年 月 日 DB3410/T 112019 9 表 A.3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 专家组成员签字: 所处位置 建成年代分期 基本指标符合项 是否拟定历史建筑 等级拟定 评价主体编号 产权人 县(区 ) 、乡镇、村(街道) 1949 年前 1949 年后 H S A E 评估总分 是 否 一类 二类 DB3410/T 112019 10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黄山市历史建筑标示示例 _ 历史建筑等级 标示样例 一类历史建筑 二类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