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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02 T 10-2020 商标代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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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02 T 10-2020 商标代理服务规范.pdf

    1、 ICS 03.140 CCS A16 3402 芜湖市 地方 标准 DB 3402/T 10 2020 商标代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trademark agency service 2020- 12 -13发布 2021- 01 -01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2/T 10 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华普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芜湖市市场监督管

    2、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安徽华普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普专利 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芜湖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华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金钥匙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陶影海、何冰、王中才、谈翠翠、张雪、潘详君、黄蕾、陶萍。 DB 3402/T 10 2020 1 商标代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 的 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 规范 、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商标代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3、。 4 基本要求 4.1 商标代理机构 4.1.1 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应依法设立登记,并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4.1.2 商标代理机构应有专职商标代理人。 4.1.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4.2 商标代理人 4.2.1 商标代理人应熟悉商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和 能力。 4.2.2 商标代理人应履行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及时告知原则; 保密原则。 4.3 服务范围 商标代理机构服务范围包括: a) 代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专用权质权登记、许可备案、注销、异议及其答辩、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

    4、销及其答辩、撤销成为商品 /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答辩等商 标申请事宜; b) 代理商标驳回复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复审及其 答辩、不予注册复审及其答辩、宣告无效 申请及其答辩、宣告无效复审等商标评审事宜; c) 代理商标境外注册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有关事宜; d) 代理商标行政复议和诉讼; DB 3402/T 10 2020 2 e) 代理商标纠纷调解、行政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诉讼; f) 提供商标查询、监控、调研、布局、策划、分析、侵权及风险评估等; g) 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5 服务流程 5.1 流程概述 商标代理服务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建立档案、案件处理、案件反馈、档案保存五个

    5、环节,服务流程 图见附录 A。 5.2 委托受理 5.2.1 接受委托受理前,应首先进行利益冲突检查,如有冲突,应向委托人解释;如无冲突,方可接 受委托。 5.2.2 商标代理机构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得受理委托,并予以告知。 5.2.3 委托人确认就某一事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应确定具体代理事项、 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5.3 建立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建立相应的业务档案,将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材料、官方来文等文件 资料进行存档,保证业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并根据案件的进展变化情况更新案件状态和存档文件。

    6、 5.4 案件处理 商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各类案件所需的文件,认真审核和处理各类 申请书 式并提交官方文件或办理相关事项。 5.5 案件反馈 商标代理机构应在代理商标案件过程中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收到的各种官方来文及时 送达委托人或通知委托人领取。 5.6 档案保存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文件 /档案系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收到或生成的所有文件资料予以存档, 并对商标档案的查询和提供利用建立规范制度。 6 服务规范 6.1 及时告知 商标代理机构应满足如下及时告知的基本要求: a) 在接受委托前,让委托人知晓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b) 让委托人知晓所委托商

    7、标事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费用标准和法律风险; c) 将所有代委托人准备的文件及时送交委托人; d) 将所有代委托人处理的事务通知委托人; e) 将所有收到的官方文件及时送交委托人; DB 3402/T 10 2020 3 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和存续状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6.2 文件规范 商标业务文件兼具法律性和技术性,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 准确性:指定申请商品 /服务类别准确,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要求;拟写文件充分理解商标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条正确。 b) 规范性:商标申请文件需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c) 完整性:商标申请文件和委托人主体资格

    8、证明材料要确保完整无缺。 6.3 案件沟通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异议、撤销、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宣告无效、侵权投诉等商标 案件时,商标代理人应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委托人诉求,协助委托人对案件进行详尽调查,协 助委托人收集商标案件证据,杜绝弄虚作假。 6.4 案件复核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案件复核机制,以保证案件质量。 6.5 执业要求 商标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委托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客户委托权 限和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客户所委托事务无关的活动。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人应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剽 窃、利用客户的商 业

    9、秘密,严禁擅自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其业务收费标准。 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时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 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以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委托人或以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 财。 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不得以下列行为之一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故意诋毁、诽谤或贬损其他商标代理机构 及其商标代理人的信誉和声誉; 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

    10、行业成本价为条件争揽业务; 为争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条件; 以谎称有他人抢注商标等方式进行欺诈招揽业务; 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揽业务; 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的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制造纠纷,包括利用时间差抢先通知委托人有 关商标申请进展; 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代理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 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争揽业务; 就商标业务服务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当事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当事人目的; DB 3402/T 10

    11、2020 4 其他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 7 评价与改进 7.1 评价 7.1.1 建立服务评价渠道,开展服务评价。 7.1.2 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评价信息: 会议; 征集意见; 向客户发放调查问卷; 直接与客户沟通; 收集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 收集媒体报道; 收集行业研究报告; 其他。 7.1.3 商标代理机构应制定评价 制度,对评价频次、评价信息分析、评价结果跟踪的验证等作出规定。 7.1.4 商标代理机构应保证服务评价的记录真实、准确。 7.2 改进 7.2.1 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服务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保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7.2.2 商标代理机构应对预防和整改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保证相关措施及改进实施到位,并将预 防和整改的措施形成制度。 DB 3402/T 10 2020 5 A A 附录 A (规范性) 商标代理服务流程 图 A.1 商标代理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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