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060.10 CCS P32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383 2021 J xxxx 2021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urtain wall maintenance of existing buildings 2021 02 28发布 2021 03 28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辽宁省地方标准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urtain wall maintenance of existing bui
2、ldings DB21/T 3383 2021 J xxxx 2021 主编单位:中 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21 年 月 日 2021 年 沈阳 前 言 本规程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 管理办法(建质 2006291 号)的文件要求,结合辽宁省 既有建筑 幕 墙特点, 由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会同 辽宁省 管理部 门 、装饰协会及国内 科研、 院所、 幕墙企业 、产品生产厂家共同 编 制。 在编制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建筑幕墙维护、 修理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并参考相关国家与行业标准规
3、范 (含修 改版 )、国外标准、其他省(市)级标准规范等经验, 总结 教训 ,经 多次讨论、多版修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由辽宁 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 中国建筑东北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 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本编制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 905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0707 室;邮 政编码: 110000;联系电话: 024-81978426;邮箱: cscec_cwdesig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有 八 章 ,另 有 建筑 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4、 主 编 单 位 :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装饰协会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安德信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斯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老虎表面技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碧川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森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可裕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
5、人 :刘鹏飞 陈 勇 李占军 卜 超 薛晓雯 王占良 崔庆辉 马世明 赵 莹 马海川 肖 华 司耀黎 杨树立 张冠琦 陈国新 胡 旭 徐跃华 李延鑫 权永贵 柯烈华 禹 强 张 亮 刘淞源 林 强 姜宏亮 李 莹 孔维龙 吴云欣 刘 杨 丁大海 李明忱 刘庆东 胡 慧 张信龙 陈 鹏 董志峰 崔铁英 吕延超 金 钊 程 云 姜海涛 解新宇 杜 戈 王 威 李 响 丛 阳 张殿超 主要审查人员:侯 冬 刘冬艳 方志勇 于清华 汪凤君 于永 彬 黄艳春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材 料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维护 材料 .7 4.3 修理材
6、料 .8 5 维修设计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性能设计 .10 5.3 结构设计 .11 6 施 工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维 护 .14 6.3 施工围护 .17 6.4 修 理 .17 6.5 拆 除 .25 7 验 收 .27 7.1 一般规定 .27 7.2 建筑 幕墙维护工程的验收 .28 7.3 建筑 幕墙修理工程的验收 .28 8 安全和环境保护 .30 8.1 施工安全 .30 8.2 环境保护 .32 附录 A 建筑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 .34 附录 B 建筑幕墙可靠性能评估 .37 附录 C 建筑 幕墙修理技术人员要求 .40 本规程用
7、词说明 .41 引用标准名录 .42 附:条文说明 .43 Content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1 Chapter 2 Terms.2 Chapter 3 Basic Requirements.4 Chapter 4 Materials.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Maintenance Materials.7 4.3 Repair Materials.8 Chapter 5 Maintenance Design.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5.2 Performance Desig
8、n.10 5.3 Structure Design.11 Chapter 6 Construction.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6.2 Maintenance.14 6.3 Construction Enclosure.17 6.4 Repair.17 6.5 Dismantling.25 Chapter 7 Acceptance Inspection.2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7.2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Maintenance Engineering.28 7.3 Acceptance I
9、nspection of Repair Engineering.28 Chapter 8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0 8.1 Construction Safety.30 8.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2 Appendix A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for Curtain Wall.34 Appendix B Reliability Evaluations for Curtain Wall.37 Appendix C Requirements for Profe
10、ssionals in Curtain Wall Repair.4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4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2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3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 辽宁省 既有 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工程,保障既有 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和 使用功能 ,特制订本规程。 1.O.2 本规程适用于 辽宁省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工程。 1.O.3 辽宁省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 外,尚应符合国家 及地方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11、语 2.0.1 建筑幕墙 curtain wall for building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 体系(支撑装置与支撑结构) 组成 的、可 相对 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 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 构所受作用的 建筑外围护 墙 。 2.0.2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build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0.3 建筑 幕墙维修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curtain wall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修理、更换的统称。 2.0.4 维护 maintenance 在 建筑 幕墙使用期间,按照 建筑 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
12、及本规 程的要求,对 建筑 幕墙进行常规的清洗和保养的行为过程。 2.0.5 检查 check 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对建筑幕墙功能和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和 查看的行为过程,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2.0.6 修理 repair 对 建筑 幕墙受损的构部件 (面板、支承构件或其他零部件 )恢复原 有状态和功能的行为过程。 2.0.7 更换 replacement 以满足设计要求的构部件替换受损的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建筑 幕墙构部件的行为过程。 2.0.8 拆除 dismantling 实施 建筑 幕墙修理前,将既有 建筑 幕墙板块或组件从主体结构上 有序地拆解、卸除的行为过程。 2.0
13、.9 施工围护 construction envelope 既有 建筑 幕墙在修理施工前,采用围挡材料将施工场所与周边区 域作隔断,防止施工过程对人员、周边设施造成损伤的技术措施。 围护方式有垂直围护、水平围护。 3 2.0.10 鉴定 appraisal 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幕墙 的功能和可靠性能进行检 查、检测的行为过程。 4 3 基本规定 3.O.1 建筑幕墙的维护应按 建筑 幕墙维护使用说明书 (见 附录 A)执行, 建筑幕墙维护完毕应由委托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验收, 并应将维护、检查 、检测 记录 和验收资料 整理归档备存。 3.O.2 建筑 幕墙清洗维护应满足 建筑物清洗维
14、护质量要求 GB/T 25030 的规定 和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 168 的规定,并按要求定期清洗维护 。 3.O.3 当日常保养维护过程中发现质量状况难 以 解决时,应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 建筑 幕墙 检查 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 单位应出具 检查 报告, 检查 报告的内容应包含 建筑 幕墙现实状况和存在问 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3.O.4 当 检查 单位难以查实发生 建筑 幕墙状况变化的原因时, 应 及时 建议 委托方 委托 具有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或 具有 可靠 性鉴定 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现行标准和 辽 宁省 相关规定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检测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含 建
15、筑 幕墙质量现实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 建筑幕墙可靠性能 评估 鉴定评级 (见附录 B)和处理建议。 3.O.5 建筑 幕墙 受 灾后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 进行 鉴定 。 3.O.6 当 建筑 幕墙确需 维修 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施工 单 位承接 维修工作 。 3.O.7 建筑 幕墙 维修 前,应查阅 建筑 幕墙相关档案资料,现场 查勘、分析损坏原因。 3.O.8 建筑 幕墙 维修 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 进 行方 案设计,并根据设计和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编制建筑 幕墙维修的施工工艺或维修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 计应包含拆除方案及相邻成品保护方案。 3.
16、O.9 编制 建筑 幕墙 维修 设计 及施工 方案时,应从安全、适用、 5 节能、环保、舒适、美观等方面对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 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O.1O 建筑 幕墙 维修 的 方案 设计、施工工艺或修复方案应经 建筑 幕墙 维修 单位的技术 负责人 和施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 由委托 方 确认后实施。 3.O.11 建筑 幕墙 维修 中,涉及变动主体结构或 建筑 幕墙结构, 该设计方案应经原结构设计单位 或具备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 质的设计单位 审核。 3.O.12 既有建筑幕墙 维修 工程的具体 项目 ,应依据 检查报告 或 检测评估报告的结论和技术评价确定。 3.O.13 建
17、筑 幕墙 维修 工程,施工前应按 工程建设程序办理 相 关手 续。 3.O.14 建筑 幕墙 维修工程 应在施工前将 维修 方案、注意事项 及配合要求告知委托 方 。 3.O.15 建筑 幕墙 维修 工程不应降低 建筑 幕墙结构安全性能和 使用功能。 3.O.16 实施 建筑 幕墙 维修 人员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规 定从事幕墙修理工作,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符合专业人员技 术要求 (见附录 C)。 3.O.17 建筑 幕墙 维修 应根据 结构承受 载荷能力、作业环境、 工期规定、电力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修理机具设备。 建筑 幕墙 修理机具设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 3.O.18 除临时的小型
18、维修 外, 建筑 幕墙施工区域与用户区域 应进行 全封闭 围挡。围挡材料强度应满足要求,围挡设施应保 持完好 无损。 3.O.19 在以下情况下,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1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期大于 30 天; 2 施工现场周边人流密集; 6 3 公共交通路边; 3.O.20 施工现场临边立面围护应符合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的规定 ,施工环境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 现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的规定 。 3.O.21 建筑 幕墙 维修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后, 应由委托 方 组织 相关 单位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 GB 50210 进行
19、验收,并应将资料归档备存。 3.O.22 建筑 幕墙 维修 施工 应在相应规范要求温度环境条件下 进行。 7 4 材 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 幕墙维修工 程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 辽宁省的有关规定。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进行相应的专项论证后方可采用。 4.1.2 建筑 幕墙维修工程所选用材料的力学性能、防火性能、 热工性能 、耐候性能、绿色环保性能等相关性能 应满足设计要 求。 4.1.3 建筑 幕墙维修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 保证明 、产地证明 及相关性能检测合格的报告。凡是进口材料 应符合国家商检规定。 4.1.4 建筑 幕墙局部
20、更换的材料 材质 、颜色、表面处理应与原 材料相同或相近。 4.1.5 建筑 幕墙维修工程中,利用原材料或构配件时,其材质、 外观、规格、色泽均应 符合 设计要求,其力学性能应经检测合 格。 4.1.6 建筑 幕墙维修工程的材料及配件进场应进行验收,并按 规定取样复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 4.1.7 建筑幕墙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和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经国 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和与其粘 结材料的剥离粘结性试验以及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 能试验。 4.1.8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严 禁建筑密封胶作为结构密封胶使用。 4.2 维护材料 4.2.1
21、 建筑 幕墙清洗所选用的清洗剂不应对 建筑 幕墙材料和相 8 邻部位材料产生腐蚀 ,并 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4.2.2 石材幕墙清洗后用的防护剂,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建筑 装饰用天然石材防护剂 JC/T 973 的规定。 4.2.3 建筑 幕墙 产品所用 五金件的润滑油,应具有相应 标准规 定 的 黏 度 ,润滑油不得从五金件渗出并污染建筑幕墙产品 。 4.2.4 建筑 幕墙玻璃的贴膜应满足贴膜玻璃 JC 846 的规定。 4.3 修理材料 4.3.1 维修 或 更换的材料应与原 建筑 幕墙材料的材质、外型尺 寸、颜色、表面处理相同或相近。 4.3.2 建筑 幕墙 更换 构件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
22、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其材质、规格、截面尺寸应与设计相符。 4.3.3 建筑 幕墙修理工程中所使用钢材宜采用 Q235B、 Q355B。 焊接承重结构或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备经 冷弯或冲击试验的合格证明。 4.3.4 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 GB 15763.1 15763.4、 建筑 门窗幕墙用钢化 玻璃 JG/T 455、 建筑玻璃 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 的规定。 4.3.5 铝单板宜采用 3 系列和 5 系列,其外观质量 和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装饰用铝单板 GB/T 23443 的规定, 其他金属面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3.6
23、 石材面板弯曲强度和吸水率、复合板的剥离强度、超薄型 石材蜂窝板 的专用螺栓的抗拔强度、陶板的弯曲强度等材料相关性 能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3.7 建筑 幕墙 维修 宜采用与原 建筑 幕墙 硅酮 结构密封胶和建 筑密封胶同一品牌 、同一型号 的产品。 4.3.8 硅酮 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 行与其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 9 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硅酮 结构密封胶应符合建 筑用 硅酮 结构密封 胶 GB 16776 的相关规定。 硅酮 建筑密封胶 应符合 硅酮和改性硅酮 建筑密封 胶 GB/T
24、 14683 的规定。 硅 酮 结构密封胶和 硅酮 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3.9 石材的接缝密封材料应采用石材专用密封胶,且应符合 石材用建筑密封胶 GB/T 23261 的规定。 4.3.1O 五金件、紧固件、连接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 4.3.11 保温 及防火 材料应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要求,且应具有国 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4.3.12 建筑 幕墙防火层的托板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 镀锌 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铝塑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 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防火封堵材料 GB 23864 的相关规定。 4.3.13
25、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密 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3.1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材料应符合 混凝土 结构后锚固技术 规程 JGJ 145 的相关规定。 4.3.15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要满足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237 规定的质量要求;钢材表面防腐要满足金属覆盖层 钢铁 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912 和工业建 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 规定的质量要求。 4.3.16 人造板材应符合人造板材幕墙工 程技术规范 JGJ 336 规定要求。 10 5 维修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应按
26、照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现行 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5.1.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依据宜包含以下内容: 1 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既有建筑幕墙维修文件; 2 既有建筑幕墙的竣工验收资料; 3 既有建筑幕墙支承结构的可靠性鉴定报告; 4 既有建筑幕墙主体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 5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修资料; 6 既有建筑幕墙现场勘察及复测资料; 7 既有建筑幕墙工程维修需要的其他资料; 5.1.3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效果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考 虑室内使用功能。 5.1.4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1.5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设计的幕墙应用材料应绿色环保,力 学性能及物理性
27、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及设计要求,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5.1.6 既有建筑幕墙的主要材料如玻璃、铝材、钢材、石材等 利旧材料,应根据设计年限对利旧材料进行检测,达到设计要 求且外观没有严重缺陷的方可利旧使用,利旧使用前应重新进 行表面处理。 5.2 性能设计 5.2.1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后的性能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物 的特征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条件确定。 11 5.2.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后的抗风压、气密、水密、平面内变 形、保温、隔声等性能要求及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幕墙 GB/T 21086 及国家现行行业规范的规定。 5.2.3 既
28、有建筑幕墙维修后的节 能、 环保 、绿色设计应符合 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 65%) 设计标准 DB21/T 189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 等 国 家及地方 现行标准要 求。 5.2.4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5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的有关规定。 5.2.6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应满足细部节点的防水构造要求。 5.3 结构设计 5.3.1 既有建筑幕
29、墙维修设计应按外围护结构设计 ,维修后的 建筑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 结构的位移能力。 5.3.2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前,对涉及到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 增加荷载时,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查原始资料,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单位进行既有主体结构可靠性检测,既有主体结构的力学性能 应符合改造围护结构的承载力要求。 5.3.3 既有建筑幕墙采用后置埋板应根据既有建筑结构实际情 况进行设计,减少对主体结构的破坏,满足建筑幕墙承载力要 求。 5.3.4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工程,幕墙支撑体系与主体结构采用 后锚固锚栓连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30、准及混凝土结构后锚 12 固技术规程 JGJ 145 的有关 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拉拔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 2 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 50%; 8 防火幕墙不宜使用化学锚栓。 5.3.5 既有建筑幕墙支撑体系局部拆除时,应对非 拆 除 位置 支 撑体系和加固体系的构造形式、结构受力形式进行承载力计算 及复核。 5.3.6 既有建筑幕 墙支
31、撑体系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应在连接部 位增设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30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建筑幕墙的支承结构。 5.3.7 既有建筑幕墙维修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非抗 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 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且建筑幕墙构件应按各效应 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并考虑温度作用效应;作用效应 组合的计算方法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等相关国家 现行标准执行,必要时还应考虑活荷载作用效应最不利组合。 5.3.8 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 、框支承幕墙结构设计、全玻幕墙 结构设计、点支承幕墙结构设计、金属与石材
32、幕墙结构设计的 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3 6 施 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 建筑幕墙应按国家和 辽宁省 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和定期检查,并应制定相应的维修制度。 6.1.2 在 既有建筑幕墙 维护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当 发现有功能缺陷影响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时,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或检测。 6.1.3 当 既有建筑幕墙 发生构件损坏、脱落及其他 可能 引起安 全 、功能 隐患时 ,应 及时 采取警示 措施 、 围挡防护 、 予 以 修复。 6.1.4 建筑 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所选用的作 业机具设备应保养良好、器械完整、
33、功能正常、操作方便、安 全可靠。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其安全装置,使用过程中严格按 机具设备的使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运行正常和人员安全,必 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加强措施。 6.1.5 建筑 幕墙维护、检查后应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备存归档 至 相关部门 。 6.1.6 建筑 幕墙室外维护、清洗、修理不应在如下气象条件下 进行: 1 下雨、雪、 雾霾等恶劣 天气 ; 2 气温 35 以上, 0 以下 ; 3 4 级风以上。 6.1.7 建筑 幕墙 维修 前应现场踏勘、分析损坏原因 ;维修 实施 前,应根据 建筑 幕墙竣工资料、维护保养资料、检查检测资料, 对受损部位制定 建筑 幕墙 维修 方案。方案应经
34、委托 方及相关单 位 确认签署,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6.1.8 建筑幕墙维修应严格按经确认的维修图纸施工,当确需 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审图单位审 14 核后方可施工。 6.1.9 在 维修 过程中对仍需安装就位的拆卸构件,拆卸后应采 取保护措施,编号分类堆放,避免损坏。 6.1.1O 同规格的 自攻 螺钉不应拧 入建筑 幕墙构件原螺孔内。 6.1.11 建筑 幕墙 维修 过程中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 不得对原建 筑幕墙的外观、构造及防水密封等造成改变和损伤, 待 维修 完 毕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拆卸的构件、物件应恢复原状。 6.1.12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
35、可靠性鉴定结果 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6.1.13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修,必须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 执行,保证维修人员的工作安全,从事建筑幕墙维修的人员必 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6.1.14 施工区域应远离火源,并制定专项防火施工方案。 6.1.15 建筑幕墙维修施工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2 维 护 6.2.1 建筑 幕墙使用过程中,应保持 建筑 幕墙系统功能正常, 不应在 建筑 幕墙构件上任意施加荷载。 6.2.2 常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不 应 接触 建筑 幕墙表面 ; 2 及时疏通 建筑 幕墙的排水系统 ; 3 门、窗的五金件定期清洁并施注润滑剂,保持开启扇启 闭无阻滞。 及时更换变形、老化、或已损坏的相关配件; 4 及时修补或更换受损脱落、移位的密封胶条或损伤 老化 的密封胶 ; 5 及时拧紧发生松退的或更换 已经 锈蚀的螺栓、螺钉、螺 母及 铆钉 等紧固件 ; 15 6 及时对锈蚀的 建筑 幕墙构件进行除锈补漆 或采取其他 措 施 ; 7 不 得 任意拆除或损伤 建筑 幕墙的 受力杆件、螺栓、螺钉、 螺母等构件和 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