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0.30CCS A 10 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42/T 1596 2020婴 幼 儿 日 间 照 料 托 育 机 构 服 务 规 范 Code of Practice For Day Care Institution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2020 -11- 04发 布 2020- 12-01实 施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T 1596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15 空 间 与 环
2、境 .16 人 员 资 质 .4 7 日 常 护 理 .58 保 教 活 动 .79 家 园 协 作 .810 发 展 评 估 .9 DB42/T 1596 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育 婴 行 业 协 会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妇 女 联 合 会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湖 北 省 儿 童 中 心 、 湖 北 省 妇 女 发 展 中 心 、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3、 理 培 训 中 心 、 中 国 下一 代 教 育 基 金 会 关 爱 母 婴 成 长 基 金 、 武 汉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学 前 教 育 学 院 、 湖 北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促 进 会 、湖 北 省 育 婴 行 业 协 会 、 武 汉 市 育 婴 协 会 、 北 京 当 代 海 嘉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 武 汉 晴 川 学 院 、 麦 麦 家 托 育 中 心 、爱 思 乐 知 教 育 咨 询 ( 北 京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哈 沐 德 国 际 教 育 机 构 、 新 蒙 蒙 特 梭 利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朵 莱 咪 国 际 婴
4、 童 学 院 、 优 童 ( 武 汉 ) 教 育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托 蒙 乐 教 育 科 技 发 展 ( 武 汉 ) 有 限 公 司 、 武 汉耶 噜 芭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湖 北 麦 丁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 托 育 星 球 、 江 西 佳 诺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红 黄 蓝 儿 童 教 育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小 鱼 研 究 员 、 深 圳 市 麦 丁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宏 文 、 王 春 华 、 陈 祁 、 王 立 华 、 洪 翠 、 韩 秀 云 、
5、 杨 少 萍 、 卓 萍 、 陈 红 梅 、 李丹 、 李 晓 春 、 马 琳 琳 、 黄 明 、 阮 进 、 范 丹 红 、 顾 琳 、 余 琪 、 马 小 庆 、 刘 翠 、 葛 荷 芳 、 魏 熙 、 汪 红 、 孙 砚冰 、 茅 红 美 、 李 骥 、 齐 胜 、 刘 军 、 陈 大 涛 、 邓 甜 、 叶 春 辉 、 余 勇 、 赵 晓 秋 、 刘 金 华 、 李 心 宇 、 韩 俊 、 黄晓 、 严 晓 红 、 李 凯 宁 。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 。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 可 咨 询 湖 北 省 妇 女 联 合 会 , 联 系 电 话 : 027-
6、87232570, 邮 箱 :; 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湖 北 省 育 婴 行 业 协 会 , 联 系 电话 :027-87313848, 邮 箱 。 DB42/T 1596 2020 III DB42/T 1596 2020 1 婴 幼 儿 日 间 照 料 托 育 机 构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婴 幼 儿 照 护 服 务 托 育 机 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则 、 空 间 与 环 境 、 人 员 资 质 、 日 常 护 理 、保 教 活 动 、 家 园 协 作 、 发 展 与 评 估 等 内 容 。本 文 件
7、 适 用 于 婴 幼 儿 照 护 服 务 、 托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和 实 施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 28007 儿 童 家 具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 27952 普 通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剂 通 用
8、要 求GB/T 1888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JGJ 39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全 日 制 托 育 机 构 nursery institution 由 社 会 组 织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个 人 举 办 , 面 向 3岁 以 下 婴 幼 儿 , 尤 其 是 0-3岁 婴 幼 儿 实 施 保 育为 主 、 教 养 融 合 的 婴 幼 儿 照 护 的 全 日 制 机 构 ( 半 日 托 、 小 时 托 机 构 可 作 参 考 ) 。3.2 保 教 人 员 e
9、ducation personnel日 托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3岁 以 下 婴 幼 儿 保 育 和 教 育 的 工 作 人 员 , 包 括 教 师 和 保 育 员 。4 总 则坚 持 婴 幼 儿 第 一 , 遵 循 婴 幼 儿 各 阶 段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和 保 教 活 动 规 律 , 贯 彻 以 保 育 为 主 、 保 育 和 教 育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提 供 安 全 、 卫 生 、 充 满 关 爱 的 保 教 环 境 , 满 足 婴 幼 儿 身 心 发 展 需 求 , 促 使 婴 幼 儿 身 心 健康 发 展 。 平 等 对 待 不 同 民 族 、 种 族 、 性
10、 别 、 身 体 状 况 及 家 庭 状 况 的 婴 幼 儿 ; 尊 重 个 体 差 异 , 促 进 婴 幼 儿快 乐 健 康 成 长 。 注 重 把 科 学 的 教 育 理 念 和 方 法 传 递 给 家 长 , 在 教 育 过 程 中 充 分 挖 掘 多 种 教 育 资 源 、 形 成 教 育 合 力 , 共 同 促 进 婴 幼 儿 的 全 面 发 展 。5 空 间 与 环 境5.1 基 本 要 求 DB42/T 1596 2020 2 5.1.1 托 育 机 构 宜 选 用 自 有 场 地 或 租 赁 期 不 少 于 3 年 的 场 地 , 选 址 应 以 保 障 安 全 为 先 , 远
11、 离 污 染 源 。托 育 机 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于 360 , 若 只 招 收 本 单 位 、 本 社 区 适 龄 婴 幼 儿 且 人 数 不 超 过 25 人 的 , 建 筑 面积 不 应 低 于 200 。 婴 幼 儿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8 。 楼 层 位 于 地 上 , 且 满 足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下 , 区 域 相对 独 立 , 户 外 场 地 符 合 JGJ 39 的 要 求 。5.1.2 托 育 机 构 的 婴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包 括 班 级 活 动 单 元 ( 含 生 活 区 与 游 戏 活 动 区 ) 、 综 合 活 动 室 等 。
12、 托育 机 构 的 服 务 用 房 包 括 保 健 室 、 晨 检 处 、 洗 涤 消 毒 用 房 等 。 全 日 制 托 育 机 构 的 附 属 用 房 包 括 哺 乳 室 、 储藏 室 等 。 自 行 加 工 膳 食 的 全 日 制 托 育 机 构 应 设 不 低 于 18 的 厨 房 , 其 加 工 场 所 和 备 餐 间 分 别 不 低 于 12 和 6 。5.1.3 创 设 安 全 专 业 的 家 庭 式 教 养 环 境 , 营 造 宽 松 、 平 和 、 温 馨 的 心 理 氛 围 。5.2 空 间 要 求5.2.1 室 内 空 间 应 根 据 婴 幼 儿 的 生 活 、 游 戏
13、与 活 动 需 要 进 行 布 置 , 应 将 安 静 、 固 定 的 区 域 与 活 动 、 动态 的 区 域 加 以 隔 开 。 应 为 婴 幼 儿 提 供 适 当 的 软 性 铺 垫 , 满 足 婴 幼 儿 坐 、 爬 、 游 戏 或 休 息 等 需 要 。 室 内 的 规 划 应 让 保 教 人 员 可 以 照 看 到 所 有 的 婴 幼 儿 。5.2.2 托 育 机 构 应 设 有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 配 备 适 宜 的 游 戏 设 施 , 且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在 保 障 安 全的 前 提 下 , 可 利 用 附 近 的 公 共 场 地 和 设 施
14、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人 均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 , 城 市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改 、扩 建 的 托 儿 所 , 设 置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确 有 困 难 时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人 均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 。5.2.3 室 内 常 见 区 域 有 : 生 活 区 ( 餐 桌 等 ) 、 哺 乳 区 、 玩 具 区 、 阅 读 区 、 积 木 区 、 艺 术 区 等 , 室 外 常见 区 域 有 : 沙 土 区 、 种 植 区 、 养 殖 区 、 体 能 区 、 小 操 场 等 。5.2.4 生 活 区 等 具 有 相 同 功 能 的 区 域 , 应
15、 布 置 在 当 地 最 好 朝 向 , 冬 日 底 层 满 窗 日 照 不 应 小 于 3小 时 。需 要 获 得 冬 季 日 照 的 婴 幼 儿 生 活 用 房 窗 洞 开 口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房 间 面 积 的 20%。5.3 设 施 要 求5.3.1 托 育 机 构 内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满 足 相 关 产 品 要 求 , 且 需 要 重 点 满 足 婴 幼 儿 尺 寸 要 求 。 应 满 足 GB 28007的 要 求 , 对 部 分 设 备 设 施 没 有 相 关 产 品 要 求 的 , 需 要 自 行 对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性 相 关 指 标 进 行
16、分 析 , 确 保对 婴 幼 儿 不 会 造 成 物 理 、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危 害 。 5.3.2 应 根 据 婴 幼 儿 的 年 龄 特 点 配 备 符 合 安 全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婴 幼 儿 床 、 桌 子 、 椅 子 、 婴 儿 护 理 台 、 坐便 器 、 盥 洗 用 具 、 餐 饮 用 具 、 玩 具 柜 和 玩 具 等 。5.3.3 地 面 应 经 过 软 化 处 理 , 平 整 、 防 滑 、 无 尖 锐 突 出 物 , 墙 面 要 有 安 全 防 护 。 婴 幼 儿 盥 洗 室 应 设 有流 水 洗 手 设 备 和 防 滑 设 备 。 服 务 设 施 应 定
17、期 维 护 、 及 时 更 新 。5.4 安 全 和 消 防 要 求5.4.1 机 构 应 建 立 安 全 责 任 制 和 应 急 预 案 ,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落 实 预 防 婴 幼 儿 伤 害 的 各 项措 施 。5.4.2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封 闭 管 理 , 门 卫 室 、 安 防 控 制 中 心 、 负 责 人 办 公 室 安 装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 且 与 区 域报 警 中 心 联 网 。5.4.3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门 卫 、 房 屋 、 设 备 、 消 防 、 交 通 、 食 品 、 药 物 、 婴 幼 儿 接 送 交
18、接 、 活 动 组 织 等安 全 防 护 和 检 查 制 度 , 建 立 安 全 责 任 制 ,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5.4.4 应 建 立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食 物 中 毒 、 踩 踏 、 火 灾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的 培 训 (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 , 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演 练 。5.5 卫 生 要 求 DB42/T 1596 2020 3 5.5.1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的 工 作 方 针 ,
19、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卫 生 保 健 的 法 规 、 规 章 和 制 度 , 预 防 控 制 传 染 病 , 降低 常 见 病 的 发 病 率 , 为 婴 幼 儿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活 环 境 , 满 足 婴 幼 儿 生 长 发 育 的 需 要 , 切 实 做 好 婴 幼 儿 的 卫生 保 健 工 作 。5.5.2 应 建 立 健 康 检 查 、 卫 生 与 消 毒 、 传 染 病 管 理 、 常 见 病 预 防 与 管 理 等 制 度 , 加 强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配 合 卫 生 保 健 部 门 做 好 疾 病 防 控 和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5.5.3 机 构 应 坚
20、 持 晨 检 、 午 检 和 临 检 , 发 现 身 体 、 精 神 等 异 常 行 为 时 及 时 通 知 监 护 人 。5.5.4 配 备 必 要 的 卫 生 消 毒 设 备 ,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对 环 境 卫 生 、 卫 生 洁 具 、 床 上 用 品 、 餐 饮 具 、 玩具 、 图 书 等 进 行 清 洁 和 消 毒 。5.5.5 督 促 家 长 按 免 疫 程 序 和 要 求 完 成 婴 幼 儿 预 防 接 种 。 当 托 育 机 构 内 发 现 传 染 病 疫 情 或 疑 似 病 例 后 ,应 立 即 对 患 儿 进 行 有 效 隔 离 , 对 环 境 实 施 必
21、 要 的 消 毒 , 并 立 即 向 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报 告 。5.6 电 器 要 求带 电 设 施 设 备 需 要 满 足 相 关 的 电 气 安 全 防 护 、 用 电 安 全 等 需 求 。 5.7 室 内 空 气 要 求室 内 环 境 各 项 指 标 应 满 足 GB/T18883的 要 求 。 室 内 通 风 良 好 , 设 备 设 施 、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 用 品 用 具和 玩 教 具 材 料 等 。5.8 视 频 监 控托 育 机 构 应 建 立 照 护 服 务 、 安 全 保 卫 等 监 控 体 系 。 监 控 报 警 系 统 确 保 24小
22、时 设 防 , 婴 幼 儿 生 活 和 活动 区 域 应 全 覆 盖 。 监 控 录 像 资 料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90日 。5.9 室 内 亮 度 /温 度室 内 采 光 充 足 , 通 风 良 好 , 照 明 设 备 完 好 。 夏 季 暑 热 和 冬 季 寒 冷 的 地 区 应 配 备 防 暑 和 取 暖 设 备 。5.10 玩 教 具 要 求 5.10.1 提 供 数 量 充 足 、 多 样 、 安 全 , 适 应 婴 幼 儿 身 心 发 展 需 求 的 玩 具 和 材 料 , 且 放 置 取 用 方 便 、 整 洁 ,有 序 。5.10.2 关 注 每 个 婴 幼 儿 对 玩
23、具 材 料 的 不 同 需 求 , 充 分 利 用 生 活 中 的 真 实 物 品 , 挖 掘 其 内 含 的 多 种 教 育价 值 , 让 其 在 探 索 、 操 作 物 品 中 , 获 得 各 种 感 官 活 动 的 经 验 。 玩 教 具 要 安 全 无 毒 且 便 于 清 洁 , 没 有 易 脱落 的 小 零 件 。5.11 户 外 环 境5.11.1 机 构 应 为 婴 幼 儿 提 供 与 其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户 外 活 动 场 地 , 场 地 的 朝 向 应 适 宜 、 日 照 充 足 。 场 地 的周 围 应 设 置 围 栏 等 设 施 , 做 好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24、 护 措 施 。 户 外 活 动 时 间 每 日 不 少 于 2 小 时 。5.11.2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婴 幼 儿 游 戏 设 备 ( 如 沙 池 ) 和 运 动 设 施 ( 如 小 滑 梯 ) 。 运 动 场 地 应 开 阔 、 平 整 。在 运 动 设 施 的 下 方 及 周 围 应 铺 设 软 质 铺 装 。5.11.3 应 根 据 婴 幼 儿 活 动 的 需 要 , 对 户 外 活 动 环 境 进 行 绿 化 和 美 化 。5.11.4 户 外 活 动 场 所 中 使 用 的 所 有 设 备 、 材 料 以 及 用 于 绿 化 的 植 物 都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的
25、安 全 标 准 。 5.12 班 级 规 模 DB42/T 1596 2020 4 托 育 机 构 按 照 婴 幼 儿 年 龄 编 班 , 24个 月 -36个 月 婴 幼 儿 生 活 的 班 级 , 每 班 不 超 过 20人 ; 12个 月 -24个 月 婴 幼 儿 生 活 的 班 级 , 每 班 不 超 过 15人 ; 6个 月 -12个 月 婴 儿 生 活 的 班 级 , 每 班 不 超 过 9人 , 全 日 制 托育 机 构 不 宜 超 出 6个 班 。6 人 员 资 质6.1 基 本 要 求机 构 应 根 据 婴 幼 儿 的 年 龄 和 人 数 进 行 编 班 , 并 配 足 配
26、齐 机 构 负 责 人 、 育 婴 员 、 保 育 员 、 卫 生 保 健 人员 、 炊 事 员 、 保 安 、 财 会 人 员 、 专 ( 兼 )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等 工 作 人 员 。 工 作 人 员 应 满 足 但 不 限 于 以 下要 求 :a)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须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 爱 护 和 尊 重 婴 幼 儿 , 具 有 一 定 的 早 期 教 育 专 业 知 识 和 技能 , 忠 于 职 责 , 身 心 健 康 。 b) 托 育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须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27、行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健 康合 格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 在 岗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每 年 进 行 1 次 健 康 检 查 。c) 所 有 人 员 应 经 过 职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对 应 岗 位 的 职 业 证 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 保 育 员 、育 婴 员 等 。d)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文 明 、 礼 貌 、 卫 生 、 穿 着 得 体 , 工 作 服 饰 要 便 于 实 施 服 务 。 爱 护 婴 幼 儿 , 尊重 家 长 , 积 极 热 情 与 婴 幼 儿 和 家 长 交 流 互 动 。6.2 保 教 人 员6
28、.2.1 保 教 人 员 指 机 构 中 负 责 各 班 婴 幼 儿 保 育 和 教 育 工 作 的 人 员 。 保 教 人 员 工 作 的 班 级 要 尽 量 固 定 。保 教 人 员 应 掌 握 以 下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能 力 :0-6岁 保 教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 或 者 具 有 0-6岁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历 。0-3岁 婴 幼 儿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及 需 求 。0-3岁 婴 幼 儿 生 存 、 发 展 和 保 护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 0-3岁 婴 幼 儿 饮 食 、 饮 水 、 睡 眠 、 如 厕 等 一 日 生
29、活 照 料 。预 防 意 外 伤 害 , 意 外 事 故 和 危 险 情 况 下 安 全 防 护 与 救 助 的 基 本 方 法 。认 知 、 情 感 、 社 会 性 、 人 格 培 养 等 教 育 方 面 的 培 养 及 评 价 。6.2.2 其 中 教 学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持 有 幼 儿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婴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学 历 , 或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 并 完 成 教 育 学 和 教 育 心 理 学 课 程 学 习 或 接 受 过 从 事 早 期 教 育 服
30、务 活 动 的 系统 培 训 。6.2.3 不 同 年 龄 段 , 保 教 人 员 与 婴 幼 儿 的 师 生 比 例 值 见 表 1:表 1 托 育 机 构 师 生 比 例 值 婴 幼 儿 年 龄 段 保 教 人 员 与 婴 幼 儿 师 生 比X 6 月 1:16 月 X 12月 1:312月 X 24月 1:524月 X 36月 1:7 DB42/T 1596 2020 5 6.3 负 责 人托 育 机 构 负 责 人 负 责 全 面 工 作 ,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有 从 事 婴 幼 儿 保 育 教 育 、 卫 生 健 康 等 相 关 管理 工 作 3年 以 上 的
31、经 历 , 且 经 托 育 机 构 负 责 人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6.4 其 他 服 务 人 员6.4.1 餐 饮 、 卫 生 保 健 人 员6.4.1.1 收 托 90名 婴 幼 儿 至 少 设 1 名 专 职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的 比 例 配 备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 收 托 90名 以 下 婴幼 儿 的 可 配 备 兼 职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应 经 过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组 织 的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6.4.1.2 托 育 机 构 应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在 岗 , 保 安 员 应 由
32、 获 得 公 安 机 关 颁 发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的保 安 公 司 派 驻 。6.4.1.3 加 强 托 育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培 养 关 爱 并 尊 重 婴 幼 儿 、 具 有 科 学 育 儿 观 、 高 度 责 任心 和 良 好 服 务 态 度 的 高 素 质 、 专 业 化 托 育 服 务 队 伍 。 把 托 育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作 为 岗 前 入 职 、 在 岗 及 转 岗 培 训 中 的 必 修 课 ,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职 业 规 范 、 职 业 责 任 、 心 理 健 康 和 安 全
33、意 识 等 职 业 素 养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少 于 40 课 时 。6.4.1.4 机 构 餐 饮 卫 生 人 员 、 厨 房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实 施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应 符 合 GB27952 的 卫 生 消 毒 用品 要 求 。6.4.1.5 托 育 机 构 应 至 少 有 1 名 专 ( 兼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该 取 得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及 以 上 的 相 关 资 质 。6.5 会 计 、 门 卫 、 志 愿 者 和 实 习 生 等 工 作 人 员6.5.1 其 他 服
34、务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工 作 能 力 , 以 便 在 托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 运 作 和 维 护 方 面 履 行 各 自 职责 , 确 保 日 托 中 心 的 正 常 运 转 。6.5.2 志 愿 者 和 实 习 生 要 热 爱 婴 幼 儿 , 身 心 健 康 , 情 绪 稳 定 。7 日 常 护 理 7.1 基 本 要 求7.1.1 机 构 应 遵 循 婴 幼 儿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和 发 展 需 要 , 为 婴 幼 儿 提 供 安 全 卫 生 、 充 满 关 爱 、舒 适 愉 悦 的 生 活 环 境 , 尊 重 婴 幼 儿 , 与 婴
35、 幼 儿 建 立 良 好 的 关 系 , 合 理 安 排 婴 幼 儿 一 日 生 活 , 科 学 照 护 婴幼 儿 入 托 、 喂 奶 、 饮 水 、 进 餐 、 换 尿 布 、 如 厕 、 盥 洗 、 穿 脱 衣 服 、 睡 眠 、 游 戏 以 及 室 外 活 动 等 每 一 个 生活 环 节 , 关 注 个 体 差 异 , 及 时 回 应 和 满 足 每 个 婴 幼 儿 的 不 同 需 要 , 使 婴 幼 儿 在 生 活 过 程 中 获 得 安 全 感 ,愉 悦 感 、 自 主 感 、 满 足 感 , 并 在 保 育 过 程 中 进 行 引 导 、 渗 透 教 育 , 促 使 其 身 心
36、获 得 良 好 的 发 育 和 发 展 。7.1.2 2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的 生 活 作 息 安 排 宜 根 据 每 个 婴 幼 儿 的 进 食 、 睡 眠 和 排 泄 等 生 理 特 点 和 规 律 , 进行 个 性 化 安 排 。 随 着 婴 幼 儿 年 龄 的 逐 渐 增 长 , 2 岁 以 上 的 婴 幼 儿 可 以 安 排 集 体 统 一 的 作 息 时 间 , 但 也 需要 根 据 个 体 差 异 和 需 要 灵 活 把 握 。7.1.3 以 亲 为 先 , 以 情 为 主 , 赋 予 亲 情 和 关 爱 , 充 分 尊 重 婴 幼 儿 的 意 愿 , 敏 感 关 注 其
37、需 求 并 及 时 给 予回 应 。 尊 重 、 顺 应 婴 幼 儿 自 然 的 生 理 节 律 , 加 强 生 活 护 理 , 当 婴 幼 儿 发 展 水 平 成 熟 时 鼓 励 其 发 展 自 理 技能 。 7.1.4 基 本 常 规 工 作 的 时 间 安 排 兼 顾 个 性 化 , 能 满 足 每 个 婴 幼 儿 的 需 要 。 一 日 生 活 中 室 内 和 户 外 活 动安 排 均 衡 , 动 态 及 静 态 游 戏 活 动 交 替 , 各 环 节 的 衔 接 顺 畅 , 无 需 久 候 。 DB42/T 1596 2020 6 7.1.5 与 婴 幼 儿 经 常 进 行 正 向
38、、 积 极 、 轻 松 、 愉 悦 的 互 动 , 没 有 严 厉 的 言 语 或 粗 鲁 的 肢 体 接 触 。 积 极回 应 每 个 婴 幼 儿 的 情 绪 和 需 求 。7.2 入 托 与 离 托7.2.1 婴 幼 儿 入 托 前 应 到 指 定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合 格 后 方 可 入 托 。 托 育 机 构 应 督 促 家 长 在婴 幼 儿 3、 6、 8、 12、 18、 24、 30、 36 月 龄 到 辖 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托 育 机 构 每 季 度 为 婴 幼儿 测 量 一 次 身 长 、 体 重 并 做
39、 好 登 记 。7.2.2 婴 幼 儿 入 托 时 应 由 家 长 ( 或 其 委 托 的 成 年 人 ) 送 其 入 托 。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每 日 应 做 好 婴 幼 儿 入 托时 的 晨 检 、 午 检 和 临 检 , 若 发 现 婴 幼 儿 身 体 、 精 神 、 行 为 等 异 常 应 及 时 告 知 家 长 带 回 。 机 构 原 则 上 不 负责 婴 幼 儿 用 药 的 相 关 事 宜 。7.2.3 保 教 人 员 应 热 情 迎 接 每 个 婴 幼 儿 及 其 家 长 , 与 家 长 进 行 友 好 交 流 , 安 抚 婴 幼 儿 的 情 绪 , 并 引 导其 进 入
40、到 区 角 活 动 中 。 如 果 婴 幼 儿 需 要 家 长 陪 伴 , 保 教 人 员 应 给 予 支 持 。 7.3 进 食 /进 餐 与 饮 水7.3.1 厨 房 应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没 有 厨 房 的 托 育 机 构 应 在具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采 购 。7.3.2 机 构 宜 根 据 婴 幼 儿 生 理 需 求 , 以 中 国 居 民 膳 食 指 南 为 指 导 , 为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婴 幼 儿 制 订 膳食 计 划 , 编 制 营
41、 养 合 理 、 平 衡 的 食 谱 , 提 供 易 于 消 化 、 清 淡 可 口 、 安 全 卫 生 、 健 康 的 膳 食 。7.3.3 机 构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食 品 和 饮 用 水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 为 婴 幼 儿 提 供 安 全 的 饮 食 。7.3.4 机 构 应 每 日 清 扫 、 消 毒 , 保 持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 食 品 加 工 用 具 必 须 生 熟 标 识 明 确 、 分 开 使 用 、 定位 存 放 。 餐 饮 具 、 熟 食 盛 器 应 在 食 堂 或 清 洗 消 毒 间 集 中 清 洗 消 毒 , 消 毒 后 保 洁
42、存 放 。 库 存 食 品 应 分 类 、注 有 标 识 、 注 明 保 质 日 期 、 定 位 储 藏 。7.3.5 机 构 应 主 动 向 家 长 询 问 婴 幼 儿 过 敏 食 物 , 并 做 好 食 物 过 敏 婴 幼 儿 的 登 记 工 作 , 提 供 餐 点 时 应 避免 婴 幼 儿 食 物 过 敏 。 若 幼 儿 出 现 过 敏 症 状 , 机 构 应 及 时 联 系 家 长 并 送 婴 幼 儿 到 医 院 就 诊 。 不 提 供 正 餐 的机 构 , 每 日 至 少 提 供 1次 点 心 。 7.3.6 收 托 2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的 , 应 设 置 符 合 有 关 规
43、 定 要 求 的 母 婴 室 、 配 乳 区 等 。7.4 睡 眠7.4.1 机 构 应 为 婴 幼 儿 提 供 安 静 、 舒 适 的 睡 眠 室 。 应 为 每 个 婴 幼 儿 提 供 安 全 、 舒 适 、 干 净 的 婴 儿 床 ,婴 幼 儿 床 应 有 围 栏 , 以 防 摔 伤 。 提 供 的 被 褥 应 干 净 、 干 爽 , 并 经 常 清 洗 和 晾 晒 。7.4.2 保 教 人 员 应 保 证 婴 幼 儿 日 间 有 充 足 的 睡 眠 时 间 , 年 龄 越 小 , 睡 眠 时 间 越 长 , 睡 眠 次 数 越 多 , 并应 根 据 婴 幼 儿 的 年 龄 和 个 体
44、需 要 灵 活 安 排 。7.4.3 保 教 人 员 在 安 排 婴 幼 儿 睡 眠 前 , 应 引 导 每 个 婴 幼 儿 如 厕 或 帮 其 换 尿 布 。7.4.4 保 教 人 员 应 根 据 天 气 及 室 内 温 度 , 引 导 和 鼓 励 年 龄 较 大 的 婴 幼 儿 自 己 尝 试 脱 衣 、 脱 鞋 。7.4.5 保 教 人 员 应 引 导 婴 幼 儿 自 然 入 睡 。 对 于 较 难 入 睡 的 婴 幼 儿 , 应 给 予 适 当 的 安 抚 和 陪 伴7.4.6 有 些 婴 幼 儿 在 睡 眠 时 需 要 某 些 安 慰 物 ( 如 安 抚 奶 嘴 、 小 毛 巾 等 ) , 应 给 予 满 足 。7.4.7 保 教 人 员 在 婴 幼 儿 睡 眠 后 , 应 定 时 进 行 巡 视 和 观 察 , 照 顾 其 安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