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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6 T 016-2018 湖长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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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6 T 016-2018 湖长制工作规范.pdf

    1、 ICS 01.040.03 A 12 DB3306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162018 湖长制工作规范 2018-08-01 发布 2018-09-01 实施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6/T 016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要求 . 1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 3 6 工作任务 . 5 7 巡查要求 . 8 8 公开要求 . 9 9 考核与问责 . 10 参 考 文 献 . 11 DB3306/T 016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2、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环境 保护局 、绍兴 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绍兴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林苗、杨骅、姜利杰、陈天麟、张永良、张宾丽、 何钢伟 、 沈伟荣 、 朱伟 波 、 樊宝荣 、 金方勇 、 万军 、孙一栋、朱海英、高烨民、胡泽峰、高芳艳、李博斌。 DB3306/T 0162018 1 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

    3、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 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工作任务、巡查要求、公开要 求、考核与问责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为推进和保障湖长制实施的综合治水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湖长制 在相应水域设立湖长,由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

    4、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水域 水域包括天然湖泊、人工湖泊(水库)以及山塘等水体。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本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 4.1.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担任各行政区域的总湖长。 4.1.3 跨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湖(库)设立省级湖长,由省级机构负责。 4.1.4 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 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大中型水库、市本级直管水 库和市级湖长制工作机构认为 重要的湖 (库),其最高层 级湖长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 4.1.5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县(市、区)本级直管水库,其最高层级湖长原则 上由县级

    5、负责同志担任。 DB3306/T 0162018 2 4.1.6 其他湖(库)的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担任。 4.1.7 最高层级以下湖长按照所在行政区域逐级分区设立。 4.1.8 乡级及以上湖长管理水域应设立湖(库)警长全力护航湖长制工作。 4.1.9 县级及以上湖长应明确相应的联系部门。 4.1.10 市、县(市、区)应设置 湖长制工作机构 ,实行集中办公,乡级可根据需要设立 湖长制工作 机构 或落实人员负责湖长制工作。 4.2 管理架构 湖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见图 1。 图 1 湖长制工作管理架构 4.3 例会与报告 4.3.1 各级总湖长每年组织召开 1-2次本行政区域

    6、的湖长会议。 DB3306/T 0162018 3 4.3.2 市级湖长 召开 联席会议,全年不少于 2次 ,研究部署、协调落实、督查考核责任湖(库)的治 理情况 。 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包括市、县、乡级湖长,联系部门负责同志,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及 水库集雨面积内的相关河长 。 4.3.3 县级及以上湖长制工作机构每季度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报上一级湖长 制工作机构 。 县级湖长定期召开包干 水域 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 1 次 。 县级湖长定期向县级总湖长书 面报告工作情况,每月不少于 1 次。 4.3.4 乡级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 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

    7、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 将问题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告知当地湖长制工作机构。 4.3.5 村级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立即报告上级湖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4.3.6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湖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答复湖长。湖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4.3.7 乡级及以上湖长每年 12 月底前要向同级总湖长述职,报告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4.3.8 各县(市、区)党委、 政府次年 1 月上旬前将落实湖长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4.3.9

    8、各级湖长 、湖长 联系部门或湖长制工作机构在 发生重大事件时应 在第一时间向本级总湖长报告 相关情况。 4.4 组织协调 水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级湖长组织协调。水域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县 级湖长组织协调。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5.1 各级湖长制工作机构 5.1.1 负责本行政区域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各地湖长制工作的落实 情况。 5.1.2 负责合理配置各级各类湖(库)的湖长。 5.1.3 负责协调湖长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湖长制工作机构开展 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5.1.4 负责做好优秀湖长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

    9、,扩大湖长治水影响力,树立先进典型。 5.1.5 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护 湖 (库)治水,协助湖长做好护 湖 (库)治水工作。 5.1.6 为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负责每年组织开展 1-2次业务培训。 5.2 各级总湖长 5.2.1 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湖长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水域管理保护负总责。 5.2.2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湖长制推进工作,年底听取所辖区域湖长的述职报告 , 并向上级总湖长报告本行政区域湖长制落实情况。 5.3 市级湖长 5.3.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DB3306/T 0162018 4 5.3.

    10、2 负责审定责任水域“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指导属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水域管理保护工作。 5.3.3 不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 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3.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 5.3.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湖长和市级湖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3.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级总湖长述职,报告责任水域湖长制落实情况。 5.4 县级湖长 5.4.1 负责组织

    11、、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推进责任水域各项湖长制工作。 5.4.2 负责牵头制定责任水域“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督查责任水域“一湖一策” 治理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涉湖(库)违章、排污等整治情况;涉及市级湖长管理的水域,要定期向市 级湖长汇报“一湖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 5.4.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 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门 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4.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 的重点难点问题。 5.4.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湖长和县级

    12、湖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 5.4.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县级总湖长述职,报告湖长制落实情况。 5.5 乡级湖长 5.5.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推进责任水域各项湖长制工作。 5.5.2 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水域“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 划;定期向上级湖长汇 报“一湖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并抄送县(市、区)湖长制工作机构。 5.5.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协助上级湖长开展工作,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对接,推动 落实各项水域治理工作。 5.5.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

    13、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落实各项湖长制工作任务。 5.5.5 牵头组织对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 5.5.6 每年 12 月底前向乡级总湖长述职,报告湖长制落实情况。 5.6 村级湖长 5.6.1 开展责任水域常态巡查,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必要时及时上报。 5.6.2 负责协助、落实乡级湖长在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湖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6.3 开展责任水域湖长制宣传教育,动员村(居)民参与爱水护水活动。 5.6.4 鼓励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DB3306/T 0162018 5 5.7 湖

    14、(库)警长 5.7.1 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涉 湖 (库)矛盾纠纷,积 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7.2 依法严惩破坏水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查处向水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以及 盗窃破坏治污、排水、供水设备等城市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7.3 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湖长联系部门 5.8.1 协助同级湖长制定“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协助同级湖长召开工作例会、联席 会议及其他相关协调会议,督促下级湖长和责任部门落实各项目标任 务,协调解决跨区域水域治理重 点问题。 5.8.2

    15、 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督促下级湖长和有关部门每月及时上报项目进展 情况,并定期向同级湖长和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8.3 负责做好湖长制台账资料整编工作,包括“一湖一策”方案和年度治理任务清单、巡湖、治理 情况、联席会议记录、每月湖长制工作 开展情况通报等资料。 6 工作任务 6.1 统筹协调 各级湖长协调督促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6.2 湖(库)水域空间管控 6.2.1 依法划定湖(库)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库)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 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6.2.2 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库)、违法占用湖(库)水域。 6.2.3 严

    16、格控制跨湖(库)、穿湖(库)、临湖(库)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 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库)的不利影 响。 6.2.4 严格管控湖(库)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 6.2.5 流域、区域涉及湖(库)开发利用 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库)管理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6.3 湖 (库) 岸线管理保护 6.3.1 实行湖(库)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 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

    17、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 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库)岸线自然形态。 6.3.2 严格湖(库)岸线空间管控,开展重要湖(库)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编制,明确管理界 线,严格涉湖(库)活动的社会管理。 6.3.3 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 建设,建立健全管理责任机制、资金保障机制、运行维护机制和长效管理 机制。 DB3306/T 0162018 6 6.3.4 强化湖(库)水事管理,对围垦湖(库)、非法采砂等涉水问题进行严查监管,对岸线乱占滥 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水面率,涉湖 (库)审批占补平衡、现有水域面积不减少。 6.3.5 沿

    18、湖(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6.4 湖 (库)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6.4.1 湖 (库) 水资源保护 6.4.1.1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措施,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 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 6.4.1.2 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库)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 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库)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加强湖(库)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 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6.4.1.3 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预

    19、警机制。 6.4.1.4 计划用水管理,除 农业灌溉及少量人畜用水外,工商企业在湖(库)等地表水域取水或取用 地下水的应进行 取水水资源论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实行计划管理 6.4.1.5 饮用水源保护 6.4.1.5.1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依据相应的法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清理违法建筑及违规设置 排污口。 6.4.1.5.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在保护区 外围设置隔离设施,制订水源保护公约。 6.4.1.5.3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一源一策”和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编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 划,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 6.

    20、4.1.5.4 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6.4.2 湖 (库) 水污染防治 6.4.2.1 工业污染治理 6.4.2.1.1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建立完善重污染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6.4.2.1.2 开展“低散乱”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企业 出租厂房违法生产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低散乱”企业(加工点、作坊)依法实施关停整治。 6.4.2.1.3 工业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水域。 6.4.2.2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6.4.2.2.1 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深入开展雨污分

    21、流改造和截污纳管建设,建立完善配套 运维机制。实现雨污水“能分则分,难分必截”,生活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 。 6.4.2.2.2 严格 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污管网许可 制度,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运行管理。 6.4.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运维,以专业化要求加强农村污水设施的长效常态管理。 DB3306/T 0162018 7 6.4.2.4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按照四分法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体系。 6.4.2.5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6.4.2.5.1 落实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实施雨污

    22、分流、养殖 废弃 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利用,加强对禁养区域已清理关停的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 监管责任措施。 6.4.2.5.2 开展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示范区域内农田排水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逐年减少。 6.4.2.5.3 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 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工作。 6.4.2.5.4 在禁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河蚌、网箱、围栏“禁养”。 6.4.2.5.5 特种养殖尾水达到 SC/T 9101 排放要求 。 6.4.2.6 湖(库)淤(污)泥治理 开展湖(库)清淤(污)工作,建立健全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

    23、程监管体系。 6.4.2.7 入湖(库)污染物及排污口治理 6.4.2.7.1 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库)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 管入湖排污口。 6.4.2.7.2 入湖(库)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库),应排查入湖(库)污染 源, 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库)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库)水质;水质达标的湖 (库),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6.4.2.7.3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入湖(库)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6.4.2.7.4 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库)排污口,严厉 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库)和垃圾倾倒等违 法行为:

    24、 对保留的排污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公开排污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 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湖(库)排污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湖长履职巡查的重 点内容; 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 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 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 6.5 湖 (库) 水环境综合整治 6.5.1 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库)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 水体的湖(库)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 和规范化建设。 6.5.2 湖(库)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库)

    25、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 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库) 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库)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库)水环境。 6.5.3 加强湖(库)水面保洁长效管理,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及湖(库)整治与两岸生态环境建设。 6.5.4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监测结果开展评价通报。 DB3306/T 0162018 8 6.6 湖(库)生态治理与修复 6.6.1 健康评估 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库)的严格保护,加强湖(库)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库)生态 功能和健康水平。 6.6.2 源头保护 6.6.2.1 科

    26、学设置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湖(库)源头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 6.6.2.2 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库)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库)还湿、退渔还湖(库), 逐步恢复湖(库)水系的自然连通。 6.6.2.3 加大湖(库)源头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 6.6.3 水体流动性 6.6.3.1 加强湖(库)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6.6.3.2 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 6.6.4 水域功能修复 6.6.4.1 开展湖(库)生物修复,改善水生态

    27、系统,加快恢复水体自净功能 。 6.6.4.2 因地制宜推进湖(库)生态岸线建设、滨湖(库)绿化带建设、沿湖(库)湿地公园和水生 生物保护区建设。 6.6.5 重点整治工程建设 加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升防御洪涝台旱灾害能力和水资源保障水平,改善水生 态环境。 6.7 湖 (库) 执法监管 6.7.1 完善执法巡查、批后监管、随机抽查、督察考核等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湖(库)、入湖(库) 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6.7.2 落实湖(库)管理、保护、监管和执法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经费。 6.7.3 建立多层级的学习培训机制

    28、,完善执法装备,强化实战演练,提升执法管理人员的监管执法能 力和业务水平。 6.7.4 加强湖(库)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湖(库)违法违规行为。 7 巡查要求 7.1 巡查频次 市级湖长不定期开展巡查,市级湖长联系部门和县、乡、村各级湖长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巡查。 7.2 巡查流程 7.2.1 县级湖长巡查流程 DB3306/T 0162018 9 7.2.1.1 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 核实问题 情况 。 7.2.1.2 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限期反馈 。 7.2.1.3 超出本级湖长职责范围的,报告 县级总湖长或市级 湖长,提请协调解决。 7.2.2 乡、村级湖长巡查流程 7.2.2.1 按规定

    29、要求巡查水域、查找问题 。 7.2.2.2 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7.2.2.3 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惯。 7.2.2.4 不在职责范围内的或劝阻无效的,做好记录并报告 乡级湖长制工作机构或乡级总湖长或县级 湖长 ,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 7.3 巡查内容 7.3.1 县级湖长巡查内容 县级湖长巡查包括现场调研、监督、检查、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听取乡级湖长工作汇报,检查“一湖一策”推进完成情况,审议湖(库)治理重大措施,协 调跨部门、跨乡镇的重要问题; 重点检查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其中现场巡查内容包括湖(库)面岸保洁、湖(库)底污泥 或垃圾、水体味和色、入河排污口、涉水违建(构)筑物、涉

    30、水告示牌、此前巡查发现的问 题、水工建筑物等; 对发生在责任水域的突发性问题及时掌握、研究,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 7.3.2 乡、村级湖长巡查内容 乡、村 级湖长巡查内容有: 保洁是否到位; 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是否有新增入湖(库)排污口;入湖(库)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 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入湖(库)排污(水)口相应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 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 占湖(库)的问题; 是否存在非

    31、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湖长公示牌、排污(水)口标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 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此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湖(库)水质的问题; 堤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是否存在损毁、开裂、设施杂乱等情况。 7.4 巡查记录 各级湖长要严格按规定频次、规定要求使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日常巡查,做好湖(库)日常情况 的记录和反馈,做到巡查的轨迹、内容电子化,有文字、图片或视频,台账资料清晰可查。 DB3306/T 0162018 10 8 公开要求 8.1 信息公开 8.1.1 各级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8.1.2

    32、 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湖长公示牌,其内容 应符合相关要求。 8.1.3 前两款规定的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8.1.4 县级及以上湖长管理湖(库)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目标。 乡级及以上湖长要建立湖长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有无。 8.2 公众参与 鼓励设置民间湖长。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各类民间湖长,参与湖(库)监督与管理工作。 8.3 投诉举报 8.3.1 各级湖长制工作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并将所受理事项及时交付相应的湖长办 理。 8.3.2 湖长接到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认真记录,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33、投诉举报的 问题属实的,应当 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8.3.3 湖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9 考核与问责 湖长履职考核工作纳入各地湖长制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 要依据。实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 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DB3306/T 0162018 11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7 51号) 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0号公告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深化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 2018 43号) 4 浙江省河(湖)长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 治水办 发 2018 13号 ) 5 关于印发绍兴 市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2017 2020 年)的通知 (绍市委办 发 2017 92 号 ) 6 绍兴市河湖长工作规则 (绍市治水办 2018 18号) 7 关于要求加快推进“湖长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绍市治 水办 2017 2号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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