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38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Antimony smelting 2017-12-27发布 2017-12-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938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8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2、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 锑冶炼7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 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
3、,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 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 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 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 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 938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
4、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HJ 938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8 10 合规判定方法.2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锑冶炼废气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锑冶炼废水污
5、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2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0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锑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38 HJ 938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6、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锑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 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锑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 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
7、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938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锑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锑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锑冶炼行业排污
8、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锑精矿、铅锑精矿、锑金精矿和精锑等为原料生产精锑、精铅、锑白排污单位排放的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 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锑冶炼排污单位其 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9、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
10、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9382017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
11、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锑冶炼排污单位 antimony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锑金属的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
12、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 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
13、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 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t/a)、 铅及化合物 总量
14、指标( t/a)、砷及化合物总量指 标( t/a)、汞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 镉 及 化 合 物 总 量 指 标 ( 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 ( t/a)、总汞总量指标( t/a)、总镉总量指标( t/a), 其 余 项 ( 如 有)由企业自行填报。 HJ 9382017 3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锑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 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 项等信息。 4.3.2
15、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 a)以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焙烧)、还原熔炼; b )以铅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沸腾焙烧、烧结、还原熔炼、吹炼、精炼; c)以锑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还原熔炼、氯化; d)以精锑为原料分为熔化氧化挥发。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挥发熔炼(焙烧)-还原熔炼、沸腾焙烧-还原熔炼、鼓风炉挥发熔炼-选择 性氯化提金、熔化-氧化挥发、其他。 4.3.4 生产设施 必填项为: a)以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鼓风炉)、挥发焙烧(平炉)、还原熔炼(反射炉)等; b)以铅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沸腾焙烧炉、烧结炉、还原熔炼(鼓风炉)、吹炼炉、精炼(反射炉)等
16、; c)以锑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鼓风炉)、灰吹炉、炼金炉、还原熔炼炉、氯化(氯化浸出 槽)等; d)以精锑为原料分为熔化氧化挥发(锑白炉); e)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选填项为: f)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辅助系统(中间物料贮存场、渣库)。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 a)若生产设施排污单位有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 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 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
17、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对于各炉窑和氯化浸出槽填写炉型尺寸或处理能力。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精锑、精铅、锑白。 HJ 9382017 4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
18、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 计年使用量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 原料分为锑精矿、锑金精矿、铅锑精矿、精锑; 其他辅料:包括煤、铁矿、纯碱、石灰石、除铅剂、除砷剂、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 学品(氢氧化钠(烧碱)、 碳酸钠、石灰、碳铵、铁盐、混凝剂、助凝剂等)、其他; c)原辅材料成分: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分为煤、焦炭、柴油、天然气、重油、其他; 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t/a或 万m3/a
19、;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 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排污节点 a)以锑精矿为原料包括配料、挥发熔炼(鼓风炉)、前床、挥发焙烧(平炉)、还原熔炼(
20、反射炉)、 环境集烟(进料、出渣、出锑口等)等; b)以铅锑精矿为原料包括沸腾焙烧炉、烧结炉、还原熔炼(鼓风炉)、 吹炼炉、精 炼(反射炉)、 环境集烟(配料、进料、出渣、出锑口等)等; c)以锑金精矿为原料包括配料、挥发熔炼(鼓风炉)、前床、灰吹炉、炼金炉、还原熔炼(纯炉)、 HJ 9382017 5 环境集烟(进料、出渣、出锑口等)等; d)以精锑为原料包括熔化氧化挥发(锑白炉)等; e)锅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13271、GB 30770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 确定。 4.5.2.3 治理设施名称 治理设施名称应当填写除尘设施、
21、脱硫系统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包括除尘设施治理工艺(袋式除尘器、湿法除尘、其他)、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膏湿系 统、钠碱法系统、氨法脱硫系统、其他)。 4.5.3 废水 4.5.3.1 类别 锑冶炼废水分为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脱硫水、设备冷却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30770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硫化法、石灰+铁盐法、电化学法、吸附法等)、
22、生 活 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 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A/O、A2/O等)。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锑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 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 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 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23、;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 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 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 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
24、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 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 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HJ 9382017 6 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锑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锑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 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 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 行 编 号 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
25、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 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 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的
26、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见表1。 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 表1 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以锑精矿为原料 配料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挥发熔炼系统 (包括前床)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 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挥发焙烧系统 装置排气筒
27、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还原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环境集烟(进 料、出渣、出 锑口等)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以铅锑精矿为原料 沸腾焙烧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
28、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烧结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HJ 9382017 7 续表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还原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精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吹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
29、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环境集烟(配 料、进料、出 渣、出锑口等)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以锑金精矿为原料 配料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挥发熔炼系统 (包括前床)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 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还原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
30、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灰吹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炼金系统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环境集烟(进 料、出渣、出 锑口等)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以精锑为原料 锑
31、白炉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锑及其化合物 其他 锅炉 烟气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a、烟气黑度(林格曼黑 度,级)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 企业周边 硫酸雾、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车间或生产 装置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废水 企业废水总 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值、石油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氨氮、总磷、总氮、氟 化物、总铜、总锌、总锡、总锑、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注:相关
32、企业为一个排放口的,该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a适用于燃煤锅炉。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 HJ 9382017 8 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 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 境
33、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 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锑冶炼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3271、GB 30770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 值浓度。有地方排
34、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 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锑冶炼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30770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为任 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
35、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 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 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 期。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 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
36、及其 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汞、总镉、总铅、总砷。 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锑冶炼排污单 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5.2.3.2.1 废气 根据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a)年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下: HJ 9382017 9 iiEE=许可 主要排放口 (1) 式中:E许可 排污单位第i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主要排放口
37、排污单位第i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 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9 1 10 n iji j EQRr - = =主要排放口 (2) 式中:Ei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第i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ri 第i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R 主要产品年产能,t/a; Qj 第j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产品,参照表2取值。 表2 锑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表 单位:m3/t产品 序号 原料 生产设施 排放口 基准烟气量 1 挥发熔炼(焙烧)系统(包括前床) 46 000 2 以锑精矿为原料 还
38、原熔炼系统 各装置排气筒 12 500 3 沸腾焙烧系统 4 烧结系统 5 还原熔炼系统 6 精炼系统 7 吹炼系统 8 以铅锑精矿为 原料 环境集烟(配料、进料、出渣、出锑口) 装置排气筒 63 000 9 挥发熔炼系统(包括前床) 39 000 10 还原熔炼系统 11 000 11 以锑金精矿为 原料 灰吹系统 各装置排气筒 6 500 注1:以锑精矿为原料生产的挥发熔炼(焙烧)系统(包括鼓风炉前床),如果鼓风炉和鼓风炉前床分别设置排放口, 则鼓风炉和鼓风炉前床分别按照基准烟气量的85%和15%计算。 注2:以锑精矿和锑金精矿为原料,产品以精锑计。以铅锑精矿为原料,产品以精锑和精铅之和计
39、。 c)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锑冶炼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按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 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 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1EE a=-日许可 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 (3) 式中:E日许可 锑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d; E 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锑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d; a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 5.2.3.2.2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
40、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能核定。 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HJ 9382017 10 610 iiDQRr -= (4) 式中:Di 主要排放口第i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ri 第i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R 主要产品年产能,t/a; Q 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取值参见表3。 b)年许可排放量 锑冶炼排污单位总铅、总砷、总镉、总汞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 学需氧量和氨氮年许可量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许可年排放量,按照式(4)进行核算,其中ri 取值参照 GB 30770中污染因子浓度,基准排
41、水量Q参考表3。 表3 锑冶炼排污单位基准排水量表 单位:m3/t 序号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基准排水量 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5(3) 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5(3)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单位的基准排水量。 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锑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4。 表4 锑冶炼排污单位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号 工序 指标控制措施 1 运输 (1)冶炼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 (2)冶炼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 式。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
42、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冶炼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或移动吸尘等措施 (4)运输车辆驶离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 冶炼 (1)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 料高度的1.1倍。锑精矿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备料工序产尘 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冶炼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保证足够的集气效率,配套设置密闭抽风 收尘设施 (3)溜槽应设置盖板 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 要求的,还应根据
4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 HJ 9382017 11 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 标可行性。 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 6.2 废气推荐可行技术 对于锑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一般采用袋式除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