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C 78 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4/T 2243 2020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 2020 -12- 08发布 2021- 03-08实施山 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243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事故应急救援业务流程规范框架 .15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 .16 应急指挥业务流程 .4参考文献 .10 DB14/T 22432020 II 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
2、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英茹、王丽超、王延辉、王波、杨李根、刘艳、柳媛媛、王洋、 张旭东、朱建国。 DB14/T 22432020 1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业务流程,包括应急值守管理、应急指挥管理等业务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应用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业务流程优化 , 包括应急值守、应急指挥的分析和信息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方 、 建设方 、 监理方和其他相关单位使用,作为进
3、行系统设计与建设的技术依据之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4 事故应急救援业务流程规范框架 事故应急救援业务流程规范框架如表 1所示。表 1 事故应急救援业务流程规范框架序号 规范名称 备注1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 具体业务流程用流程图进行说明2 应急指挥业务流程 具体业务流程用流程图进行说明5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5.1 业务流程描述5.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
4、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 组织抢救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 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DB14/T 22432020 2 5.1.2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5.1.3 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理完毕后 , 应急值守人员要及时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材料 、 电话记录 、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及时整理归档保存。5.1.4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如图 1 所示 。 图 1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5.2 业务流程参与者及其职责5.2.1 参与者 DB14/T 22432020 3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参与者包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5、 事故单位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5.2.2 参与者职责5.2.2.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2.2.2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 启动应急响应 , 实施应急预案 , 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科学合理的营救方案 , 并统一指挥实施 ; 事故单位在开展自救的同时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5.2.2.3 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5.2.2.4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到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3 业务流程5.3.1 报送主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号)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 各市 、 各县 , 各部门 、 单位 , 各企业要在事故发生或有重要预警信息的情况下,按照程序和时限报告。5.3.2 报送内容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号 ) 及有关规定 ,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a)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7、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 包括下落不明 、 涉险的人数 )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b)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5.3.3 报送程序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评估报告。a) 初次报告 ( 首报 ) : 要求 “ 接报即报 ” 。 根据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 ,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应在获 得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信息后分以下情形按照程序和时限
8、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或本行政区负责人报告。 对于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 ,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DB14/T 22432020 4 对于较大事故 ,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门。 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9、上报事故情况时 , 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b) 阶段报告 ( 续报 ) 。 对特别重大 、 重大及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安全事故 ,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将事件发展后续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c) 总结评估报告。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 7日内,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向省政府报送总结评估报告。5.3.4 报送方式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原则上以书面形式 ( 加盖公章 ) 报送 ,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 , 可先用电话口头 报告 , 然后再报送文字报告 ; 来不及报送详细报告的 , 可先作简要报告 , 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 随时续报 , 直至该事件全部处理完毕 。 不涉密信息 , 可通过传真 , 电子
10、邮箱报送省应急厅 。 涉密信息 , 须通过加密传真等机要保密方式报送, 报送完毕后 , 要与省应急厅总值班室电话确认报送方式及报送内容是否完整等。5.3.5 信息处理信息处理办法如下:a) 接到以书面形式报送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经审核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 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 接到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应完整做好记录 , 按规定程序上报 , 同时要求其立即做出书面报告 ; 接到新闻单位和其他渠道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 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 , 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 , 注明核实情况后 , 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 、 要素不全的生产
11、安全事故信息 , 要及时向下级报送单位核实补充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 但事件紧急 、 性质严重的 , 可边上报 、 边了解情况 , 并将后续情况 迅速上报;b) 接到应急部门的应急工作部署或领导同志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批示后 , 应迅速报告本单位领导并认真传达落实。6 应急指挥业务流程6.1 业务流程描述6.1.1 应急指挥业务流程如图 2 所示。 DB14/T 22432020 5图 2 应急指挥业务流程图6.1.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和险情后,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 组织现场人员及时 、 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 减少人员伤亡 。 事故现场有关
12、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 启动应急响应 , 实施应急预案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6.1.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DB14/T 22432020 6 6.1.4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 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
13、作。6.1.5 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6.2 参与者及其职责6.2.1 山西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立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 在省委 、 省政府领导下 ,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 负责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 协调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负责制定修订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统筹制定全省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 6.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 督促
14、落实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 协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 制定修订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负责预案衔接工作, 协调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6.2.3 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省级专项指挥机构工作职责如下:a)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主要职责 : 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及省委 、 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b) 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主要职责 : 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及省委 、 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15、置工作;c) 专项应急指挥部 。 在总指挥部具体指导下 , 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组织应对工作: 一是 贯彻落实省委 、 省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组织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 三是负责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 应急预案体系 、 责任体系等建设 ; 四是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加强风险防控 、 监测预警 、 应急处置 、 恢复重建全过程管理;五是推进落实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其它工作;d)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牵头部门,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 、修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
16、监测预警工作 , 组织桌面推演和实兵演练 ; 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 协助省委 、 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推进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 报告和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指导市、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6.2.4 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 、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 根据工作需要 , 省政府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组织指挥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视情由省直 有关部门等单位领导同志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 省属国有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晋企业主要负责人 、 救援队伍负责人等
17、组成 。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 、 预警监测 、 抢险救援 、 情报信息 、 群众生活和基础设施保障 、 医学救援 、 社会治安和善后处置 、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 、 调查评估、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专家组等工作。 DB14/T 22432020 7 6.3 业务流程6.3.1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 以人为本 、 安全第一 ; 坚持救人第一 , 防止灾害扩大 ; 统一领导 、 协调联动 ;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6.3.2 应急响应6.3.2.1 信息报告6.3.2.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部门、社区、村、企业、社
18、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基层网络员和公民个人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6.3.2.1.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 ( 市 、 区 ) 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 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 较大以上和 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 县 ( 市 、 区 ) 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6.3.2.1.3 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向上一级人
19、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6.3.2.2 分级响应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 、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 将山西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级、 级、 级和 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级为最高响应级别。事故发生后 ,属上级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 但尚未到位的 ,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a) 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 、 市 、 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b) 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
20、组织救援。c) 级应急响应由区 ( 市 、 县 )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行业 (部门 )、 企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 组织救援 。 根据事故灾难或危险情况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d) 级应急响应由行业 (部门 )、企业组织实施。6.3.2.3 现场紧急处置6.3.2.3.1 现场处置初始,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 ,疏散 、撤离 、 安置受威胁人员 ;控制危险源 ,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 ,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 ,积极救治伤病员 ,组织
21、医学救援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6.3.2.3.2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 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6.3.2.3.3 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6.3.2.4 指挥协调6.3.2.4.1 组织指挥 DB14/T 22432020 8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上级党委 、 人民政府要求指挥应对 ,
22、 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 市 、 县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原则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和工作需要 ,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应急指挥机构。6.3.2.4.2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 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 ,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 ,下级指挥部应自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 ,并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 当上级派出工作组时 ,
23、 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 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6.3.2.4.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 、 武警部队 、 民兵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由军队、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指挥机构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 ,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 ,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24、6.3.2.5 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a)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 ,利用人工侦检、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信息 ,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及道路桥梁 、 通信 、 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 重要目标物 、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 ,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b)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 ,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c) 组织救治伤员 ,治疗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 ,隔离传染源 ,观察密切接触者 ,对易感人群采取应 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d)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
25、作 ,排查控制危险源 、 减轻或消除危害 ,转移危险物品 , 保护重要设施 , 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 ,划定警戒区 ,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e) 交通运输 、 铁路 、 民航 、 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 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f)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 (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短时难以恢复的 ,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 ,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g)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 、 设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
26、护措施。h)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i)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j) 组织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做好安抚 工作。k)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l)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 、 哄抬物价 、 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稳定市场价格 ,维护市场秩序。 DB14/T 22432020 9 m)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27、为 ,维护社会治安。n)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o)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其他必要措施。6.3.2.6 信息发布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具体如下:a)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信息发布;b) 较大或敏感性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发布;c)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 提供新闻通稿 、 组织报道 、 接受记者采访 、 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
28、3.2.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 、 消除后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 ,或降低响应级别 , 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现场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撒离,指挥权移交下级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 ,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进入过渡时期 ,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6.3.3 后期处置6.3.3.1 善后处置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 ,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
29、援助 ,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进行归还和给予补偿。6.3.3.2 总结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 (单位 )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 ,总结经验教训 ,制定改进措施 ;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DB14/T 22432020 10 参 考 文 献 1 AQ/T 9007-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2 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3 AQ/T 9011-201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安监总厅应急 2009 73号 ) 5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号)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101号) 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号)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2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