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18642020 ICS 03.220.99 S 92 2020-11-03发布 2020-12-03实施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初期运营基本条件 Basic condition for trial operation of Autonomous-rail Rapid Transit DB43/T 1864 2020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础条件 2 4.1 运营单位资格 2 4.2 工程基本条件 2 4.3 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 4.4 工程移交 3 4.5 系统
2、测试检验 3 4.6 试运行要求 3 5 限界基本条件 3 6 土建工程基本条件 3 6.1 线路工程 3 6.2 道路工程 3 6.3 车站建筑 4 6.4 结构工程 4 7 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4 7.1 车辆 4 7.2 车辆基地 4 8 控制中心 5 9 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 5 9.1 供电系统 5 9.2 通信系统 5 9.3 信号系统 6 9.4 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6 9.5 售检票系统 6 9.6 站台门 6 9.7 其他设备系统 7 10 人员基本条件 7 10.1 一般条件 7 10.2 车辆驾驶员 7 10.3 调度员 7 DB43/T 1864 2020 II 10
3、.4 乘客服务人员 7 10.5 其他人员 7 11 运营组织基本条件 7 11.1 规章制度 7 11.2 行车组织 8 11.3 客运组织 8 11.4 交通衔接 8 11.5 行驶安全 8 12 应急与演练 8 12.1 应急预案 8 12.2 应急演练要求 9 12.3 应急组织与装备 9 13 系统测试检验 9 附录 A (规范性) 运营指标计算方法 10 参考文献 12 DB43/T 1864 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4、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新型 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南轨道 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有轨电车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忠红、肖磊、蒋小晴、席力克、李文波、粟爱军、吴雄韬、杨勇、谢斌、张 木生、刘剑、张陈林、王有道、郭峰、朱孔新、汤峰、徐圣龙、詹崇树、王效文、杨晓宇、贺捷、韩浩、 张恒、孟沛然、倪玉行、张竹林、吴斌、姚震。 DB43/T 1864 2020 IV DB43
5、/T 1864 2020 1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初期运营基本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初期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控制中 心、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线路投入初期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 GB/T 12758 城
6、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13495.1 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3431 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985 2016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064 交流 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
7、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7 2013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 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CJJ 1 2008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37 2016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49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DL/T 5725 35kV 及以下电力用户变电所建设规范 DB43/T 1837 2020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4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43/T
8、1864 2020 2 3.1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 Autonomous-rail Rapid Transit 采用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作为运载交通工具,通过智轨控制在路径感知的虚拟轨道上运行,并融合了 智能运控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系统。 3.2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在全线路通行测试成功,系统联调联试结束,通过不载客测试 性运行,以对运营 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活动。 3.3 初期运营 trial operation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 合格后,在正式初期运营前所从事的
9、载客初期运营活动。 3.4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业务的单位。 3.5 运行控制系统 operation control system 指导或控制列车运行的自动化系统。 4 基础条件 4.1 运营单位资格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2 工程基本条件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建设工程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4.3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初期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 规划 建设批复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智能轨道 快运系统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 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
10、文件; b) 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 工程质量验收文 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d) 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质量验收文件; e) 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f) 消防验收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 安全检查文件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查、备 案文件; h) 票
11、价批复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i) 运营管理规定文件: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服务规范、乘客守则等 的出 具的批复文件; DB43/T 1864 2020 3 j) 其他批复文件: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出具的其他批 复 文件。 4.4 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应以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 设备、随机附件、档案、批文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4.5 系统测试检验 初期运营前,应对车辆、供电、通信、运行控制、火灾自动报警、售检票、乘客信息服务等设备
12、和 系统进行测试检验,结果应合格。 4.6 试运行要求 4.6.1 组织试运行的单位应形成智能轨道快运电车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设 施设备可靠性和故障率情况等。 4.6.2 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30 天,试运行最后 10 天应按照初期运营开通时列车运行图行车。 4.6.3 试运行期间,每列车运行里程不应少于 1000 千米。 4.6.4 试运行最后 10 天,智轨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应满足附录 A 的要求: a) 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兑现率:不应低于 95; b) 列车正点率:不应低于 95; c)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 5 次 /万列公 里; d
13、) 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 5 分钟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 5 次 /万列公里; e) 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1 次 /万列公里; f) 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5 次 /万列公里; 注: 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部分区段失电或单位供电的供电故障。 g) 站台门故障率:不应高于 1 次 /万次。 5 限界基本条件 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轨行区构筑物、车辆、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满足 GB 50647、 GB 50688、 GB 50490 和 DB43/T 1837 2020 的规定。 6 土建工程基本条件 6.1 线路工程 6.1.1 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配置
14、齐全、标识清晰、埋设牢固。 6.1.2 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3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线路沿线,应考虑安全视距的要求;不宜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和其他物体;有妨碍行车瞭望建筑物的,应采取限速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6.2 道路工程 6.2.1 道路工程应达到 CJJ 37 2016 及 CJJ 1 2008 的相关要求并通过验收,同时满足智能轨道快运 电车的道路载荷要求。 DB43/T 1864 2020 4 6.2.2 车道建设要求满足 GB/T 32985 2016 的规定并通过验收,单条智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75 m; 困
15、难条件下,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 m,并采用限速小于 40 km/h。 6.2.3 行车道路面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应选用抗重载、抗剪切能力强的材料,在站 区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若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应做抗车辙增强处理。 6.3 车站建筑 6.3.1 车站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引导标识。 6.3.2 车站的楼扶梯口和出入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6.3.3 车站的设备区应明示 危险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6.3.4 车站开通的出入口道路应与市政道路网贯通;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好,并与 周围城市无障碍交通系统衔接。 6.3.5
16、车站建筑防灾设计应满足 GB 13495.1 2015、 GB 15630、 GB 50016、 GB 50140 的要求并通过验 收。 6.3.6 在站台边缘,应设置防护设施或醒目的安全线。 6.3.7 站台面高度不应高于车门处客室地板高度。 6.4 结构工程 6.4.1 隧道、桥梁、敞开段和暗埋段等结构工程应达到 GB 50490 的要求 并通过验收。 6.4.2 应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6.4.3 高架区段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 4.5 m 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 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6.4.4 变电所、控制中心、充电区等其他土建工
17、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7 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1 车辆 7.1.1 应满足 DB43/T 1837 2020 的规定。 7.1.2 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提交测试报告,满足合同要求。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 安全和客运服务 的车辆故障应完成整改。 7.1.3 车辆载客运营之前,列车累计在线运行里程不应少于 2000 列公里。 7.1.4 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灭火器、紧急解锁装置、安全锤和乘客 紧急通话装置、乘客服务信息等应设置齐全。 7.1.5 车辆应具备满足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前照灯、示宽灯、方向指示灯、尾灯和后视镜或图像记录
18、 仪。 7.1.6 车辆客室门应具备满足乘客上下车及紧急疏散的车门打开、关闭、故障隔离、紧急解锁、重开 门等要求。 7.2 车辆基地 7.2.1 应满足 GB 50490 的规定。 7.2.2 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基 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有电区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识;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 DB43/T 1864 2020 5 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7.2.3 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静动态调试的条件;车辆基地应具备初期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 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7.2.4 雨水排放
19、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入正常使用。 7.2.5 应满足防水、防火、防淹、防雷、防爆、防盗要求。 7.2.6 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 7.2.7 举升机、洗车机等车辆配属设备应能投入正常使用。 7.2.8 起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7.2.9 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 2 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车辆基地应有完 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等均应符合消防要求。 7.2.10 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7.2.11 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设施。 8 控制中心 8
20、.1.1 应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防灾指挥、设备维修及信 息管理等运营调度和指挥功能。 8.1.2 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 9 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 9.1 供电系统 9.1.1 智轨线路快充充电桩应结合线路具体条件进行设立,充电能力应满足线路最小发车间隔的需要。 9.1.2 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动力照明系统、接地装置和供电电缆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 规格和功能应满足 GB 50490、 CJJ 49、 DL/T 5725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9.1.3 应设有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对全线供电系统设备的遥控、遥信和遥测功能。 9.1.4 变电所应由两
21、路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电能质量应满足 GB/T 14549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变电所 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9.1.5 应完成主要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校核。 9.1.6 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 GB 50490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9.1.7 供电系统与城市电网的管理分界处应设有隔离开关或断路器,设备规格和功能应满足 GB/T 14285、 GB/T 50064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9.1.8 交流电气设 备的接地、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并通过 验收
22、。 9.1.9 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安全工具应放置到位。电缆孔洞应封堵,安装防鼠板,电缆应 悬挂走向标示牌。 9.1.10 变电所应整洁,电缆沟及电缆通道内应清洁、无杂物。变电所外部通道应满足防火要求,具备 巡视和检修条件。 9.2 通信系统 9.2.1 通信系统应满足运营管理需求,各子系统应满足 GB 50382 和 GB 50490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9.2.2 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智能轨道快运电车控制中心列车调度、车辆基地调度与列车驾驶员、防灾 DB43/T 1864 2020 6 和维修等人员之间语音通信的需要,信号覆盖度和场强测试合格。 9.2.3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行车调度
23、、安全防卫和设备维检修的需求;应具备存储功能,存储内容保 存时间不应少于 90 天。 9.2.4 沿线调度、广播等重要语音应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录音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180 天。 9.2.5 通信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 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 小时。 9.2.6 通信系统宜进行 144 小时连续测试。 9.2.7 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 GB 50157 2013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9.3 信号系统 9.3.1 调度管理系统应能显示车辆位置,具备显示和控制功能,应具备记录回放功能。
24、9.3.2 控制中心与车站间、车载设备间的安全控制信息传递应安全可靠。 9.3.3 应完成车辆基地、车站和正线系统之间的相关接口调试。 9.3.4 车辆基地宜采用具备安全冗余结构的计算机联锁系统。 9.3.5 车辆定位系统精度应满足行车控制和交通协调的需求。 9.3.6 调度管理系统宜进行 144 小时连续测试。 9.3.7 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 GB/T 12758 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9.4 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9.4.1 车辆基地消防器材、给排水等系统应满足 GB 50490 的规定并通过验收。 9.4.2 消防器材和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
25、装置。 9.4.3 给水系统的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满足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宜采取防冻措施; 水源可靠,生活用水具有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9.4.4 排水系统应提供可靠的排 水设施,并满足排放条件。地面井等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井己接入 市政排水系统。 9.5 售检票系统 9.5.1 售检票系统宜具备适应各种票务政策,进行客流统计、收入清分等功能、与网络互联互通、支 持多种移动支付方式。 9.5.2 车票制式宜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系统标准一致,检票设备宜具备各省市级公交一卡通读卡功能。 9.5.3 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各种运行模式的要求。使用车站售检票模式时,紧急状态下检票机闸门应处 于自由
26、开启状态,允许乘客快速通过。 9.5.4 自动检票机对乘客应有明确、清晰、醒目的工作状态显示。 9.5.5 需对系统进行 144 小时连续测试 9.6 站台门 9.6.1 站台安全门应匹配车站形式、建设标准、气候及环境条件,可采用全高或半高式。 9.6.2 设置站台门的车站,列车车门与站台门应具备联动功能。 9.6.3 站台门系统接地应采取绝缘措施,提供站台门本体绝缘检测报告。 9.6.4 站台门系统后备电源应能安全运行。 9.6.5 应张贴门体安全标识和使用标识。对于直线车站,站台门与车体间隙大于 130 毫米时,应设有 防夹装置和防踏空胶条。 DB43/T 1864 2020 7 9.7
27、其他设备系统 9.7.1 控制中心宜对电梯、扶梯、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FAS)等系统设备状态进行监控。 9.7.2 照明设备应满足运营需求,不应影响信号灯的可辨认性。 9.7.3 乘客信息系统、售检票系统、门禁系统应满足运营需要。 9.7.4 电梯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并通过验收,扶梯应符合 GB 16899 的规定并通过验收。电梯、扶梯 应通过调试和安全测试,获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 9.7.5 首末站或换乘站设置有公共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等服务设施的,应满足运营要求。 10 人员基本条件 10.1 一般条件 10.1.1 运营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
28、营组织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人员到位,满足运营要求。 10.1.2 车辆驾驶员、调度员、乘客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技能以及高度的岗位责任心, 并通过健康检查。车辆驾驶员、调度员应进行背景和心理审查。 10.1.3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 10.2 车辆驾驶员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车辆驾驶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其技能和素质应符合运营所在地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 10.3 调度员 调度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10.4 乘客服务人员 乘客服务人员应经过系 统培训教育,掌握岗位技能。 10.5 其他人员 10.5.1 设备维修人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并持证
29、上岗。 10.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10.5.3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11 运营组织基本条件 11.1 规章制度 初期运营前应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a) 安全管理类:应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b) 行车制度类:应制定行车管理办法、车辆基地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和检修施工管理办法等; c) 客 运服务类:应制定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客运服务工作规范和票务管理办法等; d) 设备维护类:应制定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检修管理制度等; e) 操作办法类:应制定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
30、作手册、列车驾驶员操作手册和故障处理指南等; f) 应急处置类:应制定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制定事故处理流程、乘 DB43/T 1864 2020 8 客服务信息应急发布、乘客伤亡事故处置和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11.2 行车组织 11.2.1 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拟开通初期运营线路的客流预测,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11.2.2 运营单位 应按行车组织方案,结合列车采购、静动态调试等情况编制车辆配属方案,初期运营 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和备用车等应配属到位。 11.2.3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高行驶 速度。 11.3
31、客运组织 11.3.1 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计划、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办法。 11.3.2 运营单位应做好初期运营的宣传工作。 11.3.3 运营单位应公示与客运服务的公共信息,方便乘客乘车。 11.4 交通衔接 11.4.1 应编制完成与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的衔接方案 。 11.4.2 各车站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客流出行特性,配套设置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自行车存放点 等。 11.4.3 各车站出入口 300 m 的范围内,宜在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位置,设有清晰、醒目的智能轨道 快运电车车站指示标志。 11.4.4 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指引标志引导乘客完成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与其他方式之
32、间的换乘,换乘流 线应设施完善、走行流畅,不应有异物遮挡、侵占或阻碍。 11.5 行驶安全 11.5.1 应通过视线分析确保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视线不受影响。 11.5.2 车站附 近应指定横穿轨道的区域,应安装警告标志,引导乘客使用。行人过街设施需从线路穿 越时,线路中间宜设有安全岛。 11.5.3 道路的交通路口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信号相位时间应确保一列智能轨道快运电车自启动起顺利 通过交叉口所需时间。 11.5.4 道路的交通路口信号控制及道路标线应避免与智能轨道快运电车运行存在冲突。 11.5.5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通过道路的交通路口时宜采用声光提醒。 12 应急与演
33、练 12.1 应急预案 12.1.1 运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满足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协同要求。 12.1.2 运营单位 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 a) 列车故障应急预案:应对智能轨道快运电车车辆影响车辆运行的故障的应急预案; b)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应对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与路面其他车辆、人员的剐蹭、相撞等交通事故的 应急预案; c) 运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对设施设备故障、火灾、列车相撞和突发大客流等的应急预案; d)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城市气象条件,应对地震、台风、雨涝、冰雪灾害和地质灾害等的应 DB43/T 1864 2020 9 急预案; e) 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应对大风、雨
34、雪、雾霾等导致行车瞭望条件恶化的应急预案; f)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g)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对人为纵火、爆炸、投毒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预案。 12.1.3 应急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内容完备,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12.2 应急演练要求 12.2.1 运营单位在初期运营前应进行以下应急演练: a) 列车故障救援和列车折返等演练; b) 交通事故演练; c) 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d) 火灾、爆炸事故演练; e) 突发大客流演练; f) 恶劣天气条件下行车演练等; g) 反恐防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2.2.2 应开展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参加 的综合性应
35、急演练。 12.2.3 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12.3 应急组织与装备 12.3.1 运营单位应对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反恐办、安全监管、医疗救护、 气象服务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 12.3.2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 12.3.3 运营单位应配备应急所需要的专业器材和设备。 13 系统测试检验 初期运营前,初期运营基本条件评估单位应对车辆、供电、通信、调度、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等系 统进行抽查测试检验。 DB43/T 1864 2020 10 附录 A (规范性) 运营指标计算方法 A.1 列车时刻表兑现
36、率 统计期内,实际开行列车次数与列车时刻表规定开行列车次数之比,实际开行的列车次数中不包括 临时加开的列车次数。 列车时刻表兑现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A.1)。 1 2= 100% NA N ( A.1) 式中: A 列车时刻表兑现率; N1 实际开行列车次数,即完成列车时刻表中规定的列车开行计划的列车数量,单位为列; N2 列车时刻表规定开行列车次数,即列车时刻表中规定的开行列 车数量,单位为列。 A.2 列车正点率 统计期内,正点发车列车次数与实际开行列车次数之比。 列车正点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A.2)。 3 1= 100% NB N ( A.2) 式中: B 列车正点率; N3 正点发
37、车列车次数,即统计期内,在执行列车时刻表过程中,列车始发时刻与列车时刻表 计划时刻相比误差小于 5 min 的列车次数,单位为列。 A.3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统计期内,列车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必须退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 程比值。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A.3)。 4=NC L ( A.3) 式中: C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单位为次 /万列公里; N4 导致列车退出正线运营的车辆故障次数,即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导致列车必须退出正线运营 的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L 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单位为万列公里。 A.4 调度管理系统故障率 统计期内,调度管理系统故障次
38、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 调度管理系统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 A.4)。 DB43/T 1864 2020 11 5=ND L ( A.4) 式中: D 调度管理系统故障率,单位为次 /万列公里; N5 调度管理系统故障次数,单位为次。调度管理系统故障,即造成中断行车 10 min 以上的 调度管理系统故障。 A.5 供电系统故障率 统计期内,供电系统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 供电系统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A.5)。 6=NE L ( A.5) 式中: E 供电系统故障率,单位为次 /万列公里; N6 供电系统故 障次数,单位为次。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中断行车 10
39、min 以上 的供电系统 故障。 A.6 车辆系统故障率 统计期内,车辆系统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 车辆系统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A.6)。 7=NF L ( A.6) 式中: F 车辆系统故障率,单位为次 /万列公里; N7 车辆系 统故障次数,单位为次。车辆系统故障,即造成 中断行车 10 min以上的车辆 系统故障。 A.7 站台门故障率 统计期内,站台门故障次数与站台门动作次数的比值。 站台门故障录的计算方法见公式( A.7)。 %100109 NNH ( A.7) 式中: H 站台门故障率; N9 站台门故障次数,即单个站台门无法打开或关闭记为站台门故障 1 次,多
40、个站台门同时无 法打开或关闭,故障次数按发生故障的站台门数量统计,单位为次; N10 站台门动作次数,即单个站台门开启或关闭 1 次记为站台门动作次数一次,单位为 次。 A.8 非限速情况下旅行速度 定义:统计期内,非限速情况下,列车在区段内平均每小时走行的公里数,其中时间包括列车在区 段内各区间的运行时间和中间站的停站时间。 DB43/T 1864 2020 12 参 考 文 献 1 GB/T 30013 2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2 GB/T 38707 202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3 GB/T 50833 2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4 JT/T 1091 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