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167 XXXX 代替 GA/T 167-1997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Forensic medicine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poisoning death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167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尸表检验 . 2 6 尸体解剖 .
2、2 7 毒物分析检材提取 . 3 8 毒物分析检材的保存与送检 . 5 GA/T 167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T 167 199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与 GA/T 167 1997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1997 年版的第 1 章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如毒物、中毒、中毒死、检材等术语及其定义 (见第 3 章) ; 删除了中毒尸体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 见 1997 年版的第 3 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 4 章, 1997 年版的第 2 章
3、 ); 修改了尸表 检验 (见 第 5 章, 1997 年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尸体解剖(见第 6 章, 1997 年版的第 5 章 ); 修改 了 毒物化验 检材的采取、保存和送检 (见 第 7、 8 章 , 1997 年版的第 6 章 )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 SAC/TC 179/SC 6)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湖北省公
4、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和山西医 科大学法医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亦武、黄光照、何光龙、刘宁国、黄飞骏、廖信彪、李上勋、陈新山、董红 梅、贠克明 。 本标 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67 1997。 GA/T 167 XXXX 1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法医学中 中毒尸体检验的原则、内容、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毒及 疑似中毒尸体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
5、 解剖 GA/T 193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94 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 检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毒物 poison 在日常接触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后,能与生物体之间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导致机体 器官、组织、细胞的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害的化学物质。 3.2 中毒 poisoning 生物机体由于毒物的作用,导致器官、组织、细胞的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遭受损害而出现 的疾病状态。 3.3 中毒死 poisoning death 因中毒而导致的生物机体的死亡。 3.4 检材 sample 为进行毒物分析而提取的
6、、 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适量的各种生物组织、物理及化学物质 样品。 GA/T 167 XXXX 2 4 总则 4.1 中毒尸体检验前应做好中毒症状分析, 根据症状特点分析毒物的可能种类,并为拟定尸体检验方 案、检材提取及毒物分析等做好准备。 4.2 中毒尸体的法医学鉴定,需在全面了解案情,开展尸体检验及毒物分析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 综合分析作出鉴定意见。 5 尸表检验 5.1 按照 GA/T 147 开展尸表检验,重点关注与中毒相关的特殊病变。 5.2 在未完成提取尸表及衣物等毒物分析检材之前,勿用水或其它方式冲洗或清理尸体, 勿将各种治 疗或抢救用途留置的针管、导管拔出。 5.3 检验尸体是
7、否有特殊气味。 5.4 检验尸斑颜色及尸僵情况 。 5.5 检验瞳孔、巩膜、口鼻腔 及牙龈等。检验巩膜是否有黄疸,口鼻腔粘膜及周围皮肤有无流注状痕 迹 或 腐蚀斑痕、药物或毒品粉末,牙龈是否有铅线或汞线。 5.6 注意检验体表皮肤。是否有化学烧伤、新旧注射痕迹、可疑蛇咬齿痕、血管硬化或硬结、水疱形 成等。 5.7 注意检验隐蔽部位(如腋窝、会阴部 、指间、 耳后及毛发遮盖处),女性尸体应注意检验外阴及 阴道,有无注射、腐蚀坏死痕迹。 5.8 怀疑注射 途径中毒 死亡 的尸体 , 注意寻找 注射针眼 , 应切开 皮肤 检验 。 对 深色皮肤尸体、腐败尸 体、炭化尸体或皮肤纹身处, 应注意 注射痕
8、迹的 检验 。 注 1: 特殊 气味常见于 乙醇、乙醚、氯仿、氰化物、酚、鸦片及有机 磷农药等中毒,按压胸腔,在口鼻腔周围可闻 及这些物质的特殊气味。 注 2: 某些毒物中毒死亡 尸斑及尸僵 具有 一定 特征性 , 如 一氧化碳、 氰化物、亚硝酸盐等中毒可出现特殊颜色尸斑 ; 有机磷 、士的宁等 中毒尸体 , 因死前发生全身痉挛, 尸僵 迅速且程度强。 注 3: 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瞳孔缩小,通常直径小 于 3 mm; 长期鼻吸大麻可能导致鼻中隔穿孔或溃疡。 6 尸体解剖 6.1 中毒或疑似中毒死亡的尸体除按照 GA/T 147 开展尸体解剖外 , 应全面观察各器官病变,并 进行 组织病理学检验
9、 。大多数中毒是通过胃肠道途径发生的,尸体解剖应重点检验胃肠道系统。 6.2 观察咽喉部、食 管粘膜有无腐蚀、坏死病变。 6.3 胃应在结扎两端 后 取出,并在通风处剪开检验胃内容物气味及性状;观察胃壁及胃粘膜的变化, 有无充血、出血、腐蚀及穿孔等;经医院洗胃救治或中毒较长时间死亡者,应注意检验十二指肠、空肠 及肠内容物。 6.4 某些毒物(如无机汞)可经结肠排泄,应注意检验结肠病变。 GA/T 167 XXXX 3 6.5 中毒尸体的重要器官及组织应固定后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 注 1: 虽然多数 毒物 急性中毒常无特异性病理变化,但组织病理学检验在指导 毒物分析 方向、某些 毒物中毒诊断、
10、疾病与 中毒死亡的 死因 鉴别中具有 重要的价值。如肝脂肪变可能与砷中毒、磷中毒有关;肝坏死可见于氯 仿、 砷凡钠明( 606 粉)、四氯化碳及光气中毒;肾小管坏死可能与金属毒物、斑蝥(素)、苯酚及四氯化碳等中 毒有关;左心室发现心内膜下出血在急性砷中毒多见。 注 2: 对怀疑 挥发性毒物 、有机磷农药、氰化物及磷化锌等中毒尸体进行解剖时,宜注意自身 安全防护 。 注 3: 解剖及提取检材,注意避免不同样品之间发生污染,尤其胃及胃内容物与实质器官检材之间的污染。 7 毒物分析检材提取 7.1 生物检材提取的原则 7.1.1 中毒或疑似中毒死亡的检材提取除按照 GA/T 193 执行外 , 应提
11、取足量、合适的生物检材;提 取检材的体积、质量及种类,应根据案情及送检实验室的检验要 求, 酌情增减; 复杂及疑难案件,应适 当增加检材量或者提取双份检材备用;针对毒物 种类、进入人体途径及中毒时间的不同,提取相应的检 材。 7.1.2 血液(心血及外周血)、胃内容物及尿液应 作为必备检材提取 ;玻璃体液、肝及胆汁宜尽可能 提取;对于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案件,可根据需要提取脑、肾、毛发和其它组织。 7.1.3 疑为中毒致死的尸体,因故不能尸体解剖或无法预计尸体解剖时间,宜尽早穿刺提取血液及尿 液备检。 7.2 常规生物检材的提取 7.2.1 血液 7.2.1.1 提取 10 mL 20 mL 外周
12、血、 50 mL 100 mL 心血 ,外周血可用注射器从腹股沟或锁骨下经 皮穿刺,抽取 股静脉血或锁骨下静脉血,也可在取出胸、腹腔器官后,切断髂总静脉或锁骨下静脉,挤 压大腿或上臂内侧,用容器盛装从血管断端流出的血液。 避免从体腔内提取已被稀释或污染的血液作检 材。 7.2.1.2 对中毒或损伤迁延死亡者,应提取损伤形成的血肿作为毒物分析的检材,如硬脑膜外或硬脑 膜下血肿、骨折周围的 大 血肿 。 7.2.1.3 怀疑乙醇、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挥发性毒物中毒时,血样应注入真空负压采血管或可密封的 塑料瓶(管),避免容器内残留空气。此外,血样也可按照每 10 mL 血液内添加 100 mg 氟化
13、钠进行操 作、保存 。 注 1: 对中毒迁延或救治后死亡者, 其 体内 毒物经 过 长时间 体内代谢 已无法检出或浓度降低,但血肿内毒物浓度对 推断损伤当时体内 中毒水平 具有一定的诊断价值。 注 2: 血液 内添加 氟化钠能 发挥 抗凝血、防腐及防止降解的作用,对挥发性毒物、可卡因、氯硝安定、硝基安定等 检测具有重要的价值。 7.2.2 尿液 提取 30 mL 50 mL尿 液,如膀胱空虚,提取全部膀胱作为检材。 注: 尿液是进行毒物分析很有价值的检材,适用于滥用药物或毒品的快速筛查。即使膀胱仅存极少量的尿液,也可 GA/T 167 XXXX 4 用于微量测定;无法提取尿液时,膀胱冲洗液也可
14、用作毒物分析。 7.2.3 胃及胃内容物 提取 50 mL 200 mL胃内容物,如无胃内 容物 时,提取胃组织作为检材。 注: 提取时,宜 结扎胃的两端,取出后置于洁净的平底盘内,沿胃大弯剪开胃壁,仔细检验胃内容物,记录胃内容 物体积、质量和成分。当胃内容物内发现残余药片、胶囊、颗粒或其它可疑毒物时,分别拣出并单独保存。 7.2.4 肝组织及胆汁 提取 50 g 200 g肝组织及全部的胆汁。 注: 肝组织 宜 取肝右叶,避免靠近胃壁、胆囊或含有大血管的肝组织 受到污染 。 7.2.5 脑 提取 50 g 200 g脑 组织。 注: 脑组织是脂溶性毒物的良好检材,推荐提取枕叶脑组织,不影响对
15、脑的组织病理学检验。 7.2.6 肾 提 取 50 g 100 g肾 组织,如怀疑金属毒 物或磺胺类毒物中毒时,应取一侧肾。 7.2.7 玻璃体液 提取全部玻璃体液(每侧眼球可抽 出 3 mL 5 mL玻璃体液) ,可 用注射器从眼球前外侧穿刺进入 眼房,缓慢抽吸玻璃体液,注入真空负压采血管或可密封的塑料瓶(管) 。 注: 玻璃体液较少受尸体腐败或污染的影响,对于检测腐败尸体体内乙醇含量、引起糖代谢或水盐电解质紊乱的药 物(如胰岛素)及 糖尿病诊断等具 有重要的价值。 7.2.8 其他检材 7.2.8.1 怀疑吸毒或慢性中毒时(如慢性砷或铊中毒),应提取头发和指甲。头发可连同毛根拔下, 或贴头
16、皮剪取;拔(剪)下后摆顺,束好,便于分清毛根和毛稍,提取量约 500 根左右或铅笔粗细,无 头发时也可以腋毛、阴毛替代。提取指甲时,尽量拔取全部指甲 。 7.2.8.2 怀疑气体或挥发性毒物中毒时,应 提取一侧肺作为检材,用密封袋保存、送检。 7.2.8.3 怀疑注射途径中毒时,应提取针孔周围软组织 50 g 100 g,同时提取对侧肢体或远离注射部 位的软组织作为对照检材。 7.2.8.4 怀疑经阴道途径中毒时,应提取阴道和子宫为检材。 7.2.8.5 尸体高度腐败或液化自溶不能取血时,可取 50 g 100 g 骨骼肌(腰大肌或大腿肌肉)作为检 材。 7.2.8.6 白骨化尸体、炭化或怀疑
17、金属毒物中毒时,可提 取一根完整的长骨(如股骨、胫骨、肱骨等) 或 200g 其它骨 骼作为检材,建议提取富含骨髓的长骨中段。 7.2.8.7 麻醉或外科手术后死亡,可通过腰穿、枕骨大孔穿刺提取脑脊液,量约 10 mL 20 mL。 7.2.8.8 不推荐福尔马林溶液固定过的组织 作为毒物 分析检材;但部分毒物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仍能检 出,此时应将福尔马林溶液作为对照样品送检。 GA/T 167 XXXX 5 7.2.8.9 如中毒者曾在医院救治,应及时到医疗机构提取死者生前血、尿、脑脊液、呕吐物及洗胃液 等可用于毒物分析的检材。 7.3 埋葬尸体的检材提取 7.3.1 埋葬的尸体,宜尽早进行尸体挖掘、提取适当的检材。 7.3.2 尸体挖掘前应分析疑似中毒的毒物种类、埋葬时间和环境条件对毒物分析结果的影响。 7.3.3 尸体 挖掘前应拟定完整的挖掘及检验方案,开棺时应尽量避免覆土等落入棺内污染尸体。 7.3.4 提取的检材一般包括胃及肝、肾或相当于该部位的腐烂组织,也可提取肌肉、毛发、指甲、骨 骼等。 7.3.5 提取棺木旁的泥土、棺内衣物及液体等对照检材同时送检。 8 毒物分析检材的保存与 送检 毒物分析检材的保存及 送检按照 GA/T 194有关规定执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