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12 DB3310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10/T 56 2019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规 范 2019 -12- 12发 布 2020- 01-01实 施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10/T 562019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温 岭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浙 江 省 方 大 标 准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2、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阮 兢 青 、 江 勇 、 陈 文 利 、 王 巧 巧 、 江 赛 赛 、 蔡 泱 、 周 亚 军 、 童 铃 、 魏 春 梅 、 陈旭 文 、 房 树 仁 、 朱 琦 。 DB3310/T 562019 1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的 总 则 、 基 础 服 务 、 服 务 程 序 和 内 容 、 服 务 保 障 、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内容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台 州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3、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6112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现 场 管 理 规 范GB/T 32169.3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部 分 :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商 事 主 体 延
4、 续 转 型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通 过 变 更 的 方 式 转 型 升 级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变 更 后 的 公 司 继 受 和 承 接 变 更前 企 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注 : 不 包 括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被 列 入 企 业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商 事 主 体 。4 总 则 4.1 应 遵 循 自 愿 原 则 , 由 企 业 自 主 选 择 是 否 通 过 延 续 转 型 模 式 进 行 升 级 。4.2 应 通 过 变 更 登 记 方 式
5、实 行 企 业 类 型 转 换 , 并 遵 循 形 式 审 查 兼 审 慎 原 则 。4.3 转 型 后 应 保 留 商 事 主 体 原 有 的 成 立 日 期 和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未 升 级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 转型 时 应 赋 予 新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4.4 商 事 主 体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应 为 转 型 后 的 公 司 营 业 期 限 起 始 日 期 。5 基 础 服 务5.1 咨 询 服 务5.1.1 应 通 过 现 场 、 电 话 、 网 络 等 途 径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为 咨 询 对 象
6、解 答 办 理 条 件 、 过 程 等 方 面 的 疑 问 。5.1.2 对 有 意 向 转 型 的 商 事 主 体 , 应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主 动 提 醒 其 了 解 以 下 内 容 :a)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相 关 政 策 ; b) 办 理 延 续 转 型 的 前 提 与 要 求 ; DB3310/T 562019 2 c) 延 续 转 型 后 的 赋 税 交 纳 要 求 ;d) 延 续 转 型 后 的 风 险 情 况 ;e) 延 续 转 型 登 记 手 续 和 所 需 材 料 。5.1.3 对 有 转 型 意 向 的 商 事 主 体 , 宜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7、采 集 企 业 基 本 登 记 情 况 、 上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等 信息 。5.1.4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的 , 应 告 知 商 事 主 体 在 未 取 得 许 可 审 批 之 前 不 得 开 展 相 关 活 动 。5.2 便 民 服 务5.2.1 宜 提 供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办 事 指 南 , 注 明 申 请 材 料 、 办 结 时 限 等 内 容 , 办 事 指 南 格 式 参 见 附 录A。5.2.2 宜 落 实 专 人 主 动 走 访 有 意 向 转 型 的 商 事 主 体 , 对 接 转 型 需 求 。5.2.3 宜 建
8、立 全 程 跟 踪 服 务 机 制 , 采 用 统 计 分 析 、 电 话 回 访 等 形 式 持 续 跟 踪 许 可 部 门 、 税 务 、 银 行 等主 要 涉 企 部 门 后 续 办 理 情 况 。 5.2.4 应 根 据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办 理 情 况 , 延 长 企 业 自 主 名 称 申 报 的 名 称 保 留 期 限 。6 服 务 程 序 和 内 容6.1 企 业 名 称 和 类 型 变 更6.1.1 名 称 登 记6.1.1.1 商 事 登 记 窗 口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通 过 浙 江 省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平 台 进 行 名 称 自 主 申 报
9、 。6.1.1.2 审 查 人 员 应 通 过 浙 江 省 全 程 电 子 化 平 台 完 成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程 序 ,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名 称 登 记 相关 文 书 。6.1.2 公 告窗 口 受 理 人 员 应 告 知 企 业 在 名 称 登 记 完 成 后 将 延 续 转 型 的 决 定 通 过 报 纸 等 形 式 发 布 公 告 , 公 告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45天 。6.1.3 受 理 审 核6.1.3.1 窗 口 受 理 人 员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延 续 转 型 登 记 申 请 书 等 申 请 材 料 , 并 将 信 息 录 入 浙 江 省
10、 全 程电 子 化 登 记 平 台 。6.1.3.2 审 核 人 员 应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并 通 过 浙 江 省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平 台 进 行 核 准 。6.1.3.3 校 对 人 员 应 及 时 校 对 企 业 变 更 信 息 , 校 对 无 误 后 打 印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表 和 营 业 执 照 , 并 交 至 出件 窗 口 。6.1.4 出 件6.1.4.1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将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表 和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发 放 至 申 请 人 , 并 告 知 其 电 子 营 业 执照 的 下 载 途 径 。6
11、.1.4.2 对 申 请 人 要 求 快 递 送 达 的 , 窗 口 应 提 供 邮 寄 服 务 。 6.2 相 关 许 可 变 更6.2.1 综 合 窗 口 受 理 DB3310/T 562019 3 存 在 前 置 和 后 置 许 可 事 项 的 , 综 合 窗 口 应 在 名 称 登 记 完 成 后 , 一 次 性 收 取 所 需 材 料 , 并 按 “证 照 联办 ”程 序 受 理 。6.2.2 非 综 合 窗 口 受 理6.2.2.1 存 在 前 置 许 可 事 项 的 , 申 请 人 应 在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登 记 完 成 后 ,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相 关 许 可
12、 证 的变 更 或 换 发 , 在 取 得 许 可 证 或 批 准 文 件 后 方 可 进 行 企 业 变 更 。6.2.2.2 存 在 后 置 许 可 事 项 的 , 申 请 人 应 在 企 业 变 更 完 成 后 , 凭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变 更证 明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相 关 许 可 证 的 变 更 或 换 发 。7 服 务 保 障7.1 场 所 要 求 7.1.1 各 县 ( 市 、 区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和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商 事 登 记 窗 口 应 提 供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7.1.2 服 务
13、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 物 品 等 配 备 应 符 合 GB/T 36112的 要 求 。7.2 人 员 要 求7.2.1 应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 掌 握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的 相 关 政 策 、 要 求 、 流 程 等 。7.2.2 应 落 实 首 问 责 任 、 一 次 性 告 知 、 容 缺 受 理 等 制 度 。7.2.3 服 务 礼 仪 应 按 照 GB/T 32169.3执 行 。7.3 档 案 管 理应 建 立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档 案 管 理 机 制 , 延 续 转 型 前 后 登 记 档 案 应 合 并 保 存 , 涉 及 登 记 机
14、 关 改 变 需办 理 档 案 迁 移 的 应 当 做 好 档 案 移 交 工 作 。7.4 风 险 管 控 7.4.1 应 规 范 准 入 条 件 , 有 序 拓 展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范 围 。7.4.2 应 建 立 虚 假 信 息 登 记 惩 罚 制 度 , 对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隐 瞒 事 实 、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 造 成 债 权 人 、 相 关利 害 关 系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7.4.3 应 建 立 债 权 债 务 承 诺 机 制 , 债 权 债 务 承 诺 应 包 含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a
15、)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 应 当 提 供 经 全 体 股 东 确 认 的 资 产 及 债 权 债 务处 置 情 况 材 料 ;b)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应 当 在 公 告 期 满 后 由 投 资 人 ( 全 体 合 伙 人 ) 作 出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或 继 承的 书 面 承 诺 。8 监 督 与 评 价8.1 监 督 8.1.1 应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 对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进 行 督 查 。8.1.2 应 建 立 投 诉 机 制 , 依 托 浙 江 政 务
16、 服 务 网 、 12345热 线 平 台 、 意 见 箱 等 多 种 方 式 , 畅 通 投 诉 渠 道 。8.2 评 价8.2.1 应 建 立 服 务 评 价 机 制 , 对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进 行 评 价 , 评 价 结 果 应 作 为 工 作 考 核 的 依 据 。 DB3310/T 562019 4 8.2.2 应 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 ,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并 对 改 进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 DB3310/T 562019 5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17、务 指 南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指 南 样 式 如 图 A.1所 示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指 南 一 、 适 用 范 围服 务 内 容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通 过 变 更 的 方 式 转 型 升 级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适 用 对 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二 、 申 请 材 料 目 录1、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A)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登 记 申 请 书 原 件 1份 ;B)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决 定 书 原
18、 件 1份 ;C) 登 报 公 告 的 报 样 原 件 1份 ;D)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承 诺 书 原 件 1份 ;E)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的 公 司 章 程 原 件 1份 ;F)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1份 ; G) 董 事 、 监 事 和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1份 ( 股 东 会 决 议 由 股 东 签 署 , 董 事 会 决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签 字 ) ;H)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1份 ( 股 东 会 决 议 由 股 东 签 署 , 董 事 会 决 议 由 公 司 董
19、 事 签 字 ) ;I) 经 营 场 所 发 生 变 化 的 , 同 时 提 交 新 的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复 印 件 1份 ;j) 原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原 件 ;k) 公 司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复 印 件 1份 。2、 合 伙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A) 合 伙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登 记 申 请 书 原 件 1份
20、 ;B) 合 伙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决 定 书 原 件 1份 ;C) 登 报 公 告 的 报 样 原 件 1份 ;D)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承 诺 书 原 件 1份 ; E)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的 公 司 章 程 原 件 1份 ;F)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1份 ;G) 董 事 、 监 事 和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1份 ( 股 东 会 决 议 由 股 东 签 署 , 董 事 会 决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签 字 ) ;H)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1份 ( 股 东 会 决 议 由
21、 股 东 签 署 , 董 事 会 决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签 字 ) ;I) 经 营 场 所 发 生 变 化 的 , 同 时 提 交 新 的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复 印 件 1份 ;J) 原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原 件 ;K) 公 司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复 印 件 1份 。 图 A.1 商 事 主 体 延 续 转 型 服 务 指 南 DB3310/T 562
22、019 6 三 、 办 结 时 限法 定 时 限 : 15工 作 日承 诺 期 限 : 2 工 作 日时 限 说 明 : 无四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不 收 费五 、 结 果 送 达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3日 内 送 达送 达 方 式 : 当 场 送 达 或 快 递 送 达六 、 咨 询 投 诉 途 径电 话 咨 询 投 诉 : “ 12345” 政 务 咨 询 投 诉 热 线 网 上 咨 询 投 诉 :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七 、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办 公 地 址 : 各 县 ( 市 、 区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商 事 登 记 综 合 窗 口 、 各 镇 ( 街 道 )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窗 口办 公 时 间 : 该 中 心 窗 口 的 办 公 时 间八 、 办 事 者 到 办 事 现 场 次 数1 次注 : 各 县 (市 、 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编 写 服 务 指 南图 A.1 ( 续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