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47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Specification on Coding of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2015-06-04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7472015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5年 第3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饮用 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
2、15)。 该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4日 HJ 7472015 ii HJ 7472015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编码规则.1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示例.3 HJ 7472015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实现对饮用水水源编码的规范化,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
3、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7472015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4、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3 术语和定义 3.1 饮用水水源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提供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 3.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 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3.3 赋码对象 code objects 在本标准中特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3.4 饮用水水源代码 code for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给饮用水水源赋予的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识别和处理的符号
5、。 4 编码规则 4.1 代码结构 饮用水水源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由水系码、地址码、类型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代码长度为 20位。 HJ 7472015 2 4.2 代码表示形式 9位数字代表地址码 1位字母代表类型码 4位数字代表顺序码 6位字母和数字代表水系码 4.2.1 水系码 4.2.1.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水系代码,水系代码长度为6位。 4.2.1.2 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附录2-7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表中水系代码的前6位字母和 数字编写。 4.2.1.3 对于未列入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的饮用水水源,根据水源空间位置就近选择相关的水系。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根据井群中心的位置就近
6、选择水系。 4.2.2 地址码 4.2.2.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码长度为9位。 4.2.2.2 地址码前6位数字参考GB/T 2260,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 3 位数字 参考GB/T 10114,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4.2.2.3 赋码对象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的饮用水水源,依据最先建成且启用的取水口所在行政 区地址进行编码。赋码对象为地下水型水源地,依据井群中心所在行政区地址进行编码。 4.2.3 类型码 4.2.3.1 表示赋码对象所属的水体类型代码,类型码长度为1位。 4.2.3.2 类型码中“S”表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 L
7、 ” 表示湖泊型饮用水水源;“ R ”表示水库型饮用水 水源;“ G ”表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其他数字或字母无意义。 4.2.4 顺序码 4.2.4.1 表示赋码对象的顺序代码,顺序码长度为4位。 4.2.4.2 采用递增赋码方式,其数字顺序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赋码,代码范围 从0001到9999。 4.2.4.3 同一行政区有多个水源时,对同一类型的饮用水水源,采用递增赋码方式编制顺序码。 4.3 代码的撤销与调整 4.3.1 代码的撤销 4.3.1.1 饮用水水源代码具有唯一性,若水源撤销,其代码应予以废止,且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水源。 4.3.1.2 撤销后又重新启用的饮
8、用水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 代码的调整 4.3.2.1 取水口位置发生微调,但仍位于原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2 水源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但取水口位置不变,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3 若饮用水水源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饮用水水源代码中地址码随之调整,类型码不变,顺序 码按递增赋码方式重新编制,原代码随即予以废止、备案。 HJ 7472015 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示例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龙门山镇湔江饮用水水源 51 01 82 101 四川省 成都市 彭州市 龙门山镇 S 0001 河流型 饮用水水源顺序编号 FB 5401 长江流域长江上游干流区间 沱江(绵远河) 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