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 A 12 DB61 陕西省 地方标准 DB 61/T 1270 2019 农村人居环境 村容村貌 治理 要求 Rural human inhabitation environment Appearance requirements 2019 - 09 - 29发布 2019 - 10 - 29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1/T 1270 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建筑风格 . 1 5 村庄面貌 . 1 6 村庄道路 . 2 7 村庄绿化 . 2 8 村庄美化 . 3
2、9 村庄亮化 . 3 DB61/T 1270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继太、杨建辉、姜烛、李馨、张玲。 本标准由宝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 0917-3811752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钛谷路 9号 邮编: 721000 DB61/T 1270 2019 1 农村人居环境 村容村貌 治理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3、农村人居环境村容村貌的建筑 风格 、村庄 面貌 、村庄道路、村庄绿化、村庄美化、村 庄亮化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村容村貌的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0445-2008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DB61/T 992 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容村貌 rural (village) appearance 农村环境相关的住宅、道路
4、、河道(塘)、绿化、公共设施、标识、公共场所等构成的容貌,是农 村环境面貌的综合反映。 4 建筑风格 4.1 应地域特色明显、应传承历史文化、整体协调有序,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 4.2 提倡乡村性环境营造,表达乡村传统韵味,体现乡村性。 4.3 鼓励乡土材料、传统工艺的创新设计。 5 村庄面貌 5.1 环境卫生 5.1.1 房前屋后、庭院内外干净整洁、无杂物。 5.1.2 道路路面及两侧无积存垃圾、无杂草杂物等。 5.1.3 指示牌、标志无破损,干净无灰尘,墙面以及栏杆、果皮箱、电线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无乱 涂乱画和小广告。 5.1.4 绿化地无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杂物。 DB61/T 127
5、0 2019 2 5.1.5 村内无发黑发臭水体,河、湖、沟塘等无堆放和漂浮垃圾;河塘沟渠无淤泥堆积、无杂草、垃 圾堵塞,水系畅通。 5.1.6 村庄内外无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5.1.7 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不得出现养殖粪污。 5.2 公共空间 5.2.1 村庄房前屋后、道路两侧无残垣断壁 , 无破败建筑 构筑物及违章搭建 , 无乱堆乱放 ; 柴草堆、 建筑材料等应有序堆放并码放整齐,不得占用村庄道路、活动场地并适当遮挡。 5.2.2 农用机械和生产工具存放不得影响交通和人员通行。 5.2.3 村庄应设置文化墙、公告栏等,及时清除影响村庄风貌、与环境不协调的墙体广告、违规牌匾、
6、废旧广告牌等。 5.2.4 店面招牌、广告、宣传语等应大小适宜、色彩协调。 5.2.5 合理设置变电设施,及时更换废旧电线杆,梳理电力 通信线缆 。 5.2.6 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与村容村貌整体相协调。 5.2.7 应配备必要的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的标识标牌等标志。 5.3 畜禽养殖粪污 5.3.1 畜禽粪污的处理应坚持“ 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的原则。 5.3.2 畜禽养殖粪污应及时清理,做到村庄庭院无臭味。 5.3.3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应关闭或搬迁。 5.3.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粪污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 6 村庄道路 6.1 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
7、应村庄格局,合理布局。 6.2 村内道路结构、形态、宽度应自然合理,路面平整,边沟畅通、无障碍,破损道路应及时修复。 6.3 村内主干道应 100%硬化,次干道宜全面硬化,宅间道路应平整。 6.4 宜设置专门的停车区域,满足停车需求。 6.5 乡村道路交通标识应符合 GB 5768的要求。 7 村庄绿化 7.1 村庄林木覆盖率应符合 DB61/T 992的要求,陕南地区不小于 35%,关中地区不小于 30%,陕北地 区不小于 25%。主要道路、河流水系两侧绿化覆盖率关中地区不小于 95%,陕南、陕北地区不小于 90%。 7.2 保护村庄自然生态应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包含但不限于: a)
8、 应保护乡村原生林草植被、自然景观、小微湿地等自然生境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b) 应重点保护古村落、古建筑、名人古迹等历史遗迹原貌; c) 应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珍贵树种。 7.3 村庄全面绿化。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对街道、巷道、学校等村庄公共用地,应按照适地适树 原则,统一规划。 7.4 庭院绿化。以农户庭院为单位,结 合农户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7.5 路渠绿化。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对乡村道路、渠道、河流两岸进行绿化。 7.6 隙地绿化。利用边角地、空闲地、撂荒地等,建设供村民休闲娱乐的小微绿化公园。 DB61/T 1270 2019 3 7.7 林地建设。利用村庄周围闲置土地、废弃土地和沟
9、坎坡地,营造成片的用材林、经济林或风景林。 8 村庄美化 8.1 结合村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人文特点和乡土文化,按 GB 50445中 9.2.2的要求规划建设村庄 景观环境工程。 8.2 在村口、水边、河道、树下、庭院等位置在传统节日,通过各种方法进行美化。 8.3 群众休闲娱乐场所应进行美化。 8.4 对院落围合、路边围合、菜园围合 、绿地与活动场地围合等进行美化。 9 村庄亮化 9.1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应安装路灯,满足照明需求并定期维护。次干道和宅间道可根据需要设置 路灯。 9.2 路灯设置间距不大于 50m,规格统一、美观整齐、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 9.3 路灯光源宜使用节能灯具,有条件的村庄宜选用太阳能路灯。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