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310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代替 GA/T 145-1996 手 印鉴定文书 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handprint identification reports (报批稿) - -发布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T 145-1996手印鉴定书的制作,与 GA/T 145-199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1996 年版 的 第 1 章); 修改了规
2、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1996 年版 的 第 2 章); 增加了鉴定文书的分类(见 第 3 章 ) ; 增加了鉴定文书的格式(见 第 4 章 ) ; 增加了鉴定文书 应包括的要素 (见 5.1) ; 修改了对于鉴定书内容 的 要求(见 5.2, 1996 年版 的 第 4 章); 修改了对于 检验报告 内容 的 要求(见 5.3, 1996 年版 的 第 5 章) ; 增加了 对于鉴定文书封面页和 声明 的要求 (见 5.4、 5.5) ; 增加了对于正文中的标题、绪论、检验、 检验结果、 论证和鉴定意见的要求(见 5.6.15.6.6); 修改了对于 鉴定人 署名及日期的要求(见 5
3、.6.7, 1996 年版 的 4.1、第 5 章、第 11 章); 修改了对于鉴定机构用印的要求(见 5.6.8, 1996 年版 的 4.1、第 5 章); 修改了对于鉴定文书附件的要求(见 5.7, 1996 年版 的 第 6 章 第 10 章); 增加了 对于鉴定 文书存档的要求(见 第 6 章 ); 增加了 鉴定文书的生效(见 第 7 章 ) 。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指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79/SC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局 、珠海市公安局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李孝君、曲会英、马荣梁、 薛静、 吴浩
4、、 刘寰、 胡文锋、孙 忠 、顾春光 。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45-1996。 GA/T 1 手印鉴定文书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 法庭科学领域 手印鉴定 文 书的 分类、格式 、内容、存档 及生效。 本 标准 适用于 法庭科学领域 手印鉴 定 文书的编写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 9704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3 鉴定文书 分类 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
5、报告两种。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确定 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 4 鉴定文书格式 4.1 纸 张 制作鉴定文书采 用 GB/T 788 中规定的 A4 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 mm 297 mm。必 要 时 允 许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4.2 图文颜色 鉴定文书中文字、表格的颜色应为黑色。图像、照片等可使用彩色。 4.3 排版规格 鉴定文书按照 GB/T 9704 规格排版。 4.4 其他要求 鉴定文书不 应 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
6、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鉴定文书应当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语句通顺 ,描述客观、清晰。 鉴定文书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5 鉴定文书内容 GA/T 2 5.1 通则 鉴定文书应包括以下要素: a) 标题; b) 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 c) 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 d)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 e) 案件名称或者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 f) 检材和样本的描述; g) 鉴定要求; h) 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 i) 鉴定使用的方法; j) 鉴定过程; k)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论证和
7、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 l) 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签名; m) 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 n) 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 o) 鉴定机构必要的声明。 5.2 鉴定书内容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 (含标题、绪论、检验、论证、鉴定意见、鉴定人署名及日 期) 、附件 (照片说明 ) 四部分。 5.3 检验报告内容 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 (含标题、绪论、检验、检验结果、鉴定人署名及日期) 、 附件 (照片说明 ) 四部分。 5.4 封面页 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封面版式、格式相同。封面正面应标出“鉴定文书”字样以及鉴定机构中文全 称。 5.5 声明 鉴定
8、机构应对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鉴定文书使用等进行必要的声明。 5.6 正文 5.6.1 标题 标题包括鉴定机构中文全称、“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字样和 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 。 鉴定文书 的唯一性编号 可由单位、年和发文字号等组成。 5.6.2 绪论 5.6.2.1 委托单位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完整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5.6.2.2 送检人 GA/T 3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写明全部送检人姓名。 5.6.2.3 受理日期 写明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当委 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列出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 5
9、.6.2.4 案(事)件情况摘要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对案(事)件情况进行客观、简明 的描述。案(事)件情况摘要中不应包含有直接确定案件性质的内容,如:“将杀死”。 5.6.2.5 检材和样本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逐项如实列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 并进行唯一性编号。检材和样本的名称应与现场勘验记录、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鉴 定事项确认书和现场勘验 等相关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检材和样本的编号 在 受理、显现、提取 固定 等全过程应保持一致性和唯一性,并可溯源。 对于 可以进行描述的检材和样本,应对检材(如种类、数
10、量、形状、来源、包装情况、颜色等)进 行描述, 应对样本(如捺印方式、数量)进行描述。 同时应根据检材原包装物上的内容,标明检材名称 。 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应注明每批次检材和样本的受理日期。 5.6.2.6 鉴定要求 写明 委托单位对所送检材和样本要求检验、鉴定的内容。应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事项确认书填写 鉴定要求,也可统称为“ 手印 检验”。对于重新鉴定的案(事)件,应写明原鉴定单位、原鉴定结果(意 见)以及重新鉴定的原因、重新鉴定的内容。 5.6.2.7 检验开始日期 写明 鉴定机构开始进行检验的日期。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 列出检验开始日
11、期。如果跨年多次委托、检验,必要时可增加不同批次检材和样本的检验完成日期。 5.6.2.8 检验地点 写明 鉴定机构实施检验的地点。 5.6.3 检验 客观 表 述对检材和样本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所使用的主要仪器等内容。 5.6.4 检验结果 客观表述 检验送检检材得出的结果 。 5.6.5 论证 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量的符合与差异进行综合评断,论述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 5.6.6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分为 下列三种情况 : GA/T 4 a)认定意见: 当检材指(掌)印与样本 指(掌) 印 的 种类特征相符、两者的相应部位细节特征点相 符、没有差异或差异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出具认定结论,
12、形式如 “ 检材指(掌)印与送检 的 手 指指(掌) 印 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 ; b)否定意见 : 当检材指(掌)印与样本 指(掌) 印 的 种类特征 和细节特征不符 、两者 存在差异 或差 异得 不 到合理解释,出具 否 定结论,形式如 “ 检材指(掌)印与送检 的 指(掌) 印 样本 不是 同 一人所留 ” ; c)不具 备鉴定条件或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意见 : 当不能出具认定结论或否定结论时,出具不具备鉴 定条件或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结论 ,形式如“检材指(掌)印与送检的指(掌)印样本相比, 不具备鉴定条件”或形式如“检材指(掌)印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5.6.7 鉴定人 署名及日期
13、应在鉴定文书正文的最后 列出全部参与检验鉴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 以及 专业 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并由本人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打印的姓名后签名。 鉴定文书中列出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应为两人以上(含两人), 其中一人为复核人。鉴 定人、 复核人、授权签字人均应对检验结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在鉴定人 署名 下方打印鉴定文书形成日期。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以鉴定文书出具日 期 为准。 多个单位参与检验鉴定时,应按照主办单位在前的原则依次排列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 5.6.8 鉴定机构用印 鉴定文书(正本、副本)应加盖鉴定专用章。印章加盖在正文首页唯一性编号和末页鉴定文书形成 日期上,印
14、文用红色。对于正文 包含两页以上 (含两页) 的鉴定文 书,应在正文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 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有资质的机 构可加盖 CNAS 认可标识或 CMA 资质认 定标识。 鉴定文书的副本还应在正文首页加盖副本章。 5.7 附件 5.7.1 现场检材原貌照片 现场提取的检材 应 拍照固定,检材 应 摆放整齐, 为防止污染、增强反差 应 将检材置于与检材背景反 差较大的一次衬布或衬纸上 , 拍照检材时 应 添加比例尺。 5.7.2 检材 手印照片 提取的 检材 手印 应 包括 原大照片和放大照片, 指印放大 3 5 倍、掌印放大 1 2 倍,照片下方 应注 明 手印遗留在何种检材上,并标
15、明其具体部位、方向和手印的分布状况,必要时标注检材手印 采用何种 方法提取处理。检材手印照片 应 添加 比例尺。 5.7.3 样本手印照片 样本手 印照片 应 选择 与检材手印照片相对映 的部位,清晰、完整、不变形 , 应 注明手别和指位,并 注明 三面捺印、平面捺印或局部捺印。样本手印 照片 应 添加比例尺 。 5.7.4 特征比对照片 特征比对照片包括检材手印照片和样本手印照片,两者 应 同比例放大,指印放大 3 5 倍、掌印放 大 1 2 倍,规格一般以 6cm6cm 为宜。特征比对照片 应 全面、准确地标出手印的稳定细节特征点,用 红线标示,并按顺序编号 ,编号颜色为红色 。特征比对照
16、片下方 应 标注 “特征比对照片 ”等字样。 特征比 对 照片 应 添加比例尺 。 GA/T 5 5.7.5 特征点的标定顺序 特征点的标定顺序 一 般从右上方 开始,按顺时针方向 依次编号,标线 应 准确指 示 在特征点位置上。 各条标线之间 不应 交叉,并呈一定的角度或放射状分布,保持标定布局清晰 、整洁、 美观 。 现场 手印 与 样本 手印 相同 特征 点应画平行线 ,保证特征点标线方向相同 。 6 鉴定文书存档 鉴定文书应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交委托鉴定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 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包括:鉴定文书副本、审批稿、检材和样本照片、检验记录、 鉴定委托书、鉴定 事项确认书
17、、鉴定文书审批表 等相关材料。鉴定文书存档文件 应 标注页号,长期安全保存。 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照片、检验记录、文 本材料 等,应 备份和存档,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 改。 7 鉴 定文书 生效 由一个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在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个 以上(含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加的鉴定,由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使用主持鉴定的 鉴定机构的发文编号和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均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所在鉴定机 构的名称。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 GA/T 6 参 考 文 献 1 DNA 鉴定文书规范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