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060 CCS J 98 备案号:78040-2021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9492020 代替 DB63/T 949-2011、DB63/T 950-2011、DB63/T 951-201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20 - 12 - 09 发布 2021 - 01 - 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3/T 9492020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机构、人 员设置和管理职责 . 4 5 使用管理 . . 6 6 定期检验 . . 10 7 水(介
2、) 质处理定期检验 . . 12 8 定期能效测试 . . 12 9 隐患排查治理 . . 13 10 应急管理 . . 13 11 事故报 告与处理 . . 14 附录 A (资料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15 附录 B (资料性)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16 附录 C (资料性) 锅炉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 17 附录 D (资料性)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 . 30 附录 E (规范性) 锅炉水质指标要求 . 31 附录 F (资料性) 锅炉事故及运行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 35 DB63/T 949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3、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63/T 949-2011锅炉安 全使用管理规范、DB63/T 950-2011锅炉安全使用工作规 范和DB63/T 951-2011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操作规程。本 文件以DB63/T 949-2011为主,整合DB63/ T 950-2011和DB63/T 951-20 11的部分内容,与DB63/T 949-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 技 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3.7)、“检验机构”(见3.8)、“锅炉主要负责 人”(见3.7)、“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见3.1 1)、“安装”(
4、见3.13)、“锅炉水(介) 质处理检验” (见3.17)、“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见3.18)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安全监察”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9); 增加了“机构设置”(见4.1)、“人员设置”(见4.2)的规定; 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见4.3); 增加了“人员岗位职责”(见4.4); 更改了“使用管理”的内容(见第5章,2011年版的第5章、第6章); 增加了“定期检验”的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的规定(见第7章); 增加了“定期能效测试”的规定(见第8章); 增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见第9章); 更改了“应急管理”的
5、内容(见第10章,2011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内容(见第11章,2011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录A); 增加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录B); 增加了“锅炉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录C); 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D); 增加了“锅炉水质指标要求”(见附录E); 增加了“锅炉事故及运行异常情况应急处理”(见附录F)。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省特 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涛、常青、张里玉、徐刚、铁
6、娟、汪家斌、李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63/T 949-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DB63/T 950-2 011、DB63/T 951-2011的内容。 本规范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DB63/T 9492020 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机构、人员设置与管理职责、使用管理、定期检验、水(介)质 处理定期检验、定期能效测试、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与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
7、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3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TSG 08、TSG G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锅炉(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8、)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3.2 锅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 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 ,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DB63/T 9492020 2 3.3 安全附件 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
9、水装置等。 3.4 安全保护装置 包括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超压报警和联锁、超温联锁、热水锅炉循环泵联锁保护装置及旁 通水路、锅炉点火控制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防爆门、膨胀指示器和蒸汽锅炉省煤器再循环管等。 3.5 监督检验 在锅炉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 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注: 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3.6 定期检验 对在用的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 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3.7 特种
10、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3.8 检验机构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3.9 使用单位 具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单位( 注1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 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锅炉实际使用管理者。锅炉属于共有的,共有人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 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注: 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 户等。 3.10
11、锅炉主要负责人 DB63/T 9492020 3 锅炉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 3.1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包括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 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3.12 锅炉作业人员 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工业锅炉司炉人员、锅炉水处理人员需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 3.13 安装 锅炉本体及其附属系统的就位、调试。 3.14 改造 锅炉受压部件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 3.15 重大维修 更换、挖补主要受压元件;受热面管子更换数量大于该受热面管(其分类为水冷壁、对
12、流管束、过 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3.16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锅炉,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 销的过程。 3.17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分为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其中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 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 3.18 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 包括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和锅炉及 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 DB63/T 9492020 4 4 机构、人员设置和
13、管理职责 4.1 机构设置 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 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4.2 人员设置 4.2.1 安全管理员 4.2.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 b)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 台)的。 4.2.1.2 除 4.2.1.1 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锅炉安全使用的责任主
14、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2.2 节能管理人员 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节能管理人员。 4.2.3 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持证的锅炉作业人员(工业锅炉司炉人员应取得G1项资格证书、锅炉水处理人 员应取得G3项资格证书),并且在锅炉使用时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4.3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负责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b) 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与锅炉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审核(审批)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c) 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d) 负责
15、本单位锅炉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等前期工作的监督或管理,及使用、改造、维修、 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e) 组织开展本单位锅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f) 承担节能管理职责,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g) 编制锅炉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落实; h) 对发现的锅炉隐患实施整改治理; i) 制定本单位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j) 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组织本单位锅炉事故的救援。 k) 需要明确的其它职责。 4.4 人员岗位职责 4.4.1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其单位所使用的锅炉安全节能负总责,是本单位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DB63/T 9492020 5 4.4.2 安
16、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的安全使用; b)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c) 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锅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d) 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e) 对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f)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g) 当安全管理员报告锅炉存在事故隐患应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锅炉的决定,并且及时 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4.4.3 安全管理员岗位
17、职责 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组织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b)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c) 组织制定锅炉操作规程; d) 组织开展锅炉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 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f) 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g) 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h) 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及时报告本单 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i) 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4.4 节能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节能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负责宣传贯
18、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b) 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 c) 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d) 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 e) 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 f) 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4.4.5 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严格执行锅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b)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c)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d)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e)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 特种设备
19、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DB63/T 9492020 6 g) 锅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 5 使用管理 5.1 采购 5.1.1 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锅炉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锅炉; 严禁购买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锅炉;所采购的锅炉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购置旧锅炉的,应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 明、
20、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5.1.2 购置进口锅炉,其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质 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进口锅炉产品, 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时,监检机构应出具监检证书。 5.2 安装 5.2.1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锅炉安装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 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2.2 使用单位应在锅炉安
21、装前督促安装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接受检 验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5.2.3 锅炉安装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 5.2.4 使用单位应在锅炉安装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锅炉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 5.2.5 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场所内开展的锅炉安装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5.3 使用登记 5.3.1 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3.2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锅炉,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 登记。 5.3.
22、3 锅炉应按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5.3.4 D 级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5.4 变更登记 锅炉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 明(参见附录A),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 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锅炉,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5.5 移装 5.5.1 锅炉移装前,使用单位应确保锅炉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5.2 移装前须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5.5.3 移装锅炉投运前应进行内部检验; DB63/T 9492020 7 5.5.4 移装锅炉的安
23、装应按照本规范 5.2 的要求进行; 5.5.5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督促移装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5.6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 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 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 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5.5.7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 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
24、登记证变更证明(参见附录 A);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 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参见附录 A)、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 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5.5.8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移装变更: a) 已经报废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 b) 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c) 无锅炉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 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 无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报告、验
25、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5.6 改造和维修 5.6.1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从事锅炉改造、修理等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 并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6.2 锅炉使用单位应督促从事改造、重大修理等活动的单位在施工前办理告知手续,并接受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5.6.3 锅炉改造、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的改造和重大修理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 效变化时,应由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 状况没有降低。 5.6.4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
26、从事锅炉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5.7 报废 5.7.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锅炉,应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 消除该锅炉的使用功能。 锅炉报废时, 使用单位应填写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参见附录 B) , 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5.7.2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 托或者授权文件。 5.7.3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锅炉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 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
27、者注销相关锅炉。 5.8 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 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录B),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到使用登记机关 办理启用手续。停用时间1年以上的,应在运行前进行内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DB63/T 9492020 8 5.9 档案管理 5.9.1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锅炉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5.9.2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使用登记证;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c) 锅炉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 质量证明书)、
28、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等; d) 锅炉改造、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f)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 锅炉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h) 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i) 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j) 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 k)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5.9.3 锅炉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锅炉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5.9.4 使用单位应在锅炉
29、使用地保存上述 a)、b)、e)、f)、g)、h)、i)、j)、k)规定的资料的原件或 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5.10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 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 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b) 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c) 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d)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 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正
30、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e)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f) 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g)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h) 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5.11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a)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b)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c) 交接班记录;
31、DB63/T 9492020 9 d)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e)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f)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 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h) 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5.12 维护保养 5.12.1 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锅炉始 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12.2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5.13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5.13.1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作业人员定
32、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 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锅炉安全操作要求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 作业。 5.13.2 编制锅炉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实施单位、方式内容、培训对象、 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及达到的预期效果等项内容;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培训计划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修改和完善培训计划。 5.13.3 定期收集和分析员工的培训需求,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锅炉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作业 证的有效性。 5.13.4 应建立锅炉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和教育档案,
33、内容至少包括: a) 安全培训计划; b) 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c) 安全培训考核后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记录; d) 新职工安全教育档案; e) 锅炉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档案; f)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档案。 5.14 节能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 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a)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b) 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c) 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正确选用燃料; d) 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e) 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f) 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34、g) 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 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5.15 锅炉水(介)质处理 DB63/T 9492020 10 5.15.1 锅炉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并 且严格执行,确保水(介)质的质量符合要求。 5.15.2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等配备相应的锅炉水处理作业 人员。 5.15.3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G5001 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 锅炉不应投入运行。水处理系统运行应符合以下要
35、求: a) 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b) 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c) 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够回收进入锅炉。 5.15.4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常规化验的频次要求如下: a)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4.2MW 的热水锅炉,每 4h 至少进行 1 次分析; b)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但是小于 4t/h 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7MW 但是小于 4.2MW 的热水锅炉,每 8h 至少进行 1
36、 次分析; c) 其他锅炉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d) 当水汽质量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化验频次。 5.15.5 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结果以及必要时采取的措施应记录并且存档。工业锅炉常规化验项目 一般为硬度、碱度、PH,有除氧要求时还应检测给水溶解氧含量,采用磷酸盐做防垢剂时还应检测锅水 磷酸根含量,对于蒸汽锅炉还应检测给水和锅水氯离子含量并且计算排污率。 5.15.6 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锅炉的水质应符合附录 E 规定。 5.16 锅炉清洗 5.16.1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锅炉清洗。 当水垢或锈蚀达到以下程 度时应采用化学方法进行清洗: a) 锅炉受热面被
37、水垢覆盖 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 1mm 以上; b) 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5.16.2 使用单位不得以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 5.16.3 使用单位应督促清洗单位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前, 应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的 申请。 6 定期检验 6.1 通用要求 6.1.1 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制度开展自行检查工作,定期检验应在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1.2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 验和水(耐)压试验。 6.1.3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 1 个月向检
38、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6.2 检验准备 6.2.1 一般要求 DB63/T 9492020 11 进行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并做好检验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提供有关辅助性的准备工作。 6.2.2 资料准备 资料准包括以下内容: a) 锅炉使用登记证; b) 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c) 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d) 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e) 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
39、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 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 f) 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g) 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h) 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i)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j) 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k) 锅炉作业人员(包括司炉、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和锅炉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 l)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m)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6.2.3 检验现场准备 6.2.3.1 内部检验 内部检验现场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a) 对锅炉的风、烟、水、
40、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示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 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b) 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c) 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 换气,充分冷却; d) 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有安全锁; e)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f) 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6.2.3.2 外部检验 做好锅炉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在外部检验过程中,派专人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6.2.3.3 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现场准备工作包括
41、以下内容: a)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 料供应管道以及烟风管道; b)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安全阀、水位表以及有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特别是排污阀、排气阀等) 不参加水(耐)压试验的部件; DB63/T 9492020 12 c) 参加水(耐)压试验的管道,其支吊架定位销应安装牢固; d) 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需要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 利于观察; e) 搭设检查需要的脚手架、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有安全锁; f) 准备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g) 在锅炉上至少装设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
42、盘刻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 1.5 倍-3 倍,最 好为 2 倍,精确度等级不低于 1.6 级,表盘直径一般不小于 100mm; h) 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上升; i) 试验介质应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 部代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 25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体; j) 升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充满试验介质,不得残留气体; k) 试验现场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试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场。 6.3 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处理 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
43、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 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 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7 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7.1 水(介)质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 检验。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7.2 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a) 新安装的锅炉应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水汽质量检验, 投入运行后的工业锅炉每半年至少 进行一次(连续两次合格的,每年一次)水汽质量检验; b)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式,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
44、率大于或者 等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每年进行一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 c) 工业锅炉必要时参照电站锅炉进行内部化学检验; d) 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8 定期能效测试 8.1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 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8.2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8.3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 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
45、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 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8.4 锅炉使用单位应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及其 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 TSG G0003。 DB63/T 9492020 13 9 隐患排查治理 9.1 隐患排查 9.1.1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设备运行特点,对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的规定和风险防控措施要求,编制本单位锅炉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可参考附录 C),制定年度锅炉隐 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
46、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 等。 9.1.2 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遵循可追溯性原则,可根据锅炉使用情况和自身管理要求设计记录 格式,应包含检查人员、检查日期、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 施等信息。 9.1.3 使用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锅炉隐患(包括自查、政府部门检查、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时发现的隐患)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 D)建立台账。 9.2 异常情况处理 9.2.1 锅炉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可参考附录 F),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9.2.2 使用单位应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锅炉及时进行全面检查, 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 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 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