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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906-2020 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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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906-2020 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pdf

    1、ICS 13.100 C 6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906-2020 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for interventional radiological and clinical nuclear medical radiation workers 2020 - 11 - 06 发布 2020 - 12 - 0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906-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业健康检查 . 2 5 职业健康检查 档案管理 . 4 6 在岗期间健康状况分类管理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介入放射学和 临床 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5 DB32/T 3906-2020 I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江苏省 卫生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 本标准由 江苏省 卫生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南京市 疾病预防控制中

    3、心、南京 市职业病防治院 、南京 市第一医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如、朱宝立、王进 、王金敖、柯德兵、吴文、杨声 、曹晓燕 、葛震 。 DB32/T 3906-2020 1 介入放射学 和 临床 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介入放射学和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医疗卫生机构的介入放射学和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介入放射学 ( interventional

    5、 radiology) 以影像诊断为基础 , 在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的引导下 , 利用穿刺针 、 导管及其他介入器材 , 对疾病 进行治疗或采集组织学 、 细菌学及生理 、 生化资料进行诊断的学科 。 3.2 临床核医学 (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利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诊断和治疗 疾病的临床医学学科 。 3.3 介入放射学放射 工作人员 ( radiation workers in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在 医疗机构 从事介入放射学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4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 radiation worker

    6、s in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DB32/T 3906-2020 2 在 医疗机构 从事临床核医学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5 适任性评价 ( judgment on worker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对各类不同的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其是否适合和 胜任所 承担的工作作出评价和签发。 3.6 转岗 ( transfer to a new post) 原从事放射诊断或放射治疗等非介入放射学、非临床核医学的 放射工作人员, 调整或转换 从事介入 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 工作 岗位 的情况。 3.7 异常照射

    7、 ( abnormal exposure) 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可能超过为他们所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剂量当量限值 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 4 职业健康检查 4.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 4.1.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 行,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考虑放射因素名称、职业照射种类,并包含辐射敏感器官 等原则;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和健康检查的一般要求,其内容参考附录 A,根据需要,主检医 师可以向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部分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 4.1.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8、检查项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部分和特殊医学检查部分, 基本信息资料和常规医学检查方法要求按 GBZ 188 的相应规定执行,应详细记录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 (部门、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工作量、职业照射种类和放射因素名称),如有受照史和其他职 业史 也应记录,其中受照史应包括医疗照射,剂量资料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包 括细胞遗传学检查和眼科检查,其中细胞遗传学检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 核率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Z/T 248 和 WS/T 187 的相应规定,眼科检查应符合 GBZ 95 的相应规定 , 甲状腺检查应符合 GBZ 1

    9、01 的相应规定 , 手部皮肤检查应符合 GBZ 106 的相应规定; 内照射个人监测应 符合 GBZ 96 和 GBZ 129 的相应规定。 4.2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 从事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 并开展适 任性评价。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对需要复查确定其放射工作适任 性的,应当及时复查。 4.2.2 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转岗 从事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岗位 , 如果 最后一次在 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转岗前 3 个月内, 可视为上岗前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 2 年 以上(含

    10、 2 年 )重新从事 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岗位,按上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 处理 。 4.2.3 医疗机构 不 应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介入 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 4.2.4 介入放射学、 临 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 A,需要复查时可根据 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对于 即将 从事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工作人员,需重点关 注眼晶状体放射性 损伤 情况;对于 即将 从事 临床核医学 的放射工作人员,需重点 关注 甲状腺 功能和(或)器质性改变 。 DB32/T 3906-2020 3 4.2.5 上岗前职

    11、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从事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 b) 不 可 从事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 。 4.3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3.1 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 1 年 , 必要时,可适当 增加检查次数 ;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岗位工作,应按在岗 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4.3.2 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 A。 对于从事介入放 射学的放射工作人员,需重点关注手部皮肤放射性损伤、眼晶状体

    12、放射性损伤情况;对于从事 临床核医 学 的放射工作人员, 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理化性质和代谢特点进行相关的器官功能检查和核素测定, 例 如开展 甲状腺 超声检查 和内照射个人 监测 。 如发现 与放射性 危害 因素相关的 检查 异常, 包括外周血淋巴 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 /或淋巴细胞微 核率异常,血细胞分析中白细胞和血小板异常等,均需提供复查结 果,依据复查结果给出适任性评价,受检人员在等待复查期间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4.3.3 对于检查结果出现单项或多项异常, 需要复查 确定的 , 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异常项目复 查时,可选择 同一 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或 已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其他 职

    13、业健康检查 机构 ;首次复查结果 仍异常的, 主检医师应提出相应的适任性意见; 首次复查结果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需 再 复查 1 次, 2 次 间隔 时间不得少于 1 周, 复查结果仍符合健康要求的,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岗 位的建议;若第 2 次复查结果为 异常,主检医师应提出相应的适任性意见 。 4.3.4 在岗期间检查结果中如出现异常, 可 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 作的适任性。 4.3.5 在岗期间 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介入放射学、

    14、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 作的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 d) 不可 继续 从事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 。 对于暂时脱离介入放射学、 临床 核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自 本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 以 3-6 个月为复查周期,经复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岗位的 建议。 4.3.6 医疗卫生机构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认定不 可 继续从事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的人员, 应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安排 其他 合适的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复查 。 4.

    15、4 离、 转岗 时职业健康检查 4.4.1 放射工作人员 无论何种原因, 脱离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岗位时, 医疗机构 应当及 时安排其进行离 岗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以评价其 停止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时 的健康状况 。 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 离 岗 前 3 个月内,可视为 离 岗 时检查。 4.4.2 放射工作人员 离开此前工作岗位 转岗至 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岗位时, 医疗机构应 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转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以评价其转岗时的健康状况。 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 康检查在转 岗 前 3 个月内,可视为转 岗 时检查 ;超过转岗

    16、前 3 个月(不含 3 个月)且不到 2 年(不含 2 年),按转岗职业健康检查处理;超过 2 年(含 2 年),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 4.4.3 离、 转岗 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 A,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DB32/T 3906-2020 4 4.4.4 离、转岗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出现职业相关的异常,如白细 胞数、血小板数低于正常参考区 间、甲状腺功能 2 项及以上异常或辐射敏感器官异常等情况,建议其到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 4.4.5 离、转岗 时 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以 离、转岗 ;

    17、b) 转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 4.5 异常照射的医学检查和随访 4.5.1 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职业健康检查中涉及的各项医学常规检查方法和要求按 GBZ 235 的相应 规定执行 4.5.2 对受到过量照射的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 GBZ 215 的规定进行医学随访 观察 。 5 职业健康 检查 档案管理 5.1 受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医疗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时应遵循的原则同 GBZ 188,应同时 提供 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包括 汇总报告和个人报告。 5.2 医疗机构 应当为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

    18、检查 档案。 5.3 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检查 档案 应按 GBZ 235 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6 在岗期间 健康状况分类管理 6.1 对于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根据 在岗期间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 适任性 评价,将 不同健康 状况 的人员分为四类,即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者 、 减少射线接触者 、 暂时 脱离放射工作者 和 调整 放射 工作岗位者。 6.2 针对以上四类健康状况,应实施分类管理,分别实施相应的临床处理和卫生防护要求: a) 可 继续原放射工作 者 ,按放射工作条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b) 减少射线接触者, 6 个月内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

    19、 ,对体检发现的异常指标,应每 3 个月复查一 次;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者 , 3-6 个月内不应接受职业性照射,并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对体检发现 的异常指标,应每 3 个月复查一次 ; d) 调整放射工作岗位者, 不应 继续参加 介入放射学、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或接受相关职业性照射 的实践活动,并实行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 。 DB32/T 3906-2020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介入放射学和 临 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A.1 介入放射学和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表 A.1。 表 A.1 介入放射学和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20、康检查项目 上岗前检查项目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离、 转岗 时检查项目 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外 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 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 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 规;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 部 X 射线摄影(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 查所需血样后);心电图;腹部 B 超 ; 甲状腺超声检查 b。 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外科、 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 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 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 常规;肝功能; 肾功能;甲状腺功能 ; 甲状腺超声检查 b; 外周血淋

    21、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外 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胸部 X 射线检 查 c(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 后) ;乳腺检查 c(女性) ; 使用全身 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 检测 b。 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外科、 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 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 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 ;肝功能; 肾功能;甲状腺功能; 甲状腺超声检查 b;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外 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 X 射线摄 影(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 后);心电图;腹部 B 超 ; 乳腺检查 c (女性) ; 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 射性

    22、核素滞留量的检测 b。 选检 项目 a: 耳鼻喉科;其他必要的检查。 选检项目 a: 心电图;腹部 B 超; 血清睾丸酮; 肺功能检查; 乳腺钼靶检查; 其他必要 的检查。 选检项目 a: 其他必要的检查。 a 根据职业受照的性质、类型和 工作人员 健康损害状况选检; b 此项目仅针对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 开展 ; c 在岗期间的胸部 X 射线检查,主检医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 DR 检查或低剂量 CT 检查,每 1 至 2 年一次,但 间隔时间不宜过长 (不长于 2 年 )。对于放射工龄长、年龄大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胸部低剂量 CT 检查一次,并进行早 期发现癌症的必要检查。 对于女性介入放射学和 临床核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的乳腺检查周期,主检医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但间隔时间不宜过长 (不长于 2 年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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