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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6 T 015-2018 河长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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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6 T 015-2018 河长制工作规范.pdf

    1、ICS 01.040.03 A 12 DB3306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15 2018 河长制工作规范 2018-08-01 发布 2018-09-01 实施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6/T 015 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要求 . 1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 3 6 工作 任务 . 5 7 巡查要求 . 7 8 公开要求 . 8 9 考核与问责 . 9 参 考 文 献 . 10 DB3306/T 015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

    2、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环境 保护局 、绍兴 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绍兴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林苗、杨骅、张永良、陈天麟、姜利杰、张宾丽、 何钢伟 、 沈伟荣 、 朱伟 波 、 樊宝荣 、 金方勇 、 万军 、孙一栋、朱海英、郭培培、高芳艳、胡泽峰、李博斌。 DB3306/T 015 2018 1 河长制工作规范

    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的术语和定义、 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工作任务、巡查要求、公开要 求、考核与问责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 范围内 为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的综合治水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长制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

    4、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水域 包括江、河、溪、渠、塘等水体 。 注: 塘指池塘、水塘。 3.3 两路两侧 指公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铁路两侧 及主要风景区周边水域 。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本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各水域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 、 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村级河长,省级河长设立由省级机构 负责。 DB3306/T 015 2018 2 4.1.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担任本地区总河长。 4.1.3 乡级及以上河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河长由村级负责

    5、同志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4.1.4 乡级及以上河长管理的 水域 应设立河道警长,全力护航河长制工作。 4.1.5 县级及以上河长应明确相应的联系部门。 4.1.6 市、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应设置河长制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乡级可根据需要设立 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人员负责河长制工作。 4.2 管理架构 河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见图 1。 图 1 河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 4.3 例会与报告 4.3.1 各级总河长每年组织召开 1-2次本行政区域的河长会议。 4.3.2 市级河长召开联席会议,全年不少于 2次 ,研究部署、协调落实、督查考核市级河道的治理情

    6、 况。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包括市、县、乡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同志,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4.3.3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每季度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报上一级河长 制工作机构。县级河长定期召开包干水域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 1 次。县级河长定期向县级总河长书 面报告工作情况,每月不少于 1 次。 4.3.4 乡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 将问题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告知当地河长制工作机构。 市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市级河长 市级总河长 市级河道警长 市级河长联 系部门 乡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乡级河长 乡

    7、级总河长 乡级河道警长 村级河长 县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县级河长 县级总河长 县级河道警长 县级河长联 系部门 DB3306/T 015 2018 3 4.3.5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立即报告上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4.3.6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答复河长。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4.3.7 乡级及以上河长每年 12 月底前要向同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4.3.8 各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党委、政府次

    8、年 1 月上旬前将落实河长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4.3.9 各级河长、河长联系部门或河长制工作机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本级总河长报告 相关情况。 4.4 组织协调 水域跨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行政区域的,由市级河长组织协调。水域跨乡镇(街道)行政 区域的,由县级河长组织协调。跨各级行政区域交界的水域,鼓励设立相应的交界河长,负责沟通协 调。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5.1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 5.1.1 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各地河长制工作的落实 情况。 5.1.2 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域相关河长的工作,负责合理配置各级河长。 5.1.3 负

    9、责协调河长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开展 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5.1.4 负责做好优秀河长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扩大河长治水影响力,树立先进典型。 5.1.5 完善河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护河治水,协助河长做好护河治水工作。 5.1.6 为河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每年组织开展 1-2次业务培训。 5.2 各级总河长 5.2.1 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水域管理保护负总责。 5.2.2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 究本行政区域河长制推进工作,年底听取所辖区域河长的述职报告, 并向上级总河长报

    10、告本行政区域河长制落实情况。 5.3 市级河长 5.3.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推进各项河长制工作。 5.3.2 负责审定责任水域“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指导属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水域管理保护工作。 5.3.3 不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 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3.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 DB3306/T 015 2018 4 5.3.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河长和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履职

    11、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3.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级总河长述职,报告责任水域河长制落实情况。 5.4 “两路两侧”市级河长 5.4.1 负责监督指导属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两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周边水域整治工作。 5.4.2 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属地落实整改。 5.4.3 负责督查联系部门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4.4 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级总河长述职,报告“两路两侧”水域监督情况。 5.5 县级河长 5.5.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5.5.2 负责牵头制定责

    12、任水域“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督查责任水域“一河一策” 治理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涉河违章、排污等整治情况;涉及市级河长管理的 水域 ,要定期向市级河长 汇报“一河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 5.5.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门 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5.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5.5.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河长和县 级河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5.6 每年 1

    13、2 月底前向县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落实情况。 5.6 乡级河长 5.6.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5.6.2 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水域“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向上级河长汇 报“一河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并抄送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河长制工作机构。 5.6.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协助上级河长开展工作,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对接,推动 落实各项 水域 治理工作。 5.6.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落实各项河长制工作任务。 5.6.5 牵头组织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14、督办单。 5.6.6 每年 12 月底前向乡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落实情况。 5.7 村级河长 5.7.1 开展责任水域常态巡查,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必要时及时上报。 5.7.2 负责协助、落实乡级河长在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河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7.3 开展责任水域河长制宣传教育,动员村(居)民参与爱水护水活动。 5.7.4 鼓励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5.8 河道警长 DB3306/T 015 2018 5 5.8.1 开展治安巡查 ,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涉河矛盾纠纷,积极参与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15、。 5.8.2 依法严惩破坏水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查处向水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以及 盗窃破坏治污、排水、供水设备等城市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8.3 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 5.9 河长联系部门 5.9.1 协助同级河长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协助同级河长召开工作例会、联席 会议及其他相关协调会议,督促下级河长和责任部门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跨区域水域治理重 点问题。 5.9.2 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建 立信息报告制度,督促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每月及时上报项目进展 情况,并定期向同级河长和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

    16、情况。 5.9.3 负责做好河长制台账资料整编工作,包含“一河一策”方案和年度治理任务清单、巡河、治理 记录、联席会议记录、每月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等资料。 6 工作任务 6.1 统筹协调 各级河长协调督促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6.2 水污染防治 6.2.1 工业污染治理 6.2.1.1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建立完善重污染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6.2.1.2 开展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河道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6.2.1.3 开展“低散乱”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企业出 租厂房违法生产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低散乱”企业(加工点、作坊)依法实施关停整治。

    17、 6.2.1.4 工业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水域。 6.2.2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6.2.2.1 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和截污纳管建设,建立完善配套运维机 制。实现雨污水“能分则分,难分必截”,生活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 。 6.2.2.2 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污管网许可制度 , 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运行管理 。 6.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运维;以专业化要求加强农村污水设施的长效常态管理。 6.2.4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按照四分法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体系。

    18、6.2.5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DB3306/T 015 2018 6 6.2.5.1 落实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养殖废 弃 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利用,加强对禁养区域已清理关停的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 管责任措施。 6.2.5.2 开展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示范区域内农田排水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逐年减少。 6.2.5.3 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及农作 物病虫害专业化统 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工作。 6.2.5.4 在禁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河蚌、网箱、围栏“禁养”。 6.2.5.5 特种养殖尾水达到 S

    19、C/T 9101排放要求 。 6.2.6 河道淤(污)泥治理 开展河道清淤(污)工作,建立健全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6.2.7 入河排污口治理 6.2.7.1 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6.2.7.2 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对保留的排污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公开排污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 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 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 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

    20、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 6.3 水环境治理 6.3.1 加强河水面保洁长效管理,推进美丽河道、生态河道建设,河道整治与两岸生态环境建设。 6.3.2 深化流域水环境治理,建立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和 创新机制。 6.3.3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监测结果开展评价通报。 6.4 水资源保护 6.4.1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措施,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 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 6.4.2 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 6.4.3 实行计

    21、划用水管理,除农业灌溉及少量人畜用水外,工商企业在河湖等地表水域取水或取用地 下水的应进行取水水资源论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实行计划管理。 6.5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6.5.1 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 开展重要江河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编制,明确管理界线,严格 涉河活动的社会管理。 6.5.2 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责任机制、资金保障机制、运行维护机制和长效管理 机制。 6.5.3 强化水事管理,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涉水问题进行严查监管,对岸线乱占滥用、 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水面率,涉河审批 占补平衡

    22、、现有水域面积不减少。 DB3306/T 015 2018 7 6.6 水生态修复 6.6.1 源头保护 科学设置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河源头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河源头水 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 及生态修复。 6.6.2 水体流动性 打通断头河,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 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 6.6.3 水域功能修复 开展河道生物修复,改善水生态系统,加快恢复水体自净功能,推进国家湿地公园,电站生态改 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 6.6.4 重点整治工程建设 加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升防御洪涝台旱灾害能力和水

    23、资源保障水平,改善水生态环境。 6.7 执法监管 6.7.1 完善执法巡查、批后监管、随机抽查、督察考核等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涉水执法部门联动 机制和司法协作机制,建立水域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6.7.2 落实水域管理、保护、监管和执法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经费。 6.7.3 建立多层级的学习培训机制,完善执法装备,强化实战演练,提升执法管理人员的监管执法能 力和业务水平。 6.7.4 加强水域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7 巡查要求 7.1 巡查频次 7.1.1 市级河长(包括“两路两侧”市级河长)不定期开展巡查。 7.1.2 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巡查每半月不少于 1次。 7.1.3 县

    24、级河长巡查每半月不少于 1次。 7.1.4 乡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 1 次。 7.1.5 村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 2 次。 7.2 巡查流程 7.2.1 县级河长巡查流程 7.2.1.1 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核实问题情况。 7.2.1.2 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限期反馈。 7.2.1.3 超出 本级河长职责范围的,报告县级总河长或市级河长,提请协调解决。 7.2.2 乡、村级河长巡查流程 7.2.2.1 按规定要求巡查水域、查找问题。 DB3306/T 015 2018 8 7.2.2.2 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7.2.2.3 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惯。 7.2.2.4 不在职责范围内的或

    25、劝阻无效的,做好记录并报告乡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或乡级总河长或县级 河长,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 。 7.3 巡查内容 7.3.1 县级河长巡查内容 县级河长巡查包括现场调研、监督、检查、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听取乡级河长工作汇报,检查“一河一策”推进完成情况,审议水域治理重大措施,协调跨 部门、跨乡镇的重要问题; 检查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其中现场巡查内容包括河面岸保洁、河底污泥或垃圾、水体味和 色、入河排污口、涉水违建(构)筑物、涉水告示牌、此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水工建筑物等; 对发生在责任水域的突发性问题及时掌握、研究,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 7.3.2 乡、村级河长巡查内容 乡、村 级河长

    26、巡查内容有: 保洁是否到位; 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 污水排放;入河排污(水)口相应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 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 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 占水域的问题; 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河长公示牌、排污(水)口标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 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此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

    27、位;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域水质的问题; 堤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是否存在损毁、开裂、设施杂乱等情况。 7.4 巡查记录 各级河长要严格按规定频次、规定要求使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日 常巡查,做好河道日常情况的记 录和反馈,做到巡查的轨迹、内容电子化,有文字、图片或视频,台账资料清晰可查。 8 公开要求 8.1 信息公开 8.1.1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8.1.2 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1.3 前两款规定的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DB3306/T 015 2018 9 8.1.4 县级及以上河长管理河道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一

    28、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目标。乡级 及以上河长要建立河长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有无。 8.2 公众参与 鼓励设置民间河长。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各类民间河长,参与水域监督与管理工作。 8.3 投诉举报 8.3.1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并将所受理事项及时交付相应的河长办 理。 8.3.2 河长接到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认真记录,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投诉举报的 问题属实的,应当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8.3.3 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9 考核与问责 河长履职考核工作纳入各

    29、地河长制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 要依据。实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 生态环境损害 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DB3306/T 015 2018 10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 的意见 (厅字 2016 42 号 ) 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60号公 告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3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 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 2017 12号) 4浙江省河(湖)长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治水办发 2018 13号) 5关于印发绍兴市全面深化河(湖)长制 工作方案( 2017 2020年)的通知 (绍市委办 发 2017 92号 ) 6 绍兴市河湖长工作规则 (绍市治水办 2018 18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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