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7.060CCS R 60 DB45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 45/T 2151 2020山 区 河 流 受 枢 纽 运 行 影 响 航 道 水 文 观 测 与分 析 规 程 Regulations for hydrological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of waterwaysaffected by operation of hydropower station in mountain rivers 2020 -10- 12发 布 2020- 11-20实 施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5/
2、T 2151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规 定 .25 水 文 观 测 .36 通 航 水 位 .77 整 治 水 位 和 整 治 线 宽 度 .10 附 录 A ( 规 范 性 ) 山 区 河 流 受 枢 纽 运 行 影 响 河 段 通 航 水 位 推 算 .12 DB45/T 2151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广 西
3、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 并 宣 贯 。本 文 件 由 广 西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广 西 交 通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水 运 管 理 处 、 水 利 部 交通 运 输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南 京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院 、 交 通 运 输 部 天 津 水 运 工 程 科 学 研 究 所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覃 昌 佩 、 庞 雪 松 、 陆 宏 健 、 曹 民 雄 、 冯 小 香 、 谢 殿 武 、 马 爱 兴
4、、 张 明 、 韦 作 明 、李 旺 生 、 邹 智 、 谢 涛 、 吴 信 、 麦 建 清 、 王 秀 红 、 黄 伟 军 、 周 昱 瑛 、 苏 达 宁 、 李 玉 婷 、 蒋 乙 平 、 黄 湘 、杨 奕 健 、 胡 颖 、 邓 涯 、 汪 路 瑶 。 DB45/T 21512020 1 山区河流受枢纽运行影响航道水文观测与分析规程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区河流受枢纽运行影响航道水文观测与分析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水文观测、通航水位、整治水位和整治线宽度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境内受枢纽运行影响的山区河流航道工程水文观测、水文分析与计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
5、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TS 131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2 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 145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T 231-4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ADCP) acoustic doppler current profiler利用声学多普勒原理,测量垂直剖面水流流速的仪器。3.2 盲区 blanking distanceADCP换能器附近不
6、能获取有效测量数据的范围。3.3 旁瓣区 sidelobe regionADCP换能器发射超声波能量扩散、衰减增多的范围。3.4 RTK全球卫星定位与数据通信相结合的载波相位实时动态差分定位技术。3.5 回水尖灭点 pinchout point of backwater同级流量下天然水位与枢纽回水水位相交的点。3.6 回水曲线 backwater curve 枢纽坝址至回水尖灭点河段的沿程水面高程的连线。 DB45/T 21512020 2 3.7 变 动 回 水 区 fluctuating backwater region枢 纽 上 游 距 坝 址 最 远 的 尖 灭 点 与 最 近 尖 灭
7、 点 之 间 的 区 段 。3.8 常 年 回 水 区 permanent backwater region枢 纽 上 游 距 坝 址 最 近 的 尖 灭 点 与 坝 址 之 间 的 区 段 。3.9 综 合 历 时 曲 线 synthetic duration curve某 一 水 文 要 素 在 其 多 年 资 料 按 序 排 列 后 大 于 等 于 不 同 定 值 的 累 积 时 间 曲 线 。3.10保 证 率 reliability某 一 水 文 要 素 在 其 统 计 系 列 中 大 于 等 于 不 同 定 值 的 历 时 百 分 比 。3.11 重 现 期 recurrence
8、interval大 于 等 于 或 小 于 等 于 一 定 量 级 的 水 文 要 素 值 出 现 一 次 的 平 均 间 隔 年 数 。3.12整 治 水 位 regulation stage对 整 治 目 标 区 段 航 行 条 件 有 显 著 改 善 , 与 整 治 流 量 相 对 应 的 水 位 。3.13整 治 线 regulation lines整 治 河 段 在 整 治 水 位 时 , 设 计 新 河 槽 左 右 两 侧 的 轮 廓 线 。3.14整 治 线 宽 度 regulation width设 计 新 河 槽 在 整 治 水 位 时 的 宽 度 , 即 左 右 两 侧 整
9、 治 线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4 基 本 规 定 4.1 水 文 观 测 应 采 用 国 家 或 相 关 工 程 的 平 面 坐 标 系 统 和 高 程 基 准 ; 采 用 工 程 坐 标 系 时 应 明 确 其 与 国 家坐 标 系 的 关 系 , 采 用 工 程 项 目 高 程 基 准 时 应 明 确 其 与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的 关 系 。4.2 水 文 观 测 工 作 开 始 前 , 应 对 采 用 的 平 面 和 高 程 控 制 点 进 行 校 核 ; 如 控 制 点 的 密 度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增 设 控 制 点 。4.3 水 文 观 测 仪 器
10、设 备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 并 进 行 现 场 校 验 和 比 对 。4.4 使 用 新 技 术 和 新 仪 器 前 , 应 进 行 验 证 , 观 测 成 果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及 本 标 准 相 应 精 度要 求 时 方 可 使 用 。4.5 收 集 的 水 文 资 料 系 列 应 查 明 其 来 源 、 精 度 、 人 类 活 动 的 影 响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 采 用 系 列 应 满 足 可 靠性 、 一 致 性 和 代 表 性 的 要 求 。4.6 水 文 分 析 与 计 算 应 以 观 测 河 段 及
11、 上 下 游 的 水 文 站 、 水 位 站 、 专 用 站 观 测 资 料 为 主 要 依 据 。4.7 山 区 河 流 受 枢 纽 运 行 影 响 航 道 水 文 分 析 与 计 算 时 , 应 区 分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a) 受 枢 纽 回 水 影 响 的 航 道 , 按 回 水 尖 灭 点 影 响 范 围 分 为 上 游 变 动 回 水 区 和 常 年 回 水 区 ; b) 受 枢 纽 调 度 运 行 影 响 明 显 的 下 游 航 道 。4.8 水 文 观 测 数 据 整 理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水 文 观 测 原 始 记 录 不 得 擦 、 涂 、 刮 和 改
12、字 ;b) 水 文 观 测 数 据 可 根 据 观 测 要 素 的 相 关 特 性 剔 除 原 始 观 测 数 据 中 的 粗 差 ; DB45/T 21512020 3 c) 各观测要素应归算至所要求的基准;d) 相应水文要素应绘制过程线、图表,并编制成果表。4.9 观测河段缺乏实测水文资料时,可根据需要通过与上下游或邻近水文站、水位站、专用站的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查插补延长工程所需的相关水文资料。对无资料地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和设立专用站进行相关水文要素的观测。4.10 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5 水文观测5.1 一般规定5.1.1 应收集下列资料: a) 流域的基
13、本情况;b) 气温、降水、能见度、风速和风向、相对湿度、雷暴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资料;c) 河道地形图和河床地质资料等;d) 观测河段上下游有关水文站点的历年逐日平均水位、流量,以及有关特征水位、流量和实测流量资料;e) 枢纽调度运行有关情况,枢纽坝上坝下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及最大、最小下泄流量,枢 纽坝上、坝下近年水位及入库、出库流量等资料;f) 观测河段以往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流态和比降等实测资料和历史洪、枯水调查资料等。5.1.2 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分析,并结合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确定水文观测内容。5.1.3 枢纽上游变动回水区航道水文观测范围应根据设计流量条件下水
14、库运行方式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1.4 水文观测工作开始前,应了解上下游枢纽运行对观测河段水位的影响,必要时与枢纽管理部门协商临时调整运行,提供满足观测需要的水文条件。 5.1.5 观测河段流量、流速、流向、比降等要素应同步观测;观测水尺应至少提前 1 h观测,各观测要素结束后观测水尺应至少延后 1 h结束。5.2 水位观测5.2.1 水位可通过基本水位站、基本水尺或临时水尺等站点进行观测。可采用水尺、自记水位计、RTK等测量方法。5.2.2 水位观测符合下列要求:a) 水尺基点与水准点联测应符合四等水准技术要求;b) 水尺基点和自记水位计基点应定期校核。水尺倾斜或基点变动时,应立
15、即校正,并校核基点高程。5.2.3 采用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运行水位和流量数据时,应进行校核。5.2.4 水尺布设满足下列要求: a) 能充分反映测区的水位变化;b) 水尺布设的密度能控制全测区的水位变化,基本水尺、临时水尺根据观测需要和河型特征设置;c) 有明显横比降的河段或重点观测河段应在两岸的相应位置设立水尺;d) 水尺应设置于稳固处、垂直于水面,不易被船只碰撞,且便于水位观测和水准测量;e) 同一站点设置两根或两根以上水尺时,两相邻水尺的重叠部分取 0.1m0.3m;f) 水尺的设定范围,满足观测期间内高水位时尺顶不淹没,低水位时尺底不露出; DB45/T 21512020 4 g) 洪
16、 中 枯 水 期 水 位 观 测 时 , 同 一 组 的 各 水 尺 或 自 记 水 位 计 宜 设 置 在 同 一 断 面 线 上 。 受 地 形 限 制 偏离 断 面 线 时 , 偏 离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5 m。5.2.5 使 用 水 尺 观 测 水 位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观 测 和 记 录 应 整 点 进 行 ; 水 位 暴 涨 暴 落 或 有 特 殊 需 要 时 , 应 加 密 观 测 , 并 记 录 测 前 、 测 后 的 气象 等 情 况 ;b) 用 于 水 位 观 测 的 时 钟 允 许 误 差 应 为 1min, 超 限 时 应 校 正 , 并 将 校 正
17、 情 况 记 入 观 测 手 簿 ;c) 水 位 读 数 应 取 连 续 3 次 读 数 的 平 均 值 , 读 数 应 估 读 至 1 mm;d) 水 面 达 到 两 根 水 尺 重 叠 范 围 时 , 应 同 时 读 取 两 根 水 尺 的 读 数 , 并 归 算 为 基 尺 零 点 上 的 水 位 , 其差 值 20mm, 并 把 平 均 值 作 为 水 位 观 测 值 ;e) 各 水 尺 的 读 数 均 应 归 算 为 基 尺 零 点 上 的 水 位 ;f) 因 故 未 按 时 观 测 水 位 时 , 应 及 时 补 测 并 按 实 际 观 测 时 间 测 记 , 严 禁 伪 造 ;g
18、) 水 位 观 测 频 次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 。 表 1 水 位 观 测 频 次水 位 变 化 特 征 观 测 频 次 ( 建 议 观 测 时 间 点 )水 位 平 稳 每 日 观 测 一 次 ( 08:00)水 位 变 化 缓 慢 每 日 观 测 两 次 ( 08:00, 20:00)水 位 变 化 较 大 或 出 现 缓 慢 的 峰 谷 每 日 观 测 四 次 ( 02:00, 08:00, 14:00, 20:00)洪 水 期 、 电 站 日 调 节 期 或 水 位 变 化 急 剧 每 整 小 时 观 测 一 次暴 涨 暴 落 每 5min 30min观 测 一 次5.2.
19、6 自 记 水 位 计 设 置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设 置 自 记 水 位 计 的 同 时 应 设 置 校 核 水 尺 ;b) 保 证 自 记 水 位 计 的 传 感 器 稳 固 , 低 水 位 时 不 干 出 , 高 水 位 时 在 其 量 程 之 内 , 并 便 于 校 核 。5.2.7 使 用 自 记 水 位 计 观 测 水 位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 观 测 前 , 应 联 机 检 查 设 备 是 否 工 作 正 常 , 检 查 各 项 参 数 设 置 是 否 正 确 , 并 应 校 正 时 钟 ;b) 绝 压 型 自 记 水 位 计 工 作 期 间 应 同 步
20、测 定 大 气 压 值 ;c) 岸 边 设 置 的 临 时 自 记 水 位 计 应 在 测 前 、 测 后 以 其 他 观 测 方 式 进 行 水 位 校 核 , 校 核 时 间 应 不 少 于30min, 测 记 间 隔 10 min, 校 核 互 差 应 20mm;d) 实 施 长 期 系 列 水 位 观 测 时 , 每 15d 应 至 少 校 核 一 次 ,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h, 测 记 间 隔 应 为 10min,校 核 互 差 值 20mm;e) 采 用 自 记 水 位 计 观 测 水 位 的 走 时 误 差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表 2 自 记 水 位 计 的
21、 允 许 走 时 误 差记 录 周 期 允 许 走 时 误 差 ( min) 记 录 周 期 允 许 走 时 误 差 ( min)日 记 0.5 月 记 4.0 周 记 2.0 季 记 9.0双 周 记 3.05.2.8 采 用 RTK 观 测 水 位 时 应 符 合 JTS 131 的 有 关 规 定 。 DB45/T 21512020 5 5.3 流量观测5.3.1 流量观测宜结合观测河段来流情况选择枯、中、洪典型流量级,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确定。5.3.2 流量观测仪器宜采用 ADCP,来流变化平稳时期的流量观测仪器可采用转子式流速流向仪。5.3.3 测流断面布设符合下列规定:a) 测流断面
22、宜布设在水流较稳定,无分流、泡漩、跌水、壅水、回流等流态的位置上,并应反映观测河段的水文特征。测流断面宜与基本水尺或临时水尺为同一断面;b) 枢纽下游、汊道、支流汇入以及重点水域应设测流断面;当观测河段有较大的支流汇入时,支 流上应设测流断面;c) 测流断面宜垂直于主流流向,个别垂线流向偏角20时,应调整整个测流断面方向或另选断面位置。5.3.4 枢纽下游流量非恒定变化的河段,宜在河段进口平顺段采用 ADCP进行流量观测,宜每整点观测一次,观测时长应根据上下游流量及水位变化趋势和观测要求等确定。 5.3.5 采用 ADCP进行流量观测符合下列规定:a) 测流前应与流速仪进行现场比测,比测要求应
23、符合 JTS 132的有关要求;b) 走航式 ADCP 测流宜采用玻璃钢或木质测船外接卫星差分定位系统的配置方式,用铁质测船观测时,应采用外接罗经的配置方式;c) 采用走航式 ADCP进行断面流量观测时船速1.5倍的断面平均流速;d) 流量观测时,应进行两个测回断面流量测量,流量观测互差5,取平均值作为实测流量值。注:特殊情况可测量一个测回或半测回。5.3.6 采用转子式流速流向仪进行流量观测符合下列规定:a) 流速仪距离船舷1.0m;b) 测流垂线布设应反映流速横向分布状态,并均匀布设。在主泓、水下地形转折点和流速变化分 界处应增设测流垂线;测流断面垂线数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测流
24、断面垂线数 水面宽(m) 500 5001000 1000垂线数 610 1015 15c) 测流垂线测点位置应符合表 4的规定; 表 4 垂线测点位置分布垂线水深 H(m) 测点数 测点位置水深(m)H2 1 0.6H2H4 2 0.2H、0.8H4H8 3 0.2H、0.6H、0.8H H8 5 表层、0.2H、0.6H、0.8H、底层6 表层、0.2H、0.4H、0.6H、0.8H、底层注:表层为水面下0.5m,底层为河床面上0.8 m。d) 测流垂线的定位误差应符合公式(1)的要求; d51.5 H.(1)式中: d测流垂线的定位误差(m); DB45/T 21512020 6 H垂
25、线 水 深 ( m) 。e) 水 流 正 常 、 水 位 平 稳 时 , 测 速 历 时 不 宜 少 于 100s; 水 位 涨 落 较 快 时 , 可 减 少 至 50 s; 水 位 暴涨 暴 落 或 有 水 草 等 漂 流 物 影 响 时 , 可 减 少 至 20s; 流 速 较 小 时 , 应 至 少 延 长 至 流 速 仪 第 四 个 信号 。5.3.7 采 用 解 析 法 计 算 断 面 流 量 时 , 应 测 量 流 向 偏 角 , 其 大 于 10 时 , 应 进 行 测 点 流 速 改 正 。5.3.8 同 一 控 制 断 面 和 各 相 关 控 制 断 面 的 流 量 闭 合
26、 差 应 5 。5.4 垂 线 流 速 、 流 向 观 测5.4.1 垂 线 流 速 、 流 向 观 测 应 与 流 量 观 测 同 步 进 行 。5.4.2 垂 线 流 速 、 流 向 可 采 用 ADCP、 转 子 式 流 速 流 向 仪 等 设 备 进 行 观 测 。5.4.3 断 面 布 设 应 满 足 5.3.3 的 规 定 。5.4.4 采 用 ADCP观 测 除 应 满 足 5.3.5 的 规 定 外 , 对 表 、 底 层 非 实 测 区 域 内 的 流 速 、 流 向 , 应 根 据 垂 线流 速 分 布 特 征 进 行 合 理 性 分 析 。 5.4.5 采 用 转 子 式
27、 流 速 流 向 仪 观 测 应 满 足 5.3.6 的 规 定 。5.4.6 流 速 测 量 精 度 应 为 0.02m/s, 流 向 测 量 精 度 应 为 2 。5.5 表 面 流 速 、 流 向 和 比 降 观 测5.5.1 表 面 流 速 、 流 向 观 测 时 , 风 力 不 宜 超 过 三 级 。5.5.2 表 面 流 速 、 流 向 宜 采 用 浮 标 法 观 测 , 浮 标 的 定 位 允 许 误 差 应 不 大 于 图 上 1.5mm, 采 用 等 时 或等 距 定 位 时 , 最 大 定 位 点 间 距 不 宜 超 过 图 上 30mm。5.5.3 同 一 河 段 各 测
28、 次 所 用 浮 标 规 格 宜 相 同 , 入 水 深 度 不 宜 大 于 水 深 的 1/10, 水 面 以 上 高 度 不 宜 大 于0.1m。5.5.4 浮 标 的 布 设 应 根 据 水 流 趋 势 和 观 测 需 要 进 行 。 应 布 设 不 少 于 3 条 测 线 , 其 中 应 有 一 条 测 线 流 经主 流 区 , 分 汊 河 段 应 有 1 条 测 线 进 入 汊 道 。 观 测 河 段 较 长 时 , 可 分 段 进 行 。5.5.5 浮 标 法 宜 采 用 遥 测 定 位 , 测 船 跟 踪 定 位 时 , 测 船 应 靠 近 浮 标 , 但 不 应 影 响 其 漂
29、 移 轨 迹 。5.5.6 表 面 流 速 、 流 向 观 测 时 , 应 观 测 各 基 本 水 尺 水 位 、 临 时 水 尺 水 位 、 比 降 水 尺 水 位 , 并 同 时 记 录 气 象 、 漂 浮 物 、 风 浪 等 情 况 。5.5.7 比 降 水 位 观 测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比 降 水 尺 位 置 、 数 量 、 水 尺 间 距 和 观 测 时 间 等 应 满 足 工 程 和 研 究 的 需 要 ; 同 一 测 区 的 比 降 水 尺应 同 步 观 测 ;b) 枯 、 中 、 洪 水 期 的 比 降 宜 在 同 一 断 面 线 上 观 测 水 位 ;c) 流
30、态 变 化 或 水 位 涨 落 变 幅 较 大 时 , 可 按 20min的 等 时 距 同 步 观 测 1h以 上 , 并 取 均 值 作 为 比 降水 位 ;d) 岸 边 与 河 心 水 位 有 明 显 差 异 时 ,宜 加 测 河 心 水 位 , 并 分 别 计 算 相 应 的 比 降 。5.5.8 河 心 比 降 观 测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河 心 比 降 可 采 用 RTK 观 测 , 其 平 面 定 位 允 许 误 差 应 不 大 于 图 上 1.5mm; 河 心 水 位 测 量 允 许 误差 应 不 大 于 50mm; 平 面 位 置 宜 采 用 不 大 于 图 上
31、30mm 的 等 距 定 位 ;b) 测 定 RTK天 线 零 点 高 程 时 , 测 船 载 重 量 应 与 河 心 比 降 观 测 时 的 测 船 载 重 量 相 一 致 , 其 测 定 允 许误 差 应 为 20mm; c) 测 船 应 在 河 道 主 流 处 于 自 然 漂 流 状 态 ;d) 每 条 测 线 应 至 少 选 择 测 区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一 处 比 降 水 尺 , 观 测 起 、 讫 水 位 。 DB45/T 21512020 7 5.6 资料整理和分析5.6.1 水位观测数据整理和分析符合下列规定:a) 水位观测数据应按时间差进行改正,并归算至高程基准;b)
32、水位观测数据应进行粗差检查和滤波平滑处理;c) 自记水位应进行人工观测水位比对分析,并对异常值进行修正;d) 长期系列水位整理应编制水位成果表,绘制水位过程线,计算水面比降,计算日、月、年平均 水位以及相应的最高、最低特征水位等;e) 短期间断观测的水位整理应编制水位成果表,计算水面比降等;f) 单次或临时观测的水位整理应编制水位成果表,计算水面比降。5.6.2 ADCP实测流量成果应包括水位、断面面积、水面宽、断面平均流速、断面最大流速、平均水深、最大水深等。5.6.3 解析法计算断面流量符合下列规定: a) 计算岸边或静水边部分流量时,其平均流速可取距岸边或静水边最近的垂线平均流速乘以改正
33、 系数,改正系数宜按表 5选用;b) 计算水位应取测流时段的平均水位,水位变幅较大时可取其实时水位;c) 回流流量顺流流量 2时,回流可作静水处理;2时,应计算回流流量。 表 5 改正系数边界类别 系数斜坡岸边 0.7陡岸边 不平整 0.8光滑 0.9静水与流水交界处 0.6 5.6.4 垂线流速、流向观测成果包括下列内容:a) 垂线平面位置示意图,各条垂线水深;b) 各条垂线各测点的流速、流向成果表;c) 各条垂线流速、流向特征值;d) 流速、流向过程线图。5.6.5 ADCP流速、流向数据整理和分析符合下列规定:a) 提取分层流速流向数据时,应对盲区和旁瓣区流速进行拟合改正;b) 垂线平均
34、流速、流向数据可使用专业软件获取,也可采用分层数据计算。5.6.6 表面流速、流向数据整理和分析应编制计算书,绘制表面流速、流向图,并列表注明施测日期、历时、水位、风向、风速,统计最大、最小、平均流速等。5.6.7 河心比降观测数据整理和分析符合下列规定:a) 水位曲线检查中出现负比降点等异常时,应查明原因; b) 数据处理结束后应编制河心比降成果表,绘制河心水位图。6 通航水位6.1 一般规定6.1.1 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6.1.2 通航水位推求所依据的基本站水位、流量资料的取用符合下列规定: DB45/T 21512020 8 a) 当 资 料 具 有 良
35、好 的 一 致 性 时 , 应 取 用 近 期 连 续 资 料 系 列 , 取 用 年 限 不 短 于 20年 ;b) 当 资 料 不 具 有 良 好 的 一 致 性 时 , 应 根 据 其 变 化 原 因 及 发 展 趋 势 , 通 过 分 析 研 究 确 定 代 表 性 资 料系 列 的 取 用 年 限 ;c) 当 所 处 河 段 的 水 文 条 件 受 人 类 活 动 和 自 然 因 素 影 响 发 生 明 显 变 化 时 , 应 通 过 分 析 研 究 , 选 取 变化 后 有 代 表 性 的 资 料 。6.1.3 通 航 水 位 根 据 河 段 现 状 水 文 条 件 、 上 下 游
36、 枢 纽 运 行 情 况 、 航 道 工 程 特 点 、 规 划 航 道 等 级 、 以 及其 他 自 然 和 人 为 因 素 的 影 响 等 , 经 论 证 研 究 确 定 ,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对 于 正 常 运 行 超 过 20年 的 枢 纽 , 且 水 文 的 一 致 性 较 好 时 , 枢 纽 上 下 游 航 道 通 航 水 位 根 据 连 续水 位 系 列 资 料 推 算 确 定 ; 对 于 新 建 或 运 行 时 间 较 短 的 枢 纽 , 枢 纽 上 下 游 航 道 通 航 水 位 根 据 上 游来 流 条 件 和 枢 纽 设 计 运 行 方 式 推 算 确
37、定 ;b) 当 与 航 道 有 关 的 涉 水 工 程 对 通 航 水 位 具 有 明 显 影 响 时 , 需 计 入 工 程 引 起 的 水 位 变 化 值 ;c) 通 航 建 筑 物 和 涉 航 建 筑 物 邻 近 航 道 通 航 水 位 根 据 规 划 航 道 等 级 确 定 , 并 考 虑 通 航 水 位 的 可 能 变化 以 及 与 通 航 建 筑 物 和 涉 航 建 筑 物 的 衔 接 。 6.1.4 工 程 河 段 水 文 条 件 发 生 明 显 变 化 时 , 应 通 过 论 证 研 究 , 及 时 调 整 通 航 水 位 。6.1.5 受 枢 纽 运 行 影 响 河 段 ,
38、上 下 游 水 位 应 满 足 通 航 要 求 。 枢 纽 进 行 电 站 日 调 节 引 起 的 枢 纽 上 下 游 水位 的 变 幅 和 变 率 , 应 满 足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和 作 业 要 求 。6.2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6.2.1 山 区 河 流 受 枢 纽 运 行 影 响 航 道 ,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的 洪 水 重 现 期 应 符 合 表 6 的 规 定 。表 6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的 洪 水 重 现 期航 道 等 级 、 洪 水 重 现 期 ( 年 ) 20 10 5注 : 在 高 于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历 时 较
39、短 时 , 级 航 道 洪 水 重 现 期 可 采 用 10年 , 级 和 级 航 道 可 采 用 5 3年 ; 级 和 级 航 道 可 采 用 3 2年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通 过 论 证 确 定 。6.2.2 对 于 新 建 或 运 行 时 间 较 短 的 枢 纽 , 枢 纽 上 游 航 道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应 采 用 表 6 规 定 的 重 现 期 洪水 与 相 应 的 汛 期 坝 前 水 位 组 合 , 以 及 坝 前 正 常 蓄 水 位 或 设 计 挡 水 位 与 相 应 的 各 级 入 库 流 量 组 合 , 按 附 录A.2的 规 定 得 出 多 组 回
40、水 曲 线 , 取 回 水 曲 线 组 合 的 上 包 线 作 为 沿 程 各 点 的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6.2.3 对 于 新 建 或 运 行 时 间 较 短 的 枢 纽 , 枢 纽 下 游 航 道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应 按 表 6 规 定 的 洪 水 重 现 期 ,分 析 选 定 设 计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 按 附 录 A.3的 规 定 计 算 其 形 成 的 下 游 水 面 线 , 并 考 虑 枢 纽 运 行 等 因 素 的 影响 推 算 确 定 。 当 枢 纽 下 游 还 有 梯 级 枢 纽 时 , 应 按 本 条 并 结 合 6.2.2 的 规
41、定 执 行 。6.2.4 对 于 正 常 运 行 超 过 20 年 的 枢 纽 , 且 水 文 的 一 致 性 较 好 时 , 应 采 用 水 位 系 列 按 6.2.1 的 规 定 确 定基 本 站 航 道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 工 程 河 段 临 时 站 的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可 按 JTS145规 定 的 相 关 分 析 法 通过 临 时 站 水 位 与 基 本 站 水 位 的 相 关 分 析 确 定 , 相 关 线 的 外 延 部 分 不 宜 超 过 实 测 和 调 查 水 位 变 幅 的 50 ;航 道 各 断 面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可 采
42、用 瞬 时 水 面 线 观 测 资 料 与 临 时 站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值 按 附 录 A.4规 定 的 方 法 推 算 确 定 。6.2.5 枢 纽 上 游 通 航 建 筑 物 和 涉 航 建 筑 物 邻 近 航 道 设 计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应 进 一 步 考 虑 河 床 可 能 淤 积 引 起的 水 位 抬 高 值 。 DB45/T 21512020 9 6.3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6.3.1 当梯级枢纽间水位不衔接时,下级枢纽的上游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确定枢纽建成后的运行水位。枢纽建成后下游枯水期瞬时下泄流量应结合航道等级满足枢纽下游通航
43、最小流量要求,不应低于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6.3.2 山区河流受枢纽运行影响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 JTS 145规定的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其多年历时保证率应符合表 7的规定;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时,应按 JTS145 规定的保证率频率法执行,其年保证率和重现期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表 7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航道等级 、 、 多年历时保证率() 98 9895 9590注:特殊情况下级航道,可通过论证适当调整多年历时保证率。 表 8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年保证率和重现期航道等级 、 、 年保证率() 9998 9895 9590重现期(年) 105 54
44、426.3.3 新建或运行时间较短的枢纽,枢纽上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 6.3.2 规定的多年历时保证率的入库流量与相应的坝前消落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按附录 A.2的规定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回水曲线组合的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3.4 对于新建或运行时间较短的枢纽,枢纽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 6.3.2 规定的多年历时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最小通航流量,按附录 A.3的规定计算其形成的下游水面线后推算确定。当枢纽下游还有梯级枢纽时,应按本条并结合 6.3.3 执行。6.3.5 对于正常运行超过 20 年的枢纽,且水文的
45、一致性较好时,应采用水位系列按 6.3.2 确定基本站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工程河段临时站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按 JTS 145 规定的相关分析法通过临时站水位与基本站水位的相关分析确定,相关线的外延部分不宜超过实测最低水位 30 cm;航道各断面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瞬时水面线观测资料与临时站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值按附录 A.4规定的方法推算确定。6.3.6 当与航道有关的涉水工程对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具有明显影响时,可按附录 A.5 规定的方法推算工程对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影响,并计入其水位变化值。6.3.7 在电站日调节引起枢纽下游河段枯水位变化明显时,可采用附录 A.6 规定的方法进一步考虑枢纽下泄非恒定流对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影响。6.3.8 枢纽下游通航建筑物和涉航建筑物邻近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进一步考虑采砂、航道升级、 通航和涉航建筑物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衔接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其影响值应通过研究论证。 DB45/T 21512020 10 7 整 治 水 位 和 整 治 线 宽 度7.1 一 般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