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60X 11 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 T7282020地理标志产品 太谷饼 2020- 09 - 01发布 2020-12-01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 T7282020 1 目 次前 言 .2地理标准产品 太谷饼 .3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45 要求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5 7 试验方法 .58 检验规则 .6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保护范围 .8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保护范围见图 A.1。 .8
2、 DB14/ T7282020 2 前 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 14/T 728-2013。本标准与 DB 14/T 728-201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太谷饼变为地理标志产品 太谷饼;对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 GB/T 191、 GB 5009.6、 GB 7099、 GB/T 8235、GB 15203、 GB/T 17924;删除了 GB 4789.24、 GB 5009.11、 GB 5009.22、 GB 5009.37、 GB5009.182;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原辅料要求;对
3、理化指标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增加了食品安全指标的章节; 对加工技术要求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了部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判定规则;对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进行了部分修改;删除了第 10 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与保护的章节。本标准由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太谷区太谷饼协会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西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太谷区太谷饼协会、晋中市喜蓉食业有限公司、太谷龙杯食业有限公司、山西太谷荣欣堂食品有限公司、山西鑫炳记食 业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鼓楼食业有限公司、太谷县炳记食品厂、太谷县福源食品
4、厂、太谷县欣兴源食 品有限公司、太谷县同顺福食品有限公司、太谷县庆祥源食品有限公司、太谷县鑫苗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勇、武海峰、郭维宝、雷振海、冀飞、李俊伟、袁 珏、尹志鹏、赵芳、史永杰、张燕、张毅、杜占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 14/T 728-2013 DB14/ T7282020 3 地理标准产品 太谷饼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生产的太谷饼。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5、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355 小麦粉GB/T 1535 大豆油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
6、水卫生标准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5 亚麻籽油GB 89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GB/T 11761 芝麻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T 20883 麦芽糖GB/T 20977 糕点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谷饼 DB14/ T7282020 4 指在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7、范围内生产的以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亚麻籽油、大豆油)、淀粉糖(淀粉糖浆、麦芽糖)为原料,以水、芝麻等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碳酸钠),以调粉、成型、烘烤、冷却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焙烤类饼状食品。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谷县明星镇、候城乡、北洸乡、水秀乡、胡村镇、小白乡、阳邑乡、任村乡、范村镇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5 要求5.1 原辅料要求 5.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5.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5.1.3 亚麻籽油应符合 GB/T 8235的规定。5.1.4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
8、535 的规定。5.1.5 淀粉糖应符合 GB/T 15203 的规定。5.1.6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5.1.7 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5.1.8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5.1.9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5.1.10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的规定。5.1.11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 生产加工 5.2.1 工艺流程原辅料调粉成型烘烤冷却包装5.2.2 加工技术要求5.2.2.1 调粉将50 kg 小麦粉(添加或不添加辅料)、16 kg 20 kg 白砂糖、12 kg 15 kg 植物
9、油、12 kg 16 kg淀粉糖(淀粉糖浆、麦芽糖)、8 kg 10 kg 水,添加食品添加剂,搅拌至面团内外颜色均匀一致。5.2.2.2 成型根据产品规格,将混合后的一定质量面团(切割或不切割)揉圆,蘸上芝麻,压扁后芝麻均匀分布饼面。 5.2.2.3 烘烤根据产品规格不同,烘烤温度为160 280 ,烘烤时间为5 min11 min 。 DB14/ T7282020 5 5.2.2.4 冷却烘烤后的产品自然冷却至室温。5.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形态 呈扁圆形,饼面芝麻分布均匀,边缘有细小裂纹 色泽 表面光泽,呈棕红色,内部呈蛋黄色组织 内部有
10、小蜂窝状,气孔分布均匀,无糖粒,无粉块,无异物滋味、气味 甜绵香酥,不粘牙,气味芳香,无异味5.4 理化指标理化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 水分 /( g/100g) 14.50蛋白质/ (g/100g ) 7.50脂肪 /( g/100g) 14.00总糖 /( g/100g) 20.005.5 食品安全指标5.5.1 酸价、过氧化值、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099的规定。5.5.2 食品添加剂仅限使用碳酸钠和碳酸氢钠,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5.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1、 应符合GB 8957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 DB14/ T7282020 6 随机抽取1 个独立包装样品,去除包装后,将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形态、色泽,然后用餐刀按四分法切开,观察组织、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脂肪按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糖按GB/T 20977 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食品安全指标酸价、过氧化值、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按 GB 7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12、;食品添加剂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方法测定。7.2.6 净含量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8.1.1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包括净含量抽样)。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备份样品。8.3 出厂检验8.3.1 产品出厂时,应经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8.3.2 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
13、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8.4 型式检验8.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b) 原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B14/ T7282020 7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 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8.5 判定规则8.5.1 出厂检验判定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8.3.2的规定,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验。其余指标不合格,
14、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 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5.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份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 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 GB/T 17924 要求。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9.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应选择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包装材料。 9.3 运输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严格遮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和挤压。9.4 贮存9.4.1 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食品专用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9.4.2 产品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安全为宜。 DB14/ T7282020 8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保护范围见图 A.1。 图 A.1 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保护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