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20.10 DB21 P33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284-2020 J XXXX-2020 2020-08-30 发布 2020-09-30 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联合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前言 根据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一批辽宁 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辽质监函 201861 号),为加强辽宁省绿
2、色建筑工程 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编制组通 过广泛收集资料,经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并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墙体工程; 5 幕墙工程; 6 门窗 工程; 7 屋面工程; 8 地面工程; 9 供暖系统工程; 10 通风与空调系统工程; 11 空调与供 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12 建筑电气工程; 13 监测与控制工程; 14 给水排水工程; 15 室内环境; 16 场地与室外环境; 17 景观环境工程; 18 可再生能源系统
3、; 19 现场检测; 20 质量验收。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批准,由辽宁省绿色建筑协会和沈阳建筑大学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 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 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 2 号,邮编 110001,联系电话: 024-23447652;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绿色建筑协会,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 19-2 号,邮编: 110034,联系电话: 0
4、24-31264829)。 主编单位:辽宁省绿色建筑协会 沈阳建筑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 局 ( 集团 ) 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绿色建筑行业协会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佳德联 益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卯迪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湿腾电器有 限 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冯国会 王芳 贾连光 李明 张晓明 朱玲 董清崇 齐晓丽 徐梦鸿 单颖 王魁林 王洪刚 郑力克 李后
5、明 郭勇 陈志亮 李亚峰 于永滨 吴建芝 潘玉堂 卢伟然 郭晓岩 黄耀 郑圆维 石法君 杨慧 葛成 孙意 孙胜进 李际峰 赵雪冬 栾方军 许 伟 许峰 张九红 于水 吴云涛 陈爽 朱文莉 郭喜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庆辉 郑襄勤 高汉民 吴迪 孙笙 白阳 杨璐 1 目次 前言 . 1 目次 . 1 1 总 则 . 3 2 术 语 . 4 3 基本规定 . 6 3.1 一般规定 . 6 3.2 材料、设备检测与验收 . 6 4 墙体工程 . 10 4.1 一般规定 . 10 4.2 主控项目 . 10 4.3 一般项目 . 15 5 幕墙工程 . 17 5.1 一般规定 . 17 5.2 主控
6、项目 . 18 5.3 一般项目 . 20 6 门窗工程 . 22 6.1 一般规定 . 22 6.2 主控项目 . 22 6.3 一般项目 . 24 7 屋面工程 . 26 7.1 一般规定 . 26 7.2 主控项目 . 26 7.3 一般项目 . 28 8 地面工程 . 30 8.1 一般规定 . 30 8.2 主控项目 . 30 8.3 一般项目 . 32 9 供暖系统工程 . 33 9.1 一般规定 . 33 9.2 主控项目 . 33 9.3 一般项目 . 36 10 通风与空调系统工程 . 37 10.1 一般规定 . 37 10.2 主控项目 . 37 10.3 一般项目 .
7、41 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43 11.1 一般规定 . 43 11.2 主控项目 . 43 11.3 一般项目 . 45 12 建筑电气工程 . 47 12.1 一般规定 . 47 2 12.2 主控项目 . 47 12.3 一般项目 . 49 13 监测与控制工程 . 51 13.1 一般规定 . 51 13.2 主控项目 . 51 13.3 一般项目 . 53 14 给水排水工程 . 54 14.1 一般规定 . 54 14.2 主控项目 . 54 14.3 一般项目 . 54 15 室内环境 . 55 15.1 一般规定 . 55 15.2 主控项目 . 55
8、15.3 一般项目 . 58 16 场地与室外环境 . 60 16.1 一般规定 . 60 16.2 主控项目 . 60 16.3 一般项目 . 63 17 景观环境工程 . 65 17.1 一般规定 . 65 17.2 主控项目 . 65 17.3 一般项目 . 66 18 可再生能源系统 . 68 18.1 一般规定 . 68 18.2 主控项目 . 68 18.3 一般项目 . 74 19 现场检测 . 77 19.1 一般规定 . 77 19.2 主控项目 . 77 20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85 附录 A 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 87 附录 B 绿色建筑工程
9、现场检测项目 . 90 附录 C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检验批原始记录表 . 92 附录 D 保温材料粘贴面积比剥离检验方法 . 94 附录 E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方法 . 95 E.1 一般规定 . 95 E.2 仪器设备 . 95 E.3 试验方法 . 95 E.4 粘结强度计算 . 96 规程用词说 明 . 97 引用主要标准名录 . 98 3 1 总 则 1.1.1 为加强辽宁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的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适
10、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的验收。 1.1.3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 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 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1.4 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 1.1.5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 及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2 术 语 2.1.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 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1.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
11、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 、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 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1.3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 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1.4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 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2.1.5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在自然界中 可以再生并永续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
12、质能、地热 能和海洋能等。 2.1.6 再生水 renewable water 生活污水或城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一 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2.1.7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1.8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 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2.1.9 非透明幕墙 nontransparent curtai
13、n wall 可见光不可直接射入室内的幕墙 。 主要指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及人造板幕墙 等。 2.1.10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5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 2.1.11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 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 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 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 检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1.12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
14、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 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 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1.13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 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 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 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 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6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工程应通过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照经审查 的
15、设计文件施工验收。 3.1.2 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性能,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 3.1.3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评审、鉴定。 3.1.4 绿色建筑工 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验收工作。 3.1.5 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中达标的所有控制项 、 得分 项、加分项应纳入验收范围。对于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 中不参评的条款 ,若涉及施工过程 ,应按本规程进行验收。 3.1.6 对于验收不达标的绿色建筑工程 ,应进行整改后另行组织评价其绿色建筑等 级。 3.2 材料、设
16、备检测与验收 3.2.1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 收,并应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 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应按照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应为见 证取样检测。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 经绿色建筑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见证取样送 检时,可按规定数量的 50%进行抽样检测。
17、在同一工程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 和设备连续三次 见证取样检测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现场抽样检测数量 ,可按规定抽样数量 7 的 50%进行抽样检测。 当按规定数量 50%抽样检测后出现不合格时 ,除按 “不合格 ”处理外,再有该 材料进场时仍应按原规定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3.2.2 绿色建筑工程的现场检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3.2.3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所有单位产品被抽取的可能性都相等的 要求。 3.2.4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 外墙外保温工程,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应符合 相应标 准的规定,当标准无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