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8/T 042 2018公 安 业 务 “ 衢 城 通 办 ” 工 作 规 范 2018 -07-30发 布 2018- 08-30实 施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8/T 042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业 务 范 围 .25 基 本 要 求 .26 机 构 职 责 与 人 员 要 求 .27 工 作 流 程 .3 8 数 据 管 理 .39 设 施 与 设 备 .410 持
2、续 改 进 .4 DB3308/T 042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 衢 州 市 公 安 局 、 衢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浙 江 省 方 大 标 准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 衢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洪
3、 寒 月 、 汪 名 六 、 徐 飞 、 马 骅 、 王 琳 、 郑 志 祥 、 熊 丹 、 袁 琼 、 朱 旭 丽 、 方 俭 裕 、魏 春 梅 、 张 理 敏 、 王 芬 。 DB3308/T 0422018 1 公 安 业 务 “ 衢 城 通 办 ”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衢 州 市 公 安 业 务 “ 衢 城 通 办 ” 的 业 务 范 围 、 基 本 要 求 、 机 构 职 责 与 人 员 要 求 、 工 作流 程 、 数 据 管 理 、 设 施 与 设 备 、 持 续 改 进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衢 州 市 范 围 内 治 安 管 理 、
4、 出 入 境 管 理 、 交 通 管 理 相 关 审 批 、 许 可 业 务 的 办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2169.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部 分 :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DB33/T 2036.1 政 务 办 事 “ 最
5、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DB33/T 2036.2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2部 分 : 一 窗 受 理 、 集 成 服 务DB33/T 2036.3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3部 分 : 政 务 服 务 网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数 据 规 范DB33/T 2036.4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4部 分 : 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3.1 衢 城 通 办衢 州 市 范 围 内 , 治 安 管 理 、 出 入
6、境 管 理 、 交 通 管 理 等 相 关 审 批 、 许 可 业 务 , 通 过 网 络 数 据 交 换 、 共享 和 委 托 , 实 现 全 市 域 、 跨 区 县 公 安 办 事 窗 口 等 场 所 的 业 务 通 办 。 3.2 委 托衢 州 市 范 围 内 , 按 照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 不 同 县 ( 市 、 区 ) 间 的 治 安 管 理 、 出 入 境 管 理 、 交 通 管 理 等 相关 审 批 、 许 可 业 务 通 过 委 托 、 窗 口 前 移 等 模 式 , 完 成 公 安 业 务 的 跨 区 域 、 跨 部 门 和 跨 层 级 办 理 。3.3 电 子 印
7、章 库 系 统衢 州 市 范 围 内 , 对 公 安 业 务 所 需 电 子 印 章 的 申 请 、 制 作 以 及 发 放 、 授 权 、 使 用 、 销 毁 和 对 电 子 印 章的 印 模 图 片 进 行 维 护 和 管 理 的 平 台 。4 业 务 范 围 DB3308/T 0422018 2 公 安 “ 衢 城 通 办 ”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治 安 管 理 业 务 : 户 口 登 记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业 务 ;b) 出 入 境 管 理 业 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护 照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8、签 注 、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及 签 注等 业 务 ;c) 交 通 管 理 业 务 : 机 动 车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管 理 等 业 务 。5 基 本 要 求5.1 应 实 现 治 安 管 理 、 出 入 境 管 理 、 交 通 管 理 等 相 关 审 批 、 许 可 业 务 的 “ 就 近 能 办 、 全 市 通 办 ” 。5.2 应 建 立 电 子 印 章 库 , 健 全 电 子 印 章 、 实 体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 保 障 电 子 印 章 与 实 体 印 章 使 用 规 范 、 合理 。5.3 应 通 过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设 置 安 保 场 地
9、、 配 备 安 保 设 备 等 方 式 , 保 障 申 请 人 信 息 和 证 件 安 全 。5.4 应 按 照 DB33/T 2036.1 与 公 安 部 门 管 理 要 求 编 制 公 安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指 南 完 整 版 和 简 版 , 申 请 材 料 一 栏 应 注 明 能 否 从 数 据 平 台 自 动 获 取 。 公 安 业 务 办 理 窗 口 提 供 简 版 , 同 时 应 注 明 完 整 版 的 查 询 途 径 和获 取 方 式 , 向 群 众 公 示 服 务 指 南 并 及 时 更 新 。5.5 应 开 通 网 络 平 台 、 自 助 终 端 机 等 自 助 办
10、 理 服 务 。6 机 构 职 责 与 人 员 要 求6.1 机 构 职 责6.1.1 市 级 公 安 部 门6.1.1.1 应 按 上 级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 联 通 信 息 系 统 ,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 共 享 , 及 时 更 新 业 务 办 理 所 需 信 息 ,并 建 立 日 志 制 度 , 确 保 数 据 操 作 可 追 溯 。6.1.1.2 应 按 “ 衢 城 通 办 ” 业 务 办 理 需 求 , 委 托 县 ( 市 、 区 ) 公 安 部 门 进 行 业 务 办 理 , 开 放 有 关 业 务 办理 系 统 的 权 限 , 统 一 升 级 各 级 公 安 部
11、门 ( 办 事 窗 口 ) 的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 审 批 系 统 , 指 导 各 地 配 备 相 应 的 办 公 设 备 , 推 进 审 批 与 监 管 分 离 。6.1.1.3 应 对 县 ( 市 、 区 ) 公 安 部 门 ( 办 事 窗 口 ) 的 “ 衢 城 通 办 ” 业 务 办 理 、 工 作 流 程 、 事 项 材 料 、 人员 服 务 等 进 行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6.1.2 县 ( 市 、 区 ) 公 安 部 门 ( 办 事 窗 口 )应 受 理 和 审 核 业 务 申 请 , 并 根 据 办 理 权 限 进 行 业 务 受 理 、 审 核 审 批 、 办
12、结 。6.2 人 员 要 求6.2.1 应 参 加 业 务 或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的 培 训 , 掌 握 治 安 管 理 、 出 入 境 管 理 、 交 通 管 理 业 务 技 能 。6.2.2 应 落 实 首 问 负 责 制 、 服 务 承 诺 制 、 限 时 办 结 制 、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方 便 、 快 捷 、 优质 的 服 务 。6.2.3 办 事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治 安 管 理 、 出 入 境 管 理 和 交 通 管 理 业 务 要 求 、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要 求 办 理 “ 衢城 通 办 ” 业 务 , 咨 询 窗
13、口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业 务 与 办 事 流 程 、 准 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6.2.4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礼 仪 应 按 GB/T 32169.3 的 要 求 执 行 。7 工 作 流 程 DB3308/T 0422018 3 7.1 受 理7.1.1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及 时 接 受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业 务 申 请 ,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和 申 请 人 资 格 条 件 按 以 下 要 求进 行 初 审 :a) 对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办 事 指 南 要 求 的 ,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 填 写 并 出 具
14、 受 理 告 知 书 ;b)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办 事 指 南 要 求 的 ,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当 场 予 以 指 正 ,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需 要 更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申 请 人 更 正 后 予 以 受 理 ; 对 不 能 当 场 更 正 的 申 请 事 项 , 应 填 写 并 出 具 不予 受 理 告 知 书 ;c) 可 进 行 容 缺 受 理 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7.1.2 受 理 告 知 书 和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应 包 含 申 报 号 、 查 询 密 码 、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事
15、实 及 原 因 等 要 素 。7.2 办 理7.2.1 治 安 管 理 、 出 入 境 管 理 、 交 通 管 理 业 务 应 按 以 下 两 种 情 形 进 行 办 理 : a) 有 办 理 权 限 的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调 取 、 核 查 申 请 人 信 息 后 , 现 场 进 行 业 务 办 理 ;b) 无 办 理 权 限 的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核 查 申 请 人 信 息 和 申 请 材 料 后 , 上 传 至 审 核 系 统 。 接 到 申 请 材 料的 属 地 办 事 窗 口 应 及 时 审 核 , 并 将 审 核 办 理 结 果 推 送 至 原 办 事 窗 口
16、。7.2.2 在 审 核 阶 段 中 , 申 请 人 材 料 或 信 息 有 误 、 不 符 合 审 批 要 求 的 , 应 不 予 审 批 并 出 具 不 予 审 批 通 知书 , 在 承 诺 审 批 期 限 内 告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审 批 通 知 书 应 包 含 文 件 号 、 不 予 审 批 原 因 等 要 素 。7.3 办 结7.3.1 即 办 件 应 当 场 办 结 或 出 具 办 理 结 果 。7.3.2 承 诺 件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出 具 结 果 , 并 提 供 邮 寄 、 现 场 取 件 等 送 达 方 式 。8 数 据 管 理8.1 应 建 立 内 外
17、 网 数 据 交 换 管 理 平 台 与 公 共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与 共 享 。 8.2 应 保 持 公 安 内 部 审 批 系 统 、 常 住 人 口 系 统 等 系 统 的 联 通 与 数 据 交 换 , 并 通 过 衢 州 市 数 据 共 享 平 台进 行 数 据 共 享 。8.3 建 立 并 实 施 公 安 “ 衢 城 通 办 ” 数 据 风 险 评 估 、 日 常 监 控 管 理 和 容 灾 备 份 等 管 理 制 度 , 数 据 安 全 采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安 全 保 护 制 度 。8.4 建 立 有 关 接 触 公 共 数 据 的 内
18、 部 和 外 部 人 员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 制 定 并 落 实 有 关 惩 戒措 施 。8.5 业 务 材 料 推 送 和 数 据 流 转 时 ,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的 流 程 操 作 , 确 保 材 料 和 数 据 安 全 , 送 达 准确 。8.6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 申 请 材 料 等 应 予 以 保 密 。8.7 属 地 业 务 办 结 后 , 办 事 窗 口 应 按 要 求 归 档 申 请 人 的 业 务 资 料 , 并 定 期 移 交 至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 电 子文 件 和
19、 数 据 的 归 档 管 理 按 DB33/T 2036.3 的 要 求 执 行 。9 设 施 与 设 备 9.1 办 公 设 备应 按 DB33/T 2036.4的 规 定 配 置 相 关 设 备 。 DB3308/T 0422018 4 9.2 安 保 设 施 设 备应 按 规 定 设 立 专 门 的 档 案 和 证 件 材 料 存 放 保 管 的 场 所 ,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防 技 防 设 施 设 备 , 并 建 立 健 全安 防 技 防 制 度 。9.3 网 络 设 备应 配 置 以 下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交 换 机 、 路 由 器 、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等 , 负 责 系 统 各 计 算 机 设 备 间 的通 信 连 接 和 信 息 安 全 。9.4 维 护 和 保 养办 公 设 备 、 安 防 技 防 设 施 设 备 、 网 络 设 备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 进 行 清 洁 、 检 查 和 维 护 、 更 新 。10 持 续 改 进 应 按 DB33/T 2036.2的 规 定 执 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