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9.220 K 8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XXXX XXXX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 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of portable police equipment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XXXX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1 4 技术要求 . 3 4.1 电性能要求 . 4 4.2 电安全要求 . 5 4.3 环境安全要求 . 5 5 试验方法 . 5 5.1 试验条件 . 5 5.2 电性能试验 . 6 5.3 电安全试验 . 8 5.4 环境安全试验 . 8 6 检验规则 . 9 6.1 检验分类 . 9 6.2 型式检验 . 9 6.3 出厂 检验 . 10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 11 7.1 标识 . 11 7.2 包装 . 11 7.3 运输 . 11 7.4 贮存 . 11 参考文献 . 12 GA/T XXXX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3、起草。 请 注意本 文件 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 专利。本 文件 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珠海市古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誉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TCL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骏畅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 司、浙江南泰警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元盾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发展中心、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警威 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安 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
4、银翔 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锦安器 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冰、谢峰、王菁、何鹏林、王运金、杜伟、曹亮、陈建玲、陈顺通、张云秋、 崔乘刚、倪晓峰、陈明君、王鑫、芦朋、王彭、谢越芳、兰永红、张丽、吕军、何灼建。 GA/T XXXX XXXX 1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 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其它行业领域类似电池和电池组产品可参考使 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 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5、,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00.41-2008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8287-2013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GB/T 28164-2011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 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 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的安全性要 求 GB 31241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MH/T 1052-2013
6、 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 SJ/T 11685-2017 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 3.1 ( 锂离子)电池 (lithium ion) cell 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 解质、容器和端子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改写 GB 31241-2014,定义 3.1 3.2 (锂离子)电池组 (lithium ion) 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 (锂离子) 电池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包括提供保护的电子控制装置。 改写 GB 31241-2
7、014,定义 3.2 3.3 GA/T XXXX XXXX 2 可更换型 (锂离子)电池组 replaceable (lithium ion) battery 不借助工具可完成更换的 (锂离子) 电池组。 改写 GB 31241-2014,定义 3.5 3.4 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 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 GB/T 18287-2013, 定义 3.7 3.5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C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 组容量 。 注: 单位为 安时( Ah)或毫安时( mAh) 。 GB 31241-2014,定义 3.7 3.6 初始容量 in
8、itial capacity 未使用的电池或电池组,按照测试用充放电程序,实际测试的电池或电池 组容量 。 注: 单位为 安时( Ah)或毫安时( mAh) 。 3.7 额定能量 rated energy 由制造商标明的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能量值。 注 1: 单位为瓦特小时 ( Wh)或 毫瓦特小时( mWh) 。 注 2: 额定 能 量通过标称电压乘以额定容量计 算得出 ,可向上取整。 改写 MH/T 1052-2013,定义 3.11 3.8 参考试验电流 reference test current 参考试验电流 用 It表示 , 其数值与额定容量( C)相同 。 注: 单位
9、为安( A)或毫安( mA)。 改写 GB/T 18287-2013,定义 3.5 3.9 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Ucl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额定最大充电电压。 注: 制造商可根据不同的电流和温度定义多个数值。 GB 31241-2014,定义 3.8 3.10 放电截止电压 discharge cut off voltage GA/T XXXX XXXX 3 Udo 制造商规定的 放电终止时 电池或电池组 的 负载电压。 GB 31241-2014,定义 3.11 3.11 最大放电电流 maximum discharging current
10、Idm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持续放电电流 。 GB 31241-2014,定义 3.17 3.12 荷电保持能力 charge retention 电池或电池组 在规定的 温度下,储存规定的时间后 ,在 不 进行充电的情况下 ,所能放出的 容量 与初 始容量的比值的百分数 。 改写 IEC 62620:2014,定义 3.2 3.13 漏液 leakage 非设计性的,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IEC 62133-2:2017,定义 3.9 3.14 破裂 rupture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 出。 GB/T 28164-2011,
11、定义 1.3.11 3.15 起火 fire 从电池或电池组发出火焰。 GB/T 28164-2011,定义 1.3.13 3.16 爆炸 explosion 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剧烈破裂并且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GB/T 28164-2011,定义 1.3.12 3.17 泄气 venting 电池或电池组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方式释放出来,以防止破裂或爆炸。 GB/T 28164-2011,定义 1.3.10 4 技术要求 GA/T XXXX XXXX 4 4.1 电性能要求 4.1.1 一般要求 (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和 (锂离子) 电池组 (以下简称“电池组”
12、) 的 一般要求应 符合: a) 电池 或 电池 组 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 ; b) 电池组 本体上的标识 应 清晰可辨 、 不易擦除 。 4.1.2 初始容量 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 的初始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 注: 本要求常用于验证 样品是否满足制造商标明的额定 容量。 4.1.3 倍率放电 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 的放电容量 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0%。 4.1.4 高温性能 要求 4.1.4.1 常温充电 高 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应符合 A级或 B级: a) A级 : 试验温度 65 2 , 电池或电池组 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 b) B
13、级 : 试验温度 55 2 , 电池或电池组 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 4.1.4.2 高 温充电 常 温放 电 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应符合 A级或 B级: a) A级 : 试验温度 50 2 , 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 b) B级 : 试验温度 40 2 , 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 4.1.5 低温 性能 要求 4.1.5.1 常温充电 低温 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要求应符合 A级或 B级或 C级: a) A级:试验温度 -30 2 ,放电倍率 0.2ItA, 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60%; b) B级:试验温度 -20
14、2 ,放电倍率 0.2ItA, 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70%; c) C级:试验温度 -10 2 ,放电倍率 0.2ItA, 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80%。 4.1.5.2 低温 充电 常 温放 电 要求 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 4.1.6 荷电保持能力要求 电池 的 荷电保持能力不应低于初始容量 的 97%。 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95%。 4.1.7 循环寿命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要求应符合 A级或 B级: GA/T XXXX XXXX 5 a) A级: 电池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500次,且 电池组的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400次
15、 ; b) B级: 电池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400次,且 电池组的循环寿命不应低于 300次 。 4.1.8 交流内阻要求 电池的交流内阻 应满足制造商的声明值。 4.1.9 一致性要求 对 多节电池串联 、 多节电池并联 或多节电池串并联 构 成的 电池组 的组成电池 , 初始 容量一致性 小于 或等于 2%。 4.2 电安全要求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 电池或电 池组 的电安全要求应满足 GB 31241的 有关规定 。 4.3 环境安全要求 4.3.1 一般 要求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 电池或电池组的环境安全要求应满足 GB 31241的要求 ,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4.3.2 跌落 要求 电
16、池组的跌落要求分为 A级和 B级: a) A级:跌落高度 200cm; b) B级:跌落高度 150cm。 电池组 在跌落 试验中及试验后 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 注: 仅适用于可更换型电池组 。 4.3.3 浸水 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 浸没在 NaCl溶液中 , 试验中及试验后 电池或电池组 不应出现起火、爆炸、 破裂等现象。 5 试验 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试 验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 外 ,试 验一 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一般试验 温度: 20 5 ; b) 相对湿度: 小于或等于 75%; c) 气压: 86kPa 106kPa。 5.1.2 测量
17、仪表与设备 要求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如下: a)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5%; b)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5%; c)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1%; GA/T XXXX XXXX 6 d)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2 ; e) 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 1%范围内 ; f) 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 1%范围内。 5.1.3 测试用充放电 程序 5.1.3.1 0.2ItA 充电 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 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再 以
18、 0.2ItA 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 0.02ItA, 停止充电。 5.1.3.2 0.2ItA 放电程序 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tA恒流放电至 放电截止 电压。 5.1.3.3 1.0ItA 充电 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 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以 1.0ItA放电至 放电截止电压 ,再 以 1.0ItA 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 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 或等于 0.1ItA, 停止充电。 5.1.3.4 1.0ItA 放电程序 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以 1.0ItA
19、恒流放电至 放电截止 电压。 5.2 电性能试验 5.2.1 一般要求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 一般要求 试验 方法如下: a) 目视检查,判断 是否符合 4.1.1 a)的要求 ; b) 按照 GB 31241-2014中 5.3.3进行试验,判断是否符合 4.1.1 b)的要求 。 5.2.2 初始容量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初始容量 试验 方法如下: a) 按照 5.1.3.1规定充电,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 b) 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 电容量。 步骤 a) 和 b)共进行 3次,取步骤 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 , 判断 电池
20、或电池组 的初始容量 是否 符合 4.1.2 的要求 。 5.2.3 倍率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倍率 放电 试验 方法如下: a) 按照 5.1.3.3规定充电 ,在 23 2 的环境温 度下搁置 1h; b) 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以 1.0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 步骤 a) 和 b)共进行 3次,取步骤 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 ,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倍率放电容量是否 符 合 4.1.3的要求 。 注: 对于最大放电电流值小 于 或 等于 1.0ItA 的电池 或电池组, 按照最大放电电流进行试验 。 GA/T XXXX XXXX 7 5.2.4 高温性能
21、试验 5.2.4.1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 试验方法如下: a) 根据试验需求,选择 65 2 或者 55 2 的 试验温度 ; b) 按照 5.1.3.1规定充电,在 65 2 或者 55 2 的 试验温度 下 搁置 2h; c) 在 65 2 或者 55 2 的 试验温度 下 以 0.2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 ,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容量 是否 符合 4.1.4.1中 A级或 B级的要求 。 5.2.4.2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 试验方法如下: a) 根据试 验需求,选择 50
22、2 或者 40 2 试验温度 ; b) 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 在 23 2 的 环境 温度 下,以 0.2I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c) 电池组在 50 2 或者 40 2 的 试验温度 下 搁置 30min后, 以 0.2ItA充电,当电池组端电 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 0.02ItA,停止充电; d) 电池组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2h 后,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 容量,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 的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 是否 符合 4.1.4.2中 A级或 B级的要求 。 5.2.5 低温性能试验 5.2.5.1 常温充
23、电低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 试验方法如下: a) 根据试验需求,选择 -30 2 或者 -20 2 或者 -10 2 试验温度 ; b) 按照 5.1.3.1规定充电,在 -30 2 或者 -20 2 或者 -10 2 的试验温度下 搁置 2h; c) 在 -30 2 或者 -20 2 或者 -10 2 的试验温度下 以 0.2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测量放电容量 ,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容量 是否 符合 4.1.5.1中 A级或 B级或 C级的要求 。 5.2.5.2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的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 试验 方法如下
24、: a) 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 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t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b) 电池组在 0 2的 试验 温度下搁置 30min 后, 以 0.2ItA 充电,当 电池组 端电压达到充电限 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 0.02ItA,停止充电; c) 电池组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5h 后,以 0.2ItA 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 容量,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 的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 是否 符合 4.1.5.2 的要求 。 5.2.6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试验方法如下: a) 按照 5.1.3.1规定充 电,在
25、 20 5 环境中 储存 28d; b) 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然后以 0.2ItA的电流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 容量 ,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 是否 符合 4.1.6的要求 。 5.2.7 循环寿命试验 GA/T XXXX XXXX 8 电池或电池组的 循环寿命试验 应在 20 5 环境 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 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 查, 电池或电池组的 寿命以 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 1进行。 重复进行 1次 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 10min。其中, 直至任一个第 50次循环放电容量低于初始 容量的 80%,停止试验; 或对循环达到 A级或
26、B级要求的次数后 容 量仍高于初始容量的 80%,停止试验 。 判 断 电池或电池组 的 循环寿命 是否 符 合 4.1.7中 A级或 B级的要求 。 表 1 循环寿命 试验 方法 循环次数 充电 放电 充电电流 A 充电限制电压 V 截止电流 A 放电电流 A 放电截止电压 V 1 49 1.0It 制造商规定 0.1It 1.0It 制造商规定 50 0.2It 制造商规定 0.02It 0.2It 制造商规定 注: 若 电池或电池组的充放电电流的无法达到 1.0It,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值进行试验,但不能低于 0.5It。 5.2.8 交流内阻 试验 电池交流内阻试验方法如 下: a)
27、电池按照 5.1.3.1规定充 电后,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 1h 4h。电池 应当在 23 2 的环境温度下测量 内阻 ; b) 在 23 2的环境温度下,在 交流电压峰值应 小于或等于 20mV, 频率为 1.0kHz 0.1kHz时, 测量 1s 5s 内的电压有效值 Ua和电流有效值 Ia,交流内阻阻值为 : Rac=Ua/Ia 式中: Rac 交流内阻阻值,单位为欧姆( ); Ua 交流电压有效值,单位为伏特( V); Ia 交流电流有效值,单位为安培( A)。 判断 电池的交流 内阻 是否 符合 4.1.8的要求 。 5.2.9 一致性试验 电池 组 初始容量一致性的试验方法
28、如下: a) 按照 5.2.1要求测试每个组成电池组的电池的初始容量; b) 初始容量一致 为: Ccoh=|Cmax- Cmin|/ Caverage 100% 式中: Cmax 初始容量最大值,单位为毫安时( mAh); Cmin 初始容量最小值,单位为毫安时( mAh); Caverage 初始容量平均值,单位为毫安时( mAh) 。 判断 电池组 初始容量一致性 是否 符合 4.1.9的要求 。 5.3 电安全试验 按照 GB 31241的要求 进行试验,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的 电安全 试验 是否 符合 4.2的要求。 5.4 环境安全试验 GA/T XXXX XXXX 9 5.4.1
29、 一般要求试验 按照 GB 31241的要求 进行试验,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的 电安全 试验 是否 符合 4.3.1的要求 。 5.4.2 跌落试验 电池组 跌落 的 试验 方法如下: a) 电池组按 5.1.3.1 规定充电 ,搁置 1h 2h; b) 电池组按 200cm 或 150cm 的跌落高度自由落体跌落于混凝土板上,每个面各 1 次,共进行 6 次试验, 判断电池组是否 符合 4.3.2的要求。 5.4.3 浸水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 浸水的 试验 方法如下: a) 按照 5.1.3.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电,在 20 5 下浸 泡在约 1%的 NaCl 溶液中至少 30min, 水深应
30、没过试验样品 5cm 10cm; b) 样 品取出后在 20 5 环境放置 24h; c) 若样品还能继续 充 放电,则按照 5.1.3.1和 5.1.3.2规定的充放电方法继续进行一次放电充电 循环后结束试验;若样品不能继续 充 放电,则结束试验 , 判断 电池或电池组 是否 符合 4.3.3 的要求。 6 检验 规则 6.1 检验 分类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 出厂 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首次生产或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31、d) 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 时; e) 主 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 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 2的规定执行。 6.2.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6.2.4 型式检验的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2.5 除特殊规定外,以上试验仅对生产 1年以内的产品进行。 表 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序 号 检验项目 电池 电池组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样品编号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样品编号 1 标识 4.1.1 5.2.1 全部 4.1.1 5.2.1 全部 2
32、 电性能要 求 初始容量 4.1.2 5.2.2 全部 4.1.2 5.2.2 全部 GA/T XXXX XXXX 10 表 2(续) 序 号 检验项目 电池 电池组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样品编号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样品编号 3 电性能 要求 倍率放电 4.1.3 5.2.3 1# 3# 4.1.3 5.2.3 1# 3# 4 高温 性能 常温充电 高温放电 4.1.4.1 5.2.4.1 4# 6# 4.1.4.1 5.2.4.1 4# 6# 5 高温充电常温放电 4.1.4.2 5.2.4.2 7# 9# 4.1.4.2 5.2.4.2 7# 9# 6 低温 性能
33、 常温充电 低温放电 4.1.5.1 5.2.5.1 10# 12# 4.1.5.1 5.2.5.1 10# 12# 7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 4.1.5.2 5.2.5.2 13# 15# 4.1.5.2 5.2.5.2 13# 15# 8 荷电保持能力 4.1.6 5.2.6 16# 18# 4.1.6 5.2.6 16# 18# 9 循环寿命 4.1.7 5.2.7 19# 21# 4.1.7 5.2.7 19# 21# 10 交流内阻 4.1.8 5.2.8 22# 24# / / / 11 一致性 / / / 4.1.9 5.2.9 22# 24# 12 环境安 全要求 跌落 / / /
34、 4.3.2 5.4.2 25# 27# 13 浸水 4.3.3 5.4.3 25# 27# 4.3.3 5.4.3 28# 30# 注 1: 对于电池,先进行初始容量测试,再进行交流内阻测试,然后分别进行其他项目。 注 2: 对于电池组,先进行初始容量测试,然后分别进行其他项目。 6.3 出厂 检验 6.3.1 出厂检验分为四组 : a)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 检验 ; c) C组检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d) 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6.3.2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按表 3规定。 表 3 出厂
35、 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出厂检验 A B C D 1 标识 4.1.1 5.2.1 B 2 初始容量 4.1.2 5.2.2 B 3 倍率放电 4.1.3 5.2.3 B 4 常温充电高温放电 4.1.4.1 5.2.4.1 A 5 常温充电低温放 电 4.1.5.1 5.2.5.1 A 6 交流内阻 4.1.8 5.2.8 A 7 跌落 4.3.2 5.4.2 A 8 浸水 4.3.3 5.4.3 A 注: 为检验项目, 为不检项目。 GA/T XXXX XXXX 11 6.3.3 出厂检验抽样规则 : a) A组检验为全数检验; b) B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36、GB/T 2828.1的规定抽取, 不少于 18 个 ; c) C组和 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GB/T 2829的规定抽取, 不少于 9个 。 6.3.4 出厂检验判定 规则 : a) 出厂 检验按 GB/T 2828.1的 规定, 在一般检验水平 II条件下, 接受质量限 ( AQL)为 1.5。 b) 出厂 检验中, 有一项 A类或 两项 B类不合格 ,则判定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7.1.1 应标明至少以下标识: a) 产品名称、型号; b) 额定容量、额定能量、标称电压、充电限制电压; c) 正 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符号或不同颜色(例
37、如红色和黑色)表示; d) 生产厂;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 f) 执行标准编号。 7.1.2 对 于电池,额定容量、额定能量、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正负极性应在本体上标明, 其中 生产厂可以使用与用户约定的简写或代 码,其余标识 可 在包装或规格书上标明。 7.1.3 电池组结构设计标识可参考 SJ/T 11685-2017 中 附录 A。 7.2 包装 7.2.1 电池组都应固定在包装里,不应错位、移动,不应发生意外短路。 7.2.2 制造商应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规格书。 7.2.3 已进行包装的产品应放在干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 7.2.4 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制
38、造商、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有“向上”、“怕雨”、 “堆放层数极限”等必要标志,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规定。 7.3 运输 电池或电池组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 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止日 晒雨淋。 7.4 贮存 电池或电池组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 -5 35、 相对湿度 小于或等于 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 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 GA/T XXXX XXXX 12 参 考 文 献 1 IEC 62133-2:2017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containing alkaline or o
39、ther non-acid electrolyt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ortable sealed secondary lithium cells, and for batteries made from them, for use in portable applications - Part 2: Lithium systems. 2 IEC 62620:2014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containing alkaline or other non-acid electrolytes - Secondary lithium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use in industrial applications.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