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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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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pdf

    1、 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75 2020 一站式 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one-step motor vehicle drivers license change 2020 - 09 - 27发布 2020 - 10 - 27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275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 江省

    2、卫生健康委员会、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 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陈清、金靖程、李晓光、钱巍、 滕伟建、 魏剑云、张家敏、 孙珏。 DB33/T 2275 2020 1 一站式 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资源 、 评价及改进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院、中国邮政及其他被授权单位提供机动车 驾驶人 换证服 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3、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 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B33/T 2036.7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7部分:监督评价与改进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 one-stop motor vehicle driver s license change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院、中国邮政合作建立体检换证点,为 机动车驾驶人 提供体检、换证 “ 一站式 ” 服务。 3.2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 Internet traffic

    4、manage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center 负责 互联网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包括 邮政网点代办 业务)的办理机构 。简称 “ 网办中心 ” 。 3.3 体检换证点 medical examination and license change points 具有代办区域、咨询台、服务窗口及服务设施,设置代办标识,公示代办业务项目、所需材料、服 务流程、资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渠道,且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验收的中国邮政自营网点。 3.4 体检医院 medical examination hospital 与体检换证点合作,协助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工作 的符合资质

    5、的医院。 DB33/T 2275 2020 2 4 基本要求 4.1 应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实现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服务。 4.2 体检换证点、体检医院 和 网办中心三方系统应支持互联互通 ,并保护系统的网络安全、设备安 全、 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5 服务流程 5.1 预约 5.1.1 机动车驾驶人可 通过体检换证点官网、手机客户端或专线电话预约体检业务,预约平台工作人 员核对 机动车驾驶人 身份证 明 及 机动车驾驶证 信息状态,确定是否可以办理该项业务。 5.1.2 机动车驾驶人可 前往体检换证点直接办理业务。 5.2 受理 5.2.1

    6、应当场受理 经预约的机动车驾驶人 换证办理申请,并收存带有 机动车驾驶人 签名的办理材料。 5.2.2 对申请材料有效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规定 的,应当场予以指正,并一 次性书面告知 机动车驾驶人 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要求。 5.2.3 符合容缺受理制度的事项, 应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5.2.4 属于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的,应审查 符合资质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电子信息。 5.3 身份确认 工作人员应使用身份证读卡器 或 人脸识别系统验证 机动车驾驶人 身份

    7、信息,核对 机动车 驾驶证,登 录预约平台,确认信息一致。 5.4 体检 5.4.1 一般要求 5.4.1.1 机动车驾驶人 应如实 申告是否有 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 精神病、痴呆 以及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确认。 5.4.1.2 机动车驾驶人应如实 申告 是否 佩戴隐形眼镜,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确认。 5.4.2 拍照上传 5.4.2.1 应通过高拍仪 等设备采集机动车驾驶人 身份证 明 正反面及 机动车 驾驶证 正负页影像 并立即上 传。 5.4.2.2 应通过摄像头当场拍摄 机动车驾驶人 证件照并立即上传,拍摄时 机动车驾驶人应

    8、 姿势端正、 脱冠且不能着制式服装,视力矫正者应佩戴眼镜拍照。 5.4.3 采 集信息 5.4.3.1 应 采 集 机动车驾驶人 身份证明、手机号码、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信息, 将 机动车驾驶证申 请表和邮政代办业务委托书交由申请人签字。 DB33/T 2275 2020 3 5.4.3.2 应收存申请资料,代收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属于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 期满换证或损毁换证的, 应当收回申请人原机动车 驾驶证;申请人未交回 时 , 应 告知原机动车驾驶证不得继续使用,并录入代办 系统;属于其他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还应当收回 申请人 原机动车驾驶证。 5.4.4 检测内容 5.4.4.1 身

    9、高 应在贴有身高标尺处测量身高, 机动车驾驶人立正姿势脱鞋站于身高标尺处,枕部、臀部、足跟三 点紧靠标尺,头要正,两眼平视,测量水平尺紧贴头顶, 具体数值应拍照并上传。 5.4.4.2 视力 视力检测符合下列 规定 : a) 应通过视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坐在指定位置检测,保持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有效距离为 2.5 m; c) 机动车驾驶人一手持遮眼 板遮住一眼,双眼交替检查,先右后左检查视力,每个视标辨认不超 过 5 s,当每行能顺利辨别 2 个 3 个视标后可指认下一行; d) 当配戴眼镜时,需勾选矫正视力; e) 裸眼视力不佳的机动车

    10、驾驶人自带矫正眼镜; f)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弱视、单眼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 体检。 5.4.4.3 辨色力 辨色力 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应通过辨色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眼与图谱距离为 50 cm 70 cm,视线与图谱垂直,图片的检查次序随机选择, 应随机抽取至少 2 张数字检查图和 2 张图形检查图, 每张图片中都应含有红绿图或指定图片 中的其中一种,辨认每张图片不超过 8 s; c)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色弱、色盲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 体检。 5.4.4.4 听力 听力检测应

    11、符合下列 规定 : a) 应通过听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背对工作人员端坐,工作人员分别在距离机动车驾驶人左耳、右耳 50 cm处放置 已敲响的音叉,让机动车驾驶人判断声源方向,左耳用左手、右耳用右手指明声源方向; c)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听力障碍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体 检。 5.4.4.5 四肢、躯干功 能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应通过四肢、躯干功能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DB33/T 2275 2020 4 b) 机动车驾驶人在指定区域,面向全景摄像头站立,展开双手五指后握拳,正反各一

    12、次,曲臂一 次; c) 机动车驾驶人抬腿挽起裤腿,暴露踝关节,做踝关节旋转,要求顺时针、逆时针方向各转一圈, 检查双下肢功能,排查有无安装假肢情况; d) 机动车驾驶人做下蹲、起立动作一次,再步行 2 m,检查双下肢及躯干功能情况; e)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四肢、躯干功能障碍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 医院进行体检。 5.4.5 录入数据 工作人员应及时 录入 、 上传 采集的 体检信息, 机动车驾驶人 确认无误后在电脑签名板上签字。 5.4.6 移交 体检换证点应在受理业务后一日内,复核、整理申请资料,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收回的原机动 车驾驶证移交网办中心;并将体检信息

    13、资料发送到到体检换证应用平台 “ 医生审核 ” 端。 5.5 审核 5.5.1 体检医院 医师审核后给出体检结论,并上传至网办中心。 5.5.2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应按照下列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核: a) 自收到体检换证点上传的电子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 24 h 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 15 min 内反馈审核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打印纸质照片,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打印机 动车驾 驶证工本费收费凭证,并进行寄递; b) 自收到体检换证点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 24 h内核对业务信息和申请资料,将申请资 料装订、归档,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6 服务资源 6.1 设施设备 6.1.1 体检

    14、换证点 6.1.1.1 总平面设计图 总平面设计图具体设置 参见 附录 A的图 A.1。 6.1.1.2 标识牌 宜 在 醒目位置 安装“ 体检换证点 ” 标识牌。 6.1.1.3 背景墙 背景墙宜悬挂于体检换证点的正后方墙面,办理人员和投诉电话应在醒目处公示。 6.1.1.4 公告栏 公告栏应包括业务法律依据、业务流程 和 收费标准 等内容 ,宜悬挂于网点营业台席附近墙面醒目处。 DB33/T 2275 2020 5 6.1.1.5 服务窗口 6.1.1.5.1 操作台席 具体设置 参见 附录 A的 A.2。 6.1.1.5.2 台牌应根据实际情况展示 “ 交管业务受理 ” 和 “ 暂停业务

    15、受理 ” 信息,可放置营业台席。 6.1.1.5.3 应支持各种移动支付方式且满足 GB/T 32169.3中的相关要求。 6.1.1.6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 具体设置参见附 录 A的 A.3且应符合 下列 规定 : a) 证件拍照区应安装于证件拍照区业务办理的背景幕布上方,身高标尺应安装贴于背景幕布右 侧; b) 拍照背景布最高处应安装在离地 2 m处,雪弗板字“证件拍照区”应安装在离地 2.1 m高; c) 证件照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d) 安装证件照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cm 12 cm,支架左边

    16、缘离视力箱水平距离应为 7cm,支架 下边缘证件照摄像头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50 cm,平面镜与视力灯箱平行,两者最底边缘离 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00 cm。 6.1.1.7 视力检测区 视力检测区 具体设置参见 附录 A的 A.4且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视力检测区”标识牌应安装在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的墙面上方离地 2.1 m处; b)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底部应离地 1 m,并与镜子相邻; c) 应设置 1 m等候线和 2.5 m视力测量线,其中 1 m等候线黏贴于离体检区域大于 1 m处地面, 根据室 内布局情况黏贴 1 条 2 条; d) 视力检查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

    17、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e) 安装视力检查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cm 12 cm,支架右边缘离视力检测区的墙壁水平距离 应为 86 cm,支架下边缘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42 cm。 6.1.1.8 辨色力检测区 辨色力检测区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宜设置在操作台席一角,桌面粘贴“辨色力检测区”标识; b) 统一使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应放置于辨色力检测摄像头下方 70 cm处的操作台面,并保 证其摊开后全部显示在镜头之内; c) 辨色力检测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d) 安装辨色力检查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18 cm 12 cm,支架左边缘离操作台最左边缘的水平距 离应为 64 cm,支架下边缘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58 cm,离桌面垂直距离应为 78cm。其具体 设置参见附录 A的图 A.5。 6.1.1.9 听 力检测区 听力检测区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拾音器应安装于听力检测区操作台面垂直墙体上方 30 cm; b) 配备相应的隔音措施,并设置“保持环境安静”警示标示 。 6.1.1.10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 具体设置参 见附录 A的 A.6且应 符合下列 规定 : DB33/T 2275 2020 6 a) 在身高测量区前方设置长 200 cm,宽 150

    19、cm区域,方便四肢功能检测; b) 全景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13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c) 全景摄像头应安装于距体检点墙壁中心水平距离 400 cm处,能拍摄到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 范围大小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 6.1.2 体检医院 6.1.2.1 体检医院应 设置 主检室和审核室两块区域,且位置邻近。主检室 和审核室设置符合工作开展 相应要求 。 6.1.2.2 体检医院应设置背景墙,并悬挂工作人员服务守则及换证服务审核流程。 6.1.2.3 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应根据审核流程配备相应数量 终端处理设备 ,每 台 终端处理设备 之间应隔

    20、断; b) 应至少配备一台打印机。 6.1.3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设置受理区域、办公区域、邮寄区域、档案区域、材料区域和生活区域; b) 设置接档台席、审核台席、制照台席、制证台席、制票台席和收寄台席,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接档台席设有 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激光打印机; 2) 审核台席设有 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 3) 制照台席设有 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照片打印机、塑封机、裁剪机、照片打印纸和塑封 膜; 4) 制证台席设有 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证件打印机、面单打印机和空白 机动车 驾驶证 证芯 ; 5) 制票台席设有 相应数量终端 处理设备 、

    21、证件打印机、空白发票; 6) 收寄台席设有 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袋牌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枪、专用信封、袋 牌、邮袋。 c) 配备相应的制证、缴费、打印等系统 、网络 和设备。 6.2 人员 6.2.1 一般要求 6.2.1.1 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 6.2.1.2 应遵守保密协议,不应私自查询、为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不泄露、传播 机动车驾驶人 个 人信息。 6.2.1.3 上岗前应接受 岗前 培训,并 进行 考核, 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 6.2.1.4 应保持环境清洁,维护设备正常运行。 6.2.2 体检换证点 体检换证点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统一 着装,衣

    22、着整洁、佩带胸牌上岗,遵守服务礼仪规范, 使用 文明用 语 ; b) 提供营业大厅引导服务; c) 按照 相关 要求 采集机动车驾驶人相应体检信息 ; d) 做好体检换证点的卫生监督及消毒隔离工作 ; e) 及时受理并处理来电和来函投诉,提供投诉举报结果反馈查询功能,且应记录下列信息: DB33/T 2275 2020 7 1) 投诉举报受理编号; 2) 被投诉举报单位、部门或相关责任人; 3) 投诉举报类型; 4) 投诉举报内容。 6.2.3 体检医院 体检 审核 医院工作人员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 6.2.4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 规定 : a) 邮政部门应在网办中心

    23、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档案交接、证件寄递等工作; b) 遵守机动车驾驶证证件、规费票据管理规范; c) 系统申请业务应在 24 h内办理并邮寄。 6.3 服务信息化 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 客户端应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用户绑定、消息提醒、短信定制、费用缴纳、业务办理、客 户服务、营业网点和办事指南的基本功能 ,支持各种移动支付方式 ; b) 管理端应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人员和组织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配置管理、资源管理、日 志管理和统计分析的功能 。 7 评价及改进 7.1 可 采用 警医邮三方 自我评价、 机动车驾驶人 满意度评价、第三方 机构 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评价 及改进

    24、 。 7.2 网办中心应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重点、岗位职责、处理期限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符 合 DB33/T 2036.7的规 定 。 7.3 应进行定期 检查 或不定期抽查,并采用实地巡查和网上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是否准确、完整或及时; b) 办事是否存在超权限、超时限或逆程序; c) 办事是否存在不作为和违规作为等情况; d) 咨询投诉是否及时和有效 。 DB33/T 2275 2020 8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网点服务设施制作内容与工艺 A.1 总平面设计图 总平面设计 图应符合图 A.1的规定。 图 A.1 总平面设计图 A.2

    25、操作台席 A.2.1 内容与规格 操作台席的内容与规格应 符合图 A.2的 规定 。 DB33/T 2275 2020 9 图 A.2 操作台席立面图 A.2.2 材料与工艺 制作材料宜 为木工板面板或高密度板基层柜体,面层烤漆。 A.3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 A.3.1 内容与规格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的内容与规格 应符合图 A.3和图 A.4的 规定 。 图 A.3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检测区 DB33/T 2275 2020 10 图 A.4 证件拍照区立面图 A.3.2 材料与工艺 A.3.2.1 字宜采用雪弗板雕刻喷漆。 A.3.2.2 身高贴宜采用高清车贴雕刻。 A.4 视力 检测

    26、区 A.4.1 视力检测区立面图 A.4.1.1 内容与规格 视力检测区立面图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 图 A.5的 规定 。 DB33/T 2275 2020 11 图 A.5 视力检测区 A.4.1.2 材料与工艺 字宜为雪弗板雕刻喷漆。 A.4.2 指示地贴 A.4.2.1 内容与规格 指示地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 图 A.6和图 A.7的 规定 。 图 A.6 1m等候线 图 A.7 2.5m视力测量线 A.4.2.2 材料与工艺 制作材料宜为高清户外防水车贴。 A.4.3 视力检查摄像头 A.4.3.1 内容与规格 DB33/T 2275 2020 12 视力检查摄像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 图 A.8的 规定 。 图 A.8 视力检查摄像头立面图 A.5 辨色力 检查摄像头 辨色力 检查摄像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 图 A.9的 规定 。 图 A.9 辨色力检查摄像头立面图 A.6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 A.6.1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立面图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立面图应符 合图 A.10的 规 定 。 DB33/T 2275 2020 13 图 A.10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立面图 A.6.2 全景摄像头 A.6.2.1 内容与规格 全景摄像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 图 A.11的 规定 。 图 A.11 全景摄像头设置立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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