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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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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pdf

    1、ICS 13.220.01 C80 DB32 地方标准 DB 32/T 3904 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area 2020 - 11 - 06 发布 2020 - 12 - 0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904-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目标和要求 . 2 5 总平面布置 . 3 6 平面布置和耐火

    2、等级 . 3 7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 4 8 消防设施和器材 . 5 9 电气 . 6 10 消防安全管理 . 6 DB32/T 3904-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周详 、 丁余平 、 郑雁秋 、 魏冉冉 、 张 冬 、 王栋、 陈文杰、赵建平、 杨义、 杨大 雷、朱博、朱婷、承奇、 宋醒醒 、 张 滢 、朱蓉 DB32/T 3904-2020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1 范围

    3、 本 文件 规定了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 的术语 、目标和要求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耐 火等级、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 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的 防火 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 , 既有建筑 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可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

    4、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 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CECS 219: 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

    5、技术规程 3 术语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 载 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 /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 GB 17761-2018 DB32/T 3904-2020 2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charging and parking places of electric bicycle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注: 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facility 与电动自行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

    6、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注: 一般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配电箱、线缆等。 3.4 电动自行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 或 充电 的 场所。 注: 包括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等。 3.5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separate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构件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备 的电动自行车库 。 3.6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筑主体结构

    7、 的电动自行车库 。 3.7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任一层电动自行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 25 %,敞开区 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 且其长度应大于车库周长的 50 %的电动自行车库。 3.8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 充电的室外场地。 4 目标和要求 4.1 目标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文件 。 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4.2

    8、 要求 DB32/T 3904-2020 3 4.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应与建筑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4.2.2 非机动车库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应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4.2.3 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遵循“因地制宜 、 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 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4.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 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 标准的规定 。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

    9、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 需要 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当 按 照本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 防火技术措施,确保 消防安全。 5.1.2 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 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 5.1.3 建筑物的人员出入口应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 应 设置警示标识。 5.2 防火间距 5.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场地 边界 与建筑物外墙 门、 窗 、 洞口 等开口部位,以及 安全出口 之间最近边 缘的水平 间距不应小于 6.0 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

    10、烧性能 等级 低于 B1级时,电动自行车停 车场 场地边界 与建筑物外墙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 间距不应小于 6.0 m。 5.2.2 电动自行车库 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 )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地面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当地面建筑与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或推行坡道入口与停车区 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 ,其与地面建筑之间的 防火间距可不限。 6 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级 6.1 电动自行车停车

    11、场 6.1.1 停车位数量大于 200 辆时, 停车场 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m, 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2.0 m。 6.1.2 停车场应划线 限定 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 25.0 m,组与组之间应 设置间距不小于 2.0 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m、耐火极限不 低于 1.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 隔。 6.1.3 电动自行 停 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 应 均匀布置,开口的 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 50 %,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 50 %。 当 防雨棚四周

    12、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 等级 不应低于 B1级。 DB32/T 3904-2020 4 6.2 电动自行车库 6.2.1 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 时,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7.0 m。 6.2.3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 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 6.2.4 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 。 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 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6 m; 沿疏散

    13、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 宽度不宜小于 1.5 m。 6.2.5 电动自行车库内 的 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 20 辆,组与组之间应 设置间距不小于 2.0 m 的 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m、耐火极限不 低于 1.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 分隔。 6.2.6 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电动自行车 库时,建筑物 的 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7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7.1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1.1 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其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最大

    14、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 ,地下或半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 和防烟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 ; 地上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 ;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外)时,每个防火分区和防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前两款规定增加 1.0 倍。 7.1.2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 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 应 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7.

    15、2 防火分隔 7.2.1 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防火墙上 确有需要设置开口时,应符合本文件 7.1.2 的规定。 7.2.2 电动自行车库的外墙开口与上、下层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2 m 的不燃烧体实体 墙,确有困难时,其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宽度不小于 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 燃烧体防火挑檐。 7.2.3 建筑物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不应直接通向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7.2.4 经常 有人 员 通行处的防火门 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应 在火灾时 能 自行 关闭 ,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 能

    16、。 7.3 安全疏散 7.3.1 电动自行车库 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 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 7.3.2 电动自行车库内 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安全出口, 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DB32/T 3904-2020 5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 隔,不 应 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 分隔 水幕等措施替代;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的防火分区, 直通室

    17、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7.3.3 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电动自行车库的直通室外 的 安全出口。 7.3.4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 散楼 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但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 将地下 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 完全分隔,并 应 设置明显标识。 7.3.5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0 m,当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 可增加 25 %。 8 消防设施和器材 8.1 消防设施 8.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

    18、轻便消防水龙 。 8.1.2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 应 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 不必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 面有 2 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 2 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 m。 8.1.3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00 h,应采用湿式系 统;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大于 1000 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 I 级确定;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19、 时,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 级 I 级确定 ; 当 电动自行车库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CECS 219:2007 的相 关规定 进行设计,火灾危险等级可按轻危险级确定; 敞开式 电动 自行车库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8.1.4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或火灾报警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当 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时,可设置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 火灾探测报警器;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当 所在建筑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不必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 应增 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采

    20、用具备无线通讯功 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当设置有需要 联锁动作的消防设备 时,应增设火灾联动装置;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确定,并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 8.1.5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按 90 m/( h )计算 , 且不 应 小于 15000 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3 %的自然排烟窗(口)。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 宜在 外墙或顶部设置固定窗。 8.1.6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 GB 51309 的规定。 8.2 消防器材 DB32/T 390

    21、4-2020 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应不小于 3A,灭火器 宜 采用 能 适 用于 A、 E类火灾 的 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的规定。 9 电气 9.1 原则 电动自行车 充电设备 应当由专业人员施工,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9.2 要求 9.2.1 电动自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的配电系统应由配电箱、专用充电柜(插座箱)组成 ,宜优先采用专用 充电柜型式。 9.2.2 电动自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宜采用三相进线 , 进线 侧的上一 级电

    22、源开关,应具备 发生火灾报警后, 能 切断供电电源 的功能 。 9.2.3 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箱,其出线回路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9.2.4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应具备充满 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9.2.5 电动自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内不应出现接线板等移动式接线装置,每个插座箱内不应超过四个插 座。 9.2.6 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 。 安装于室内的配电箱、 充电柜、插座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30; 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充电柜

    23、、插座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 于 IP55。 9.2.7 电动自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 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 9.2.8 电气 线路敷设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10 消防安全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1.2 未设物业管理服务的 村(居)民 区, 应 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24、作。 10.2 日常管理 10.2.1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 并应符合以 下要求 : 明确专人负责,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巡查,巡 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2.00 h,及 时发现和制止在公共区域停放 电动自行车 或充电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 行异常时应立即组织进行维修 ; 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安全 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 DB32/T 3904-2020

    25、 7 和逃生自救常识 ; 应当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 10.2.2 电动自行车 停放 充电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 应 在建筑物内除电动自行车库以外的其他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 行充电 ; 不应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不应 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两侧等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 行充电 ;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不应 拉接临时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 不应 放置在电动自行车 座垫 等可燃物上,确保通风 和散热 ;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应对待充电的 电动自行车 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充电 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 不应 一座多充, 不应 长时间过度充电。 1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不应 随意关停。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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