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23/T 2729 2020119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规 范 2020 - 12-03发 布 2021- 01- 0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13.220.99CCS C 81 DB23/T 2729-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黑 龙
2、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代 旭 日 、 于 春 强 、 李 志 彦 、 王 文 勇 、 付 杨 、 艾 璟 桐 、 张 旭 。 DB23/T 2729-2020 1 11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119救 援 专 线 建 设 的 术 语 、 定 义 和 建 设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对 象 为 全 省 各 级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及 通 信 室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及 通 信 室 119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3、 网 络 的 设 计 、 新 建 和升 级 改 建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其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本 文 件 。 GB 50313-2013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 50401-2007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4、 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119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119 fire line承 担 119接 警 处 理 工 作 的 有 线 通 信 线 路 , 包 含 与 城 市 公 用 电 话 网 相 连 的 语 音 通 信 线 路 ; 与 专 用 电 话网 相 连 的 语 音 通 信 线 路 ; 查 询 固 定 报 警 电 话 装 机 地 址 和 移 动 报 警 电 话 定 位 信 息 的 数 据 通 信 线 路 。3.2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fire dispatch line 承 担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5、中 心 调 度 消 防 救 援 力 量 和 协 同 指 挥 的 有 线 通 信 网 络 , 包 含 连 通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各级 消 防 部 门 及 其 他 灭 火 救 援 有 关 单 位 的 通 信 网 络 。4 总 则为 了 规 范 119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 确 保 119接 处 警 和 消 防 指 挥 调 度 业 务 系 统 安 全 、 稳 定 运 行 , 保 护 公民 生 命 、 财 产 和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 制 定 本 文 件 。5 总 体 要 求119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6、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6 功 能 要 求6.1 11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建 设 要 求 6.1.1 与 城 市 公 用 电 话 相 连 的 语 音 通 信 线 路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中 等 以 上 城 市 应 采 用 数 字 中 继 方 式 接 入 本 地 电 话 网 , 小 城 市 应 根 据 本 地 电 话 网 优 先 采 用 数 字 中继 方 式 接 入 本 地 电 话 网 。b) 119电 话 线 路 应 采 用 双 路 由 、 双 链 路 方 式 与 城 市 公 用 电 话 网 相 连 , 具 有 故 障 告 警 能 力 , 发 生 故 障
7、时 能 快 速 切 换 。 119接 警 中 继 应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的 综 合 关 口 局 , 两 个 综 合 关 口 局 之 间 应 由 通 信 运 营 商 合 理 DB23/T 2729-2020 2 配 置 迂 回 机 制 , 其 中 一 个 综 合 关 口 局 出 现 问 题 时 , 119报 警 电 话 自 动 转 经 另 一 个 综 合 关 口 局 , 保 证 报 警通 信 不 中 断 。c) 采 用 数 字 中 继 方 式 入 网 时 , 应 具 有 119应 急 接 警 电 话 线 路 ; 应 急 接 警 电 话 路 数 应 与 接 警 席 位 数 相同 , 应 急
8、接 警 电 话 应 直 接 部 署 到 接 处 警 席 位 上 , 不 经 过 任 何 交 换 和 控 制 设 备 。 由 通 信 运 营 商 在 其 网 络 上合 理 配 置 路 由 迂 回 策 略 , 即 当 119数 字 中 继 失 败 时 , 自 动 将 报 警 电 话 分 流 到 应 急 直 拨 电 话 上 。d) 119电 话 呼 入 应 设 置 为 被 叫 控 制 方 式 ; 本 地 电 话 网 应 在 119报 警 电 话 呼 叫 接 续 过 程 中 提 供 主 叫 电话 号 码 ; 本 地 电 话 网 应 提 供 主 叫 电 话 用 户 信 息 ( 用 户 名 称 和 装 机
9、 地 址 等 ) , 通 过 专 用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在 119报 警 电 话 应 答 后 5s内 送 达 接 处 警 受 理 终 端 。6.1.2 各 类 119 接 处 警 电 话 中 继 线 路 数 量 应 符 合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50313-2013 的 有关 规 定 , 具 体 规 定 如 表 1 所 示 。 表 1 城 市 119接 处 警 电 话 中 继 线 路 数 量 类 别 中 继 方 式数 字 中 继 模 拟 中 继 119应 急 接 警 电 话 线 路特 大 城 市 不 少 于 8 个 PCM 基 群 - 不 少 于 8 路大
10、 城 市 不 少 于 4 个 PCM 基 群 - 不 少 于 4 路中 等 城 市 不 少 于 2 个 PCM 基 群 每 个 电 话 综 合 关 口 局 不少 于 2路 不 少 于 2 路小 城 市 不 少 于 1 个 PCM 基 群 每 个 电 话 综 合 关 口 局 不少 于 2路 不 少 于 2 路独 立 接 警 的 县 级 城 市 消 防站 - 每 个 电 话 综 合 关 口 局 不少 于 2路 注 : “ 类 别 ” 栏 内 的 城 市 规 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城 市 规 模 划 分 标 准 和 城 市 规 划 情 况 确 定 。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50万 以 下 的
11、城 市 为 小 城 市 ;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50 万 以 上 100万 以 上 的 城 市 为 中 等 城 市 ;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100 万 以 上 500 万 以 下的 城 市 为 大 城 市 ;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500万 以 上 的 城 市 为 特 大 城 市 。6.1.3 11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通 信 接 口 与 信 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具 备 E1数 字 中 继 接 口 , 应 支 持 七 号 信 令 、 数 字 型 线 路 信 令 或 多 频 记 发 机 信 令 ( 中 国 一 号 信 令 ) ;b) 具 备 ISDN-PR
12、I接 口 , 应 支 持 1号 数 字 用 户 信 令 ( DSS1) ;c) 具 备 模 拟 用 户 环 路 接 口 , 应 支 持 用 户 信 令 。6.2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建 设 要 求6.2.1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应 独 立 接 入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 接 入 节 点 原 则 上 采 用 双 设 备 、 双 链 路 建 设 , 具 备链 路 保 护 功 能 。6.2.2 省 级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上 联 带 宽 不 低 于 500M, 地 、 市 级 上 联 带 宽 不 低 于 200M;各 级 消 防 站 上
13、 联 带 宽 不 低 于 50M。 6.2.3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应 采 用 IPv6 地 址 体 系 , 能 够 支 持 IPv4 和 IPv6 双 栈 模 式 接 入 , 能 够 依 托 SDN技 术 实 现 业 务 流 量 灵 活 调 度 , 提 升 链 路 利 用 率 和 可 靠 性 。6.2.4 各 级 网 络 相 关 链 路 技 术 指 标 推 荐 如 下 :a) 链 路 通 道 ES( 误 码 秒 数 ) 6 个 /2h;b) 链 路 通 道 SES( 严 重 误 码 秒 数 ) 6 个 /2h;c) 链 路 通 道 误 码 率 10E-7;d) IP 包 丢 包 率 1%;e) IP 包 平 均 传 输 时 延 50m s;f) 语 音 传 输 时 延 平 均 值 300m s; DB23/T 2729-2020 3 7 施 工 及 验 收 要 求11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所 涉 及 的 11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和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的 施 工 、 验 收 及 维 护 管 理 应 符合 国 家 标 准 GB 50401-2007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和 其 他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的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