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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813-202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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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813-202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pdf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813202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for auto of public buildings 2020-12-29发布 2021-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for auto of public buildings DB11/T 1813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实施日期:2021年04月01日 2020北京 前 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坚持公共交通 优先与需求管理并重,分区制定拥车、用车管理策略,从源头调控小客车出行需求,指导本市公共 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 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 202019 号)的要求,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 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

    3、本规定;4.配建指标。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准日常 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邮政编码:100045,电子信箱:)。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55595000, 邮箱:), 以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舒诗楠、李爽、盖春英、魏贺、陈冠男、彭敏、张晓东、高思琦、田芸、 杨志刚、涂强、马瑞、吴丹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孔令斌、黄 伟、王晓明、荣 建、刘 阳、孙小龙、姚广铮

    4、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配建指标 . 4 附录A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 . 7 本标准用词说明. 8 引用标准名录 . 9 附:条文说明 . 1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 4 Appendix A Zoning of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for auto of public buildings . 7 Explana

    5、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0 1 1 总 则 1.0.1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差别化的交通需求管理的要求,科 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范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 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1.0.3 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本着集约用地、开放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合理

    6、配置。 1.0.4 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2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parking space for auto of building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 的停车位。 2.0.3 标准停车位 parking space for passenger car unit 用于停放标准车的停车位。 3 3 基本规定 3.0.1 北京市行政区域应按本标准附录A

    7、的规定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 3.0.2 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医院除外),其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应对本标准表4.0.1表4.0.7中的上限和下限进行折减,折减不应低于20%。 3.0.3 公共建筑为周边居住区、医院提供停车位时可增设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对周边居住区、 医院开放。 3.0.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建筑、交通枢纽(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和有特殊需求的公 共建筑,应根据专题论证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模。 3.0.5 包含多种建筑类别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模应按各类建筑类别和 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3.0.6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8、数量应换算成标准停车位,各类车辆标准停车位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3.0.6 的规定。装卸车位不应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按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停车位 数量,尾数不足1个时,应按1个计算。 表3.0.6 各类车辆标准停车位的换算系数 停车位类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0.7 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 准DB11/T 1455的规定。 3.0.8 公共建筑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4 4 配建指标 4.0.1 行政办公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

    9、指标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行政办公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上限 上下限 上下限 下限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5 0.45-0.6 0.65-0.85 0.65 注:位于二类地区的首都功能核心区,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类地区下限值的 120%。 4.0.2 商务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商务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上限 上下限 上下限 下限 商务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5 0.3

    10、5-0.5 0.5-0.7 0.65 注:位于二类地区的首都功能核心区,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类地区下限值的 120%。 4.0.3 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上限 上下限 上下限 下限 商业 酒店、宾馆 车位/客房 0.3 0.3-0.4 0.4-0.6 0.4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1.5-1.8 1.7-2.2 2.0 商 场 10000m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5-0.7 0.6-0.8 0.7 100

    11、00m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6-0.8 0.7-0.9 0.8 大型超市、仓储 式超市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 0.6-0.9 1.25-1.75 1.3 综合市场、农贸 市场、批发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 - 1.1-1.5 1.3 注:位于二类地区的首都功能核心区,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类地区下限值的 120%。 4.0.4 医院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5 表4.0.4 医院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下限 下限 下限 下限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 医院 车位/10

    12、0m 2建筑面积 1.2 1.2 1.3 1.4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 0.6 0.7 0.8 注:原医院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未达到本表要求且改建、扩建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 25%的,宜按 本表计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与原机动车停车位差额数的25%进行补建。 4.0.5 学校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学校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上限 上下限 上下限 下限 学校 中小学 车位/百教职工 5.0 5.0-6.0 10.0-15.0 15.0 大专院校 车位/百教职工 10.0 10.0-

    13、15.0 20.0-25.0 30.0 4.0.6 体育设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体育设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上限 上下限 上下限 下限 体育设施 体育场15000座位, 体育馆3000座位 车位/百座 1.0 1.0-2.0 2.0-3.0 3.0 体育场15000座位, 体育馆3000座位 车位/百座 4.0 4.0-5.0 5.0-6.0 6.0 4.0.7 文化设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 文化设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别 单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

    14、区 四类地区 上限 上下限 上下限 下限 文化设施 影剧院 车位/百座 4.0 4.0-5.5 8.0-10.0 12.0 科技馆、博物 馆、图书馆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4 0.4-0.6 0.6-0.8 0.8 会议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6-0.8 0.6-0.9 0.8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3-0.5 0.7-0.9 1.0 4.0.8 公共建筑应按表4.0.8的要求设置大客车停车位。 6 表4.0.8公共建筑大客车停车位设置要求 车位类型 建筑类别 大客车停车位数量 大客车 停车位 酒店、宾馆 每50个客房应设置1个。 学校 中

    15、小学宜设置1-3个;大专院校宜设置3个以上。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 每3000m2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体育设施、会议中心 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 4.0.9 公共建筑应按表4.0.9的要求设置装卸停车位。 表4.0.9公共建筑装卸车位设置要求 车位类型 建筑类别 装卸车位数量要求 装卸车位 办公 每10000m 2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不足10000m2的应按1个设置, 最高3个。 酒店、宾馆 每100个客房应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应增设1个。 餐饮、娱乐 每10000m 2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不足10000m2的应按1个设置; 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应增设1

    16、个。 商场、大型超市、仓储式 超市、综合市场、农贸市 场、批发市场 每3000m2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大于等于2000m2且小于3000m2 的应按1个设置,不足2000m2的可不设置;超过3个时,每增 加5000m2应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0000m2应增设1 个。 医院 应按需设置装卸车位和救护车位。 7 附录A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 停车分区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范围 一类地区 二环路以内 二类地区 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 三类地区 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五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中建设区、北京城市副中心 四类地区 除上述地区的其他地区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

    17、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强制性条款和引导性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9 引用标准名录 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8、 1455 1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for auto of public buildings DB11/T 18132020 条文说明 2020北京 11 目 次 1 总则 . 12 3 基本规定 . 13 4 配建指标 . 13 12 1 总 则 1.0.1 2016 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量为 147 万个,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夜间公共建筑约有60%的空闲车位,目前小客车出行比例约为30%。北 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要实施差别化的交通需求管理,分区制定用车管理

    19、策 略,从源头调控小客车出行需求。调控出行车位的供应是实施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应控 制出行车位的供给。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占比达 90%以上,应通过管控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实现对小客车出行需求的调控。 1.0.4 本标准规定的应严格遵守,本标准未规定的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编制的、没有北京市地方标准序列编号的相关导则、指南、指引、图集等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 致的,应以本标准为准。 13 3 基本规定 3.0.1 一类地区应为二环路以内;二类地区应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三类地区应为三环路至五 环路之间、五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

    20、中建设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四类地区应为除上述地区的 其他地区。 一类地区应为严格控制区,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上限控制,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 平,改善交通出行环境。二类地区应为适度控制区,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上下限控制, 执行较低的指标,实现出行车位的低水平供给,引导小汽车使用的合理分布。三类地区应为统筹平 衡区,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上下限控制,指标略高于二类地区,适度增加出行车位的 供给。四类地区应为宽松调节区,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取下限控制,指标略高于三类地 区,基本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公共建筑,近期应参照本标准执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

    21、为远期改造成 其他设施与用途预留条件。远期对出行车位的供给进行评估,在满足对小客车出行调控的基础上对 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改造。 3.0.4 有特殊需求的公共建筑指使用主体明确的科研办公、实验室、生产厂房、机房等有特许需 求和保密要求以及会对周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筑,应开展专题论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配建机 动车停车位规模。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体育设施、文化设施 类由于建筑个体差异较大,导致停车需求特征差异较大。因此,应在参照本标准的基础上开展专题 论证,结合区域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模。 14 4 配建指标 4.0.1 行政办公类建筑

    22、包括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根据现行地方标 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对应用地类别A11、A12。由于不鼓励小汽车通勤出行,因 此对有办公功能的公共建筑需减少机动车停车位的供应,采用较低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但考虑 到行政办公类建筑需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指标取值的设定上还主要考虑了访客的停车需求。 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 2018年2035年)提 出“ 创造绿色、高效、 友好的交通出行环境,提高绿色出行比例,到2035年绿色出行比例由现状73%提高到 85%以上”。 严格控制出行车位的供给作为实施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应进一步缩减配建机

    23、动车停车位的供 给。因此对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采取严格的供给策略,位于二类地区的首都功能核心区,机动车停车 配建指标不得高于二类地区下限值的120%。 按建筑面积计算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为总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上及地下部 分。地下包括与用地性质相同的地下经营性用房,如办公、商业、医疗等;还包括地下管理用房, 如食堂、库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4.0.2 商务类建筑包括科研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咨询等综合性办公, 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对应用地类别A35、B21、B22、B23、B29。 4.0.3 酒店、宾馆包括酒店、宾馆、招待所、

    24、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城乡 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对应用地类别 B14;餐饮、娱乐包括饭店、餐厅、酒吧等,对应用 地类别 B13;商场包括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等,对应用地类别 B11;大型超市、仓储式超 市包括以零售功能为主的超市等,对应用地类别 B11;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包括独立地 段的农产品、服装、建材等产品的市场,对应用地类别B12。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要求,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不再新建、改建、 扩建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因此在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不规定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 发市场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4.0.4 综

    25、合医院、专科医院包括综合医疗中心、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城 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对应用地类别 A5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独设立的门诊部等,对应用地类别A51。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 疗 机 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 医院分为综合医院、专 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类。医院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除需满足基本就医需求外,还需保证 30%左右的骨干医生停车需求。因此,需增加医院的停车位供给,提高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医院 的停车配建指标按照下限执行,考虑到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三类地区、四类地区的下限值应 高于一类地区、二类地区。

    26、对于医院上落客车辆的临时车位标准应参照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上落客区规划设计指导性图 集要求。 4.0.5 中小学包括中学、小学、中小学合校等,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DB11/996,对应用地类别A33;大专院校包括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 对应用地类别A31、A32、A34。 北京市中小学采取就近入学原则,不鼓励家长开车接送孩子。开车接送属于临时停车需求,宜 设置临时停车位予以满足,因此表4.0.4中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仅考虑服务于学校教职工。教职工属 15 于通勤出行需求

    27、,且出于对学生安全的考虑,应严格控制停车位的供给,因此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较低。而大专院校通常距离市区较远,校园规模较大,教职工停车需求较高,因此大专院校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指标高于中小学。 对于中小学上下学接送车辆的临时车位标准应参照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上落客区规划设计指导 性图集要求。 4.0.6 体育设施类建筑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标准DB11/996,对应用地类别A41、A42。 4.0.7 影剧院包括电影院、剧院,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对应 用地类别 B1、B31;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包括企业所属 独立占地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对应用地类别A21;会议中心包括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对应用地类别A21;展览馆包括展览馆和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展览馆,对应用地类别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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