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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923-2020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要求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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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923-2020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要求和服务规范.pdf

    1、ICS 13.060.20 Q81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923 2020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 要求和服务规范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mote monitoring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2020 - 12 - 15 发布 2021 - 01 - 1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923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20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

    2、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净水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JS/TC 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 南京 大学 、艾欧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 有限公司、苏州立升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沁尔康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世保康环境电器 (南京 )有限公司、净士康 (苏州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 净水设备制造行业协会、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水和空气净化专业委员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夏永生 、殷文、 周庆 、孙志辰、 王川 、陈清、郭瑛、盛德生 、 李文涛 、 罗明杰、 张翼鹏、 窦庆成、秦卫华、陆平 、张恒 、段二强、

    3、高亮、 郭有智、裴汉荣、 陈群 。 DB32/T 3923 2020 1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要求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和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饮用水处理装置的 远程 监控 技术要求、饮用水处理装置的 服务规范 。 本标准适用于 江苏省内各类校园、托幼机构、商务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等非家庭使用的饮用水处 理装置 。 家 用和 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1部分:发射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6784 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总则 GB/T 17242 投诉处理 指南 GB/T 17618 信息技术设备 抗扰度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760 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 GB/T 21097.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76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 务 第 1部分:

    5、通用要求 GB/T 30307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处理装置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由一个或若干个饮用水处理内芯组成的能改善水质的系统 。 3.2 DB32/T 3923 2020 2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 technical for remote monitoring of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将饮用水处理装置实时运行状态、故障、事件或报警等信息,采用规 定的协议, 通过 网络输出到远 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相关人员

    6、通过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对饮用 水处理装置数据信息进 行查询和分析处理,并 进行 远程控制 的 技术 。 3.3 饮用水处理装置服务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services 为保证饮用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饮水安全和电器电路施工符合要求而进行的安装、竣工验收、培 训、维修维护等活动 。 4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远程监控技术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远程监控系统应设计正确、结构合理,并应遵循机械、电气及建筑结构的 通用技术要求。远程监 控系统的增加不应对饮用水处理设备安全性能造成影响,不产生电气和机械干涉。 4.1.2 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

    7、安全、电磁兼容应符合 GB 4943.1、 GB/T 22239、 GB/T 9254、 GB/T 17618、 GB 4343.1 要求。 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配置支持数据接入、数据管理和数据应用的各项功能,并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和兼 容性。 4.1.4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使用记录等信息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获取。 4.1.5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时钟自动校准功能。 4.2 监测指标及技术要求 4.2.1 故障监测指标:漏水、漏电、短时间内反复重启及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 。 4.2.2 运行状态监测基本指标:进水 水压 、进水水温、出水水温、净水流量、总净水量 。 4.2.3 选择水质监测 参数

    8、时,应结合当地供水水质特征、水处理装置工艺特点及仪器性能等进行合理选 择。 4.2.4 水质监测基本 参数 :出水水 质的溶解性总固体( TDS)。 4.2.5 水质监测选择 参数 :出水水质的 pH 值、 总有机碳( TOC)。 4.2.6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 监测的 可选参数和指标应控制在一定有效区间内,监测参数和指标的报警要 求 见表 1。 DB32/T 3923 2020 3 表 1 监 测参 数 和指 标及报警要求 参数和 指标 报警条件 数据精度 故障 漏水 漏水 / 漏电 漏电 / 短时间内反复重启 短时间内反复重启 / 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 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 / 运行 进水 水

    9、压 连续两次进水水压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 ( 0.02) MPa 进水 水温 连续两次进水水温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 ( 1) 出水水温 连续两次出水水温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 ( 1) 净水 流量 连续两次出水流量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 ( 1%) L/h 净水量 连续 两次净水量采集数据达到额定 总净水量的 85% ( 10) L 水质 溶解性总 固体 连续两次出 水水质 的 溶解性总 固体采集数据不符合 设定的有效区间 ( 10) mg/L pH值 连续两次出 水水质 的 pH值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 效区间 ( 0.1) 总有机碳 连续两次出 水水质 的总有机

    10、碳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 的有效区间 ( 0.1) mg/L 注:各参数和指标的有效区间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4.3 工作要求 4.3.1 数据采集 远程监控系统应能准确采集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故障 事件 、运行状态、水质指标及报警信息,并将信 息经过系统算法转换成数据,同时进行加密处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实时性。 数据采集响 应 时间: 1s-5s。 数据采集频次: 2ms/次 -1s/次。 4.3.2 储存与 传输 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将数据 储存和定时传输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同时支持断点续传和并传多 个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 4.3.3 可靠性要求 DB32/T 3923 202

    11、0 4 以饮用水处理装置实际运行状况为基准,时间和日期实时同步 。 远程监控系统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MTBF)应不小于 5000h。 4.4 控制要求 4.4.1 远程监控系统在饮用水处理装置出现漏水、漏电、短时间内反复重启及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时, 应能将报警信息同步发送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同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断水断电。 4.4.2 远程监控系统在饮用水处理装置出现运行状态异常或者水质异常等情况时,应能将报警信息同 步发送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同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停机。 4.4.3 当因计量装置或数据采集器故障未能正确采集数据时,远程监控系统应向

    12、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 方终端发送故障信息,同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停机或重启。 5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 服 务规范 5.1 安装 5.1.1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安装使用环境应符合 GB/T 30307 5.1.3 的要求。 5.1.2 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设立在独立整洁 、 远离污染源的场所, 场所 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气体, 无 导电尘埃, 无 明显 震动等。 5.1.3 安装处应能满足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符合通电通水和排水的要求。 5.1.4 饮水处应设置等候区域,等候区域不得挤占走道、消防通道等疏散空间。 5.1.5 饮水处应设置指导使用装置的图文说明。 5.1.6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产品说

    13、明等规定进行,安装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及上岗 证,安装过程中应注意 卫生,严禁安装过程污染产品水路及滤芯。 5.2 竣工 5.2.1 饮用水处理装置工程竣工后,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调试、确认,确保产品符合 产品说明书等要求的状态。 5.2.2 饮用水处理装置工程竣工后,验收时水质检测应按照相关卫生管理部门法规的规定执行,检测合 格证明应在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公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批件和电气安全的证明应由厂方提供并给予张贴公示。 5.2.4 建立健全饮用水处理装置运行、维护、水质检验、维修、管理 、回访制度。各种运行、维护、水 质检验

    14、、维修、管理、回访记录以及维修单等都应准确可靠、字迹工整清晰,可追溯。所有记录均应存 档并建议保留三年以上。 DB32/T 3923 2020 5 5.3 培训 5.3.1 饮用水处理装置工程竣工后,服务方应向使用方详细介绍使用注意事项,例如制水工艺、滤芯更 换、水质指标、运行报警、水质取样及测试等。 5.3.2 服务方应 对 使用方 进行饮用水处理装置的远程监控功能、日常使用事项方面 的 培训 。 5.3.3 服务方建议使用方日常使用时,应详细研读并严格按 照 “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周期及方法 进 行操作 ,日常使用 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a)日常使用之前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龙头冲洗;

    15、 b)饮用水处理装置表面清洁; c)使用方 通过远程监控终端查看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 运行状态和水质状态; d)运行及安全检查:龙头是否松动、管道接头是否漏水、电气安全是否存在隐患、饮用水处理装置 周边是否干燥、热水温度是否符合产品要求等; e)完整性检查:饮用水处理装置各部件是否遭受外力损伤等; f)若长期未使用,如校园放寒暑假时,根据“产品说明”或其他要求,对产品进行处理; g)天气发生显著变化时,应采取防冻、防风等对应措施。 5.4 保养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 保养主要包括:定期保养、滤芯更换等 。 5.4.1 定期保养 5.4.1.1 保养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及上岗证(并在上门时向使用方出示)。

    16、 5.4.1.2 如遇延迟或者提前,应及时与使用方及时沟通。 5.4.1.3 保养现场安装前应再次确认安装所需工具工装手套等整洁无被污染。 5.4.1.4 保养人员查看设备报警情况,询问报警周期,排除异常报警。 5.4.1.5 询问使用方上次更换滤芯或其他配件时间,按照更换周期要求或设备指示灯进行更换滤芯。 5.4.1.6 定期保养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清洁护理,设备检 查; b)滤芯、滤料、膜组件、饮用水处理装置自身的管道管件及容器的清洗、反洗、药洗、消毒杀菌; c)更换寿命到期的零部件(如密封圈、 UV 灯管、臭氧发生管等); d)更换老化、变形、锈蚀的零部件; e)更换消耗品(如

    17、滤芯、滤料等)。 DB32/T 3923 2020 6 5.4.2 滤芯更换 5.4.2.1 滤芯更换前,应向使用方明示滤芯价格,向使用方展示滤芯是否完好,检查合格证、生产日期 等信息。 滤芯应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5.4.2.2 更换滤芯前后应对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如下: a)电源情况是否安全,是否具有地线( 一类器具); b)电源适配器或插排是否按照要求悬挂; c)检查废水管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d)检查龙头,接口位置是否有渗漏、松动掉漆; e)检查机器净水流量是否正常; f)如现场排查不符合要求,应现场开展整改。 5.4.2.3 得到使用方同意后开展更换滤芯,

    18、更换滤芯过程中,应防止意外污染。安装操作按照设备说明 书开展,完成后应完成调试。 5.4.2.4 滤芯更 换 完成后,应讲解滤芯更换标准、漏水报警说明、防冻说明等情况。 5.5 维修 5.5.1 保养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及上岗证。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等规定进行 ,注意卫生,严禁维 修过程污染产品水路及滤芯。同时应确保安全,防止触电、浸水等事故的发生。 5.5.2 服务方在接收到远程监控提醒或使用方告知的故障异常或滤芯更换提醒后,应在 4h 内响应, 24h 内解决问题。 5.5.3 在保修服务范围内,维修方应按 GB 18760、 GB/T 16784 和 GB/T 22766.1 的规定以

    19、及相关合同、 协议、承诺,向饮用水处理装置使用方提供免费的维修及专业维护服务。 5.5.4 在保修服务范围外,维修方应给饮用水处理装置使用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并依据市场收费标准 或供需双方维修合同中的 收费标准向使用方收取维修维护费用。 5.5.5 在双方合作合同内,需注明饮用水处理装置和关键零部件的安全使用年限,对超过安全使用年限 的产品,维修方应按 GB/T 21097.1 的规定,建议使用方报废更新。 5.5.6 饮用水处理装置维修宜以现场维修为主,如故障较大,无法现场解决,可在取得使用方同意的情 况下,拆机退回工厂维修。 5.5.7 对在维修过程中新发现或新出现的故障及问题,应及时与使

    20、用方沟通,并将新故障的维修内容及 收费情况、修复日期的变化等告知使用方并记录在“维修单”上,在征得使用方认可后再进行修理。 DB32/T 3923 2020 7 5.6 回访 5.6.1 饮用水处理装置维修交付后,应在 10 天内进行第一次回访,后续至少进行半年一次以上的使用 方回访。 5.6.2 回访可采用电话回访、手机短信回访、电子邮件或网上回访、邮政信件回访、上门回访等多种形 式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5.6.3 回访应作回访记录,上门回访的记录应请使用方签字确认。 5.6.4 回访记录上应注明回访日期、时间、回访人、被访人、回访内容及使用方意见。 5.6.5 回访征询使用方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a)对维修是否满意; b)对接待及维修人员的意见; c)已修复的饮用水处理装 置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d)对饮用水处理装置产品、饮用水处理装置制造商、饮用水处理装置销售商、饮用水处理装置维修 方的意见和建议。 5.6.6 如回访发现已维修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应迅速查明原因,按维修保质规定进行复检 复修,直至饮用水处理装置能正常使用。 5.6.7 回访中使用方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反馈信息,以提高产品性能、产品质 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 5.6.8 对使用方的投诉,应积极认 真处理,并符合 GB/T 17242 的规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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