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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849-2020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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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849-2020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基本规范.pdf

    1、ICS 13.200 A9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849 2020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创建 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Development Model City 2020 - 07 - 29 发布 2020 - 08 - 29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849-2020 I 目 次 目次 . I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创建内容与技术要求 . 2 5 工作程序 . 5 附 录 A (资料

    2、性附录)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流程图 .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主体清单 . 7 DB32/T 384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科 学研究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清 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林业大学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兴伟、胡义铭、高岳毅、王晓明、付明、袁增伟、潘金龙、陈妍、施祖建、 郁颖蕾、蒋俊、赵六安、贺钢锋、刘小勇、陈波、张文华、张斌、 杨

    3、海峰、 邢培育 。 DB32/T 3849-2020 1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创建 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创建内容、 创建 要求和工作程序 。 本标准 适用于江苏省内设区市、县级城市、具有城市综合功能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省级安全发展示 范城市创建活 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3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79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207

    5、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GA/T 1215 中小学与幼儿园校 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建标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32/T 3849-2020 2 安全发展 safety development 将安全理念内化为思想,外化为行动,不断地、反复地进行平衡,满足人、机、物、环等诸要素各 自的“安全可靠”与相互和谐统一,把发展过程安全风险降低到相对法律、法规、社会价值取向和“对 象”需求的可容许程度的发展模式 。 3.2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safety development mod

    6、el city 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 全发展体系建设,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 应急救援等方面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在城市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的城市 。 3.3 “九小”场所 nine types of small places 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 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 3.4 危大工程 partial projects with great risk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

    7、项工程 。 4 创建内容与技术要求 4.1 城市安全规划 4.1.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设置综合防灾、公共安全章节或提出相关要求。 4.1.2 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抗震防灾、防 洪、排水防涝、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城市综合管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应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实 施计划。 4.1.3 本 规范 4.1.1 和 4.1.2 中涉及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评审、中 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4.1.4 城市 产业 发展规划宜明确城市禁止和限制类产业。 4.1.5 高危 行业 企业的新建、改造 、转产、搬

    8、迁或退出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2 城 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 4.2.1 市政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应按照 CJJ 207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 市政 燃气 管网的维护应按照 CJJ 51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 市政供电、供水管网应安装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重要燃气管网和场站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率应达到 100%。 4.2.4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按照 GB 509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DB32/T 3849-2020 3 4.2.5 城市 堤防 、河道等防洪工程建设应符合 GB 50201、 GB 51079 和 GB/T 50805 的有关规定

    9、;管网、 泵站等设施建设应按城市排水防涝规划 要求实施,城市易淹易涝片区应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 造。 4.2.6 城市 地下 综合管廊建设应按照 GB 5083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7 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4.2.8 应建立 城市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4.2.9 消防站的布局、 建设规模 和装备配备应按照建标 1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0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照 GB 50688、 JTG B01、 GB51038 和 GA/T 12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1 城市公交车驾驶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

    10、输车辆 应安装防碰撞、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 4.2.12 铁路平交 道口、 汽车客运站 应设置 监控、报警 等安全设施 。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违法频 率较高等重要路段应实施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执法监控系统,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应进行实时监控。 4.2.13 新(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 GB 50223 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设计和施工。 4.2.14 人员密集场所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 统和其他消防设施设置等应符合 GB 50016、 GB50116、 GB 50084 和 GB 51251 的有关规

    11、定。 4.2.15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 GB 50057 和 GB 50650 的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16 应建立城市 水文 监测预警系统。 4.2.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3 城市 安全管理 4.3.1 应制定实施 城市 各类场所、设施的 安全管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 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 b) 铁路、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 c) 管线管廊、燃气工程; d) 尾矿库、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 e) 电梯、游乐设施。 4.3.2 应开展城市 整体性安全风险辨

    12、识和评估 ,建立风险清单并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建 立重大风 险联防联控机制。 4.3.3 应开展 专项风险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开展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b)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研、试运营前、验收阶段开展安全评价,运营前和日常运营期间开展安全 评估、消防设施评估、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评估; c) 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措施。 4.3.4 应 开展 城市重要区域或设施的 监测、检测和探测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b) 水文监测; c) 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进行稳

    13、定性验算及监测; d) 特种设备检测; e) 桥梁、隧 道技术状况检测。 4.3.5 应开展 城市 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洪水、内涝、城市易涝点; DB32/T 3849-2020 4 b) 老旧房屋; c) 户外广告牌、灯箱; d) 铁路平交道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e) “ 九小 ” 场所; f) 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g) 地下管线; h) 主要道路易塌陷区域; i) 危大工程施工; j) 工业企业。 4.3.6 城市应在安全生产、消防、住建、交通运输和特种设备等领域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4.3.7 应建立并实施城市安全网格化管理。 4.3.8

    14、应将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应对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专 项检查并通报。 4.3.9 应制 定高危行业改造、转产、搬迁 或退出等计划的配套奖励政策和工作方案。 4.3.10 城市安全相关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应正常运行,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有效处置风险监控系统 的报警信息。 4.3.11 应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等工作计划,并按期推进。 4.4 城市应急管理 4.4.1 应建立 应急 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统一的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 4.4.2 应建设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平台应包含监管监察、监测预警、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政 务管理等功

    15、能,并实现数据共享。 4.4.3 应按照 GB 21734 的有关规定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开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表)。 4.4.4 应建立城市应 急救援预案体系,实现各级各类预案有效衔接。城市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 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4.4.5 应编制城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根据规划建设城市综 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 、支队战勤保障大队、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4.6 应组织城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和联合应急演练。 4.4.7 应制定支持引导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 援工作的重点范

    16、围和主要任务。 4.4.8 企业或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企业应按照 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 2016 25 号)的要 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小型微型企业或单位应该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 急救援协议。 4.4.9 学校应定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活动,企业和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4.10 应编制城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应急物资储 备调用机制。 4.4.11 应定期开展城市应急能力评估。 4.5 城市安全文化 4.5.1 应制定城市安全文

    17、化 提升 计划和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 场所活动; b) 大型公共场所、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的安全公益宣传; DB32/T 3849-2020 5 c) 社区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4.5.2 应建设具备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包含地震、消防、交通、居家安全等安全 教育功能。 4.5.3 应建立城市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建立城市安全公众互动信息平台 , 提供城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查询、解读; b) 建立城市安全问题公众参与、快速应答、处置、奖励机制 ; c) 设置城市安全

    18、问题举报平台。 5 工作程序 5.1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应按城市自评、市级复核推荐、省级评议、命名授牌及复评的程序进 行,流程详见附录 A。 5.2 城市自评 5.2.1 创建主体(见附录 B)应组织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对城市安全状况开展自 评,并编制城市安全状况自评报告。 5.2.2 创建主体为县级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的,自评合格后应向市级负有组织创建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b) 城市安全状况自评报告; c) 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区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5.2.3 创建 主体 为设区市的,由市

    19、级负有组织创建职责的部门根据本规范 5.3.3 进行公示。 5.3 市级 复核 推荐 5.3.1 由市级 负有 组织创建职责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成立市级 复核工作组,开展安全发展示 范城市创建复核和推荐上报工作。 5.3.2 创建主体应对复核工作组反馈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或制定整改计划。 5.3.3 市级复核合格后形成的推荐省级评议名单,应在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 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5.4 省级评议 5.4.1 由省级负有组织创建职责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议工作组,开展安全发展示 范城市综合 评议 工作。 5.

    20、4.2 省级 评议 后形成的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应在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 10 个 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5.5 命名授牌 对已通 过评议的创建主体,授予 “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称号,颁发牌匾。 5.6 复评 5.6.1 “省级 安全 发展示范城市”授牌后,每 3 年进行一次复评。 5.6.2 由省级负有 组织 创建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复评,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审议后公布结果 。 DB32/T 3849-2020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流程图 DB32/T 3849-2020 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

    21、主体清单 B.1 本标准所指创建 主体 为设区市 的 , 包含 13 个设区市, 具体范围为: 南京市(包括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无锡市(包括滨湖区、梁溪区、新吴区、锡山区、惠山区); 徐州市(包括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 常州市(包括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 苏州市(包括姑苏区、虎丘区、相城区、吴江区); 南通市(包括崇川区、港闸区); 连云港市(包括连云区、海州区); 淮安市(包括清江浦区); 盐城市(包括亭湖区); 扬州市(广陵区); 镇江市(包括京口区、润州区); 泰州市(包括海陵区、高港区); 宿迁市(宿城区)。 B.2 本标准所指创建 主体 为县

    22、级城市的 , 包含 41 个县, 22 个市辖区,具体范围为: 41个县(市): 江阴市、宜兴市、丰县、沛县、 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溧阳市、昆山市、常熟市、张家港市、 太仓市、如东县、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海安市、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涟水县、盱眙县、金 湖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东台市、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丹阳市、扬中 市、句容市、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22个市辖区: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贾汪区、铜山区、武进区、金坛区、吴中区、通州区、 赣榆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盐都区、大丰区、邗江区、江都区、丹徒区、姜堰区、宿豫区。 B.3 本标准所指创建 主体 为具有城市综合功能的国家级开发区的 , 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 国家级开发区: 南京市江北新区;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DB32/T 3849-2020 8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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