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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T 0278-2019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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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T 0278-2019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规范.pdf

    1、ICS 13.020Z00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1/T 0278 2019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规 范 2019 -01- 07发 布 2019- 02-07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78 2019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湍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市

    2、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小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产 品 质 量 监 测 中 心 、 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杭 州市 标 准 化 学 会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陶 国 英 、 胡 跃 明 、 夏 菁 、 姚 芳 、 汪 立 明 、 许 燕 君 、 左 爱 兵 、 李 南 阳 、 周 佳 。 DB3301/T 0278 2019 1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3、效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组 织 机 构 、 管 理 内 容 、 保 障 措 施 、 考 核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的 长 效 管 理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

    4、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T 17217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标 准GB 1848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B/T 20271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B/T 21061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技 术 和 运 行 管 理 规 范GB/T 28840 乡 ( 镇 ) 村 商 业 零 售 店 经 营 规 范CJJ 36 城 镇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DL/T 5118 农 村 电 力 网 规 划 设 计 导 则GA/T 850 城 市 道 路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规 范

    5、JTG B0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DB33/T 502 社 会 治 安 动 态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规 范DB33/T 592 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DB33/T 1001 城 市 街 容 标 准DB3301/T 0190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规 范DB3301/T 0209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管 理 规 范DB3301/T 0231 农 村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小 城 镇省 级 中 心 镇 ( 指 经 省 人

    6、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省 级 中 心 镇 ) 、 一 般 镇 、 乡 ( 集 ) 镇 、 独 立 于 城 区 的 街 道 、 仍具 备 集 镇 功 能 的 原 乡 政 府 驻 地 。3.2 网 格 化 管 理 DB3301/T 0278 2019 2 依 托 小 城 镇 智 慧 管 理 平 台 , 将 小 城 镇 管 理 辖 区 划 分 为 单 元 网 格 。 通 过 加 强 对 单 元 网 格 内 的 部 件 和 事件 巡 查 , 建 立 一 种 监 督 和 处 置 的 管 理 形 式 。4 组 织 机 构4.1 组 织 架 构应 建 立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7、理 领 导 小 组 ( 小 城 镇 管 理 委 员 会 ) , 下 设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 网 格 化管 理 队 伍 、 维 护 保 养 队 伍 、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4.2 职 责 分 工4.2.1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小 城 镇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 分 管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 各 相 关 科 室 成 员 、 驻 镇 单 位 负 责 人 、 河 长 、 路 长 为 组 员 , 负 责 日 常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的 协 调 、 检 查

    8、、 考 核 。4.2.2 综 合 执 法 队 伍应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 统 一 编 组 分 队 , 负 责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 处 理 各 类 社 会 矛 盾 和 突 发 事 件 等 ;b) 交 通 秩 序 管 理 , 维 持 道 路 交 通 顺 畅 有 序 , 处 置 各 类 交 通 事 故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车 停 车 等 ;c) 城 镇 秩 序 管 理 , 规 范 居 民 、 商 贩 经 营 , 处 理 占 道 经 营 、 占 道 停 车 、 乱 堆 乱 放 、 乱 拉 线 管 、 工 程车 抛 洒 滴 漏

    9、 、 搭 建 违 章 建 筑 等 ;d) 各 类 商 铺 、 酒 店 、 民 宿 的 管 理 , 检 查 和 处 置 不 规 范 经 营 、 超 范 围 经 营 和 无 证 经 营 等 ;e) 企 事 业 单 位 、 工 业 企 业 、 餐 饮 行 业 等 单 位 的 排 污 管 理 , 检 查 和 处 置 偷 排 废 气 、 废 水 、 废 渣 等 ;f) 水 域 管 理 , 检 查 和 处 置 责 任 水 域 的 治 理 和 保 护 。4.2.3 网 格 化 管 理 队 伍 应 建 立 网 格 化 管 理 队 伍 , 辅 助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对 网 格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

    10、集 镇 秩 序 、 镇 容 街 貌 进 行 巡 查 和处 置 。 网 格 管 理 员 由 社 区 、 小 城 镇 所 在 村 、 驻 镇 部 门 单 位 、 企 业 的 党 员 、 干 部 、 志 愿 者 等 组 成 。4.2.4 维 护 保 养 队 伍应 建 立 维 护 保 养 队 伍 , 配 备 保 洁 车 、 洒 水 车 、 垃 圾 清 运 车 等 设 备 , 负 责 卫 生 保 洁 、 垃 圾 清 运 、 道 路养 护 、 设 施 运 维 等 工 作 。4.2.5 应 急 处 置 队 伍应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 配 备 防 护 服 、 口 罩 、 橡 胶 手 套 等 防

    11、护 用 品 、 通 讯 装 备 和 机 械 设 备 , 负 责 应 急处 置 。 应 急 处 置 队 员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文 化 素 质 , 具 备 消 防 知 识 和 消 防 技 能 。5 管 理 内 容 5.1 风 貌 管 控5.1.1 科 学 定 位 , 合 理 规 划 , 应 遵 守 建 设 边 界 和 生 态 红 线 。 DB3301/T 0278 2019 3 5.1.2 农 民 建 房 带 图 审 批 ,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应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 生 态保 护 规 划 。5.

    12、1.3 建 设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建 筑 , 宜 推 广 杭 派 建 筑 、 徽 派 建 筑 、 浙 派 民 居 等 建 筑 形 态 , 与 自 然 山 水 景观 相 协 调 。5.1.4 应 普 查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历 史 遗 存 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 更 新 各 级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名 录 , 通 过 置 换 、收 购 、 有 偿 使 用 等 多 种 形 式 , 整 理 好 老 物 件 、 旧 农 具 、 历 史 碎 片 。 结 合 农 村 文 化 大 礼 堂 、 非 遗 展 示 馆 、红 色 记 忆 陈 列 馆 等 , 讲 述 “ 小 镇 故

    13、事 ” 。5.1.5 应 坚 持 拆 管 结 合 的 原 则 , 拆 除 历 史 违 建 , 同 时 ,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杜 绝 新 增 违 章 建 筑 。5.2 环 境 卫 生5.2.1 小 城 镇 区 域 内 主 要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及 小 微 水 体 等 地 表 水 体 水 质 应 达 到 GB 3838中 与 当 地 环 境功 能 区 相 对 应 的 要 求 , 生 活 饮 用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的 要 求 。5.2.2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0%以 上 , 生 活 污 水 截 污 纳 管 率 100%。 5.2.3 主 要

    14、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2小 时 , 早 晚 各 集 中 普 扫 1 次 , 可 根 据 情 况 路 面 洒 水 。5.2.4 大 力 推 进 垃 圾 分 类 , 照 “ 可 腐 烂 垃 圾 ” 和 “ 不 可 腐 烂 垃 圾 ” 开 展 垃 圾 分 类 工 作 , 应 配 套 设 置 垃圾 分 类 收 集 点 、 转 运 站 、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和 运 输 车 辆 。 垃 圾 应 每 天 进 行 清 除 , 密 闭 清 运 , 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管 理 应 符 合 DB3301/T 0190 的 要 求 , 垃 圾 分 类 投 放 准 确 率 达 到

    15、 70%; 处 理 应 符 合 DB3301/T 0209的 要求 ,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00%。5.2.5 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 , 公 共 厕 所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卫 生 消 毒 , 公 厕 应 整 洁 无 异 味 、 无 积 水 ,保 持 公 厕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 建 设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DB3301/T 0231, 卫 生 应 符 合 GB/T 17217的 要 求 。5.2.6 餐 饮 业 油 烟 排 放 应 符 合 GB18483的 规 定 , 门 前 不 得 放 置 泔 水 桶 , 地 面 不 应 有 油 污

    16、 污 染 , 厨 房 垃圾 应 分 类 收 集 、 密 闭 运 输 。5.2.7 背 街 小 巷 、 河 道 河 岸 和 田 园 菜 地 不 得 乱 搭 乱 建 、 垃 圾 暴 露 , 不 得 设 置 露 天 缸 桶 、 露 天 坑 、 简 易棚 厕 。5.2.8 不 应 散 养 畜 禽 , 不 得 进 行 活 禽 买 卖 。 5.3 集 镇 秩 序5.3.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应 符 合 JTG B01 的 规 定 , 不 应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 道 口 、 敷 设 管 线 、 占 用 或 挖掘 各 类 道 路 。5.3.2 道 路 、 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

    17、空 间 不 得 乱 摆 摊 、 乱 堆 物 、 乱 建 房 、 乱 停 车 、 乱 占 道 等 。5.3.3 应 设 置 公 共 停 车 场 , 主 要 道 路 两 侧 机 动 车 道 不 得 施 划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5.3.4 燃 油 助 力 车 不 得 上 路 行 驶 。5.3.5 零 售 店 经 营 应 符 合 GB/T 28840 的 规 定 , 店 铺 门 前 不 得 堆 积 垃 圾 、 杂 物 , 不 得 跨 道 悬 挂 横 幅 ,不 得 店 外 经 营 、 占 道 经 营 。5.3.6 集 贸 市 场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DB33

    18、/T 592 的 规 定 , 可 划 定 街 道 摊 贩 设 置 点 并 规 范 管 理 。 有 条件 的 城 镇 可 设 置 物 流 仓 储 区 域 。5.3.7 在 农 贸 市 场 、 车 站 、 停 车 场 等 人 口 集 中 居 住 地 、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及 主 要 道 路 十 字 路 口 和 其 它 经 济社 会 活 动 区 域 应 安 排 专 人 管 理 和 保 洁 , 并 安 装 社 会 治 安 动 态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DB33/T 502的 规 定 。5.4 镇 容 街 貌5.4.1 沿 街 墙 面 、 卷 闸 门 、 防 盗

    19、窗 等 应 与 建 筑 风 格 和 整 体 街 景 一 致 , 卷 闸 门 、 防 盗 窗 不 得 出 墙 , 沿 街两 侧 遮 阳 檐 篷 、 空 调 、 户 外 广 告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DB33/T 1001 的 要 求 。 DB3301/T 0278 2019 4 5.4.2 门 牌 号 应 采 用 统 一 标 志 标 牌 , 宜 使 用 荧 光 材 质 。5.4.3 宜 推 广 使 用 分 离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 应 符 合 小 城 镇 建 筑 风 貌 和 轮 廓 天 际 线 控 制 要 求 。5.4.4 道 路 路 面 应 平 整 ,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设

    20、置 无 障 碍 设 施 , 路 面 无 坑 洞 、 无 沉 降 、 无 积 水 等 问 题 。5.4.5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道 路 交 付 使 用 后 5 年 内 , 大 修 的 道 路 竣 工 后 3 年 内 不 得 挖 掘 , 因 特 殊 情 况需 要 挖 掘 的 , 须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5.4.6 应 设 置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 、 交 通 标 识 、 交 通 标 线 、 隔 离 护 栏 和 灯 光 照 明 设 施 , 照 明 设 施 完 好 率 达到 98%。5.4.7 强 弱 电 管 线 应 共 建 共 享 , 采 用 “ 多 杆 合

    21、一 、 多 线 合 一 、 多 箱 合 一 ” , 地 下 管 线 应 建 档 管 理 。5.4.8 建 筑 工 地 围 墙 应 围 挡 美 化 , 设 置 公 益 广 告 率 达 到 50%。5.4.9 小 城 镇 绿 化 覆 盖 率 达 到 30%, 无 病 株 、 死 株 、 缺 株 等 现 象 。5.4.10 应 加 强 入 城 口 、 公 园 、 广 场 、 绿 道 及 景 观 节 点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 按 规 划 要 求 保 护 好 城 镇 周 边 的 山体 植 被 、 农 田 、 水 体 和 草 地 等 自 然 生 态 景 观 。 5.5 设 施 设 备 运 维5.5.

    22、1 道 路 养 护 应 符 合 CJJ 36 的 规 定 。5.5.2 垃 圾 收 集 点 、 转 运 站 、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 道 路 窨 井 盖 、 指 示 灯 、 路 灯 、 供 配 电 设 施 、 供 水 管 网 ,以 及 导 视 系 统 、 监 控 系 统 等 设 施 应 每 日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录 。5.5.3 各 类 日 常 及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和 车 辆 机 具 应 及 时 维 护 保 养 并 做 好 记 录 。6 保 障 措 施6.1 制 度 建 设6.1.1 应 制 定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包

    23、 括 综 合 执 法 检 查 制 度 、 网 格 化 巡 查 制 度 、卫 生 保 洁 制 度 、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作 业 操 作 手 册 等 。6.1.2 应 建 立 便 民 服 务 平 台 、 服 务 热 线 、 投 诉 信 箱 、 举 报 电 话 、 群 众 接 待 日 等 意 见 受 理 与 部 门 反 馈 机 制 。6.2 智 慧 管 理 平 台6.2.1 应 整 合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平 台 、 市 场 监 管 平 台 、 综 合 执 法 平 台 、 便 民 服 务 平 台 进 一 步 升 级 完 善 小 城

    24、镇 智 慧 管 理 平 台 , 实 现 智 慧 监 管 、 路 面 执 法 和 百 姓 参 与 相 互 联 动 。6.2.2 信 息 和 网 络 安 全 应 执 行 GB/T 20271 、 GB/T 21064 的 规 定 。6.3 应 急 处 置6.3.1 应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应 急 处 置 培 训 和 演 习 。6.3.2 应 储 备 易 耗 的 各 种 应 急 处 置 物 资 , 每 年 更 新 使 用 。7 考 核 评 价 7.1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 网 格 化 管 理 队 伍 、 维 护 保 养

    25、 队 伍 、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的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与 考 核 。7.2 检 查 分 为 随 机 抽 查 和 定 期 检 查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持 续 改 进 。7.3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评 价 指 标 见 附 录 A, 评 价 结 果 可 做 为 工 作 绩 效 和 经 费 拨 付 的 依 据 。A DB3301/T 0278 2019 5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评 价 指 标表 A.1给 出 了 小 城 镇 环 境

    26、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评 价 指 标 。表 A.1 评 价 指 标项 目 中 心 镇 一 般 镇 乡 ( 集 镇 )组 织机 构 领 导 小组 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 分管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 各 相 关 科 室成 员 、 驻 镇 单 位 负 责 人 、 河 长 、 路 长 为 组 员 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 分 管 领导 任 副 组 长 , 各 相 关 科 室 成 员 、 驻镇 单 位 负 责 人 、 河 长 、 路 长 为 组 员 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 分 管领 导 任 副 组 长 , 各 相 关

    27、 科 室 成 员 、驻 镇 单 位 负 责 人 、 河 长 、 路 长 为组 员综 合 执法 队 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交 通 秩 序 管 理 、 城 镇 秩 序 管 理 、市 场 管 理 、 排 污 管 理 、 水 域 管理 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 交 通秩 序 管 理 、 城 镇 秩 序 管 理 、 市 场 管理 、 排 污 管 理 、 水 域 管 理 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 交通 秩 序 管 理 、 城 镇 秩 序 管 理 、 市场 管 理 、 排 污 管 理 、 水 域 管 理 等网 格 化

    28、管 理 队伍 由 社 区 、 小 城 镇 所 在 村 、 驻 镇部 门 单 位 、 企 业 的 党 员 、 干 部 、志 愿 者 等 组 成 由 社 区 、 小 城 镇 所 在 村 、 驻 镇 部 门单 位 、 企 业 的 党 员 、 干 部 、 志 愿 者等 组 成 由 社 区 、 小 城 镇 所 在 村 、 驻 镇 部门 单 位 、 企 业 的 党 员 、 干 部 、 志愿 者 等 组 成维 护 保养 队 伍 1.以 专 业 化 、 市 场 化 、 规 范 化的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队 伍 为 主 , 辅助 社 区 、 农 村 自 治 保 洁 队 伍 2.建 立 城 镇 道 路 和 园

    29、 林 绿 化 管理 维 护 机 构 1.在 社 区 、 农 村 自 治 的 保 洁 队 伍 的基 础 上 , 提 倡 专 业 化 、 市 场 化 、 规范 化 的 环 卫 保 洁 队 伍2.可 委 托 中 心 镇 代 管 、 专 业 公 司 养护 、 社 区 自 治 1.社 区 、 农 村 自 治 保 洁 队 伍 为 主 ,建 成 区 面 积 较 大 的 乡 集 镇 提 倡 专业 化 、 市 场 化 、 规 范 化 的 环 卫 保洁 队 伍2.可 委 托 中 心 镇 代 管 、 专 业 公 司养 护 、 社 区 自 治应 急 处置 队 伍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不 少 于 10人 , 配备

    30、防 护 服 、 口 罩 、 橡 胶 手 套 等防 护 用 品 、 通 讯 装 备 和 机 械 设备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不 少 于 5 人 , 配 备 防护 服 、 口 罩 、 橡 胶 手 套 等 防 护 用 品 、通 讯 装 备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不 少 于 5 人 , 配 备防 护 服 、 口 罩 、 橡 胶 手 套 等 防 护用 品 、 通 讯 装 备风 貌管 控 建 设 管控 1.及 时 开 展 “ 规 划 回 头 看 ” ,科 学 定 位 , 合 理 规 划 , 遵 守 建设 边 界 和 生 态 红 线2.明 确 重 要 节 点 、 重 要 街 巷 和 重 要 区 块 的

    31、风 貌 景 观 规 划 管 控要 求3.执 行 驻 镇 规 划 师 、 建 筑 项 目“ 一 书 三 证 ” 、 农 民 建 房 带 图审 批 和 “ 四 到 场 ” 等 制 度4. 应 坚 持 拆 管 结 合 的 原 则 , 拆除 历 史 违 建 , 同 时 , 加 大 监 管力 度 , 杜 绝 新 增 违 章 建 筑 1.及 时 开 展 “ 规 划 回 头 看 ” , 科 学定 位 , 合 理 规 划 , 遵 守 建 设 边 界 和生 态 红 线2.明 确 重 要 节 点 、 重 要 街 巷 和 重 要区 块 的 风 貌 景 观 规 划 管 控 要 求3.执 行 驻 镇 规 划 师 、 建

    32、 筑 项 目 “ 一书 三 证 ” 、 农 民 建 房 带 图 审 批 和 “ 四到 场 ” 等 制 度4. 应 坚 持 拆 管 结 合 的 原 则 , 拆 除 历史 违 建 , 同 时 ,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杜绝 新 增 违 章 建 筑 1.及 时 开 展 “ 规 划 回 头 看 ” , 科学 定 位 , 合 理 规 划 , 遵 守 建 设 边界 和 生 态 红 线2.明 确 重 要 节 点 、 重 要 街 巷 和 重要 区 块 的 风 貌 景 观 规 划 管 控 要 求3.执 行 驻 镇 规 划 师 、 建 筑 项 目 “ 一书 三 证 ” 、 农 民 建 房 带 图 审 批 和

    33、“ 四 到 场 ” 等 制 度4. 应 坚 持 拆 管 结 合 的 原 则 , 拆 除历 史 违 建 , 同 时 ,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杜 绝 新 增 违 章 建 筑规 划 引领 1.推 广 杭 派 建 筑 、 徽 派 建 筑 、浙 派 居 民 等 建 筑 形 态2.传 承 地 方 人 文 , 讲 好 “ 小 镇 1.推 广 杭 派 建 筑 、 徽 派 建 筑 、 浙 派居 民 等 建 筑 形 态2.传 承 地 方 人 文 , 讲 好 “ 小 镇 故 事 ” , 1.推 广 杭 派 建 筑 、 徽 派 建 筑 、 浙派 居 民 等 建 筑 形 态2.传 承 地 方 人 文 , 讲 好

    34、“ 小 镇 故 DB3301/T 0278 2019 6 项 目 中 心 镇 一 般 镇 乡 ( 集 镇 )故 事 ” ,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事 ” ,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 历 史文 化 街 区环 境卫 生 加 强 地面 保 洁 1.主 要 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少 于 12小 时 , 早 晚 各 集 中 普 扫1次 , 根 据 情 况 路 面 洒 水2. 大 力 推 进 垃 圾 分 类 , 照 “ 可腐 烂 垃 圾 ” 和 “ 不 可 腐 烂 垃 圾 ”开 展

    35、垃 圾 分 类 工 作 , 应 配 套 设置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点 、 转 运 站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和 运 输 车 辆 。 垃 圾 应 每 天 进 行 清 除 , 密 闭 清 运 ,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 管 理 应 符 合DB3301/T 0190 的 要 求 , 垃 圾分 类 投 放 准 确 率 达 到 70%; 处 理应 符 合 DB3301/T 0209 的 要求 ,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00%3.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 ,善 公 共 厕所 配 置 , 有 专 人 管 理 , 实 行 “ 属地 管 理 , 分 片 包 干 ” 责 任 制 ,实

    36、现 “ 有 手 纸 , 无 异 味 ” , 提升 改 造 达 到 二 星 级 标 准 公 厕 100%4.餐 饮 业 门 前 不 得 放 置 泔 水桶 , 地 面 不 应 有 油 污 污 染 , 厨房 垃 圾 应 分 类 收 集 、 密 闭 运 输5.不 应 散 养 畜 禽 , 不 得 进 行 活禽 买 卖 1.主 要 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 少 于12小 时 , 早 晚 各 集 中 普 扫 1 次2. 大 力 推 进 垃 圾 分 类 , 照 “ 可 腐 烂垃 圾 ” 和 “ 不 可 腐 烂 垃 圾 ” 开 展 垃圾 分 类 工 作 , 应 配 套 设 置 垃 圾 分 类收 集

    37、 点 、 转 运 站 、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和运 输 车 辆 。 垃 圾 应 每 天 进 行 清 除 ,密 闭 清 运 , 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 管 理 应符 合 DB3301/T 0190的 要 求 , 垃 圾分 类 投 放 准 确 率 达 到 70%; 处 理 应符 合 DB3301/T 0209的 要 求 ,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00%3. 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 ,完 善 公 共 厕所 配 置 , 有 专 人 管 理 , 实 行 “ 属 地管 理 , 分 片 包 干 ” 责 任 制 , 实 现 “ 有手 纸 , 无 异 味 ” , 提 升 改 造 达

    38、到 一星 级 标 准 公 厕 100%4.餐 饮 业 门 前 不 得 放 置 泔 水 桶 , 地面 不 应 有 油 污 污 染 , 厨 房 垃 圾 应 分类 收 集 、 密 闭 运 输5.不 应 散 养 畜 禽 , 不 得 进 行 活 禽 买卖 1.主 要 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 少于 12小 时 , 早 晚 各 集 中 普 扫 1次2. 大 力 推 进 垃 圾 分 类 , 照 “ 可 腐烂 垃 圾 ” 和 “ 不 可 腐 烂 垃 圾 ” 开展 垃 圾 分 类 工 作 , 应 配 套 设 置 垃圾 分 类 收 集 点 、 转 运 站 、 专 用 收集 容 器 和 运 输 车 辆

    39、 。 垃 圾 应 每 天进 行 清 除 , 密 闭 清 运 , 生 活 垃 圾的 分 类 管 理 应 符 合 DB3301/T0190的 要 求 , 垃 圾 分 类 投 放 准 确率 达 到 70%; 处 理 应 符 合 DB3301/T 0209的 要 求 ,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100%3. 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 ,完 善 公 共厕 所 配 置 , 有 专 人 管 理 , 实 行 “ 属地 管 理 , 分 片 包 干 ” 责 任 制 , 实现 “ 有 手 纸 , 无 异 味 ” , 提 升 改造 达 到 一 星 级 标 准 公 厕 100%4.餐 饮 业 门 前 不 得

    40、 放 置 泔 水 桶 ,地 面 不 应 有 油 污 污 染 , 厨 房 垃 圾应 分 类 收 集 、 密 闭 运 输5.不 应 散 养 畜 禽 , 不 得 进 行 活 禽 买 卖保 持 水体 清 洁 1.强 化 公 共 水 域 综 合 整 治 , 主要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及 小 微 水体 等 每 天 至 少 8 小 时 清 扫 巡 查作 业 ,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0%2.生 活 污 水 全 部 截 污 纳 管 率100%, 背 街 小 巷 、 河 道 河 岸 和田 园 菜 地 不 得 乱 搭 乱 建 、 垃 圾暴 露 , 不 得 设 置 露 天 缸 桶 、 露 天 坑

    41、 、 简 易 棚 厕3.每 年 汛 期 来 临 之 前 疏 浚 雨 水管4.加 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运 行维 护 管 理 , 推 行 污 水 管 专 业 化养 护 管 理 , 疏 浚 雨 水 管 , 排 水通 畅 , 无 积 水 1.强 化 公 共 水 域 综 合 整 治 , 主 要 河流 、 湖 泊 、 水 库 及 小 微 水 体 等 每 天至 少 5 小 时 清 扫 巡 查 作 业 , 污 水 处理 率 达 到 90%2.生 活 污 水 全 部 截 污 纳 管 率 100%,背 街 小 巷 、 河 道 河 岸 和 田 园 菜 地 不得 乱 搭 乱 建 、 垃 圾 暴 露 ,

    42、 不 得 设 置露 天 缸 桶 、 露 天 坑 、 简 易 棚 厕3.每 年 汛 期 来 临 之 前 疏 浚 雨 水 管4.加 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维 护管 理 , 委 托 中 心 镇 代 管 或 专 业 公 司开 展 污 水 管 专 业 养 护 , 确 保 污 水 管畅 通 、 无 堵 塞 、 无 渗 漏 、 无 溢 流 ,晴 天 无 污 水 直 排 现 象 1.强 化 公 共 水 域 综 合 整 治 , 主 要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及 小 微 水 体 等每 天 至 少 5 小 时 清 扫 巡 查 作 业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0%2.生 活 污

    43、水 全 部 截 污 纳 管 率100%, 背 街 小 巷 、 河 道 河 岸 和 田园 菜 地 不 得 乱 搭 乱 建 、 垃 圾 暴 露 ,不 得 设 置 露 天 缸 桶 、 露 天 坑 、 简易 棚 厕3.每 年 汛 期 来 临 之 前 疏 浚 雨 水 管4.加 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维护 管 理 , 委 托 中 心 镇 代 管 或 专 业公 司 养 护 等 方 式 , 确 保 污 水 管 畅通 、 无 堵 塞 、 无 渗 漏 、 无 溢 流 ,晴 天 无 污 水 直 排 现 象 DB3301/T 0278 2019 7 项 目 中 心 镇 一 般 镇 乡 ( 集 镇

    44、 )集 镇秩 序 治 理 道乱 占 1.加 强 道 路 路 域 环 境 综 合 治理 , 逐 步 实 现 田 路 分 家 、 路 宅分 家 , 门 前 道 路 卫 生 “ 三 包 ”2.清 理 道 路 、 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空 间 不 得 乱 摆 摊 、 乱 堆 物 、 乱建 房 、 乱 停 车 、 乱 占 道 等3.严 禁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道 口 、 敷 设 管 线 、 占 用 或 挖 掘各 类 道 路4.清 理 “ 僵 尸 车 ” , 道 路 沿 线 车 辆 按 规 定 要 求 停 放5.规 范 客 货 运 市 场 秩 序 , 合 理划 定 客 运 停 车 场

    45、 点 以 及 公 共 停车 区 域 1.加 强 道 路 路 域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 逐步 实 现 田 路 分 家 、 路 宅 分 家 , 门 前道 路 卫 生 “ 三 包 ”2.清 理 道 路 、 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 空 间不 得 乱 摆 摊 、 乱 堆 物 、 乱 建 房 、 乱停 车 、 乱 占 道 等3.严 禁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 道口 、 敷 设 管 线 、 占 用 或 挖 掘 各 类 道路4.清 理 “ 僵 尸 车 ” 道 路 沿 线 车 辆 按规 定 要 求 停 放5.规 范 客 货 运 市 场 秩 序 , 合 理 划 定客 运 停 车 场 点

    46、以 及 公 共 停 车 区 域 1.加 强 道 路 路 域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逐 步 实 现 田 路 分 家 、 路 宅 分 家 ,门 前 道 路 卫 生 “ 三 包 ”2.清 理 道 路 、 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 空间 不 得 乱 摆 摊 、 乱 堆 物 、 乱 建 房 、乱 停 车 、 乱 占 道 等3.严 禁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 道口 、 敷 设 管 线 、 占 用 或 挖 掘 各 类道 路4.清 理 “ 僵 尸 车 ” 道 路 沿 线 车 辆按 规 定 要 求 停 放5.规 范 客 货 运 市 场 秩 序 , 合 理 划定 客 运 停 车 场 点 以

    47、及 公 共 停 车 区域治 理 车乱 开 1.查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人 、车 遵 纪 守 法 率 90%以 上2.基 本 杜 绝 燃 油 助 力 车 上 路 行驶 1.查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人 、 车遵 纪 守 法 率 85%以 上2.基 本 杜 绝 燃 油 助 力 车 上 路 行 驶 1.查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人 、车 遵 纪 守 法 率 80%以 上2.基 本 杜 绝 燃 油 助 力 车 上 路 行 驶治 理 摊乱 摆 1.取 缔 违 规 经 营 、 乱 设 摊 点 违章 行 为 , 整 治 游 商 游 贩 , 规 范整 治

    48、 散 乱 集 贸 市 场 2.完 善 提 升 商 业 街 。 集 贸 市 场改 造 提 升 ( 保 障 拥 有 1 个 二 星级 以 上 集 贸 市 场 ) , 划 定 街 道摊 贩 设 置 点3.设 置 物 流 仓 储 区 域 , 引 导 堆场 集 中 布 局 1.取 缔 违 规 经 营 、 乱 设 摊 点 违 章 行为 , 整 治 游 商 游 贩 , 规 范 整 治 散 乱集 贸 市 场2.集 贸 市 场 改 造 提 升 ( 保 障 拥 有 一个 1 星 级 以 上 集 贸 市 场 ) , 划 定 街道 摊 贩 设 置 点3.设 置 物 流 仓 储 区 域 , 引 导 堆 场 集中 布 局

    49、 1.取 缔 违 规 经 营 、 乱 设 摊 点 违 章行 为 , 整 治 游 商 游 贩 , 规 范 整 治散 乱 集 贸 市 场2.集 贸 市 场 改 造 提 升 ( 保 障 拥 有一 个 1 星 级 以 上 集 贸 市 场 ) , 划定 街 道 摊 贩 设 置 点治 理 房乱 建 1.集 中 连 片 的 棚 户 区 、 旧 住 宅区 、 镇 中 村 、 镇 郊 村 改 造2.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管 控3.消 除 “ 赤 膊 墙 ” 和 “ 蓝 色 屋面 ” , 拆 改 用 结 合 1.集 中 连 片 的 棚 户 区 、 旧 住 宅 区 、镇 中 村 、 镇 郊 村 改 造2.公

    50、路 建 筑 控 制 区 管 控3.消 除 “ 赤 膊 墙 ” 和 “ 蓝 色 屋 面 ” ,拆 改 用 结 合 1.集 中 连 片 的 棚 户 区 、 旧 住 宅 区改 造2.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管 控3.消 除 “ 赤 膊 墙 ” 和 “ 蓝 色 屋 面 ” DB3301/T 0278 2019 8 项 目 中 心 镇 一 般 镇 乡 ( 集 镇 )治 理 线乱 拉 1.开 展 管 线 建 设 须 依 法 申 领 建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 主 干 道 线 缆全 部 上 改 下 ( 电 力 线 缆 可 考 虑部 分 上 改 下 )2.加 重 点 区 域 不 得 有 入 户 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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