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20.30 B 52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202 2020 黄颡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2020 - 06 - 28 发布 2020 - 07 - 28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 5202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河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衡水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衡水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饶阳县农业农村局、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衡水 市农 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衡水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深州市农业农
2、村局、衡水市桃城区水产技术推广站、衡 水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枣强县京宏养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相盼、张志华、赵洪昌、李明汉、段培姿、武青春、刘芳、韩馥竹、刘志 祥、张楠、张志英、黄金义、董井祎、王芳、李冉、侯桂芳、曹薇、刘晓萌、邵泽轩、魏金凯、宋洪 良、王玉峰、李瑞达。 DB13/T 5202 2020 1 黄颡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颡鱼 ( Pelteobagrus fulvidraco ) 人工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条件、本底调查、 苗种要求、苗种计数、苗种运输、放流、记录 、放流资源保护、效果评价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湖泊、河流、水库等公共水域的黄颡鱼
3、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1070 黄颡鱼 SC/T 1124 黄颡鱼 亲鱼和苗种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 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3 水域环境条件 3.1 放 流水域 放流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等公共水域,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源。放流水域应符合 SC/T 9401的规定。 3.2 水质条件 水域水质应符合 GB 11
4、607的规定。 4 本底调查 增殖放流前,应对拟增殖放流水域进行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本底调查, 本底调查按 SC/T 9401 的规定执行。 5 苗种要求 5.1 苗种来源 放流苗种供苗单位需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放流苗种应为本地原种的 F1代。不得 放流外 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全雄黄颡鱼等人工定向培育的苗种 。放流苗种种质应符合 SC/T 1070的规 定。 DB13/T 5202 2020 2 5.2 苗种质量 苗种质 量应符合 SC/T 1124的要求。苗种应体质健壮 、 规格整齐 、 外观完整 、 体表光洁,畸形率 2%, 伤残率 3%。 以一个供应单位的同一放流批次为一个检
5、验组批 ,放流前 15 d内, 应选择 具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 验检测机构 ,对 放流苗种 进行 检验检疫,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5.3 苗种规格 苗种规格应达到全长 5 cm以上,以 5 cm 8 cm为宜, 5 cm以上苗种符合率 90%为合格。 随机抽取 50尾以上苗种进行规格测定。 6 苗种计数 6.1 平均体重 通过随机抽样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数量,用于折算增殖放流苗种总数量。每放流批次随机抽取苗 种 5份,每份样品最低抽样重量为 250 g,测算 5份样品的加权平均单尾体重。 6.2 总尾数 将苗种沥干水后放入内壁光滑的容器进行称重,累计苗种总重量,折算该放流批次的苗种总数量。 7
6、苗种运输 7.1 运输前准备 运输前停食 1 d 2 d,拉网锻炼 2 3次,每次拉网困箱 5 min 10 min。 7.2 运输工具 苗种采用全封闭式活鱼车运输。运输前用 30 mg/L 40 mg/L聚维酮碘(有效碘 1%)清洗装鱼箱内壁。 7.3 运输用水 运输用水应符合 GB 11607的规定,运输 水温 以 15 3 为宜。装车完毕后,应冲新水以去除水 中粘液至水清。运输用水中可放入食盐,浓度为 2 3。 7.4 运输密度和时间 根据运输水温、时间、苗种规格确定运输密度,运输成活率应达到 95%以上。一般 运输密度 控制在 150 kg/m 200 kg/m,运输时间宜掌握在 6
7、h以内。 8 放流 8.1 水温条件 水温在 15 20 为宜。 8.2 气象条件 DB13/T 5202 2020 3 晴朗、多云或阴天均可进行增殖放流,最大风力五级以下。 8.3 放流地点 选择邻近路边水质较好的上风口岸, 水深小于 3 m,应远离闸口和涵道。捕捞期内不应在捕捞区 放 流。 8.4 放流环境 放流前应对放流水域内损害放流苗种的作业网具进行清理。 8.5 放流方法 苗种放流时应贴近水面,距水面 20 cm以内,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在船上投放时,船速小 于 0.5 m/s。 9 记录 放流全过程应填写记录并归档保存。 增殖放流称重计数表 见附录 A。 10 放流资源保护
8、放流后应定期巡查增殖放流水域,不得非法捕捞放流资源,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11 效果评价 黄颡鱼增殖放流提倡标志放流。增殖放流后,应根据 SC/T 9102.3的方法定期对放流水域的水质及 生物资源进行跟踪监测,并对放流的生态、社会、经济效果进行评价 ,编写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报告。 DB13/T 5202 2020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增值放流称重计数表 增殖放流称重计数表见表 A.1。 表 A.1 增殖放流称重计数表 时间 地点 品种 全长 抽样计算平均体重 序号 重量 尾数 平均体重 序号 重量 尾数 平均体重 1 4 2 5 3 总平均体重 全部称重计算总尾数 序号 重量 序号 重量 序号 重量 序号 重量 合计总 重量 折算总 尾数 备注 监督组签字: 实施单位签字: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