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21 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on industrial furnace ( 发布 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3-27发布 2020-03-27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3 4.1 排污单
2、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3 4.2 排放口及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14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23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24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 27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28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9 4.8 合规判定方法 . 31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33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33 5.2 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40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45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47 5.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 49 5.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50 5.
3、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50 5.8 合规判定方法 . 5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可行技术参考表 . 5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重点 管理排污单位) . 5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简化 管理排污单位) . 5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重点管理排污单 位) . 5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75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
4、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 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 起
5、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
6、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 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相关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类型、许可限值确定依据、监测要求等内容从其规 定。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 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7、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 与 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8、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 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 HJ/T 353 水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试行 ) HJ 608 排污单位
9、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 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 2019 56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指 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在其中进行冶炼、 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工业炉窑排污单
10、位 industrial furnace emission unit 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照工业炉窑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 的排污单位。 3.3 其他相关排污单位 other relevant emission unit 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内、拥有工业炉窑且无相关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
11、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 、 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 (或速率) 和 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 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 的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及 其他相关环境管理 规定 ,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
12、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 3.9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 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 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 非正常状况。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中 填报 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 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基本信息 包
13、括 单位名称、 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 码、 行业类别、 是否投 运及 投 运 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 环境敏感区(如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 等)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及编码 、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文件 文号 或 备案编号 、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 重点污染物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颗粒物总 量指标( 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 涉及的 其他污染物总 量指标等。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可在其他信息中填报。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和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14、排污许 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填报 “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 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工业炉窑”。 4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 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填报内容见表 1。 5 表 1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 施及设施参数表
15、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主要产品 热工单元 加热 燃煤加热炉 炉窑类型(辊底式炉、推钢式炉、步进式炉、台车式炉、 室式炉、转底式炉等) 加热能力( t/h)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燃油加热炉 燃气加热炉 燃生物质加热炉 其他燃料加热炉 热处理 燃煤热处理炉 炉窑类型(正火炉、回火炉、退火炉、淬火炉、渗碳炉、 渗氮炉 、 台车式炉、室式炉、罩式炉、辊底式炉、推钢式 炉、步进式炉、转底式炉等) 热处理能力( t/h)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燃油 热处理炉 燃气热处理炉 燃生物质热处理炉 其他燃料热处理炉 干燥 燃煤干燥炉(窑) 炉窑类型(热风炉、回转窑、隧道窑等) 干燥能力( t/h)
16、 直径、长度( m,适用于回转窑) 长、宽、高( m,适用于隧道窑等)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燃油干燥炉(窑) 燃气干燥炉(窑) 燃生物质干燥炉(窑) 其他燃料干燥炉(窑) 熔炼 贵金属熔炼炉 炉窑类型(熔炼炉、精炼炉等) 熔炼能力( t/d 或 t/h) 金、银、钌、铑、钯、锇、铱、铂、贵铅 等 其他熔炼炉窑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熔化 铅基合金有色金属合金熔化炉 炉窑类型(反射炉、电炉、圆形炉等) 熔化能力( t/h) 铜锡合金、铜锌合金、铜镍合金、铝硅合 金、铝镁合金、锡铅合金、锡锑合金、铅 锑合金、 锌铝合金等 其他有色金属合金熔化炉 燃煤日用玻璃熔窑 炉窑类型(池窑(炉)、坩埚窑(炉)等)
17、熔化能力( t/d) 规格( m2) 玻璃液等 燃石油焦日用玻璃熔窑 燃油日用玻璃熔窑 燃发生炉煤气日用玻璃熔窑 燃天然气日用玻璃熔窑 6 续表 1 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主要产品 热工单元 熔化 燃煤玻璃纤维熔窑 炉窑类型(池窑(炉)、坩埚窑(炉)等) 熔化能力( t/d) 规格( m2) 玻璃液、玻璃球等 燃石油焦玻璃纤维熔窑 燃油玻璃纤维熔窑 燃发生炉煤气玻璃纤维熔窑 燃天然气玻璃纤维熔窑 其他熔化炉窑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焙(煅)烧 贵金属焙烧炉 炉窑类型(沸腾炉、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竖窑、回 转窑等) 煅烧能力( t/d) 直径、高度( m,适用于竖窑) 直径
18、、长度( m,适 用于回转窑) 长、宽、高( m,适用于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 金、银、钌、铑、钯、锇、铱、铂、再生 炭、焙砂等 搪瓷窑 搪瓷制品 其他焙(煅)烧炉窑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其他 其他工业炉窑 生产能力( t/d)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原燃料预 处理单元 贮存系统 原料料仓、原料堆场、燃料料仓、燃料堆 场、燃油储罐、粉煤灰库、脱硫副产物库 房、灰渣场、其他 占地面积( m2) 容积( m3) - 预处理系统 破碎机、筛分机、粉磨机、制粉设备、配 料设备、混料设备、其他 处理量( t/h) - 输送系统 原料转运站、燃料转运站、皮带运输机、 炉窑投料装置、其他 处理量( t/h) -
19、 成品后处 理单元 输送系统 炉窑出料装置、成品转运站、皮带运输机、 其他 处理量( t/h) - 后处理系统 破碎机、筛分机、浇铸设备、其他 处理量( t/h) - 贮存系统 成品料仓、其他 容积( m3) - 辅助单元 软水制备系统 离子交换树脂罐、酸罐、碱罐、其他 容积( m 3) - 冷却水系统 冷却塔、其他 流量( m3/h) - 7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 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若无内部生产设施 编号,则 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4 产品名称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 4.1.3.5 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
20、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 明确规定 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计量单位为万吨 /年或者吨 /年。 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每年的产量(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 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 /年或者吨 /年。 设计 年 生产时间 一般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 文件确定 的年生产小时数。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1.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1.4.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
21、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 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1.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应 分别填报 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 名称 ,见表 2。 表 2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主要 原料、辅料、燃料种类 表 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原料 辅料 燃料 热工单 元 加热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煤、焦炭、 油(重油、 原油等)、气 (发生炉煤 气、天然气、 石油开采气 等)、生物 质、其他(石 油焦、电等) 热处理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干燥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熔炼 阳极泥、浸出渣、贵铅
22、、金泥等 石英砂、硼砂等 熔化 铜、锡、锌、镍、铝、硅、镁、铅、 锑等主金属;石英砂、硼砂、硼酸、 氧化铝、氢氧化铝、长石、纯碱、方 解石、白云石、碎玻璃、叶腊石、高 岭土、石灰石、硼镁石、锂辉石等 铜、锡、锌、镍、铝、 硅、镁、铅、锑等调 节 成分用金属;澄清 剂等 焙(煅)烧 阳极泥、金精矿、脱金炭、釉料、金属坯体等 粘接剂等 其他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应 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 材料 及燃料的年使用量 ,计量单位为吨 /年、标 准立方米 /年或万千瓦时 /年。 8 4.1.4.4 原辅 材料 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 应填报
23、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 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1.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 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 位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 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1.4.6 燃料实际使用量 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 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 /年、标准立方米 /年或万千瓦时 /年。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24、应填报大气 污染物 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 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 污染物 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 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1.5.2 废气 a) 废气污染物 项目 、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9078、 GB 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 定;有色金属冶炼、燃煤(油)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主要污染物项目不包括二氧化硫; 以电为能源的合金制造炉窑 主要污染物项目 原则上 不包括氮氧化物;有
25、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 或备案文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填报内容见表 3。 9 表 3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生产 单元 主要 工艺 生产设施 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 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类型 名称 工艺 是否为可 行技术 热工 单元 加热 所有加热炉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汞 a等 有组织 除尘器 脱硫装置 脱硝装置 除尘器:湿 法除尘,重 力除尘,水 膜除尘,旋 风除尘,袋 式除尘,静
26、电除尘,湿 电除尘。 脱硫装置: 原料、燃料 硫含量控 制,干法、 半干法脱 硫,湿法脱 硫(双碱法、 石灰 -石膏 法等)。 脱硝装置: 低氮燃烧、 富氧燃烧、 纯氧燃烧、 选择性非催 化还原、选 择性催化还 原。 是 否 如采用不 属于本标 准“附录 A”中的技 术,应提 供相关证 明材料 加热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热处 理 所有热处理炉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汞 a等 有组织 热处理炉烟 囱 主要排放口 干燥 所有干燥炉(窑)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汞 a等 有组织 干燥炉(窑) 烟囱 主要排放口 熔炼 贵金属熔炼炉 炉窑烟气 颗粒物
27、、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等 有组织 贵金属熔炼 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其他熔炼炉窑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有组织 其他熔炼炉 窑烟囱 b 主要排放口 熔化 铅基合金有色金属合金熔化 炉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铅、汞 a等 有组织 合金熔化炉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其他有色金属合金熔化炉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汞 a等 合金熔化炉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燃煤、石油焦、油、发生炉 煤气日用玻璃熔窑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28、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等 日用玻璃熔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燃天然气日用玻璃熔窑 一般排放口 燃煤、石油焦、油、发生炉 煤气玻璃纤维熔窑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等 玻璃纤维熔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燃 天然气玻璃纤维熔窑 一般排放口 其他熔化炉窑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其他熔化炉 窑烟囱 b 主要排放口 10 续表 3 生产 单元 主要 工艺 生产设施 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 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类型 名称 工艺 是否为可 行技术 焙 (煅 )烧
29、 贵金属焙烧炉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等 有组织 贵金属焙烧 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搪瓷窑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汞 a等 有组织 搪瓷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其他焙(煅)烧炉窑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有组织 其他焙(煅) 烧炉窑烟囱 b 主要排放口 其他 其他工业炉窑 炉窑烟气 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 a、 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有组织 其他工业炉 窑烟囱 b 主要排放口 所有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
30、 无组织废气 颗粒物 - - - - - - 原燃 料预 处理 单元 贮存 系统 原料料仓、原料堆场、燃料 料仓、燃料堆场、粉煤灰库、 脱硫副产物库房、灰渣场、 其他 装卸、贮存废 气、其他废气 颗粒物等 有组织 除尘器 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等 是 否 原燃料贮存系统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防风抑尘 网、封闭、 密闭等 是 否 - - 预处 理系 统 破碎机、筛分机、粉磨机、 制粉设备、配料设备、混料 设备、其他 破碎废气、筛分 废气、粉磨废 气、制粉废气、 配料废气、混料 废气、其他废气 颗粒物等 有组织 除尘器 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等 是 否 原燃料预处 理系统排放 口 一般
31、排放口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封闭、密闭 等 是 否 - - 输送 系统 原料转运站、燃料转运站、 皮带运输机、炉窑投料装置、 其他 转运废气、皮带 输送废气、炉窑 投料废气、其他 废气 颗粒物等 有组织 除尘器 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等 是 否 原燃料输送系统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封闭、密闭 等 是 否 - - 11 续表 3 生产 单元 主要 工艺 生产设施 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 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名称 排放 口类型 名称 工艺 是否为可 行技术 成品 后处 理单 元 输送 系统 炉窑出料装置、成品转运站、 皮带运输机、其他 炉窑出料废气、 成品转运废气、
32、 皮带运输机废 气、其他废气 颗粒物等 有组织 除尘器 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等 是 否 成品输送系 统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防风抑尘 网、封闭、 密闭等 是 否 - - 后处 理系 统 破碎机、筛分机、浇铸设备、 其他 破碎废气、筛分 废气、浇铸废 气、其他废气 c 颗粒物等 有组织 除尘器 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等 是 否 成品后处理系 统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封闭、密闭 等 是 否 - - 贮存 系统 成品料仓、其他 装卸、贮存废 气、其他废气 颗粒物等 有组织 除尘器 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等 是 否 成品贮存系 统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33、封闭、密闭 等 是 否 - - 排污单位厂界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废气 颗粒物等 无组织 - - - - - 注 1:污染物项目依据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对于涉重金属工业炉窑,还应自行填报重金属污染物项目。 注 2:炉窑烟气污染防 治设施包括有组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其他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 a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 b依据原辅料及工艺特点选择污染物类型。 c包括间接加热、热处理、干燥等过程产生的非炉窑废气。 12 b)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可 填报 排污单位 内部编号 。若无内部编号,则 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
34、 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无现有编号,则 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 c) 排放口 规范化 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 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 术要求(试行)及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 排放口类型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被列入 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炉窑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4.1.5.3 废水 a)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污染物项目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确定;执行 GB 89
35、78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78等确定; 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主要污染物项目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填报内容见表 4。 13 表 4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废水类别、 主要 污染 物项目 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主要 污染 物项目 b 排放去向 排放方式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产废 水 软水制备废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 厂内回用、厂内综合污 水处理设施 不外排 c 间接排放 d 直接排放 e 一般排放口 中和、絮凝、沉淀、过滤、超滤、 反渗透、其他 是 否 如采用
36、不属于本标准“附录 A”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冷却水排污水 脱硫废水 a pH 值、总砷、总铅、 总汞、总镉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超滤、 反渗透、其他 生活污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总磷、 总氮、动植物油 厂内回用、厂内综合污 水处理设施、厂外污水 处理厂、水体 普通活性污泥法、厌氧好氧法 ( A/O)、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反 应器( MBR)、其他 全厂综 合生产 废水 以煤、发生炉煤 气为燃料或原辅 料中含有氟等元 素 pH 值、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氨氮、氟化 物、 石油类、硫化物、 挥发酚 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 理
37、厂、水体 预处理(沉淀、除油、混凝、中 和、其他) +生物法 +深度治理(超 滤、反渗透、离子交换、其他) 以油为燃料 pH 值、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氨氮、石油 类、硫化物 以天然气为燃料 pH 值、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氨氮 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方式等内容从其规定。 a适用于以煤、油或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以及原辅料中含有重金属等元素的冶炼、熔化、焙(煅)烧等工业炉窑;该类废水对应的排 放口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b依据原辅料及工艺特点选择污染物项目。 c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或雨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
38、方式;对于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选择不外排。 d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e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14 b) 废水 排放 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依据 HJ 521填报。 c)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可 填 报 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若无内部编号,则 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 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无现有编号,则 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