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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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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pdf

    1、ICS 91.160.20K 70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1652018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服 务 标 准 2018 -06-20发 布 2018- 07-20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1652018 I 前 言为 实 现 城 市 照 明 精 细 化 管 理 , 保 证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质 量 , 确 保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 体 现 城 市照 明 的 社 会 价 值 和 经 济 价 值 , 特 制 订 本 标 准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2、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第 1部 份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亮 灯 监 管 中 心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公 司 杭 州 供 电 公 司 路 灯 管 理 所 、 杭 州市 路 桥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宋 肖 锋 、

    3、 张 平 、 韩 明 清 、 张 德 荣 、 戴 一 坡 、 殳 啸 、 刘 友 泉 、 李 竞 、 周 苏 建 、 张文 俊 、 李 文 辉 。 DB3301/T 01652018 1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服 务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服 务 的 术 语 、 定 义 , 养 护 质 量 , 养 护 时 限 , 设 施 大 修 , 养 护 程序 和 监 管 责 任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范 围 内 的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 养 护 维 修 服 务 , 其 他 县 、 市 可 参 照

    4、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7000.1 灯 具 第 1部 分 一 般 要 求 与 试 验GB 7000.7 投 光 灯 具 安 全 要 求GB 7000.9 灯 具 第 2-20部 分 : 特 殊 要 求 灯 串GB 7000.203 灯 具 第 2-3部 分 :

    5、特 殊 要 求 道 路 与 街 路 照 明 灯 具GB 7000.213 灯 具 第 2-13部 分 : 特 殊 要 求 地 面 嵌 入 式 灯 具GB 7000.218 灯 具 第 2-18部 分 : 特 殊 要 求 游 泳 池 和 类 似 场 所 用 灯 具GB 17625.1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谐 波 电 流 发 射 限 值 ( 设 备 每 相 输 入 电 流 16A)GB 17743 电 气 照 明 和 类 似 设 备 的 无 线 电 骚 扰 特 性 的 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GB 26164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GB 50617 建 筑 电 气 照 明 装 置 施

    6、 工 与 验 收 规 范GB/T 13869 用 电 安 全 导 则GB/T 18595 一 般 照 明 用 设 备 电 磁 兼 容 抗 扰 度 要 求GB/T 25125 智 能 照 明 节 电 装 置 GB/T 25959 照 明 节 电 装 置 及 应 用 技 术 条 件GB/T 29455 照 明 设 施 经 济 运 行CJJ 4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JJ 89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CJ/T 3067 高 杆 照 明 设 施 技 术 条 件CSA 016 LED照 明 应 用 接 口 要 求 : 自 散 热 、 控 制 装 置

    7、 分 离 式 LED模 组 的 路 灯 隧 道 灯CSA 018 LED公 共 照 明 智 能 系 统 接 口 应 用 层 通 信 协 议DL/T 573 电 力 变 压 器 检 修 导 则DL/T 1102 配 电 变 压 器 运 行 规 程JGJ/T 163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JGJ/T 307 城 市 照 明 节 能 评 价 标 准JTG/T D70/2-01 公 路 隧 道 照 明 设 计 细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DB3301/T 01652018 2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城 市 照 明 设 施是 指 专 用 于 城

    8、 市 功 能 照 明 和 景 观 照 明 的 光 源 、 灯 具 及 配 件 、 灯 杆 、 支 架 、 配 电 箱 、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工 作 井 、 变 压 器 、 配 电 室 、 低 压 配 电 柜 、 控 制 器 、 附 属 设 备 等 设 施 。3.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维 修是 指 以 保 证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为 目 的 的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3.3 城 市 照 明 亮 灯 率是 指 某 城 市 或 某 区 块 照 明 灯 具 中 正 常 亮 灯 的 数 量 占 该 城 市 或 该 区 块 照 明 灯 具 总 量 的 百 分

    9、比 。3.4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 率 是 指 某 城 市 或 某 区 块 照 明 设 施 中 完 好 的 设 施 数 量 占 该 城 市 或 该 区 块 照 明 设 施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3.5 灯 具 维 护 系 数是 指 照 明 系 统 在 作 业 面 上 产 生 的 平 均 照 度 ( 即 维 持 照 度 ) 与 系 统 新 安 装 时 的 平 均 照 度 ( 即 初 始 照 度 )的 比 值 。3.6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大 修是 指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达 到 一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后 , 通 过 日 常 维 修 已 无 法 满 足 城 市 照 明

    10、亮 灯 率 和 设 施 完 好 率要 求 , 各 类 设 施 故 障 频 繁 、 损 坏 严 重 , 为 保 证 照 明 设 施 正 常 高 效 运 行 , 对 相 应 的 设 施 进 行 批 量 维 修 或 更换 的 养 护 维 修 模 式 。3.7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非 安 全 责 任 事 故是 指 他 人 因 素 ( 如 偷 盗 、 挖 掘 、 撞 车 等 ) 或 不 可 抗 力 ( 如 台 风 、 暴 雨 、 地 震 、 滑 坡 、 地 面 塌 陷 等 ) 造 成 的 照 明 设 施 损 坏 或 人 员 伤 亡 事 件 。3.8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安 全 责 任 事 故是

    11、指 因 对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非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处 理 不 及 时 或 不 正 确 处 理 、 以 及 未 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照 明 设 施安 全 隐 患 , 而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 设 施 损 坏 的 事 故 。4 养 护 质 量4.1 一 般 要 求4.1.1 城 市 功 能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 应 使 道 路 、 人 行 地 道 、 广 场 、 公 园 、 人 行 天 桥 照 明 指 标 符 合 CJJ 45的 要 求 , 隧 道 照 明 指 标 符 合 JTG/T D70/2-01的 要 求 , 高 杆 照 明 技 术 指 标 符 合 CJ

    12、/T 3067 的 要 求 , 配 电箱 柜 、 线 缆 线 路 、 灯 杆 、 接 地 等 符 合 CJJ 89 的 要 求 。 4.1.2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 应 使 得 各 类 指 标 符 合 JGJ/T 163 和 GB 50617 的 要 求 。4.1.3 城 市 照 明 的 灯 具 维 护 系 数 不 得 低 于 0.7。4.1.4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道 功 能 照 明 亮 灯 率 应 达 到 98%, 次 干 道 、 支 路 功 能 照 明 亮 灯 率 应 达 到 96%; 城市 景 观 照 明 亮 灯 率 应 达 到 96%。 DB3301

    13、/T 01652018 3 4.1.5 城 市 功 能 照 明 设 施 完 好 率 应 达 到 96%,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 率 应 达 到 92%。4.1.6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的 经 济 指 标 应 符 合 GB/T 29455 和 JGJ/T 307的 要 求 。4.1.7 从 事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的 单 位 应 依 法 具 备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业 承 包 等 资 质 ,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承 包 养 护 工 程 ; 从 事 城 市 照 明 设

    14、 施 养 护 特 种 作 业 的 个 人 , 应依 法 具 备 相 应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4.1.8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作 业 的 用 电 安 全 , 应 符 合 GB/T 13869 和 GB 26164 的 要 求 。4.1.9 城 市 照 明 专 用 变 压 器 的 维 护 、 检 修 按 照 DL/T 573和 DL/T 1102的 要 求 进 行 。4.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零 配 件 更 换城 市 照 明 设 施 零 配 件 更 换 要 求 见 附 录 A。4.3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外 观4.3.1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在 城 市

    15、照 明 设 施 上 张 贴 、 悬 挂 、 设 置 宣 传 品 和 广 告 的 , 应 按 规 定 加 以 清 理 。 已 经 审 批 的 , 不 能 影 响 照 明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养 护 维 修 , 并 与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及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 保 持 完 好 、整 洁 、 美 观 。4.3.2 应 定 期 对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易 腐 蚀 部 位 进 行 防 腐 处 理 。 路 灯 、 近 人 景 观 灯 和 配 电 箱 柜 等 , 锈 蚀 ( 或油 漆 剥 落 )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10%, 其 他 非 近 人 照 明 设 施 锈 蚀

    16、( 或 油 漆 剥 落 ) 面 积 不 超 过 20%。 灯 杆 、 灯 架 、吊 线 等 受 力 受 压 件 , 以 及 依 附 其 上 的 承 重 螺 丝 等 零 部 件 , 锈 蚀 深 度 不 超 过 10%, 其 他 非 受 力 零 部 件 , 锈蚀 深 度 不 超 过 25%。 锈 蚀 深 度 超 过 要 求 的 零 部 件 , 应 予 以 更 换 。4.3.3 灯 具 出 光 面 不 应 有 明 显 积 尘 、 蛛 网 和 虫 尸 , 擦 拭 前 后 照 度 ( 亮 度 ) 差 不 超 过 30%。 除 灯 具 出 光面 之 外 的 照 明 设 施 其 他 部 位 , 积 尘 厚

    17、度 不 超 过 0.5mm。 清 洗 前 应 关 闭 电 源 。 严 禁 直 接 用 水 冲 刷 灯 具 。4.3.4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标 牌 应 清 晰 完 整 。4.4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时 限4.4.1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单 位 应 做 好 日 常 巡 查 检 修 和 防 盗 工 作 , 及 时 发 现 、 处 理 问 题 , 确 保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a) 景 观 照 明 灯 具 、 主 干 道 的 功 能 照 明 灯 具 应 每 周 至 少 巡 检 一 次 , 次 干 道 、 支 小 路 的 功 能 照 明 灯 具 应 每 月 至 少 巡

    18、检 一 次 ;b) 变 压 器 、 配 电 箱 ( 柜 ) 每 月 巡 检 一 次 ;c) 架 空 线 路 每 半 年 巡 检 一 次 ;d) 地 埋 电 缆 线 路 每 年 巡 检 一 次 ;e) 接 地 装 置 应 在 每 年 的 冬 季 晴 天 时 巡 检 一 次 ;f) 独 立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在 每 年 的 春 季 巡 检 一 次 ;g)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应 每 季 巡 检 一 次 ;h) 集 中 控 制 装 置 、 照 明 节 电 装 置 或 其 他 智 慧 照 明 装 置 每 半 年 巡 检 一 次 ;i)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每 半 年 清 洗 一 次 ,

    19、污 染 严 重 地 段 加 大 清 洁 工 作 频 率 ;j) 光 控 探 头 、 监 控 探 头 每 月 擦 拭 一 次 ;k) 中 、 高 杆 照 明 设 施 的 卷 扬 机 、 钢 丝 绳 、 减 速 箱 、 导 向 滑 轮 等 转 动 部 位 应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 并 添 加润 滑 油 ;l) 主 要 道 路 应 每 年 测 量 一 次 平 均 照 度 ; m) 以 抱 箍 形 式 固 定 在 ( 处 于 生 长 期 的 ) 树 木 上 的 灯 具 , 应 在 每 年 的 6-7月 份 对 树 木 进 行 一 次 松 绑 ,必 要 时 更 换 橡 胶 垫 片 ;n) 设 施

    20、被 盗 频 发 地 段 应 安 排 防 盗 人 员 每 天 巡 查 ; DB3301/T 01652018 4 o) 连 续 高 温 、 台 风 、 雷 雨 或 冰 雪 等 特 殊 自 然 灾 害 性 气 候 , 应 按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进 行 防 火 、防 汛 、 防 台 、 防 雷 、 抗 雪 等 专 项 检 查 , 并 增 加 巡 检 次 数 , 必 要 时 作 临 时 断 电 处 理 。4.4.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故 障 , 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修 复 :a) 单 灯 不 亮 , 2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b) 电 线 裸 露 、 杆 线

    21、 吊 挂 、 灯 具 脱 落 、 灯 杆 倾 斜 、 灯 杆 门 缺 失 、 电 缆 井 盖 缺 失 等 , 应 在 2个 小 时 内完 善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 并 在 24小 时 内 修 复 ;c)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专 用 变 压 器 ( 本 体 损 坏 外 ) 、 配 电 箱 故 障 , 2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d) 发 生 大 面 积 熄 灯 故 障 , 24小 时 内 修 复 ;e) 因 照 明 设 施 被 盗 或 道 路 挖 掘 等 引 起 的 故 障 , 应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并 在 具 备 修 复 条 件 后 3个 工作 日 内 修 复

    22、 ;f) 被 撞 损 的 设 施 (灯 杆 、 箱 变 、 基 础 等 ), 应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在 具 备 修 复 条 件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修 复 ;g) 集 中 控 制 装 置 或 其 他 智 慧 照 明 装 置 损 坏 , 或 控 制 时 间 、 地 点 出 现 差 错 的 , 应 在 24小 时 内 修 复 ; h)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按 时 修 复 的 ,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其 中 , 发 生 c) 、 d) 、 e) 、 f) 中 所 述 情 况 的 , 应 向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书 面 报

    23、备 。4.4.3 数 字 城 管 抄 告 、 市 民 投 诉 等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处 理 完 成 ; 无 法 按 时 完 成 的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延 期 申请 。4.4.4 在 一 个 考 核 周 期 内 ,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故 障 及 时 整 改 率 应 达 到 98%以 上 。4.4.5 集 中 控 制 装 置 或 其 他 智 慧 照 明 装 置 的 有 效 率 ( 照 明 设 施 有 效 控 制 、 数 据 有 效 采 集 ) 应 达 到 99%以上 。4.4.6 城 市 照 明 实 时 监 控 平 台 ( 或 其 他 智 慧 照 明 平 台

    24、) 的 运 行 故 障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恢 复 。4.4.7 对 暂 未 纳 入 集 中 控 制 的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 应 安 装 时 控 装 置 , 并 每 月 调 整 一 次 启 闭 时 间 ; 采 用 其 他自 动 控 制 装 置 的 , 应 内 置 多 套 启 闭 时 间 方 案 , 并 自 动 切 换 。5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大 修 5.1 实 施 条 件5.1.1 单 一 或 多 个 类 别 的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达 到 使 用 寿 命 的 , 或 严 重 影 响 设 施 运 行 安 全 的 , 或 上 一 养 护 周期 ( 一 般 为 一 年

    25、) 的 维 修 率 超 过 60%的 , 可 对 相 应 类 别 的 设 施 进 行 大 修 ; 清 洗 灯 具 后 , 地 面 平 均 照 度 仍低 于 新 装 灯 具 平 均 照 度 的 70%、 并 且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下 限 的 , 可 对 相 应 的 部 件 进 行 大 修 ; 通 过 正 常 的 养 护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仍 无 法 达 到 照 明 效 果 的 , 可 对 局 部 或 整 体 进 行 大 修 。5.1.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大 修 费 用 可 计 入 养 护 费 用 , 在 招 标 合 同 中 注 明 ; 或 者 由 财 政 在 养 护 费 用

    26、 外 立 项 ,单 独 列 支 。5.2 大 修 后 的 设 施 养 护5.2.1 大 修 后 的 设 施 量 、 设 施 参 数 、 设 施 分 布 等 信 息 , 应 以 图 纸 等 形 式 提 供 给 养 护 单 位 。5.2.2 大 修 范 围 内 设 施 的 质 量 保 证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 质 保 期 以 合 同 为 准 , 但 不 得 低 于 两 年 。5.2.3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经 大 修 后 , 应 减 扣 相 应 的 养 护 费 用 ( 即 降 低 养 护 定 额 至 原 定 额 的 50%) , 但 减 扣 期 不 超 过 两 年 。6 城 市 照

    27、明 设 施 养 护 DB3301/T 01652018 5 6.1 安 全 文 明 作 业6.1.1 进 入 养 护 维 修 现 场 的 作 业 人 员 , 必 须 穿 戴 安 全 帽 和 安 全 工 作 服 , 并 穿 着 反 光 背 心 。6.1.2 养 护 维 修 现 场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并 应 根 据 交 通 条 件 , 采 取 围 挡 局 部 封 闭 等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6.1.3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应 避 开 交 通 高 峰 期 , 减 少 对 交 通 的 干 扰 和 影 响 , 影 响 交 通 时 应 由 专 人 疏 导 交 通 。6.

    28、1.4 当 场 无 法 修 复 的 设 施 , 应 对 电 缆 、 灯 杆 等 进 行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 必 要 时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并 尽 快 修复 。6.1.5 鼓 励 采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缩 短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时 间 。6.1.6 应 定 期 对 配 备 的 专 用 工 具 进 行 检 查 , 耐 高 压 工 具 、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及 高 空 作 业 设 备 每 半 年 检 查 一次 , 测 试 仪 器 每 年 校 正 一 次 。6.1.7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用 料 、 机 械 、 工 具

    29、 应 摆 放 整 齐 , 临 时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合 理 。6.1.8 养 护 维 修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作 业 现 场 必 须 设 安 全 监 督 员 。6.1.9 中 、 高 杆 照 明 设 施 升 降 系 统 运 行 时 , 地 面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距 离 灯 杆 5m以 上 , 并 设 置 警 示 隔 离 带 ; 上 灯 盘 检 修 维 护 必 须 2 人 以 上 互 相 监 护 ,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通 讯 设 备 。6.1.10 下 绳 作 业 应 保 证 3 人 以 上 同 时 进 行 , 并 保 证 至 少 1 人 在 上

    30、 方 监 视 、 1 人 在 下 方 监 视 , 监 视 和 作业 人 员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配 备 必 要 的 通 讯 设 备 。6.1.11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不 得 降 低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安 装 的 紧 固 度 ( 包 括 灯 具 内 部 零 件 的 紧 固 度 ) 。6.1.12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不 得 损 坏 建 ( 构 ) 筑 物 主 体 以 及 附 属 绿 化 、 铺 装 等 设 施 。6.1.13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不 得 对 周 边 居 民 产 生 噪 声 和 光 干 扰 。6.1.14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完

    31、成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 并 确 保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开 关 箱 、 检 查 井 等 有 效 关 闭 , 无 虚掩 现 象 。6.2 安 全 事 故 处 理6.2.1 未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的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非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养 护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完 成 安 全 预 处 理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修 复 。6.2.2 发 生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的 ,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养 护 单 位 相 关 责 任 。 6.2.3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的 事 故 , 养 护 单 位 负 责

    32、 人 必 须 到 场 , 查 找 事 故 原 因 , 出 具 事 故 分 析 报 告 并 报 城 市照 明 监 管 机 构 。6.2.4 人 为 破 坏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追 究 行 为 人 相 关 责 任 , 并 作 价 赔 偿 。6.3 设 施 量 变 更6.3.1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 占 用 、 拆 除 、 纳 网 等 , 必 须 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向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办 理 一 定 的变 更 手 续 。 对 未 经 审 批 的 非 法 占 用 、 非 法 拆 除 等 行 为 , 应 及 时 发 现

    33、并 报 告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6.3.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外 接 电 ( 包 括 临 时 接 电 ) 应 在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进 行 , 并 符 合 安 全 用 电 要求 。 外 接 电 部 分 的 安 全 责 任 由 接 电 申 请 人 负 责 。 未 经 审 批 的 非 法 接 电 , 应 及 时 清 理 。6.3.3 对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进 行 报 废 处 理 的 , 应 符 合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程 序 。 鼓 励 对 老 旧 灯 具 、 灯 杆 及 电 缆 等零 配 件 进 行 重 复 利 用 。 确 实 无 法 重

    34、复 利 用 的 零 配 件 , 其 处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环 保 要 求 。6.4 树 枝 修 剪 6.4.1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距 离 标 准 、 影 响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的 树 木 , 由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与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部 门协 商 后 修 剪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树 木 严 重 危 及 照 明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的 ,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并 通 知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 DB3301/T 01652018 6 6.4.2 对 因 树 木 遮 挡

    35、 形 成 照 明 暗 区 的 路 段 , 由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与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协 商 后 , 由园 林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纳 入 年 度 修 剪 计 划 , 定 期 进 行 树 枝 修 剪 。6.5 台 账 和 数 据 保 留6.5.1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单 位 应 按 标 准 建 立 和 妥 善 保 管 原 始 台 账 , 并 定 期 上 报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a)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日 常 巡 检 维 修 记 录 ( 含 清 洗 、 防 盗 、 架 空 线 路 检 查 等 ) ;b) 城 市 照

    36、明 设 施 养 护 定 期 巡 检 记 录 ( 含 配 电 箱 、 接 地 、 埋 地 电 线 电 缆 、 照 度 ( 或 亮 度 ) 测 试 等 ) ;c)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专 项 巡 检 记 录 ( 含 防 火 、 防 台 、 防 汛 等 ) ;d)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所 需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的 校 验 记 录 ;e)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调 光 记 录 与 用 电 记 录 ;f) 数 字 城 管 抄 告 、 市 民 投 诉 等 处 理 记 录 。6.5.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单 位 应 按 标 准 建 立 和 妥 善 保 管 各 类 技 术

    37、 资 料 , 并 按 月 更 新 , 保 证 资 料 的 完 整性 和 准 确 性 , 定 期 上 报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 a)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占 用 、 拆 除 、 纳 网 等 造 成 的 设 施 量 实 际 变 更 ;b) 上 一 养 护 周 期 内 , 各 单 一 类 别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 维 修 总 量 、 维 修 率 数 据 , 维 修 率 超 过 60%的 区 块或 路 段 列 表 ;c) 养 护 过 程 中 额 外 添 加 的 防 盗 、 加 固 等 设 施 , 应 以 图 纸 形 式 注 明 位 置 、 工 艺 等 要 素 。6.5.3 根

    38、据 养 护 单 位 提 交 的 各 类 数 据 ,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按 月 对 相 应 的 数 据 库 进 行 更 新 , 并 对 相 应的 养 护 费 用 进 行 修 正 。6.5.4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每 周 对 监 控 数 据 进 行 检 查 备 份 。6.5.5 智 慧 照 明 装 置 、 平 台 以 及 不 同 的 软 件 层 级 之 间 的 通 信 协 议 应 符 合 CSA 018或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求 。 采 用 自 定 义 协 议 的 , 协 议 内 容 应 向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开 放 。7 监 管 责 任7

    39、.1 管 理 责 任 7.1.1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照 明 设 施 类 别 、 养 护 标 准 定 期 制 定 年 度 养 护 维 修 计 划 , 报 城 市 照 明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后 组 织 实 施 。7.1.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日 常 养 护 维 修 所 需 的 资 金 , 应 列 入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7.1.3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由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 公 共 部 位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40、应 采 用 市 场化 运 作 。7.1.4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数 据 库 , 推 进 城 市 照 明 的 信 息 化 、 智 慧 化 。7.2 监 督 与 评 价7.2.1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在 城 市 照 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建 立 健 全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维 修 的岗 位 职 责 、 安 全 作 业 、 日 常 巡 查 、 检 查 考 评 、 保 养 维 护 、 应 急 响 应 等 责 任 制 度 , 实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 标 准化 作 业 , 强

    41、化 优 质 服 务 , 保 证 照 明 设 施 的 完 好 和 正 常 运 行 。7.2.2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建 立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 定 期 对 城 市 照 明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考 核 分 析 , 及 时 解决 相 关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 7.2.3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应 建 立 举 报 投 诉 机 制 , 并 与 12345、 12319 热 线 实 行 联 动 ,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各 界监 督 。 DB3301/T 01652018 7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零 配 件

    42、更 换A.1 一 般 要 求A.1.1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更 换 的 灯 具 及 其 他 零 部 件 安 全 性 能 应 符 合 GB 7000.1的 要 求 。 其 中 , 功 能 照 明灯 具 还 应 符 合 GB 7000.203的 要 求 , 投 光 灯 具 还 应 符 合 GB 7000.7的 要 求 , 装 饰 性 灯 串 还 应 符 合 GB 7000.9的 要 求 , 埋 地 灯 具 还 应 符 合 GB 7000.213的 要 求 , 水 池 及 水 下 灯 具 还 应 符 合 GB 7000.218的 要 求 。A.1.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更

    43、换 的 灯 具 及 其 他 零 部 件 的 电 磁 兼 容 性 能 应 符 合 GB 17625.1、 GB 17743和 GB /T 18595的 要 求 。A.1.3 更 换 零 配 件 宜 采 用 与 原 件 同 型 号 规 格 的 产 品 或 采 用 性 能 更 优 的 替 代 产 品 , 不 应 降 低 零 配 件 的 性能 及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 并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 安 全 性 能 。A.1.4 更 改 关 键 零 配 件 技 术 参 数 应 取 得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的 书 面 同 意 , 必 要 时 需 进 行 技 术 论 证

    44、。A.1.5 在 保 证 照 明 效 果 和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鼓 励 在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中 采 用 “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 新 产 品 ” 。A.2 光 源 与 灯 具A.2.1 灯 具 ( 光 源 ) 更 换 前 后 , 应 无 明 显 色 差 ; 对 于 动 态 混 光 灯 具 , 更 换 前 后 灯 具 的 主 要 颜 色 状 态 应 无明 显 色 差 。A.2.2 更 换 后 灯 具 的 光 效 、 显 色 指 数 应 不 低 于 更 换 前 的 灯 具 。A.2.3 如 无 特 殊 要 求 , 更 换 后 灯 具

    45、 的 功 率 应 不 大 于 更 换 前 灯 具 的 功 率 。 A.2.4 更 换 电 容 器 、 镇 流 器 或 驱 动 器 等 零 部 件 后 , 灯 具 的 功 率 因 数 和 电 源 效 率 等 应 不 劣 于 更 换 前 指 标 。A.2.5 更 换 灯 具 反 射 器 、 透 镜 等 光 学 配 件 的 , 应 保 证 配 光 一 致 , 光 学 效 率 不 低 于 更 换 前 的 相 应 配 件 ,眩 光 不 劣 于 更 换 前 指 标 。A.2.6 更 换 灯 罩 、 外 壳 、 表 面 玻 璃 等 零 部 件 的 , 应 保 证 灯 具 IP等 级 、 抗 震 性 能 、

    46、散 热 性 能 、 眩 光 、 表面 强 度 等 不 劣 于 更 换 前 指 标 , 外 观 与 更 换 前 一 致 。A.2.7 对 于 整 体 式 灯 具 , 更 换 前 后 要 保 持 灯 具 外 观 、 配 光 、 仰 角 ( 或 投 光 角 度 ) 一 致 。A.2.8 对 于 模 组 式 灯 具 , 更 换 后 的 散 热 、 光 源 、 电 路 等 模 组 的 性 能 应 不 劣 于 更 换 前 指 标 , 光 源 模 组 的配 光 一 致 , 并 符 合 CSA 016的 要 求 。A.2.9 更 换 后 的 照 明 节 电 装 置 , 节 电 率 应 不 低 于 更 换 前

    47、指 标 , 并 符 合 GB/T 25125或 GB/T 25959的 要 求 。A.3 配 电 箱 柜A.3.1 养 护 过 程 不 得 改 变 配 电 箱 柜 内 原 有 线 路 和 开 关 的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 A.3.2 配 电 箱 柜 内 配 电 线 路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实 时 更 新 线 路 标 示 名 称 。A.3.3 设 施 量 变 化 时 应 对 原 设 计 指 标 进 行 校 验 , 按 规 范 要 求 及 时 更 换 相 应 规 格 或 容 量 的 电 源 、 开 关 等设 备 , 并 保 持 三 相 平 衡 。A.4 电 线 电 缆 D

    48、B3301/T 01652018 8 A.4.1 养 护 过 程 更 换 的 电 线 电 缆 , 应 满 足 使 用 环 境 和 负 荷 要 求 。A.4.2 直 埋 或 保 护 管 中 电 缆 养 护 应 整 体 安 装 或 更 换 , 不 得 在 地 下 增 加 接 头 , 并 应 保 证 埋 地 深 度 。A.4.3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应 保 证 保 护 接 地 和 防 雷 装 置 连 接 可 靠 , 无 锈 蚀 , 性 能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A.4.4 更 换 后 的 接 线 盒 、 防 水 接 头 等 应 达 到 相 应 的 IP等 级 。A.4.5 功 能 照

    49、 明 设 施 和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的 配 电 线 路 必 须 分 开 , 不 得 就 近 混 接 。 DB3301/T 01652018 9 BB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城 市 照 明 亮 灯 率 和 设 施 完 好 率B.1 城 市 照 明 亮 灯 率 和 设 施 完 好 率 问 题 的 界 定B.1.1 亮 灯 率 问 题 是 因 事 故 或 故 障 , 最 终 导 致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缺 亮 、 闪 烁 等 非 正 常 亮 灯 的 问 题 的 总 称 。B.1.2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完 好 率 问 题 是 除 亮 灯 率 问 题 之 外 的 , 导 致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损 坏 、 不 完 整 或 不 整 洁 等问 题 的 总 称 。B.1.3 亮 灯 率 问 题 应 计 入 亮 灯 率 考 核 , 但 因 城 市 道 路 、 桥 梁 、 建 筑 等 灯 具 依 附 其 上 的 建 ( 构 ) 筑 物 施 工 等 不 可 控 因 素 造 成 、 恢 复 亮 灯 时 间 不 确 定 的 问 题 , 向 城 市 照 明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后 , 可 免 于 亮 灯 率 考 核 。B.1.4 常 见 亮 灯 率 和 设 施 完 好 率 问 题 如 表 B.1。 表 B.1问 题 描 述 问 题 分 类 备 注单 盏 或 多 盏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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