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80 A 18 DB1407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地 方 标 准 DB1407/T 0312021 教育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21 - 03 - 01发布 2021 - 03 - 15实施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07/T 031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申请受理 . 1 6 贷款受理 . 2 7 合同签订与审查 . 5 8 贷后管理 . 5 9 合同变更 . 6 10 本息回收 . 7 11 组织保障 . 8 12 评估
2、改进 . 8 参考文献 . 9 DB1407/T 031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晋中市教育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晋中市教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教育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娜、王炳林、王琪、常晓斌、闫艳林、刘亚伟。 DB1407/T 0312021 1 教育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晋中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总体要求、申请受理、贷款受理、合同签订与审查、 贷后管理、合同变更、本息回收及组织保障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晋中
3、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的要求,“着力加强教育脱贫,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 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充分发 挥助学贷款的教育扶贫、精准扶贫作用。 5 申请受理 5.1 高中阶段预申请 5.1.
4、1 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精准度,减轻各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压力,提高受 理效率,各县资助中心应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学生贷款资格预认定工作。 5.1.2 申请范围 预申请对象是已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或对口升学并经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认定的,具备助学贷款 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预申请对象具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孤残学生;高中学习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职高)任一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含复读一年的 学生),及经高中阶段学校认定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1.3 工作流程 DB1407/T 0312021 2 5.1.3.1 组织开展政
5、策宣传 县级资助中心应组织辖区内高中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开设专题讲 座、张贴海报、印发宣传材料以及播放宣传片等方式使学生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政策、申请条 件、申办流程、贷款发放和还款方式、违约后果等。 5.1.3.2 组织开展高中阶段预申请 指导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将符合预申请范围且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意愿的学生名单加盖学校公 章报送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并导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5.2 建档立卡预申请 5.2.1 基本要求 建档立卡学生预申请是指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贷款预申请。通过开展建档立卡学生预申 请,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精准识别和
6、精准资助,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便捷、顺利地获得国 家助学贷款。 5.2.2 申请范围 建档立卡学生预申请的范围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高中、中职毕业生。 5.2.3 工作流程 5.2.3.1 组织宣传 结合高中阶段预申请工作,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5.2.3.2 获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信息 加强与当地扶贫办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早获取辖区内当年高中、中职毕业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 生的信息和数据。经核查无误后,县级资助中心将这部分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录入(或通过EXCEL 表格导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6 贷款受理 6.1 基本要求 受理过程中,各县级资
7、助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加强资料审查,核对有关 信息,做到尽职尽责。 6.2 贷款政策 6.2.1 贷款对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 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6.2.2 贷款条件 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DB1407/T 0312021 3 b)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c)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 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 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
8、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d)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e) 经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 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f)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2.3 共同借款人条件 a) 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b)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 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c)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d)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
9、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e)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f) 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 共同借款人。 6.2.4 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 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 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 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
10、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 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6.2.5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6年,最长不超过 22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6.2.6 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6.2.7 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6.2.8 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5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 本金。 6.3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1、 DB1407/T 0312021 4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 a) 农村低保、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b)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c) 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d) 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e)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f)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g)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经济困难家庭; h)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阶段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对于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要参照
12、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 由学生提供含本人承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予以认定。 6.4 受理准备 6.4.1 现场宣传 6.4.1.1 应在贷款受理场所通过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派发宣传材料、滚动播出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宣传片等方式,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知识的宣传。 6.4.1.2 经办人应充分利用现场受理过程中能够面对面接触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机会,加强诚信 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和助学贷款政策,提高学生还款意识,把防范风险工作前移至贷款受理阶段。 6.4.1.3 应做好受理应急预案和舆情监控工作,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对于难以解
13、决 的问题应第一时间上报省市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避免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产生负面 影响。 6.4.2 系统准备 做好“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调试和准备工作,确保用户能正常登录,动态口令牌(或U盾数字 证书)在有效期内,合同打印、信息录入和文件下载等功能使用正常。 6.5 申请审查 应组织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并负责对贷款申请提出初审 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a)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条件; b)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 c)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告知材料真实性承诺的责任; d) 首次贷款的学生是否通过高中预申请或家庭经济困难资
14、格认定; e) 申请表信息是否准确无误且与系统信息一致。 6.6 首贷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以下申贷手续: a) 出示以下材料: 1)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DB1407/T 0312021 5 2)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3) 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4) 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b) 提交以下材料: 1) 通过高中阶段预申请的借款学生,提交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 请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借款学生,除需提交由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
15、请表原件还需提交含借款学生承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2) 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3)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6.7 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a) 出示材料: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b)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7 合同签订与审查 7.1 合同签订 7.1.1 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负责组织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7.1.2 借款合同签订后,县级资助中心应向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告知如下事
16、项: a) 认真阅读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 明,提醒学生入学后及时向高校资助中心上交受理证明用于录入回执信息。 b) 借款合同经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通过生效后,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 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提醒学生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 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7.2 组织公示 在合同签订后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借款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县级资助中心公布统一 的投诉意见电话,对公示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谢绝其 贷款申请。 7.3 汇总上报
17、高校录入回执后,县级资助中心应将当年的借款合同签订情况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汇总 上报省级资助中心,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至省级资助中心。 8 贷后管理 8.1 联系制度 DB1407/T 0312021 6 8.1.1 要与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和沟通制度,了解借款学生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等情 况。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级资助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催收阶段的联系频度应为每月不 少于1次。 8.1.2 发现借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明 材料,并向省资助中心报告,申请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金代偿。 8.1.3 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
18、学生,应及时向分行申请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 回收贷款等措施。 8.1.4 应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学生,了解其所在家庭的脱贫进展。 8.2 征信管理 8.2.1 征信工作 如遇到借款学生对其个人征信信息表示异议的,应首先核实异议是否属实。如异议属实,应协助借 款学生对错误信息进行变更,告知分行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及时纠正征信信息错误;如异议不属实, 应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 8.2.2 非恶意逾期情况证明 借款学生直接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时,县级资助中心应认真核实,将情况提交 分行审核。分行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开具证明。若分行审核未通过,可由县级资助中心告知借款学生。
19、9 合同变更 9.1 基本要求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变更。 9.2 就学信息变更 由于借款学生录入错误,或因其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 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信息进行修改时,可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 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要按照相关 规程,认真核实办理。 9.3 还款计划变更 已由县级资助中心完成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 还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
20、变更手续,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复核并提交开发银行核准后由县级资助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9.3.1 账户信息变更 原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续贷或因其它原因需变更个人账户的,将其代理结算行个人账户统 一变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 9.3.2 身份信息变更 DB1407/T 0312021 7 借款人由于录入有误、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 9.3.3 共同借款人变更 借款学生因更换共同借款人,需要对共同借款人进行变更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10 本息回收 10.1 基本要求 每年的1月1日以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据辖区内本年生
21、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收金额,制定回 收计划。原则上,应在1月31日前确定当年的本息回收计划。 10.2 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10.2.1 通过代理结算行回收的贷款,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及时导出扣款明 细表,于指定扣款日(通常为每月20日)之前交至代理结算行,做好扣款准备工作。代理结算行完成 扣款后,县级资助中心应及时取回扣款结果,按照格式要求整理好扣款文件后上传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 系统中。 10.2.2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联渠道回收的贷款,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 关注学生账户余额及预还款情况,对余额不足可能造成逾期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学生还款。 10.
22、2.3 县级资助中心应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还款数据录入工作,并确保助学 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还款数据的准确性,以免影响学生的信用记录。 10.3 指导学生提前还款 借款人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后,经办人应于当日将提前还款申请信息录入助学贷款信 息管理系统,或告知学生使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自行录入申请信息。已安装POS机的县级资助中心也可 以帮助借款人通过POS机申请提前还款。 10.4 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 10.4.1 基本要求 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 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
23、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 提高贷款回收率。对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或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 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催收,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 10.4.2 拨打催收电话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在完成电话催收的当天,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导出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打印后签字归档。具备条件的县级资助中心,可对催收电话进行通话录 音并保存。在通话时应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清楚指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拖欠本息情况并告知违 约后果以及还款方式。 10.4.3 挂号信方式寄送逾期通知书 DB1407/T 0312021
24、 8 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在信封正面标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按照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学生通讯地址寄送。寄送后,应将“寄件人联”以及已送达借款人的凭据(如 送达回执)归档并留存;通过当面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应取得签收回执后并归档留存。如借款人拒 绝签收的,应请求借款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加盖其公章后归档 留存。 10.4.4 委托律师事务所寄送律师函 若借款学生具备还款能力但仍然无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且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 企业或大中型私营企业的正式员工,县级资助中心可将这部分借款学生信息汇总上报至省分行。分行可 委托合作律师事
25、务所向其寄送律师函进行催收。 11 组织保障 11.1 基本要求 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学生资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办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的县级行政区,应成立县级资助中心,加强资助中心机构建设。 11.2 办公场所和设备 县级资助中心应具备独立的、满足助学贷款业务需求的办公场所。选址要求:交通便利,位置合适, 场地开阔,基础设施和地址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根据山西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标 准化建设要求,县级资助中心依据县域人口数办公用房分别为30、60、80平方米以上、档案室分别为 20、30、40平方米以上。应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工作必需
26、的设施设备和具备 开通使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条件和相关设备。 11.3 人员配备 依据相关规定及省中心对生源地贷款工作考核细则,县级资助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人 员编制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原则上从事助学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 与新生录取规模的比例应高于1:500,或根据山西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县级 资助中心依据县域人口数分别达到4、5、6人以上。且熟悉助学贷款政策和业务操作。 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或参照关于规范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生和志愿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教助字201
27、94号)文件执行。 11.4 办公经费 县级政府应落实对县级资助中心的经费保障。县级资助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县级教育 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 12 评估改进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贷款业务。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助学贷款工 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并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DB1407/T 0312021 9 参 考 文 献 1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 14号) 2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18196号) 3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印发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 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08号) 4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晋教助20181号) 5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2019 版)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