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30CCS Z 05 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B5101/T 109 2021规 模 化 猪 场 废 弃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程 2021-01-29发 布 2021-01-29实 施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01/T 1092021 I 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废弃物的分类 .25 处理原则 .26 废弃物处理场(区)选址和布局 .27 废弃物减量控制 .2 8 废弃物收集和储存 .29 固态废弃物处理 .310 液态废弃物处理 .311 兽用医疗废弃
2、物处理 .3 DB5101/T 1092021 III 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四川农业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立新、许祯莹、王定国、邱时秀、白林、吴永胜、刘金鑫、黄云川、刘瀚扬、王春秀、杨雪、张定、李娟、徐岚、朱佳文、李悦波、齐桂兰、陈亚迎、雷春龙、曹雨辰、孙越鸿、郝晓霞、姜冬梅。 DB5101/T 1092021 1 规模化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猪场无害化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废弃
3、物的分类、无害化处理原则、废弃物处理场(区)选址和布局、废弃物减量控制、废弃物收集和储存、固态废弃物处理、液态废弃物处理、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猪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 畜禽粪
4、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DB51/T 1075 猪场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规模化猪场常年出栏量500头的生猪养殖场。3.2 猪场废弃物生猪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病死猪及其组织、废弃垫料、废弃饲料和兽用医疗废弃物等。3.3 粪浆 DB5101/T 1092021 2 干物质含量为513的粪便、尿液、污水混合物。3.4 废弃物处理场(区)独立建设,用于集中处理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的场所。4 废弃物的分类4.1 固态废弃物包括粪便(干物质含量13)、病死猪
5、及其组织、废弃饲料、废弃垫料等。4.2 液态废弃物 包括尿液、粪浆、养殖污水和生活污水等。4.3 兽用医疗废弃物过期药品、疫苗,使用后的药瓶和注射器及包装、检测用废弃物等。5 无害化处理原则实行养殖环节废弃物减量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的经济、适用且有效的原则。6 废弃物处理场(区)选址和布局6.1 废弃物处理场的选址和布局应按照 GB/T 36195 的要求进行。 6.2 废弃物处理区应在猪场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地势最低处,保持适宜卫生安全间距,建造防疫隔离屏障。7 废弃物减量控制引进优良品种,采用先进的饲养管理和环境控制工艺及设备设施。8 废弃物收集和储存8.1 贮存设施应防雨、防
6、遗洒、防渗漏。 8.2 固态废弃物8.2.1 粪便、废弃饲料、垫料等收集和储存应符合 GB/T 27622的规定。8.2.2 病死猪及其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和储存。 DB5101/T 1092021 3 8.3 液态废弃物8.3.1 尿液、养殖污水、生活污水等贮存设施应符合 GB/T 26624 的规定。8.3.2 粪浆进入收集池。8.4 兽用医疗废弃物应单独收集,放置于指定区域,进行分类标识,有效隔离,做好记录档案。9 固态废弃物处理9.1 固态粪污采用条垛、槽式、仓式堆肥等方式进行两次好氧发酵处理,第一次发酵温度维持 45 50的时间14
7、d,或 50 55 的时间10 d,或 55 60 的时间7 d,或 60 以上5d,堆肥处理后应符合GB/T 36195 的卫生学要求,恶臭气体排放符合 GB 14554 的要求;第二次发酵时间达 到 60 d90 d。9.2 病死猪及其组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10 液态废弃物处理10.1 尿液、养殖污水、生活污水10.1.1 采用厌氧发酵进行处理后作为肥料,应符合 GB/T 36195 的卫生学要求。发酵池、储液池容积应符合 DB51/T 1075的规定。10.1.2 采用厌氧发酵或辅以活性污泥法、氧化塘、人工湿地等工艺进行处理后作为农田灌溉水,应符合 GB 5084的要求。10.1.3 采用达标排放工厂化处理工艺,出水应符合 GB 8978-1996 4.2 一级标准要求。 10.2 粪浆采用异位发酵床进行处理。粪污喷淋到谷壳、木屑、草粉等基料后,发酵床基料湿度应低于60,3 h4 h后,进行翻抛,温度在60 以上的发酵时间达到72 h后,进行下一次喷淋。发酵产物应符合GB/T 36195的卫生学要求,或按照GB 50869要求进行填埋处理。11 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集中处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