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00A 90备 案 号 : DB3309舟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9/T 522018寺 院 文 明 敬 香 规 范 2018 -06- 10发 布 2018- 06 -10实 施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9/T 52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舟 山 市 宗 教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舟 山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舟 山 市 宗 教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2、 要 起 草 人 : 孙 宇 。 DB3309/T 522018 1 寺 院 文 明 敬 香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文 明 敬 香 活 动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原 则 、 要 求 和 培 训 及 宣 传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舟 山 市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敬 香 活 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3、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6386 燃 香 类 产 品 安 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 26529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旅 游 场 所 燃 香 安 全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寺 院经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开 放 的 各 类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3.2 敬 香 香 客 、 游 客 在 寺 院 进 行 上 香 朝 拜 的 行 为 。4 基 本 原 则4.1 主 体 引 导 原 则充 分 发 挥 寺 院 在 规 范 敬 香
4、活 动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 注 重 挖 掘 和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佛 教 文 化 内 涵 , 倡 导 文 明 敬香 新 风 尚 。4.2 文 明 环 保 原 则引 导 香 客 、 游 客 在 敬 香 活 动 中 的 文 明 行 为 ,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环 保 标 准 , 增 强 保 护 资 源 和 环 境 的 自 觉 性 。4.3 安 全 敬 香 原 则 应 按 照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要 求 以 及 燃 香 安 全 规 范 , 倡 导 香 客 、 游 客 选 用 符 合 安 全 、 环 保 规 格 要 求的 香 类 产 品 , 规 范 燃 香 地 点 、
5、 敬 香 数 量 、 敬 香 规 格 和 敬 香 形 式 等 , 保 障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DB3309/T 522018 2 4.4 规 范 秩 序 原 则认 真 维 护 寺 院 秩 序 , 注 重 规 范 重 大 佛 教 活 动 、 节 假 日 、 传 统 香 会 期 、 节 庆 活 动 等 敬 香 旺 季 或 高 峰 时段 的 宗 教 活 动 秩 序 和 旅 游 秩 序 。5 要 求5.1 制 度 要 求5.1.1 寺 院 应 按 照 GB 26529的 要 求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5.1.2 寺 院 应 组 织 制 定
6、 文 明 敬 香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人 员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敬 香 活 动 管 理 和 敬 香 安 全 管 理应 急 预 案 等 。5.1.3 当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 应 按 照 敬 香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预 案 处 理 , 并 建 立 敬 香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 5.2 人 员 设 置5.2.1 寺 院 应 设 置 文 明 敬 香 活 动 管 理 负 责 人 、 专 职 或 兼 职 香 灯 师 ( 香 火 管 理 员 ) 等 , 并 明 确 相 关 人 员的 岗 位 职 责 。5.2.2 文 明 敬 香 活 动 管 理 负 责 人
7、主 要 负 责 整 个 寺 院 的 文 明 敬 香 活 动 的 管 理 , 并 与 所 在 地 佛 教 协 会 等 机构 保 持 联 系 , 及 时 将 这 些 机 构 发 布 的 关 于 文 明 敬 香 的 通 知 公 告 等 文 件 告 知 寺 院 。5.2.3 专 、 兼 职 香 灯 师 ( 香 火 管 理 员 ) 主 要 负 责 对 香 客 、 游 客 手 持 的 燃 香 类 产 品 进 行 检 查 , 劝 阻 不 文明 的 敬 香 活 动 。5.2.4 寺 院 应 安 排 专 人 对 香 客 、 游 客 宣 传 文 明 敬 香 活 动 的 优 点 和 具 体 做 法 ; 并 负 责
8、寺 院 内 相 关 人 员 进行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等 内 容 的 培 训 工 作 。5.3 活 动 管 理5.3.1 未 经 许 可 , 不 得 在 寺 院 殿 、 堂 、 楼 等 建 筑 物 内 燃 点 香 烛 。 5.3.2 寺 院 周 边 不 得 设 置 流 动 香 摊 。 经 许 可 的 香 摊 或 商 铺 , 应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5.3.3 礼 佛 用 香 应 符 合 GB 26386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 其 中 , 香 体 的 可 燃 部 分 长 度 应 不 大 于 500 mm 且 直 径不
9、 应 大 于 10 mm。5.3.4 寺 院 需 在 寺 院 门 口 安 排 香 火 管 理 员 对 燃 香 产 品 进 行 检 查 , 对 劣 质 及 超 规 格 香 ( 如 长 香 、 大 香 等 )予 以 劝 阻 。5.3.5 寺 院 应 在 其 主 要 殿 堂 前 设 置 相 应 体 量 的 开 放 式 香 炉 。5.3.6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 省 级 重 点 寺 院 和 普 陀 山 所 有 寺 院 不 得 燃 烧 蜡 烛 、 冥 纸 品 、 金 银 箔 、 纸 张 等 。 其他 寺 院 宜 参 照 执 行 , 劝 阻 香 客 、 游 客 燃 烧 以 上 物 品 , 必 要 时
10、 限 定 燃 烧 的 地 点 、 数 量 , 并 增 派 人 员 , 加 强管 理 。5.3.7 敬 香 方 法 可 参 照 附 录 A 执 行 。5.3.8 倡 导 香 客 、 游 客 按 照 以 下 规 范 进 行 文 明 敬 香 活 动 : 香 客 、 游 客 应 选 用 符 合 GB 26386 要 求 的 香类 产 品 , 敬 香 数 量 以 三 支 为 宜 。 6 培 训 和 宣 传6.1 有 条 件 的 寺 院 可 组 织 成 立 引 礼 团 , 负 责 教 导 香 客 、 游 客 文 明 敬 香 。 DB3309/T 522018 3 6.2 寺 院 宜 采 取 网 络 、 视
11、 频 、 广 播 、 宣 传 标 识 和 发 放 资 料 等 形 式 , 向 香 客 、 游 客 、 导 游 等 相 关 人 员 宣传 文 明 敬 香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6.3 寺 院 应 适 时 对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文 明 敬 香 培 训 ,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和 文 明 敬 香 管 理 制 度 等 ;b) 佛 教 礼 仪 常 识 ;c) 各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应 岗 位 职 责 ; 0d)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使 用 知 识 ;e)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和 处 置 等 相 关 知 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