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1 DB1507 呼伦贝尔市地方标准 奶牛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w main disease 2020 - 09 - 25发布 2020 - 12 - 25实施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507/ T462020 DB1507/ T46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呼伦贝尔市农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
2、要起草人:余兴邦、邱凯、王巍、王冠玉、田宗民、格根塔娜、那仁满都拉、苏丽伟、王 景顺、邵惠敏、多乐、崔雪。 DB1507/ T462020 0 奶牛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主要疫病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消毒措施、主要疫病的免疫、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 测、引进和运输、驱虫、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奶牛主要疫病的综合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568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T16569 畜禽产品
3、消毒规范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5047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200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8635 -2002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主要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G
4、B/T18635 -2002,定义3.1 3.2 传染 infection 又称感染,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在机体内繁殖,一般可引起机体发生一定反应。 GB/T18635 -2002,定义3.3.1 3.3 DB1507/ T462020 1 免疫 immunity 机体识别和排除抗原性异物,以维护自身的生理平衡和稳定的一种保护性反应,主要通过体液免疫 和细胞免疫两种机制实现。 GB/T18635 -2002,定义4.2 3.4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epizootie situation 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GB/T18635 -2002,定义3.5 3.5
5、预防 prophylaxis 采取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 GB/T18635 -2002,定义4.1 3.6 驱虫 repelling-parasite 应用药物驱除、杀灭宿主动物体内与外界相通脏器中的寄生虫。 GB/T18635 -2002,定义4.6 3.7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 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GB/T18635 -2002,定义5.1.4 3.8 消毒 disinfec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GB/
6、T18635 -2002,定义5.1.6 3.9 防治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对疫病的预防、治疗和其他必要的处理。 GB/T18635 -2002,定义4.3 3.10 DB1507/ T462020 2 疫苗 vaccine 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人 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GB/T18635 -2002,定义2.4.3 4 消毒措施 4.1 卫生消毒 4.1.1 应使用符合NY/T5030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消毒剂。 4.1.2 消毒剂使用方法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1.3 应交替使用消毒
7、药,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4.2 消毒方式 4.2.1 应使用符合NY/T5030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和煤酚,进行 牛舍消毒、棚圈消毒、带牛环境消毒、牛场道路消毒、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和周围场区环境消毒。 4.2.2 应使用符合NY/T 5030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并对工作服、 胶靴进行消毒。 4.2.3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消毒灯,照射至少5 min。 4.2.4 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消毒。 4.3 消毒制度 4.3.1 牛舍周围环境应用2 %火碱或生石灰乳液消毒,每周一次。牛舍周围及内污染池、排粪坑
8、、下 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两次至三次。在牛场大门口、生产区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场 门口的消毒池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4 m,深度达0.3 m,两边为缓坡,消毒液可用3 %火碱或煤酚溶 液,每周更换两次。进入场区或牛舍人员通过的消毒槽加入2 %火碱溶液,每3 d更换一次。 4.3.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牛舍,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至少5 min,工作服 不应穿出场外。与奶牛接触密切的饲养员和放牧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应及 时调出。 4.3.3 每批牛调出后,应彻底清扫牛舍、棚圈,用水冲洗后,进行喷雾或熏蒸消毒。 4.3.4 应定期对分娩栏、补
9、料槽(料桶)、饲料车、兽医用具、助产用具、配种用具、挤奶设备和奶 罐车进行消毒,可用0.1 %新洁尔灭或0.2 %0.5 %过氧乙酸消毒液。 4.3.5 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对奶牛进行接触性操作前,应先将牛的有关部位,如乳房、 乳头、阴门和后躯进行消毒擦拭。 4.3.6 应使用符合NY/T 5030规定的广谱、低毒、对奶牛无刺激性的消毒药,定期对圈舍中的奶牛及 所在环境采取喷雾方式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应避免消毒剂污染到牛奶。 5 主要疫病的免疫 5.1 口蹄疫免疫 5.1.1 奶牛的免疫应符合NY5047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
10、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9.4.1。 DB1507/ T462020 3 5.1.2 应对所有奶牛使用口蹄疫O型- A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奶牛一年免疫三次,结合本地 实际,编制免疫时间表。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 5.1.3 犊牛90d龄时进行初免,间隔一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四个月免疫一次。对怀孕 未免疫的奶牛,产后及时补免并记录。 5.1.4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2 布鲁氏菌病免疫 5.2.1 奶牛不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因布病防控需要免疫的,应报请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5.2.2 经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布鲁氏菌病免疫地区,应科学合理制定
11、与监测相衔接的免疫计划,对新生 和补栏的奶牛应及时补免。 5.2.3 免疫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 5.2.4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3 炭疽病免疫 5.3.1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奶牛,每年应进行一次号炭疽芽胞疫苗免疫。 5.3.2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4 牛出血性败血症免疫 5.4.1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奶牛,每年应进行一次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免疫。 5.4.2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5 牛气肿疽免疫 5.5.1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奶牛,每年应进行一次气肿疽灭活疫苗免疫。 5.5.2
12、 6月龄以下牛接种后,到6月龄时,应再接种一次。 5.5.3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6 其他疫病免疫 5.6.1 其他疫病免疫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6.2 奶牛的免疫应符合NY 5047规定,制定和实施免疫程序,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9.4.1。 5.7 疫苗的保存和使用 5.7.1 应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疫苗,免疫疫苗应来源于兽医主管部门。 5.7.2 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6 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测 6.1 奶牛疫病控制措施 6.1.1 奶牛养殖场(户)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
13、时,应按照本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6.1.2 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立即封锁现场,奶牛养殖场(户)或兽医应按规定向兽医主管部 门报告疫情。 DB1507/ T462020 4 6.1.3 确诊发生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奶牛养殖场(户)应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对牛 群实施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 6.1.4 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奶牛实施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综合性防 治措施,还应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不应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 6.1.5 发生蓝舌病、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时,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6.1.6 发生炭疽时,应
14、焚毁并深埋病牛,并对可能的污染点、饲养用具、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6.1.7 发生疫病时,应选相应的疫苗对疫点及受威胁区的奶牛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1.8 发生疫病时,全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应符合GB/T16569规定。 6.1.9 病死或淘汰奶牛的尸体应无害化处理。 6.2 主要疫病的监测 6.2.1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奶牛养殖场(户)应积极予 以配合。 6.2.2 常规监测的疫病应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其它疫病进 行监测。 6.2.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报告当
15、地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反馈奶牛养殖场(户)。 6.2.4 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70 %的应补免。 6.2.5 病原学监测出现阳性的,应加强防范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6.2.6 母牛在干乳期前15 d作隐性乳房炎检测,在干乳时用有效的抗菌制剂封闭治疗。 7 引进和运输 7.1 奶牛的引进 7.1.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引进奶牛时,进行产地检疫。 7.1.2 应从非疫区引进奶牛,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3 不应从有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奶牛、胚胎、精液。 7.1.4 奶牛引进后应至少隔离饲养30 d,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免疫,确认健康方可混群饲养。 7.2 奶牛的运输
16、 7.2.1 奶牛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审批和检疫,运输车辆运前、运后应彻底清洗消毒。 7.2.2 为了避免长途运输而引起的应激、发病,应在启运前一周添加广谱抗菌药物和抗应激药物。 7.2.3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8 驱虫 8.1 驱(淋)前的准备 8.1.1 奶牛驱虫应安排在春季和秋季进行,视各地情况可适当调整。 8.1.2 驱(淋)前,先小群驱(淋),确认安全后方可全部驱(淋)治。 8.1.3 奶牛驱虫应在清晨,空腹投药;药淋牛应提前饮足水。 8.1.4 实行整群全驱、全淋、不得遗漏。 DB1507/ T462020 5 8.2 驱虫措施 8.2.1 应使用符
17、合NY/T5030规定的驱虫药。 8.2.2 对消化道线虫、绦虫、吸虫进行两次全群驱虫,春秋各一次。春季四月至五月驱虫,秋季十月 至十一月驱虫。消化道线虫可用丙硫苯咪唑驱治,绦虫可用吡喹酮驱治。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应 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8.2.3 对螨一年驱治两次,对蜱在四月至十月分三次进行驱治,也可依据驱治效果调整。常用的药品 有阿维菌素和伊维菌素片剂、针剂、药淋制剂,使用方法及剂量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8.2.4 对牛皮蝇蛆可选择牛体表药淋,在牛皮蝇产卵季节(六月至八月),每月药淋一次。成蝇消失 季节(九月),进行体内驱虫(口服或者注射给药)。对挤出的牛皮蝇幼虫用火焚烧。
18、8.2.5 对犬每年用吡喹酮进行四次至八次驱虫。犬驱虫时应拴养,收集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9 管理措施 9.1 饲养管理 9.1.1 奶牛饲养管理应符合NY/T5049规定。 9.1.2 应有计划地实行划区轮牧制度,保护草场和减少寄生虫反复感染。 9.1.3 不应饮用低洼地带的积水或死水,建立清洁的饮水地点。水质应符合NY5027规定。 9.1.4 病牛应及时隔离治疗,不应混群放牧饲养。 9.1.5 尽量消灭蚊蝇,圈舍粪便应及时清除,粪便定点集中堆积发酵处理,利用生物热杀灭各类虫体 和虫卵。 9.1.6 药淋后的废药液处理应符合GB 18596规定。 9.1.7 病害肉尸及废弃物应无害化处理。
19、 9.2 兽药使用 9.2.1 保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确需使用兽药时,应在执业兽 医指导下进行。 9.2.2 无论临床用药还是在饲料中使用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特别是泌乳期的奶牛,没有 达到休药期的不应挤奶。没有达到休药期的奶牛不应屠宰和上市。 9.2.3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至少包括奶牛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 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 9.2.4 所用兽药应符合NY/T5030规定,不应使用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物。 9.3 奶牛场环境与卫生条件 9.3.1 奶牛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GB/T16568和NY/
20、T388规定要求。 9.3.2 奶牛养殖场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3.3 距离生活用水源地、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畜禽屠宰加工和畜禽交易场所0.5 km以上,其他 畜禽养殖场1 km以上。 9.3.4 应建在土质坚实、透气性好、地势高燥、通风良好、远离噪音、电力供应稳定、交通便利的区 域,不应建在风口处。水源稳定、取用方便,水质应符合NY5027的规定。 DB1507/ T462020 6 9.3.5 奶牛场包括生活办公区、饲草饲料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净道和污道应分设, 并尽可能减少交叉点。粪污处理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间距50 m以上。 9.3.6 场区入口处设有人员消
21、毒室和车辆消毒池。生活办公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位于生产区的上风 向,间距50 m以上。生产区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和更衣室。犊牛舍、育成牛舍、 泌乳牛舍、干奶牛舍、特需牛舍布局合理,保持适当距离,泌乳牛舍靠近挤奶厅。 9.3.7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应严格消毒后方可入场,应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 度。 9.3.8 病牛隔离区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牛舍,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远离生产区。奶牛场 内不应屠宰和解剖牛只。 9.3.9 奶牛场应设有粪污处理设施。病害尸体、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及疫苗瓶、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 医器械及包装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9.4
22、 防疫记录 9.4.1 应建立免疫程序并保存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主要包括奶牛的存栏数、免疫数、补免数、免疫病 种、免疫日期、疫苗种类、疫苗厂家及批号、防疫人员签字。 9.4.2 应建立消毒制度并保存消毒记录。消毒记录主要包括消毒剂种类和名称、消毒日期、消毒频次、 消毒方法、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毒场地及器具、消毒人员签字。 9.4.3 应建立并保存奶牛全部兽医处方和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主要包括病牛编号、发病时间及诊 断、药物名称、给药途径和剂量、疗程、休药期。饲料中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记录药物名称、含量 及休药期。 9.4.4 应建立并保存奶牛场的生产记录,主要包括饲养数量、采食量、配种情况、孕产情况、产奶量、 干奶期、称重记录、进场和出场记录、调入奶牛隔离记录。 9.4.5 以上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