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3.020 CCS D 09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2081 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 地表安全设施 技术规范 2020- 12 - 30 发布 2021- 03 - 30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2081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规划与设计 . 2 6 矿山建设施工 . 3 7 矿山生产运行 . 3 8 闭坑闭库 . 4 9 再开发利用 . 4 10 安全管理 . 4 附录 A( 资料 性 ) 金属非金属矿山 地表安全设施目录 .
2、5 DB41/T 2081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 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文件由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安科院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千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应急管 理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剑统 、 苏齐松 、 隋振华、 赵红燕 、 郭红卫 、 周东洋、 许小虎 、 张胜利 、 舒建 峰、 许亮 、 邢璐 、 李阳 、 马东、 王占平、 范艳敏、 张素娟、 王怀宁 、 张鹤雨、李伟东、黄玉清、杨至 。 DB41/T
3、 2081 2020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表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表安全设施 在规划与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闭坑闭库、再开 发利用等全生命周期内设计、施工 、使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表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闭坑闭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
4、志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612 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GB 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1008 矿山救护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表安全设施 矿山企业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在地表范围 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 建 ( 构 )筑物和其他 工程 技术 措施 。 3.2 风险分级管控 根据风险等级, 综合考虑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 控层级 的 风险管控 方式 。
5、 4 总则 4.1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优先满足 作业人员和周边居民对安全、环保、生态文 明的要求。 DB41/T 2081 2020 2 4.2 金属非金属矿山规划设计与建设应体现生态优先原则,应统筹矿山建设及工业开发、旅游、景观 建设工程,其地表安全设施及参数应满足生态恢复及再开发利用的要求。 4.3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表安全设施 (见附录 A) 应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4.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运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 5 规划与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 改 扩建矿山应符合国土空
6、间规划,地下开采矿山岩石移动带与自然保护区边界不应小于 100 m。 5.1.2 矿井井口、选矿厂、 尾矿库、排土场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条件严重区域。 5.1.3 矿山设计应增加地表绿化建设用水量设计,增加水源地建设及保护措施;地表水源匮乏或无水 源地区域,应设计取水井或雨季集水坑(井)。 5.1.4 矿山地表安全设施设计宜综合考虑 维修 检查及闭坑(库)后的处置、再利用要求。 5.2 选址 5.2.1 矿井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m 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 史最高洪水位。 5.2.2 爆破作业的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开采境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及重
7、要建(构)筑物之 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300 m。 5.2.3 非爆破作业的相邻露天矿山开采 范围之间、开采境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及重要建(构)筑物 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以下 规定:当开采深度小于 200 m 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 深度大于 200 m 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200 m。 5.2.4 选矿厂不应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建厂 ,并应符合 GB 50187 的相关规定 。 5.2.5 尾矿库的库址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库区周边(除下游外)距居民集中 区距离应大于 5
8、00 m。 5.2.6 尾矿库、排土场选址 宜 优先利用荒沟或废弃的露天采坑。 5.2.7 排土 场宜设置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纵坡小于 1:2.25( 24)的沟谷内,宜靠近露天采矿场(地 下矿山废石运输井硐口)。不应设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沟谷中和可能危及企业、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 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上游方向。 5.2.8 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应将山坡表面植被和第四系软弱层全部清除,削成阶梯状,增强基底摩擦 力,提高排土场稳定性。 5.3 设计 5.3.1 地下矿山设计应 优先 考虑利用尾矿、废石等对井下采空区进行充填,减少尾矿库、排土场库存 及占地面积。 5.3.2 地下矿山设计应对矿区内
9、老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今后开采活动的影响进行分析 和评估 。 5.3.3 露天矿山 、尾矿库、排土场应 同时 设计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工程,生态恢复工程应与生态景观 相协调。 5.3.4 矿山设计宜采用能耗低、污 染小、效率高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新设备。 DB41/T 2081 2020 3 5.3.5 露天矿山 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矿体赋存情况确定开采边坡角, 最终 边坡台阶应满足覆土复绿要求。 5.3.6 选矿厂设计应符合 GB 50612、 GB 50782 的规定,设计时应对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 体及产生的噪声进行处理。 5.3.7 尾矿库设计应加大尾矿 资源化利用,不断提
10、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减少 尾矿堆存量 和占地面积。 5.3.8 干式堆存尾矿库设计应降低 尾矿堆存过程中裸露面积, 并 及时复绿。 5.3.9 湿式排放尾矿库,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设置双排洪系统。 5.3.10 排土场设计终了边坡比宜小于 1:3( 18),排土场建设应设计相应的堆置高度、台阶、拦挡 坝、截洪沟等安全设施。 5.3.11 矿 石、 废石的堆存应有专用储存、处置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其设计应符合 GB 18599 的规定。 6 矿山建设施工 6.1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开工前应 符合 以下条件: a) 经审查批准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 b) 施工单位应针对建
11、设项目建立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双重预防体系及信息化管理平台 ; c) 对矿区内存在的老采空区进行排查,并测量上图,同时对矿区内的老采空区建立台账和数据库, 编制采空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 d)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具备单 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 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应符合 AQ 1008 的规定,救援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00 km。 6.2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矿山标牌、安全、环保等警示标志应 齐全、规范,标牌设置应符合 GB/T 13306
12、 规定,安全警示 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4161 规定。 6.3 地下矿山主扇风机宜安装在风机房内, 同时宜 在风机出口安装消音 降尘 装置。 6.4 露天矿山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先进工艺和有效手段,减少爆破及其他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6.5 施工作业单位应定期 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7 矿山生产运行 7.1 矿山应在生产运行期间, 应建立 以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为主要内容的 安全生产 风险隐患 双重预防体系并有效运行 。 7.2 矿山地表安全设施在生产运行期间存在经判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及时组织评估,并编 制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
13、未落实 项管控措施的监控措 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涉及技改工程的,应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无技改工程的,应按照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 7.3 矿山在生产运行期间,应 同时开展露天矿山、尾矿库上部的坡面安全管理及绿化工作,并 做好尾 矿库、排土场防洪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7.4 矿山应建立安全环境监测机制,对露天采区 、尾矿库、排土场等堆场边坡安全实行在线监控;对 废气、废水污染排放实现专业监测,并持续开展信息化建设,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 现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不 断提升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7.5 矿山应采
14、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 降低 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 GBZ 2.1 的规定。 DB41/T 2081 2020 4 7.6 矿山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厂区环境噪声排放限 值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7.7 矿山应提高矿区的智能化程度,降低生产区域人员密度,提高生产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矿山剥 离、采矿、运输等工序的机械化程度应达到 100%。 7.8 矿山主运输道路、尾矿库 上坝及入库 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8 闭坑闭库 8.1 矿山闭坑前应对矿山安全设施 有安全处置方案并进行有效处
15、置,闭坑闭库后应对所有资料进行归 档保存。 8.2 尾矿库达到设计标高前一年应实施工程勘察,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和闭库设计方案,在停用后及时 开展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尾矿库闭库设计,应重点对坝体、排洪系统、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完善尾矿 库的监测监控设施,做好警示标志。 8.3 使用空场法、崩落法采矿的地下矿山,关闭后应在地表移动带范围边界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标识,禁止人员进入。 8.4 关闭后的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应做好坡面安全管理、坡面绿化、防洪设施的维护工作,并 进行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恢复。 9 再开发利用 9.1 地下 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进行回采再利用时,应出具采矿许可证或
16、批准文件, 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9.2 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 应 全部回采,恢复原始地貌;同时应设计新的排洪设施,不得影响尾 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 9.3 尾矿库、排土场进行回采再利用时, 应 按设计规划进行, 并 遵从自上而下回采的原则;尾矿库回 采再利用时,应使用干式回采。 10 安全管理 10.1 矿山企业应加强双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建设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10.2 矿山企业应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建成双重预防体系电脑 PC 端、手机 APP 和视频监控 系统,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和“三违”行为。 10.3 矿山企业应建立地表安
17、全设施清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10.4 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应齐全、完整。 A DB41/T 2081 2020 5 A B 附 录 A (资料性 )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表安全设施目录 A.1 地下矿山地表安全设施目录 A.1.1 安全出口 A.1.1.1 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A.1.1.2 破碎站、装矿皮带道和粉矿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A.1.2 防治水 A.1.2.1 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A.1.2.2 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 A.1.2.3 地下
18、水疏 /堵工程及设 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 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A.1.2.4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矿山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设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 坑底回填等)。 A.1.2.5 热水充水矿床的疏水系统。 A.1.3 通风系统 A.1.3.1 专用进风井及专用回风井。 A.1.3.2 主通风机、控制系统。 A.1.4 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A.2 露天矿山地表安全设施目录 A.2.1 露天采场 A.2.1.1 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A.2.1.2 运输道路的缓坡段。 A.2.1.3 露天采场边坡、道路边坡、
19、破碎站和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A.2.1.4 溜井底放矿硐室的安全通道及井口的安全挡车设施、格 筛。 A.2.1.5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体或矿段。 A.2.1.6 边坡角。 A.2.1.7 爆破安全距离界线。 A.2.2 防排水 A.2.2.1 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A.2.2.2 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拦水坝、台阶排水沟、截排水隧洞、沉砂池、消能池 (坝 )。 DB41/T 2081 2020 6 A.2.2.3 地下水疏 /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 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20、 A.2.2.4 露天采场排水设施,包括水泵和管路。 A.2.3 铁路运输 A.2.3.1 运输线路的安全线、避让线、制动检查所、线路两侧的界限架。 A.2.3.2 护轮轨、防溜车措施、减速器、阻车器。 A.2.4 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各种闭锁和电气保 护装置 A.2.5 架空索道运输 A.2.5.1 架空索道的承载钢丝绳和牵引钢丝绳。 A.2.5.2 架空索道的制动系统。 A.2.5.3 架空索道的控制系统。 A.2.6 斜坡卷扬运输 A.2.6.1 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 A.2.6.2 提升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 A.2.6.3 提升容器(包括箕斗、矿车和人车)。 A.2.7 供、
21、配电设施 A.2.7.1 矿山供电电源、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向采矿场供电线路。 A.2.7.2 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A.2.7.3 电气设备类型。 A.2.7.4 高、低压供配电中性点接地方式。 A.2.7.5 排水系统供配电设施。 A.2.7.6 采矿场供电线路、电缆及保护、避雷设施。 A.2.7.7 高压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A.2.7.8 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A.2.7.9 直流牵引变电所的电气保护 设施、直流牵引网络的安全措施。 A.2.7.10 爆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的电气安全措施。 A.2.7.11 变、配电室的金属丝网门。 A.2.7.12 采场及排
22、土场(废石场)正常照明设施。 A.2.8 排土场(废石场) A.2.8.1 安全平台。 A.2.8.2 运输道路缓坡段。 A.2.8.3 拦渣坝。 A.2.8.4 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 A.2.9 通信系统 A.2.9.1 联络通信系统。 A.2.9.2 信号系统。 DB41/T 2081 2020 7 A.2.9.3 监视监控系统 。 A.3 尾矿库地表安全设施目录 A.3.1 尾矿坝 A.3.1.1 初期坝(含库尾排矿干式尾矿库的拦挡坝)。 A.3.1.2 堆积坝。 A.3.1.3 副坝。 A.3.1.4 挡水坝。 A.3.1.5 一次性建坝的尾矿坝。 A.3.2
23、 尾矿库库内排水设施 A.3.2.1 排水井。 A.3.2.2 排水斜槽。 A.3.2.3 排水隧洞。 A.3.2.4 排水管。 A.3.2.5 溢洪道。 A.3.2.6 消力池。 A.3.3 尾矿库库 周截排洪设施 A.3.3.1 拦洪坝。 A.3.3.2 截洪沟。 A.3.3.3 排水井。 A.3.3.4 排洪隧洞。 A.3.3.5 溢洪道。 A.3.3.6 消力池。 A.3.4 堆积坝坝面防护设施 A.3.4.1 堆积坝护坡。 A.3.4.2 坝面排水沟。 A.3.4.3 坝肩截水沟。 A.3.5 辅助设施 A.3.5.1 尾矿库交通道路。 A.3.5.2 尾矿库照明设施。 A.3.5.3 通信设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