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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502 T 053-2020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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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502 T 053-2020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pdf

    1、ICS 03.160 CCS A 12 DB3502 福建省厦门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053 2020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offical vehicles 2020 - 10 - 30 发布 2020 - 10 - 30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502/T 053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2 5 编制管理 . 2 6 配置管理 . 2 7 经费管理 . 3 8 注册登记管理 . 3 9 标识管理

    2、. 4 10 处置管理 . 5 11 使用管理 . 5 12 监督管理 . 6 参考文献 . 7 DB3502/T 053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 厦门市 机关事务管理局 、 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 林培森、童育才、郑端文、 黄亮、吴乾松、 李连榕、卞加海、余顺国、赖邦干 、 李振良、洪丽君、王少武、林新萍。 DB3502/T 053 2020 1 公务用车 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

    3、公务用车 管理 的术语和定义、 组织机构和 工作职责 、 编 制管理、配置 管理、经费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 标识管理、 处置管理 、 使用管理、 监督 管理 的 要求 。 本文件 适用于 厦门 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公务用车 管 理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 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official 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

    4、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 保障车辆 。 3.2 机要通信用车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vehicles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3 应急保障用车 emergency support vehicles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4 执法执勤用车 administrative duty 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 种执法执勤用车。 3.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special professiona

    5、l and technical vehicles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DB3502/T 053 2020 2 3.6 行政执法用车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vehicles 未纳入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之列,但确有一线执法需求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 一线执法队伍的部门用于一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3.7 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用车 retired cadres service vehicles 用于 离退休老干部 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4 组织机构 和 工作职责 4.1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公务用

    6、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 管理工作。 4.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 执法执勤用车)的 编制 管理、采购配备 、 使用 管理 、专用 号牌管理 等工作。 4.3 各区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本区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 负责本 区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 车)的 编制管理、采购配备 、 使用管理等工作 。 4.4 市财政局负责 执法执勤用车 的编制 管理 、配备更新 等 工作。 5 编制管理 5.1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5.2 机要通

    7、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 行政执法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 车 按照核定编制总数 ,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统一管理 。 5.3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 市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4 上级部门调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的车辆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5.5 经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数 是车辆配备的上限, 不应超配 。 6 配置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公务用车应 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6.1.2 党政机关 应带头 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 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6.1.

    8、3 公务用车 配备价格为 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6.1.4 公务用车 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6.1.5 非执法执勤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 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6.1.6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 SUV 车型)。确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的,按有关规定 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 国产越野车 。 越 野车不得作 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6.1.7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 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 勤岗位。 DB3502/

    9、T 053 2020 3 6.2 配备 标准 6.2.1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6.2.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 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 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6.2.3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 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

    10、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 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 以内的大型客车。 6.2.4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6.2.5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越野车,配备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2.6 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 福建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7 经费管理 7.1 更新计划和预算 7.1.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7.1.2 财政部门根

    11、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列入公 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 7.2 公务用车采购 7.2.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 购。 7.2.2 执法执勤部门(系统)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 应按执法执勤 用车 编制、 配备 标准和 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由其业务 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 审批 。 7.2.3 需要配备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执法执勤类)的,由 其业务主管部门报 市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批准后 , 按规定 组织实施 采购。 7.3 运行费用 7.3.1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

    12、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7.3.2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分析运行费用开支情况,确保公 务用车运行费用开支符合规定。 8 注册登记 管理 8.1 号牌管理 8.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车和政法系统按规定 使用警用号 牌、闽 O 号牌的车辆外, 应统一 使用公务用车专用号牌。 DB3502/T 053 2020 4 8.1.2 中央、省驻厦及非在厦市属单位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务用 车主管部门负责。 8.1.3 严禁违规 使用 号牌。 8.2 号牌办

    13、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 支持 配合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加强公务用车登记管理 , 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 准的相关文件办理车辆注册、挂牌、变更、注销等手续。 8.3 车辆权籍管理 8.3.1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 所有人应为本机 构 法人 ,不得 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8.3.2 车辆权籍需要过户到其他单 位的 , 由 市 公务用车 主管部门出具相关 材料 后 ,按规定程序 办理变 更 过户 手续。 9 标识管理 9.1 基本 要求 9.1.1 党政机关 应 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

    14、保密要求的特殊公 务用车外,公务用车 应 统一标识。 9.1.2 中央部委已有统一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应从其规定,保留原有标识。 9.1.3 一般公务用车喷涂“公务”文字标识和监督电话,未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 执法用车喷涂 “行政执法”文字标识和监督电话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 9.1.4 用车单位应保持公务用车标识干净、清晰 、 完整。 9.2 规格 9.2.1 标识图案喷涂字体颜色为白色 。车身颜色为白色,喷涂蓝色字体。 9.2.2 喷涂“公务”字样的标识 为: 公 务 监督电话: 0592-2893110 a) “公务”:字体为魏碑,单个汉字尺寸为 14c

    15、m 12cm,字间距 4cm; b) “监督电话”:字体为魏碑,单个汉字尺寸为 4.1cm 4.2cm,字间距 0.6cm; c) “ 0592-2893110”:字体为魏碑,单个数字尺寸为 1.8cm 3.1cm,字间距 0.8cm; d) “公务”与“监督电话”间的行距为 8cm; e) 汉字和数字尺寸均以宽高计算。 9.2.3 喷涂“行政执法”字样的标识为: 行政执法 监督电话: 0592-2893110 a) “行政执法”:字体为隶书,单个汉字尺寸为 13cm 8cm,字间距 3cm; b) “监督电话”:字体为隶书,单个汉字尺寸为 4cm 3.3cm,字间距 0.6cm; c) “

    16、0592-2893110”:字体为隶书,单个数字尺寸为 1.7cm 2.8cm,字间距 0.4cm; DB3502/T 053 2020 5 d) “行政执法”与“监督电话”间的行距为 8.5cm; e) 汉字和数字尺寸均以宽高计算。 9.2.4 喷涂位置位于车身两侧前门正中。 10 处置管理 10.1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应 继续使用。 10.2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报废的,应 严格履行车 辆技术鉴定、报废审批手续。 10.3 公务用车的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收入按照非 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11

    17、使用管理 11.1 基本 要求 11.1.1 党政 机关应 建立健全 本单位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11.1.2 党政机关应 建立 本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11.1.3 党政机关应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不得既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11.1.4 党政机关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 乘用公共 交 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 在公务 用车 保障能力不足的情况 下,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 可 通过社 会租赁方式解决

    18、。 11.1.5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 回 场或定 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 停驶 。 11.1.6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 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 11.1.7 行政执法用车可用于督查、检查工作。 机要通 信、应急保障 、 离退休老干部服务 等公务用车可 用于以下情形的重要应急公务保障: a) 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含材料) ; b) 执行 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 c) 参加上级机关及市领导的调研、督查、检查等活动 ; d) 参

    19、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 e) 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 f) 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 ; g)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以及 用车 单位组织的 3 人以上(含 3 人)人员参加的督查、检查和 用车 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公务出 行活动 ; h) 因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由 用车 单位主要领导 (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 )严格把关批准。 11.2 平台管理 11.2.1 基本 要求 DB3502/T 053 2020 6 11.2.1.1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 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等用车外,党政机关

    20、应 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 市、 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 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 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11.2.1.2 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均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轨迹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车载终端定位装 置,并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实时、真实、准确。 11.2.1.3 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车辆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 理系统的要求,维护和更新本级车辆基础数据。 11.2.2 用车申请及审批 11.2.2.1 各用车 单位 申请人登录 市、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 或手机 app(公务约租 车 ), 按规范要 求 填写派

    21、车申请。 11.2.2.2 经 单位 用车 管理人员审核 后, 提交平台派车。 11.2.2.3 平台工作人员 对符合用车规定的用车申请统一调度派车。 不符合 用车 规定 的应 予以退回。 11.2.2.4 驾驶员接到派车通知信息后,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按规定路线做好用车保障。用车结束 后,应及时 销单。 11.2.3 运行监管 11.2.3.1 通过车 载 卫星定位系 统,实时掌 握车辆运行状态、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 ,规 范公务用车 使用 。 11.2.3.2 做好公务用车的出车、用车等统计分析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12 监督 管理 12.1 党政机关 应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

    22、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 预算执行等情况 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12.2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应 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 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12.3 财政、审计部门 应 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 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12.4 纪检监察机关 应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 问题。 DB3502/T 053 2020 7 参 考 文 献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 12月 11日 发布) 2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 案( 国管节能 2014 293号 ) 3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21号) 4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号 ) 5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 2013 12号) 6 厦门市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厦委办发 2012 24号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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