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20A 00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61/T 1327.2 2020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第 2部 分 :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技 术 要 求 Mandatory approval 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Part2: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field test and assessment 2020 -05- 20发 布 2020- 06-20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61/T 1327.22020 I 目 次前 言 . II1
2、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评 审 组 及 职 责 .15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原 则 .26 考 核 要 求 .2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相 关 记 录 表 . 5 DB61/T 1327.22020 II 前 言DB61/T 132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目 前 分 为 以 下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评 审 指 南 ; 第 2 部 分 :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技 术 要 求 ; 第 3 部 分 : 设 备 检 定 和 校 准 结 果 确 认 要 求 ; 第 4
3、部 分 : 设 备 期 间 核 查 要 求 ; 第 5 部 分 :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编 制 规 范 。本 部 分 为 DB61/T 1327的 第 2部 分 。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部 分 由 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陕 西 省 质 量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 陕 西 省 地 质 矿 产 实 验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 陕 西 省 产 品 质量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 、 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西 安 高 新 区
4、中 凯 环 境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陕 西 华 邦 检 测 服务 有 限 公 司 、 陕 西 省 能 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所 、 西 安 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院 、 渭 南 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所 、陕 西 通 标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洁 、 熊 英 、 魏 宁 、 李 小 寒 、 王 慧 芳 、 牟 乃 仓 、 许 锋 、 张 耀 武 、 白 桂 芝 、 刘 宏 、雷 超 、 刘 耕 典 、 苏 美 冬 。本 部 分 由 陕 西 省 质 量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本 部
5、分 首 次 发 布 。联 系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 陕 西 省 质 量 认 证 认 可 协 会电 话 : 02987290790、 02987291424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西 五 路 68号邮 编 : 710006 DB61/T 1327.22020 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第 2 部 分 :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技 术 要 求1 范 围DB61/T 1327的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中 评 审 组 及 职 责 、 现 场 试 验考 核 原 则 和 考 核 要
6、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的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2465 化 学 分 析 方 法 验 证 确 认 和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要 求DB61/T 1327.1 检 验 检 测 机
7、 构 资 质 认 定 第 1部 分 : 评 审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DB61/T 1327.1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报 告 验 证 report verification通 过 核 查 试 验 报 告 ( 练 兵 报 告 ) 及 原 始 记 录 , 对 报 告 的 完 整 性 、 规 范 性 和 准 确 性 进 行 的 验 证 。3.2 盲 样 blind sample 考 核 评 价 检 测 水 平 的 一 种 未 事 先 告 知 检 测 者 参 考 值 的 样 品 。3.3 见 证 试 验 witness test在 评
8、审 人 员 观 察 下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按 分 析 方 法 规 定 的 步 骤 进 行 的 试 验 。注 : 见 证 试 验 可 分 为 全 过 程 考 核 、 部 分 过 程 考 核 、 加 速 过 程 考 核 。3.4 操 作 演 示 operational demonstration在 评 审 人 员 观 察 下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进 行 全 流 程 的 操 作 说 明 。4 评 审 组 及 职 责 4.1 评 审 组 按 DB61/T 1327.1 中 的 要 求 组 建 。 DB61/T 1327.22020 2 4.2 评 审 组
9、长 对 现 场 考 核 计 划 、 实 施 及 结 果 评 价 、 现 场 盲 样 考 核 的 有 效 性 ( 盲 样 选 择 及 结 果 评 价 ) 负责 。4.3 评 审 组 成 员 负 责 对 相 关 领 域 的 能 力 确 认 负 责 。5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原 则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应 公 平 、 公 正 、 客 观 、 规 范 。6 考 核 要 求6.1 基 本 要 求现 场 试 验 应 选 择 重 点 参 数 , 并 做 到 产 品 大 类 全 覆 盖 、 技 术 方 法 全 覆 盖 、 关 键 设 备 全 覆 盖 、 关 键 技 术 人 员 全 覆 盖 、 试 验 场
10、 所 全 覆 盖 , 考 核 参 数 选 择 及 比 例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首 次 评 审 、 扩 项 评 审 的 考 核 参 数 , 宜 不 少 于 申 请 参 数 的 30 %;注 : 评 审 组 长 可 根 据 被 评 审 机 构 的 规 模 、 申 请 参 数 的 多 少 酌 情 减 少 试 验 考 核 比 例 。b) 复 查 评 审 或 复 查 +扩 项 的 试 验 考 核 参 数 , 宜 不 少 于 申 请 参 数 的 20 %;c) 报 告 验 证 和 操 作 演 示 的 比 例 不 宜 大 于 现 场 考 核 参 数 的 30 %,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11、 况 下 , 应 尽 可 能安 排 盲 样 考 核 。d) 多 实 验 场 所 评 审 的 , 按 评 审 场 所 分 别 填 写 。6.2 考 核 方 式评 审 人 员 应 根 据 被 评 审 机 构 情 况 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考 核 方 式 :a) 盲 样 考 核 ;b) 人 员 比 对 ;c) 报 告 验 证 ; d) 操 作 演 示 ;e) 仪 器 比 对 ;f) 样 品 复 测 ;g) 加 标 回 收 ;h) 见 证 试 验 。注 :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宜 涵 盖 上 述 考 核 方 式 。6.3 考 核 准 备6.3.1 2 年 内 检 验
12、检 测 机 构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计 划 获 得 满 意 结 果 的 参 数 , 机 构 所 申 请 的 产 品 标 准 /方 法 标 准未 增 加 、 关 键 设 备 、 主 要 人 员 未 发 生 变 化 , 可 不 纳 入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计 划 , 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需 提 前 告 知 评审 组 。6.3.2 评 审 组 长 根 据 评 审 组 成 员 的 专 业 领 域 就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参 数 进 行 分 工 , 宜 在 现 场 考 核 前 5个 7 个 工 作 日 将 被 评 审 机 构 的 申 请 书 电 子 版 发 给 评 审 组
13、成 员 , 由 评 审 组 成 员 按 要 求 分 别 编 制 相 关 类 别 ( 产 品 /项 目 /参 数 )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表 ( 见 表 A.1) , 并 在 现 场 考 核 前 3 个 5 个 工 作 日 报 评 审 组长 , 同 时 提 交 现 场 盲 样 考 核 计 划 表 ( 见 表 A.2) 。6.3.3 评 审 组 长 应 对 评 审 人 员 提 交 的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表 、 现 场 盲 样 考 核 计 划 表 进 行 汇 总 或调 整 , 并 负 责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的 准 备 和 交 接 。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14、 目 表 宜 提 前 2 个 3 个 工 作 日 告 知 DB61/T 1327.22020 3 被 评 审 机 构 , 并 在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前 1 个 2 个 工 作 日 向 被 评 审 机 构 发 放 盲 样 , 填 写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样 清 单 ( 见 表 A.3) 。6.4 考 核 工 作 程 序6.4.1 评 审 人 员 应 确 定 试 验 样 品 , 填 写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样 品 委 托 单 , 商 定 完 成 时 限 及 现 场 试 验 结 果 提 交内 容 。6.4.2 现 场 参 观 时 , 评 审 人 员 应 根 据 评 审 组 分 工 关
15、 注 相 关 产 品 /参 数 的 检 验 检 测 环 境 、 仪 器 设 备 和 标 准物 质 的 有 效 性 。6.4.3 当 发 现 仪 器 设 备 、 标 准 物 质 、 环 境 条 件 不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要 求 时 , 应 终 止 相 关 参 数 的 现 场 试验 考 核 , 并 不 予 确 认 其 相 关 检 验 检 测 能 力 。6.4.4 对 未 安 排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的 参 数 , 评 审 组 应 通 过 对 人 员 、 场 所 环 境 、 设 备 设 施 、 方 法 确 认 或 验 证 、样 品 处 置 、 原 始 记 录 、 结 果 报 告 等
16、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进 行 确 认 。6.4.5 盲 样 考 核 试 验 结 束 后 , 被 评 审 机 构 应 填 写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结 果 报 告 ( 见 表 A.4) , 并 由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签 字 加 盖 本 机 构 公 章 后 交 评 审 组 长 。 评 审 组 长 确 认 并 反 馈 盲 样 考 核 结 果 。6.4.6 加 标 回 收 试 验 考 核 应 在 评 审 人 员 的 监 督 下 由 被 评 审 机 构 人 员 独 立 完 成 , 评 审 人 员 记 录 加 标 浓 度和 加 标 量 等 关 键 信 息 , 被 评
17、 审 人 员 向 评 审 组 提 交 原 始 记 录 , 评 审 人 员 计 算 加 标 回 收 率 。6.4.7 现 场 试 验 完 成 后 , 被 评 审 机 构 应 按 商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原 始 记 录 。 现 场 试 验 记 录 至少 应 包 括 :a) 检 验 检 测 委 托 单 ;b) 样 品 流 转 单 ;c) 检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d) 质 量 控 制 记 录 (如 适 用 )。注 : 报 告 验 证 和 操 作 演 示 不 需 要 提 交 现 场 试 验 记 录 。6.5 考 核 结 果 评 价 及 应 用6.5.1 化 学
18、定 量 分 析 方 法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应 符 合 GB/T 32465 中 的 要 求 , 盲 样 检 测 结 果 与 其 标 准 值 的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10%; 当 盲 样 标 准 值 及 不 确 定 度 与 其 标 准 值 的 偏 差 大 于 10%, 其 检 测 结 果 不 应 超 过 标 准 值的 不 确 定 度 范 围 。 对 于 特 征 参 数 为 微 量 或 痕 量 的 盲 样 , 其 检 测 结 果 与 接 受 参 考 值 之 间 的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表1 的 要 求 。 表 1 定 量 方 法 的 最 低 正 确 度 要 求浓 度 水 平 /(
19、g/kg) 范 围 %10 -50 20-30 20-20 106.5.2 若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供 了 相 关 分 析 方 法 的 不 确 定 度 , 也 可 以 用 En 值 的 判 定 规 则 判 定 检 测 结 果 是否 为 可 接 受 的 满 意 结 果 。 当 |En|1, 其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 En 值 按 公 式 ( 1) 计 算 : 22 reltab ptin UU XXE .(1)式 中 : DB61/T 1327.22020 4 Xi盲 样 的 检 测 结 果 ;Xpt盲 样 的 标 准 值 ;Utab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相 关 分 析 方 法
20、的 不 确 定 度 ;Urel盲 样 标 准 值 的 不 确 定 度 。6.5.3 定 性 特 征 参 数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按 以 下 类 型 分 别 判 定 :a) 按 类 别 或 标 称 尺 度 报 告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当 提 供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与 指 定 结 果 不 吻 合 时 , 其 能 力 不予 确 认 ;b) 根 据 对 物 品 的 观 察 和 判 断 , 或 由 特 性 测 量 过 程 中 的 响 应 大 小 、 强 弱 , 报 告 某 特 性 是 否 存 在 , 检验 检 测 结 果 只 有 两 种 , 即 有 或 无 、 是 或 否
21、、 阳 性 或 阴 性 、 检 出 或 未 检 出 。 这 种 二 元 式 的 判 定 可依 据 定 性 测 定 结 果 , 当 待 测 特 性 的 响 应 值 低 于 检 出 限 , 则 视 为 该 特 性 “未 检 出 ”或 “无 ”; 当 提供 的 判 定 结 果 与 指 定 结 果 不 吻 合 时 , 其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c) 特 性 按 定 序 标 尺 报 告 结 果 , 次 序 按 测 量 时 响 应 值 的 高 低 依 次 排 序 , 当 判 定 结 果 与 指 定 结 果 不 吻合 时 , 其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 6.5.4 人 员 比 对 、 方 法 比 对
22、 、 仪 器 比 对 、 样 品 复 测 , 其 检 测 结 果 的 复 现 性 , 超 出 了 相 关 标 准 方 法 的 重复 性 限 或 再 现 性 临 界 差 、 相 关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相 对 偏 差 允 许 限 、 相 关 行 业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之 一 时 , 相关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6.5.5 比 对 试 验 重 复 性 测 量 次 数 不 相 同 时 , 计 算 比 对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之 差 的 临 界 值 ( CD) , 以 判 定检 测 结 果 是 否 为 可 接 受 的 满 意 结 果 。 当 |y1-y2|CD,
23、其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 临 界 值 CD按 公 式 ( 2) 计 算 : 2121 21218.2 nnCD r .(2)式 中 :y 1第 一 组 重 复 试 验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算 术 平 均 值 ;y2第 二 组 重 复 试 验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算 术 平 均 值 ;CD对 比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算 术 平 均 值 之 差 限 值 ;r标 准 方 法 的 重 复 性 标 准 差 ;n1第 一 组 重 复 试 验 的 次 数 ;n2第 二 组 重 复 试 验 的 次 数 。6.5.6 加 标 回 收 试 验 , 其 回 收 率 应 符 合 相 关
24、标 准 、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或 行 业 相 关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 否 则能 力 不 予 确 认 。6.5.7 报 告 验 证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相 关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a)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结 果 与 样 品 实 际 情 况 存 在 明 显 偏 离 ;b)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无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或 原 始 记 录 载 体 数 值 无 法 形 成 合 理 逻 辑 关 系 , 且 原 始 记 录 数 值 与设 备 使 用 记 录 等 不 能 形 成 因 果 关 系 ;c) 环 境 条 件 不 满 足 相 关 检 验 检
25、 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6.5.8 见 证 试 验 、 操 作 演 示 过 程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相 关 能 力 不 予 确 认 :a)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启 动 ;b)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未 按 规 范 的 试 验 步 骤 进 行 操 作 ;c) 环 境 条 件 不 满 足 相 关 检 验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6.5.9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结 束 后 , 评 审 人 员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或 评 价 结 论 , 填 写 现 场 考 核 项 目 表 中 的 结 论信 息 (见 表 A.1), 考 核 结 果
26、不 通 过 的 , 应 说 明 原 因 。6.5.10 根 据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结 果 , 需 要 限 制 的 在 “限 制 范 围 ”中 说 明 。 DB61/T 1327.22020 5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相 关 记 录 表A.1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表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表 见 表 A.1。 表 A.1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表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地 址 : 第 页 , 共 页序号 类 别( 产 品 /项 目 /参 数 ) 产 品 /项 目 /参 数 依 据 的 标 准 ( 方 法 )名 称 及
27、 编 号 ( 含 年 号 ) 所 用 仪 器 名 称 、型 号 、 准 确 度 考 核 形 式 /样 品 来 源 检 验 检测 人 员 结论序 号 名 称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适 用 时 ) 签 名 :评 审 组 长 签 名 :注 : 本 栏 目 按 流 水 号 填 写 , 应 标 出 对 应 的 申 请 项 目 序 号 ; 考 核 形 式 可 选 择 报 告 验 证 、 现 场 实 验 ( 盲 样 考 核 、 人 员 比 对 、 仪 器 比 对 、 样 品 复 测 、 见 证 试 验 、 操 作 演 示 ) ; 样 品 来 源 可 选 择 评 审
28、 组 提 供 、 自 备 ; 多 实 验 场 所 评 审 的 , 按 评 审 场 所 分 别 填 写 ; 考 核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时 应 说 明 原 因 。A.2 现 场 试 验 盲 样 考 核 计 划 表现 场 试 验 盲 样 考 核 计 划 表 见 表 A.2。表 A.2 现 场 试 验 盲 样 考 核 计 划 表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机 构 名 称 : 类 型 : 首 次 复 评 审 扩 项 拟 安 排 评 审 时 间 :编 号 产 品 名 称 /参 数 类 别 参 数 名 称 依 据 标 准 备 注 DB61/T 1327.22020 6 A.3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29、 样 清 单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清 单 见 表 A.3。表 A.3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清 单申 请 资 质 认 定 机 构 名 称 : 类 型 : 首 次 复 评 审 扩 项序 号 考 核 参 数 样 品 基 质 或 介 质 包 装 及 规 格 样 品 数 量 量 值 单 位 使 用 及 结 果 报 出 说 明 发 放 人 : ( 签 字 ) 申 请 机 构 领 取 人 :( 签 字 )时 间 : 时 间 :A.4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结 果 报 告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结 果 报 告 见 表 A.4。表 A.4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盲 样 结 果 报 告申 请 资 质 认 定 机 构 名 称 : 类 型 : 首 次 复 评 审 扩 项 序 号 考 核 参 数 样 品 基 质 或 介 质 量 值 单 位 检 测 结 果 备 注申 请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人 :( 签 字 ) 时 间 : ( 盖 章 ) 机 构 公 章 或 检 验 检 测 专 用 章_ DB 6 1/T 1 32 7.2 -2 0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