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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 T 724.11-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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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 T 724.11-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pdf

    1、ICS ICS 13.100 CCS C 65 备案号: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 12/T 724.11 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 家具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1: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724.1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定内容 . 1 4.1 基础管理要 求 . 1 4.2 场所环境 . 1 4.3 设备设施 . 3 4.4 特种设备 . 9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9 4.6 用电 . 10 4.7 消防 . 10 4.8 危险化学品 . 11 4.9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 11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1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1 5 评定细则 . 12 附录 A (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3 附录 B (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 附录 C (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

    3、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D (规范性) 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录 E (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1 附录 F (规范性)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录 G (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1 附录 H (规范性)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I (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附录 J (规范性)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4 附录 K (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4、L (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DB12/T 724.11 2021 II 前 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 规定 起草。 本 文件是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的第 11部分。 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 造加工

    5、企 业; 第 12部分: 纸 制品制 造企 业; 第 13部分: 机械 制 造企 业; 第 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 第 22部分:日化产 品制造企业 ; 第 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 第 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 第 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 第 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 本 文件 由 天津 市 应急 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 刘宝刚、何川、彭志、阴冰洁、 张学雁、 朱建伦、 张新华、陆璐、王雪松、刘 建澜、许彬 DB12/ 724.11 2021 1

    6、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 文件 规 定 了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 企 业 ” )安 全生 产 等 级 评 定 内 容 和 评 定细 则 。 本 文件 适用于 以木材、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和以金属为主要材料的家具制造企业的 安全生产等级 的划分与评定 ,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7、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 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 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 要求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 4.2 场所环境 4.2.1 一般要求 4.2.1.1 总体布局应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且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 4.2.1.2 厂房 和仓库 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符合 GB 50

    8、016 的规定。 4.2.1.3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 在 厂房 或仓库 内 。 4.2.1.4 应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 。 4.2.1.5 木粉尘、木屑 等可燃废料应设专门场所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收集木粉尘的集尘区 (库 ) 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 DB12/T 724.11 2021 2 4.2.1.6 带有泄爆装置的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 应设泄爆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周边应设置带有安全警示 标志的安全隔离栏栅。 泄爆口不 应 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应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紧急 避险区、厂区道路及车间内通道。 4.2.1.7 厂区、车间和仓库 应设置醒目的 禁

    9、止烟火 、 禁止吸烟 、禁止放易燃物 等安全警示标志 ,涂料 及有机溶剂化学品储存区域 应设置 “当心火灾”标志 。 4.2.1.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并应 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 议室等人 员密集场所 保持 安全距离。 4.2.2 厂区 4.2.2.1 人流出入口应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 , 物流 出入口应 设 有限速 标 识,交通视线盲区应 设 置 安 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 4.2.2.2 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管架,应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跨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不 得小于 2.5m。 4.2.2.3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

    10、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 用的物料周转库。 4.2.2.4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3 车间 环境 4.2.3.1 一般要求 4.2.3.1.1 车间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地面无积水、污垢、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 。 4.2.3.1.2 车间 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 安 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 疏散指示标志。 4.2.3.1.3 车间 内 盛放涂料、稀料、胶黏剂等的容器应密闭。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 并在指定地点存 放。 4.2.3.1.4 爆炸危险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4.2.3.

    11、2 木质家具 生产车间 4.2.3.2.1 木材加工车间内应设有贯穿车间纵横的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 最窄处不得小于 2m;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4m; 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 滞留区、涂漆烘干车间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2m。 4.2.3.2.2 木材加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生产 中会产生大 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 3mg/m。 4.2.3.2.3 木材加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 作台,当照明不足时

    12、,应增加局部照明。 4.2.3.2.4 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滞留区、涂漆烘干车间、涂胶作业区、油漆及化学溶剂库的通风系 统和吸除装置,不应与木材加工车间的通风系统和除尘装置连通。 4.2.3.2.5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设置通风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 并进行联锁 , 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电 气设备。 4.2.3.2.6 喷漆和木器打磨加工作业应分别设置于相对独立的空间,其隔墙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并应保证所产生的易燃液体蒸汽和木质粉尘不向其它生产区域扩散或蔓 延。 DB12/ 724.11 2021 3 4.2.3.2.7 涂漆 车间 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

    13、不应 超过 1 个班次的消耗量 ,使用溶剂型涂料 量较小时应少于 20Kg。 4.2.3.3 金属家具 生产车间 4.2.3.3.1 金属加工 车间单人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 0.6m,若通道还作为疏散路线,最小宽度应不小于 1.2m。平台和通道上方最小净空高度不小于 2.1m。 4.2.3.3.2 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不小于 0.5m 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 挡板高度应不小于 0.11m。 4.2.3.3.3 喷粉区内不应存在发火源、明火和产 生火花的设备 及器具 , 所有导体都应可靠接地 。 4.2.3.3.4 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灯具照明应

    14、采用防尘型冷光源 ,。 4.2.3.3.5 喷粉区内仅应存放当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且不应将粉末涂料与溶剂型涂料及稀释剂存放 在一起。 4.2.3.3.6 进入喷粉室的工件,其表面温度应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温度低 28。 4.2.3.3.7 自动化生产的流水作业在喷粉室与回收装置之间应采取联锁控制,发生火情时应能自动切 断连接通道。 4.2.3.3.8 喷粉区内电气设备应 选 用 符合标准要求的 防爆、防尘型电气设备 。 4.2.3.3.9 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关闭压缩空气、切断电源以及启动自动灭 器、停止 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进行联锁。 4.2.4 仓库 4.2.4.1 仓库货

    15、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或其他安全设施。各库 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采用固定式,并涂有明显 的防撞警示色带。 4.2.4.2 仓库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小于 2m,保持畅通。 4.2.4.3 进入仓库的 机动车辆 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卸货区 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动装置。 4.2.4.4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m2,物品堆放应符 合 XF 1131 的规定。 4.2.4.5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 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

    16、挡消火栓、自动 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4.2.4.6 不应在家具材料库、家具制品库和家具成品库安装和使用白炽灯等产生高温热辐射的照明灯 具。 4.2.4.7 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m。 4.2.4.8 存储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 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 1m。 4.2.5 建筑物 防雷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对建筑物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对具有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的防雷 设施 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 的检测合格报告。 4.3 设备设施 4.3.1 一

    17、般要求 DB12/T 724.11 2021 4 4.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4.3.1.2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4.3.1.3 设备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且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 志 : a) 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m 以下,且有 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b) 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 c) 手动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并在刀具的切削范围内加以防护; d) 自动化和机械化机器存在卷入危险的各零部件及工件等运动部件; e) 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和脚踏杆 。

    18、 4.3.1.4 所有设备的安 全防护装置和功能均应保证可靠有效,不应予以屏蔽或拆除。 4.3.1.5 各类联锁装置、限位装置、压敏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应完好可靠,附属设施齐全有效 。 4.3.1.6 设备设施的操作部位和生产线的中心控制台均应设置不可自行复位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应 位于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4.3.1.7 产生静电的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或静电消除装置。输送涂料、可燃物料的管道应具 有静电传导性 。 4.3.1.8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 靠。 4.3.2 木工设备 4.3.2.1 木工机床手动操作装置应使用方便、不

    19、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操作装置 附近必须设置急停按钮。 4.3.2.2 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3.2.3 夹紧装置的安全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如果需要, 应对工件的夹紧 装置 采取防护措施 ,例如:机动夹紧(包括真空夹紧); b) 机动的夹紧装置应保证在能量供应出现故障时 ,仍 能保持夹紧状态 ; c) 在机械进给的 设备 上,控制系统 应 保证能量保持在夹紧装置中。夹紧工件后,加工 工作方能启 动; d) 在气动或液压夹紧系统上,如果存在抛射危险, 应 提供足够的压力,活塞不 应 使用至最大行程, 以保证工件的夹紧。 4.3.2.4 多工序

    20、机器的刀具、机械进给和可编程的自动运行 均应 设有防护装置。 4.3.2.5 控制和指令装置 的安全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设备 上应有能够与动力源断开的措施和释放残余能量的措施 , 切断 动力源装置 应能 够 清楚识 别; b) 在有多个启动操纵器的设备上,当一个启动操纵器启动时,其他启动操纵器不应同时控制机械 运动; c) 设备上 应 设 有使所有传动 能量 正常停止的操纵装置, 设备的 每个操作位置上应 设有 使相应危险 运动件停止的操纵装置; d) 木工机床应按照相关 规定的要求设置 急停装置 , 急停装置的切断顺序 应 根据 具体 设备 的安全要 求确定 。 4.3.2.6

    21、木工带锯机及锯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 b) 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 纵机构联锁 ,下锯轮应设置制动装置; c) 带锯条的厚度应与带锯轮的直径规格相匹配; d) 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 DB12/ 724.11 2021 5 e) 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 ; f) 应设有急停操作装置 。 4.3.2.7 木工压刨床应设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装置。 4.3.3 木材干燥房(箱)及家具涂漆烘干设备 4.3.3.1 干燥房(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干燥房(箱)结构牢固,构造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

    22、 b) 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 c) 应按干燥房(箱)的安全容积,标注木材放入干燥房(箱)内的限量。 4.3.3.2 家具涂漆烘干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 置和报警装置; b) 喷漆、 调漆设备电气部件应使用 防爆 电气 , 防爆等级不低于所处爆炸性环境要求的保护级别 。 4.3.3.3 粉尘和木屑燃烧 加热系统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燃烧装置 应 使用自动点火系统,点火 失效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有延时点火的安全联锁保护; b) 应设置 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燃烧 炉异常 熄火时 ,能发出报警信号; c) 粉尘和木屑投料时不得扬尘和产生粉尘飘浮; d) 燃烧

    23、 炉应设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堵塞和封闭。 4.3.3.4 燃气、燃油加 热系统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燃烧装置 应 使用自动点火系统,点火 失效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有延时再点火的安全联锁保护; b) 应设置 窥视窗和火焰 监测器,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 对 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 c) 燃气、燃油管道应设安全阀; d) 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e) 燃气 、 燃油管道应 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燃气管道应选用中黄色、燃油管道应选用 棕色作为识别色。 4.3.3.5 电加热系统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电气绝缘,其常温 状态 绝缘电阻 值 不 应 小于 1M; b) 设备

    24、 内部 应使用 耐高温绝缘电气导线 ; c) 电气系统应设过电流保护装置; d) 设备 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 e) 电气装置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端子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 4.3.4 机械加工设备 4.3.4.1 机械加工设备的下列部位应设置 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 a) 机器的高温区、燃烧区、高压溅射区、加工物抛射区以及 设备 运转或移动的危险区; b) 操作人员肢体 有可能 进入 设备 工作危险区 或 与 运动的 设备 发生碰撞的防护装置 。 4.3.4.2 应设置控制和限制设备的异常超速、超压、卸压、温升的联锁装置。 4.3.4.3 对因工艺和材料因素可能产生异

    25、常燃烧和爆炸的状况,应设置监测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 4.3.4.4 机器电气系统应设置总电源开关,电击防护、短路 保护 和过载保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4.3.4.5 对可能因材料失效导致发生事故的机器零部件,应进行定期检测。 4.3.5 电焊设备 4.3.5.1 电源线、焊接电缆应用橡套软电缆线,中间无接头、绝缘层无 破损。 4.3.5.2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DB12/T 724.11 2021 6 4.3.5.3 焊机外壳接地端子与接地保护导线连接,并连接接地系统。 4.3.5.4 焊钳绝缘可靠,夹紧力完好。 4.3.5.5 应定期检测焊机的绕组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绝缘

    26、电阻值应大于 1M,并保存检测记录。 4.3.5.6 电源线、焊接电缆不得拖地跨越通道。 4.3.6 气焊与气割设备 4.3.6.1 焊炬及割炬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焊炬、割炬气路通畅,气密性正常; b)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 c) 焊炬、割炬点火时不得指向人员或可燃物。 4.3.6.2 软管及软管接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软管应使用橡胶软管,橡胶软管应无泄漏、磨损、老 化、燃烧或其他缺陷; b) 软管外层应着色 并标识软管所适用的气体 ,对于并联软管,每根单独软管应进行着色和标志 。 4.3.6.3 减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减压器 应 按

    27、照规定的气体类型及压力值安装及使用,并有产品合格证; b) 减压器的连接螺纹及接头应与气瓶阀或软管连接良好、无泄漏; c) 设置在气瓶上的减压器应安装牢固; d) 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防止 气流相互倒灌。 4.3.6.4 供气汇流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设立 供气汇流排 专用室 , 室内应通风良好 ; b) 汇流排系统 应 按规定设置 压力表 、回火保险器、气阀、逆止阀、减 压器、滤清器、事故排放管; c)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 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 乙炔气瓶和液化气气瓶 应在直立 位置上汇流 ; d) 汇流排管道应

    28、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4.3.7 电镀 及电泳喷涂 4.3.7.1 镀槽 应 无裂纹、变形、渗漏 。 4.3.7.2 镀槽及衬里的材料应根据镀槽内盛装溶液的化学成分、浓度、温度选择合适的材料,槽体材 质不 应 被槽液腐蚀。 4.3.7.3 槽体应高于操作者站立面 0.7m 以上,当低于 0.7m 时,应设置防护栏 。 4.3.7.4 自动电镀生产线应有使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 。 4.3.7.5 电镀槽蒸汽加热管的入口总管上应装有总控制阀及压力表,并根据工艺需要在蒸汽管道 上安 装减压阀,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置疏水器 。 4.3.7.6 热力管道外层应包裹保温材料,并涂红色标记 。

    29、4.3.7.7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设置通风装置。 4.3.7.8 电镀车间 应配备应急喷淋装置,以便操作人员被溅到槽液及时冲洗;在有剧毒品使用的场 所,应配置消毒设施和消毒溶液。 4.3.7.9 电镀工作吊挂应规范、牢固 , 电镀生产装置及其电气系统应有警 示 标志。 4.3.7.10 腐蚀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根据环境类别选择相适应的防腐电气。 4.3.7.11 电泳槽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 装置。 4.3.7.12 电泳槽点阳极应保证接触良好,并应采取有效的防电击措施。 4.3.7.13 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 , 保证干 燥 状 态下耐压 20kv。 DB12/ 72

    30、4.11 2021 7 4.3.7.14 电泳涂漆的 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 电源应采用独立的接地系统,工件通电应选 用单独的接电轨道 。 4.3.8 粉末喷涂 4.3.8.1 自动喷涂的回收风机与喷枪应采用电器联锁保护。 4.3.8.2 连续自动喷粉作业的回收系统应配备风量监测器,当风量低于安全值时,喷粉装置能自动停 止喷粉。 4.3.8.3 刚性回收装置和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容积,并设置泄压装置。 4.3.8.4 与喷粉室相连的粉末回收装置以及高效过滤器应设置能将爆炸压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压装 置。 4.3.8.5 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4.3

    31、.8.6 供粉、筛粉装置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 应易清理 不易积聚粉末。 4.3.9 装饰面料剪裁设备 4.3.9.1 电动剪裁机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 设置防止操作者与 剪裁 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 ; b) 电源插头应为不可重接的保护插头,电源线必须用橡套软线,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 ; c) 与供电电源连接的开关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的接地保护导线应与接地 系统连接 ; d) 电机的接地端子应与接地保护导线连接 ; e) 工作状态无异常温升。 4.3.9.2 工业缝纫机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旋转机构、传动机构应设有防护 罩 ; b) 电源插头应为不可重接的保护插头

    32、,电源线必须用橡套软线,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 ; c) 与供电电源连接的开关线路应设置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的接地保护导线应与接地 系统连接 ; d) 电机的接地端子应与接地保护导线连接 ; e) 车针工作位置应设置护指器或挡指器 ; f) 工作状态无异常温升。 4.3.10 输送 机械 4.3.10.1 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输送带跑偏的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输送控制系统应设有限速控制 装置 。 4.3.10.2 悬挂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4.3.10.3 板式输送机和鳞板输送机链条应加以封闭,以防链条断裂或输送机倒转时链条上跳。 4.3.10.4

    33、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防护栏的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4.3.10.5 输送机的所有安全装置应齐全,部件工作正常,无损伤、 磨损、裂纹、锈蚀等缺陷。 4.3.10.6 当输送线设在固定工作区和人行通道内,应设置防护罩、设防护网(板)或防护栏栅。 4.3.10.7 在输送线的回转区和运行线路与人行过道的交汇处,应设置防护栏栅,人员需要跨越输送 线的位置应设置通行过桥,通行过桥的平台、踏板应防滑;在输送线运行与人行过道的交汇处若没有 设置通行过桥平台,应在交汇处设置光线式保护装置。 4.3.10.8 在输送线路的地沟入口处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栅。 DB12/T 724.11 2021

    34、 8 4.3.10.9 应在输送线路中的人员作业和装卸货位置、人员需要跨越输送线的位置、输送线回转位 置,设置急停按钮。 4.3.10.10 输送线应接地保护连接并设置接地标志,当输送线分区段 供电时,每个区段应分别接地保 护连接。 4.3.11 手持电动工具 4.3.11.1 手持电动工具应与使用条件或使用的环境一致,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 4.3.11.2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插头应为不可重接的保护插头,电源线 应 用橡套软线, 中间 无接头 , 绝缘层无破损 。 4.3.11.3 类手持电动工具 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 ,电源插座的接地保 护导线应与接地系统连接 。 4

    35、.3.11.4 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定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 4.3.12 气动工具 4.3.12.1 进气软管应具有耐油、耐磨性和柔软性,无破损、老化等现象 。 4.3.12.2 进气软管与连接的管接头的规格尺寸一致,并使用管夹固紧,管夹应有良好的强度 。 4.3.12.3 阀 门应密封性良好,开启灵活,关闭后无泄漏现象 。 4.3.12.4 应使用与气动工具规格一致的气动铆钉、气动打钉、冲刀、气钻、丝锥、砂轮等专用工具 。 4.3.12.5 气动打钉机在打开管路进气阀后,打钉机的出钉射口 不应 指向操作 人员或其他人 。 4.3.13 砂轮机 4.3.13.1 砂轮防护罩应将砂轮

    36、 、 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当砂轮在工作中因故破坏时,能有 效地罩住砂轮碎片。 4.3.13.2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 相关 规定。 4.3.13.3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4.3.13.4 砂轮机的托架应安装牢固。 4.3.14 工业梯台 4.3.14.1 固定梯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承载平台 应 在 显著 位置标注平台承载的最大设计载荷, 平台上堆放物的总重量不 应 超出最大设 计载荷 ; b) 梯台的结构外型不 应 歪斜、扭曲、变形以及明显的锈蚀等缺陷 ; c) 梯台及防护栏杆的结构连接及固定支撑牢固 ; d) 钢结构梯台焊接处应无裂纹

    37、和可见的表面气孔 ; e) 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4.3.14.2 移动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移动平台的结构外型不应歪斜、扭曲、变形以及明显的锈蚀等缺陷 ; b) 移动平台及防护栏杆的结构连接及固定支撑牢固 ; c) 钢结构移动平台焊接处应无裂纹和可见的表面气孔 ; d) 工作台表面应防滑 ; e) 工作台升降过程中动力中断,工作台升降应能自锁保护 ; f) 能在水平 面旋转的工作台,应设置工作台旋转锁定装置 ; g) 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应自动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源 ; DB12/ 724.11 2021 9 h) 应设置

    38、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的紧急下降装置 ; i) 工作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1m 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和不小于 0.15m 的踢脚板 。 4.3.14.3 活动人字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b) 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4.3.15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4.3.15.1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国。 4.3.15.2 车辆应取得检验合 格报告及牌照,并应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合格方可使用。 4.3.15.3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应取得相应

    39、的驾驶资格。 4.3.15.4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符合 特种设备 一般 要求 的规定 (见 4.4.1) 。 4.4 特种设备 4.4.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 一般要求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 4.4.2 吊车 、吊具等起重机械 4.4.2.1 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a) 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b)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c) 过载保护装置; d) 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e) 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f) 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g) 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4.4.2.2 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

    40、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4.4.2.3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 越过主体设备。 4.4.2.4 吊车有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4.2.5 吊钩等取物装置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4.2.6 吊索应集中存放,标明限重标识,报废吊索具不应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除尘设备设施 4.5.1.1 产生粉尘的木工设备应设有单机除尘设备或集中除尘设施。 4.5.1.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 不应 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 尘系统 不应

    41、 互联互通。 4.5.1.3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并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 置 。 4.5.1.4 除尘系统 不应 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 以及 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5.1.5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除尘 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除尘系统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 DB12/T 724.11 2021 10 4.5.1.6 除尘设备的 启动和停机应有专人操作。 4.5.1.7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场所不应 使用 明火作业。 4.5.1.8 应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

    42、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 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 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清洁设施均应采用防 爆型。 4.5.1.9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按工艺分区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设吸尘罩,各除尘系 统管网间不应互联互通。 4.5.1.10 设有多个吸风口时,各个吸风口应分别设截止阀。 4.5.1.11 室内布袋除尘器和中央集尘器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集料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 b) 移动除尘器电线应有防止碾压措施。 4.5.1.12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至少包括:火花探测及报警装置(不含砂光设备的系统除外)、 喷

    43、 淋系统、防爆装置、连锁开关和储料仓料位窗口等安全装置,宜设置烟感系统和温感系统 ; b) 储料仓出料口 及房门应保持密封良好 。 4.5.2 锅炉房 4.5.2.1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以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 4.5.2.2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 建、构筑物内。 4.5.2.3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 、连锁 装置 , 并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 。 4.5.2.4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 酸、碱贮存区和使用区内应设 紧急冲淋设 施 。 4.5.3 压缩空气站 4.5.3.1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4.5.3.2 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4.5.3.3 应设有超压保 护装置,该装置应能在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 4.5.3.4 驱动功率大于 15kW 的空压机应设有超温保护装置,该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 时自动切断动力回路 。 4.5.3.5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具有开启联锁保护,应确保运行时不得开启或拆卸 。 4.5.3.6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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