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A16 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54/T 0216 2020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规 范 2020 -07- 21发 布 2020- 08-19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4/T 0216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基 本 要 求 .14 服 务 内 容 .15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3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儿 童 疫 苗 接 种 记 录 . 5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保 健 服
2、 务 抽 查 记 录 .6 参 考 文 献 .7 DB54/T 0216 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 拉 萨 市 民 政 局 、 山 南 市 民 政 局 、 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莺 、 苏 萌 、 王 金 安 、 徐 增 英 、 旦 增 曲 珍 、 次 仁 央 宗 、 普 布 卓 玛 、 徐
3、 凯 程 、 李文 武 、 张 剑 、 李 坤 威 、 魏 利 伟 、 石 维 彬 、 扎 西 央 宗 、 贡 桑 卓 玛 。 DB54/T 02162020 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内 容 与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4、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6343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技 术 规 范 GB/T 31178 儿 童 青 少 年 发 育 水 平 的 综 合 评 价3 基 本 要 求3.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医 师 和 护 士 各 1 名 。3.2 医 师 应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注 册 。 护 士 应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并 注 册 。3.3 提 供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5、 人 员 应 由 医 师 担 任 。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 有 条 件 的 可 配 备 全 职 医 师 , 或 外 聘医 师 。3.4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内 设 医 务 室 的 应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执 业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配 备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相 关 的 诊 疗 设 施 和 设 备 , 如 体 温 计 、 听 诊 器 、 体 重 计 、 身 高 测 量 仪 、手 电 筒 、 一 次 性 压 舌 板 、 出 诊 箱 、 叩 诊 锤 、 皮 尺 、 吸 氧 设 备 、 诊 断 桌 椅 、 诊 察 床
6、 等 。3.5 医 师 应 定 期 进 行 巡 诊 , 发 现 儿 童 出 现 病 情 变 化 , 及 时 做 好 问 诊 、 体 格 检 查 及 辅 助 检 查 , 根 据 病 史 、临 床 表 现 及 辅 助 检 查 明 确 疾 病 诊 断 , 给 予 合 理 治 疗 。 3.6 对 于 不 能 在 机 构 内 诊 治 的 儿 童 , 医 务 人 员 应 及 时 进 行 转 诊 转 院 工 作 。3.7 应 做 好 儿 童 预 防 保 健 和 传 染 病 的 防 控 , 定 期 开 展 卫 生 知 识 宣 教 和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4 服 务 内 容4.1 体 检4.1.1 体 检
7、 频 次4.1.1.1 儿 童 入 院 前 应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身 体 检 查 。4.1.1.2 各 年 龄 阶 段 儿 童 的 体 检 频 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6个 月 内 的 婴 儿 应 每 月 1次 ;b) 6个 月 12个 月 的 婴 儿 应 每 3 个 月 1 次 ;c) 12个 月 36 个 月 的 幼 儿 应 每 6 个 月 1 次 ; d) 36个 月 以 上 儿 童 应 每 年 1次 。 DB54/T 0216 2020 2 4.1.2 入 院 体 检入 院 体 检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a) 常 规 检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血
8、 生 化 、 血 常 规 、 尿 常 规 、 胸 部 X 光 、 腹 部 B超 、 心 电 图 、 身 高 、 体重 ;b) 筛 查 传 染 病 : 包 括 西 藏 地 区 高 发 的 传 染 病 种 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结 核 病 、 麻 疹 、 病 毒 性 肝 炎 、 细菌 性 痢 疾 、 鼠 疫 、 布 鲁 氏 菌 病 、 寄 生 虫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 麻 风 。4.1.3 定 期 体 检4.1.3.1 应 由 医 务 室 在 每 年 的 寒 假 或 暑 假 组 织 儿 童 进 行 年 度 体 检 。4.1.3.2 应 检 查 生 长 发 育 、 健 康 状 况
9、 以 及 常 见 病 、 传 染 病 和 地 方 病 的 情 况 。4.1.4 检 查 结 果 处 理 4.1.4.1 应 根 据 体 检 报 告 , 对 检 查 出 常 见 疾 病 的 , 应 按 照 医 嘱 进 行 治 疗 。4.1.4.2 未 产 生 抗 体 者 应 及 时 到 疾 控 中 心 进 行 疫 苗 补 种 。4.1.4.3 对 检 查 出 疾 病 并 需 住 院 治 疗 的 与 机 构 领 导 汇 报 、 沟 通 进 行 住 院 治 疗 。4.2 保 健4.2.1 发 育 评 估4.2.1.1 应 根 据 GB/T 26343、 GB/T 31178 的 要 求 , 定 期
10、对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儿 童 进 行 生 长 发 育 评 估 。4.2.1.2 应 按 WS/T 456的 要 求 , 定 期 对 儿 童 进 行 营 养 状 况 进 行 筛 查 。4.2.1.3 应 依 据 发 育 评 估 和 营 养 状 况 筛 查 的 结 果 , 对 发 育 指 标 达 不 到 平 均 值 或 营 养 不 良 的 儿 童 , 分 析产 生 和 原 因 , 给 出 护 理 喂 养 的 指 导 。4.2.1.4 应 对 有 特 殊 需 要 治 疗 的 儿 童 , 分 析 病 因 , 合 理 用 药 , 辅 助 以 食 疗 。4.2.2 疫 苗 接 种 4.2.2.1 应
11、 按 照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儿 童 免 疫 程 序 及 说 明 , 有 计 划 地 对 儿 童 进 行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4.2.2.2 应 根 据 儿 童 数 量 、 接 种 疫 苗 种 类 , 积 极 协 调 疾 控 中 心 , 并 合 理 安 排 接 种 时 间 。4.2.2.3 接 种 疫 苗 时 , 应 按 免 疫 接 种 程 序 接 种 。4.2.2.4 应 建 立 接 种 卡 , 建 卡 时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书 写 要 正 规 、 准 确 、 无 涂 改 、 无 漏 项 、 保 存 整洁 , 确 保 建 卡 率 达 到 100 。4.
12、2.2.5 接 种 后 , 填 写 儿 童 疫 苗 接 种 记 录 ( 参 见 附 录 A) 。4.2.2.6 接 种 后 , 应 观 察 儿 童 的 情 绪 和 身 体 变 化 , 如 有 异 常 反 应 ,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4.2.3 卫 生 保 健4.2.3.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监 测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 定 期 开 展 健 康 检 查 , 坚 持 晨 检 和 全 日 健 康 观 察 , 加 强 保 育护 理 , 协 助 落 实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 预 防 传 染 病 和 常 见 病 。4.2.3.2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建 立 儿 童
13、健 康 卡 或 档 案 。 每 年 体 检 1 次 , 每 半 年 测 身 高 、 视 力 1 次 , 每 季 度量 体 重 1次 。 注 意 儿 童 口 腔 卫 生 , 保 护 儿 童 视 力 。 4.3 诊 疗4.3.1 问 诊 DB54/T 02162020 3 4.3.1.1 应 询 问 患 儿 或 护 理 人 员 关 于 患 儿 现 病 史 情 况 , 包 括 症 状 发 生 的 时 间 、 诱 因 、 主 要 的 症 状 和 特点 等 , 详 细 记 录 诊 断 有 关 的 资 料 。4.3.1.2 应 询 问 、 查 询 患 儿 既 往 史 、 过 敏 史 , 怀 疑 有 传 染
14、 性 疾 病 时 应 询 问 流 行 病 学 史 和 个 人 史 。4.3.2 触 诊4.3.2.1 触 诊 前 , 医 师 应 洗 净 双 手 、 温 暖 双 手 。4.3.2.2 听 诊 时 , 医 师 应 用 双 手 温 暖 听 诊 器 胸 件 , 再 给 儿 童 听 诊 。4.3.2.3 检 查 时 , 医 师 应 操 作 轻 柔 、 细 致 。4.3.3 诊 断4.3.3.1 医 生 应 根 据 病 史 、 体 格 检 查 给 出 初 步 诊 断 , 并 提 出 进 一 步 检 查 和 治 疗 方 案 。4.3.3.2 医 师 应 按 临 床 医 疗 诊 疗 常 规 进 行 诊 断
15、。 藏 医 应 按 照 四 部 医 典 进 行 诊 断 。 4.3.4 处 置4.3.4.1 医 师 应 根 据 病 情 和 诊 断 结 果 , 开 具 相 应 处 方 及 处 置 方 案 。4.3.4.2 医 师 应 按 照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书 病 历 , 门 诊 病 员 登 记 , 且 登 记 信 息 齐 全 。4.3.4.3 医 师 应 根 据 患 儿 病 情 , 以 及 机 构 条 件 , 提 出 住 院 、 转 诊 建 议 。4.3.4.4 对 于 传 染 病 患 儿 , 医 师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要 求 及
16、时 做 好 防 控 工 作 , 并登 记 及 上 报 。4.3.5 转 院4.3.5.1 对 于 病 情 较 重 需 要 或 住 院 治 疗 的 患 儿 , 医 生 应 将 患 儿 病 情 上 报 , 申 请 转 治 。4.3.5.2 患 儿 需 要 到 市 级 或 区 级 医 院 就 诊 时 , 应 通 过 绿 色 通 道 转 至 市 级 或 区 级 医 院 。4.3.5.3 患 儿 住 院 期 间 , 陪 护 人 员 应 24 小 时 陪 伴 。4.4 巡 诊 4.4.1 医 师 应 每 日 巡 诊 查 房 , 重 点 巡 诊 病 情 发 生 变 化 的 、 正 在 接 受 治 疗 的 儿
17、 童 。4.4.2 巡 诊 结 束 后 , 做 好 记 录 。4.5 院 前 急 救儿 童 突 发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时 , 医 师 应 携 带 急 救 物 品 , 初 步 识 别 和 评 估 儿 童 的 病 情 , 采 取 相 应 的 急 救措 施 。4.6 健 康 教 育4.6.1 应 对 步 入 青 春 期 儿 童 ( 女 生 10岁 18岁 , 男 生 12岁 20岁 ) 进 行 青 春 期 健 康 教 育 , 宜 邀 请 相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开 展 相 关 知 识 的 讲 座 。4.6.2 应 对 刚 进 入 青 春 期 的 儿 童 给 予 关 心 照 顾 , 指 导
18、 、 协 助 女 童 生 理 期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5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设 置 服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部 门 , 制 定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方 案 、 程 序 和 要 求 , 配 备 专 兼 职 的 服务 质 量 检 查 人 员 , 定 期 抽 查 现 场 , 检 查 记 录 填 写 情 况 , 填 写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抽 查 记 录 ( 参 见 附 录 B)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并 再 次 检 查 。 DB54/T 0216 2020 4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19、 附 录 )儿 童 疫 苗 接 种 记 录A.1 儿 童 疫 苗 接 种 记 录儿 童 疫 苗 接 种 记 录 见 表 A.1。 表 A.1 儿 童 疫 苗 接 种 记 录 姓 名 年龄 基 础 免 疫 接 种 疫 苗 名 称完成 未完成 乙脑 流脑 麻风腮 甲肝 流感 白 破二 流 水痘 轮 状病 毒 其 它 接 种时 间 B DB54/T 02162020 5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抽 查 记 录B.1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每 周 抽 查 记 录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每 周 抽 查 记 录 见 表 B.1。表 B.1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抽
20、查 记 录日 期 : 抽 查 人 : 抽 查 对 象 : 抽 查 区 域 :抽查情况 整改情况 DB54/T 0216 2020 6 参 考 文 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1998年 6月 26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号 公 布2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儿 童 免 疫 程 序 及 说 明 ( 2016年 版 )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免 疫 规 划 中 心3 中 国 7岁 以 下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参 照 标 准 卫 生 部 2009年 发 布4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卫 生 部 2010年 发
21、布5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1996年 9月 20日 卫 生 部 发 布6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2006年 6月 15日 卫 生 部 发 布7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于 2012年 2月 13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 自 2012年 8月 1日 起施 行 8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2007年 2月 14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53号 发 布9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国 卫 医 发 201331号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2013年 6月 29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号 发 布11 西 藏 地 区 传 染 病 的 流 行 现 状 及 防 制 策 略 中 国 公 共 卫 生 2005 年 11月 第 21卷 第 11期ChinJ Public Health Nov 2005 Vol.21 No.1112WS/T 642-2019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指 南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