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7622020 备案号:J15277-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 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Fire safety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2020-09-29发布 2021-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 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Fire safety design sta
2、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DB11/ 1762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04月01日 2020 北京 DB11 1762-2020 前 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根据北 京市市场监
3、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9 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 入调查和研究,总结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 做法,立足北京实际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安全疏 散、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消防电气。 本标准中3.2.1、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 划标准化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4、。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 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55595016,邮箱: ) 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火正消防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DB11 1762-2020 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魏 怡 刘建红 檀鹏晶 端木祥玲 崔 屹 王燕平 沈 铮 张继菁 梁 伟 马建民 李 磊 孙 皓
5、 刘 京 陈国良 南化祥 高 翔 李 欣 焦 洋 李宏安 王 宁 江 琴 陈慧珊 刘 芳 顾 伟 高银鹰 吴 彬 崔 杰 李楠楠 张玉晟 于睿智 王力勇 谢亚东 郑 实 阚 强 黄文昕 宋 飞 赵克伟 车轮飞 曹永刚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DB11 1762-2020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 3.2 耐火等级 . 3 4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防火间距 . 5 4.3 消防车道 . 6 5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 . 8 5.1 防火分区 . 8 5.2 防
6、火分隔与建筑构件. 8 5.3 建筑保温及内装修 . 9 6 安全疏散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疏散指示标志 . 10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1 7.1 一般规定 . 11 7.2 消火栓系统 . 11 7.3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 12 DB11 1762-2020 7.4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13 8 防烟与排烟 . 15 8.1 一般规定 . 15 8.2 防烟系统设计 . 15 8.3 排烟系统设计 . 16 9 消防电气 . 17 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7 9.2 消防通信 . 18 9.3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19 本标准用词说
7、明 . 21 引用标准名录 . 22 条文说明 . 23 DB11 1762-202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Classification offire hazards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 3 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 3 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 3 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 .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 4.2 Fir
8、e separation distance . 5 4.3 Fire lane . 6 5 Fire compartment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 8 5.1 Fire compartment . 8 5.2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elements . 8 5.3 Building insulation and interior finishes . 9 6 Safe evacuation . 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6.2 Evacuation indicating s
9、ign . 10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fightingfacilities . 11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1 7.2 Hydrant system . 11 7.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and other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 12 DB11 1762-2020 7.4 Fire pump and fire water tank . 13 8 Smoke prevention and extraction . 15 8.1 General
10、 requirements . 15 8.2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design . 15 8.3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 . 16 9 Fire electric system . 17 9.1 Fire alarm system . 17 9.2 Communications . 18 9.3 Power distribution and emergency lighting . 1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2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22
1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3 DB11xxxx-20 xx 1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运营功能与安全,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地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针,综合考虑此类项目的特殊性,从全局出发,统筹兼 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防火体系应各自独立。 1.0.5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防火设计除
12、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DB11xxxx-20 xx 2 2 术 语 2.0.1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在满足车辆基地正常使用功 能的前提下,利用车辆基地结构顶板和覆土地面建设其他城市功能的 工程。 2.0.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vehicle base of urban rail transit 以车辆停放、检修和日常维修为主体,集中车辆段(停车场)、
13、 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及相关的生活设施等组成的综合 性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为“车辆基地”。 2.0.3 板地 top slab floor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 2.0.4 上盖地坪 upper cover platform 板地上方能够承载荷载,满足人员疏散等要求的室外地坪。 2.0.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上盖建筑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板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构)筑物。以 下简称为“上盖建筑”。 DB11xxxx-20 xx 3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
14、.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为甲类厂房,易燃品库应为甲类仓库; 2 油漆库、喷漆车间应为乙类厂房; 3 存放劳保用品的物资库应为丙类(2 项)仓库;其余存放难 燃或不燃部件库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 采用内燃机牵引的内燃机车库、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 车库等应为丙类厂房; 5 采用电力牵引的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应为丁类 厂房; 6 厂修库、架修库、定修库、临修库和附属车间、静调库、吹 扫库、镟轮库、维修车间、废水处理站、电压等级 35kV 及以上变 电
15、所应为丁类厂房; 7 运用库、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洗车库、碱性蓄电池室 应为戊类厂房,不燃材料库、材料棚应为戊类仓库。 3.1.2 车辆基地内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 危险性生产以及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 危险性物品时,该厂房(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 耐火等级 3.2.1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DB11xxxx-20 xx 4 3.2.2 车辆基地与上部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板地分隔。 3.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承重柱
16、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5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DB11xxxx-20 xx 5 4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 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板地上、下方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确需设置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喷漆车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1.3 板地下方不应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以及民用 电动车的充
17、电设施。 4.1.4 当上盖地坪满足消防车通行及上盖建筑消防扑救场地条件时, 可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的消 防设计要求可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当上盖建 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方时,其消防设计要求 应符合地下建筑的规定。 4.1.5 板地下方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厂房 进行防火设计; 4.1.6 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 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要求时,板地可与其相接。 4.1.7 板地下咽喉区区域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 4.2 防火间距 4.2.1 车辆基地与周边各建
18、(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2 板地上、下方建筑应由板地结构层完全分隔,车辆基地的人员 DB11xxxx-20 xx 6 出入口、采光窗、消防车道开口、风井确有困难需在板地上方开设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出入口顶板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其他围护结 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采光窗口、消防车 道开口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19、距不应小于9m; 3 风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当风亭独立设置时, 风亭口部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 4.3 消防车道 4.3.1 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应 各自独立设置,且各自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 4.3.2 上盖地坪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消防车道的路 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消防 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 4.3.3 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物资
20、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 库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有效宽度不小于4m的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4.3.4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消防车道应在顶部或侧部设置开口,开口 的面积不应小于消防车道地面面积的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应 大于60m。消防车道开口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 净空高度的2.8倍。 DB11xxxx-20 xx 7 4.3.5 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 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 应在库
21、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4m。 DB11xxxx-20 xx 8 5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区 5.1.1 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 等生产、存储区域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2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库区与非生产用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辅跨的非生产用房的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5.1.3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 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 1 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
22、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2 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 不小于50%; 3 地下通道内设置应急照明; 4 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 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5.2 防火分隔与建筑构件 5.2.1 车辆基地不应设置通往上盖建筑内部的洞口和井道等。 5.2.2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 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 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 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 墙、
23、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 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 DB11xxxx-20 xx 9 燃材料。 5.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 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 防火封堵措施。 5.2.4 防火墙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 5.2.5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内的内燃机车库等丙类生产、仓储区域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 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卷帘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3 建筑保温及内
24、装修 5.3.1 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 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及地面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5.3.2 板地下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DB11xxxx-20 xx 10 6 安全疏散 6.1 一般规定 6.1.1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6.1.2 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敞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6.1.3 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建筑物外墙与板地边缘或车辆基地消 防车道的距离不大于 15m 时,可将板地下方的库外区域或车辆基地 消防车道作为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 6.1.4
25、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 等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存储场所,当符合本标准第 7.4.2 条的 规定时,其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限。 6.2 疏散指示标志 6.2.1 板地下用于疏散的室外区域应在疏散路径设置方向标志灯,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地面、墙面、柱 面上; 2 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m。 6.2.2 方向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 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DB11xxxx-20 xx 11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26、。 7.1.2 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 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要求, 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 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 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应设 置防超压设施。 7.1.4 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起火灾时需要 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7.1.5 一处车辆基地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时
27、,应分区域分别设 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 置。 7.2 消火栓系统 7.2.1 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 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 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3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下式。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 DB11xxxx-20 xx 12 的栓口各1个。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 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2.4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 径
28、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7.2.5 车辆基地咽喉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 过50m。 7.2.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 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2 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30m; 3 消火栓箱内应配备水带、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 4 消火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 5 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50MPa 时,应设置减压措 施。 7.3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3.1 车辆基地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
29、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 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 2 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3.3 车辆基地内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 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 库内板下净高大于8m的高大空间应采用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 符合表7.3.3的规定。 DB11xxxx-20 xx 13 表7.3.3 厂房高大空间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最大净空高度h(m) 喷水强度L/(
30、mim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间距S (m) 停车库、列检库、停 车列检库、运用库、 联合检修库、镟轮库、 轨道车库、工程车库、 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 房的辅跨 8h12 15 160 1.8S3.0 12h18 20 注: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7.3.4 车辆基地内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 库等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 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 喷头类型 场所净空高度h(m)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响应时间性能 流量系数K 标准覆盖面积洒
31、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K80 h9 标准响应喷头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h12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h13.5 注: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5 变电所、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 地电阻室、电源室、计算机数据中心机房、通信机房、信号机房等无 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6 车辆基地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7.4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4.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
32、压力不能满足 DB11xxxx-20 xx 14 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7.4.2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 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 7.4.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 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 3 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 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DB11xxxx-20 xx 15 8 防烟与排烟 8.1 一般规定 8.1.1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
33、镟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场所或部位的排烟系统不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1.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系统应符合排烟系 统要求,且能满足由正常运转模式向消防运转模式的快速转换。 8.1.3 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8.1.4 上盖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与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应 设置在同一面上。确有困难时,两者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上盖 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下方,其 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8.2
34、 防烟系统设计 8.2.1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和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 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8.2.2 板地下方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 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 8.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DB11xxxx-20 xx 16 8.3 排烟系统设计 8.3.1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镟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
35、、材料库等建筑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 其系统排烟量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且一个排烟系 统担负的防烟分区不应大于3个。 8.3.2 咽喉区与库区之间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排烟设施。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 2000m2,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计算 确定。 8.3.3 咽喉区宜设置排烟设施;当咽喉区两侧开敞且横向宽度不大于 300m 时,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当横向宽度大于等于 300m 时,应设 置排烟系统。 8.3.4 咽喉区与出入段线隧道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