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XXXX XXXX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 受伤人员 后续诊疗项目 评定 技术规程 Forensic scienc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raisal of succeeding treatment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XXXX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2、3 术语与定义 . 1 4 总则 . 2 5 颅脑损伤 . 2 6 眼部损伤 . 4 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 5 8 胸部损伤 . 6 9 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 7 10 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 9 11 脊柱与脊髓、及神经损伤 . 11 12 体表损 伤 . 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医疗康复与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规定 . 15 GA/T XXXX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 本标准 由全国刑事技
3、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 会 ( SAC/TC 179/SC 6)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 王岩 、 常林 、 张军卫 、 朱广友 、 杨英恺 、 宁锦 、 范利华 、 刘力 、 杜雁 、 郭兆明 、 杨天潼 、 于丽丽 、 项剑 、 郭微 、 金姬善 、 刘会 、 傅博。 GA/T XXXX XXXX 1 法 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 标准 适用于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
4、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461-2008 组件式小腿 假肢 GB/T 14191.1-2009 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 第 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形器的基本术语 GB/T 18027-2008 电动上肢 假肢 部件 GB/T 18375-2004 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GB/T 31147-2014 人身损害护理依 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 14191.1-2009
5、和 GB/T 31147-2014界定的 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4191.1-200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人身损害 personal injury 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3.2 后续诊疗项目 succeeding treatment 在 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 时 , 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注: 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 具等。 3.3 康复 recovery 综
6、合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手段和措施,减轻伤残者身心和社会功能的障碍,并最 终使之 恢复或部分恢复社会适应与社会交往能力 的过程 。 3.4 医疗康复 medical rehabilitation GA/T XXXX XXXX 2 应用医学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 。 注: 主要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治疗方法。主要指应用医学手段的康复治疗。 3.5 医疗 康复期 medical rehabilitation stage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 注: 因伤情不同各异,原则上不超过 2年。 3.6 残疾辅助器具 assistive device for
7、the disabled 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或代偿、减轻或消除损伤、活动限制和参与限制,提高、维持或改善伤残者 功能的任 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注: 主要作用 包括 功能代偿 或 补偿 、 支撑和稳定 、 预防 /矫正畸形 、 促进和改善功能。 3.7 假肢 prosthesis 用于整体或部分替代一个缺失或缺陷肢体的体外使用装置。 GB/T 14191.1-2009,定义 2.1.1 3.8 矫形器 orthotics 用于 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特 性的体外使用装置 。 GB/T 14191.1-2009,定义 2.1.2 3.9 更换周期 replacement
8、cycle 残疾辅助器具因磨损等而需更换的周期。 3.10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 在治疗终结后,仍 需他人 帮助、 护理 才能 维系日常生活的状态。 GB/T 31147-2014,定义 2.6 注: 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和无护理依赖 。 4 总则 4.1 评定原则 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情、临床诊疗规范、后续诊疗项目为依据,实事求是的确定评定项目。 本规范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 给予后续诊疗的,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加 以评定、 确认。 4.2 评定时机 GA/T XXXX XXXX 3 应以外
9、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 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 5 颅脑损伤 5.1 头皮挫伤 /头皮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5.2 头皮撕脱伤 /头皮烧烫伤 不同性质、范围的头皮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大面积(直径大于 5cm)的头皮撕脱,可待肉芽组织生长后植皮; b) 全层头皮烧烫伤(直径大于 5cm),头皮瘢痕 形成,需行二期切痂植皮术; c) 大片毛发缺损者可配置假发。 5.3 颅盖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有碎骨片存留或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
10、b) 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 (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 5.4 颅底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合并癫痫者需 行 系统抗癫痫治疗; c) 脑脊液耳、鼻漏长期不愈者,可行脑脊液耳、鼻漏修补术。 5.5 轻型颅脑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5.6 脑挫裂伤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 不同预后的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无功能障碍者无需特殊处理; b) 颅 骨缺损者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 c)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 d) 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 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11、。 5.7 硬脑膜外血肿 /硬脑膜下血肿 /脑内血肿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 不同 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c) 合并癫痫、 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 d) 合并精神症状者 ,具体根据临床情况 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8 开放性颅脑损伤 GA/T XXXX XXXX 4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痊愈 者 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c)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 ; d) 合并精神症状者 ,具体根据临床情况 及 临床评
12、估意见确定 。 5.9 颅神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痊愈 者 一 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合并功能 障碍者可配置临床辅助器具(如:眼镜、助听器等),根据临床具体情况确定。 5.10 外伤性癫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需长期系统抗 癫痫药物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 b) 必要时 可行 手 术治疗。 5.11 偏瘫 /单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需康复训练,可配置 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 ,具体 见 附录 A 中的 表 A.1; 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 具体 参见 5.14; c) 必要时可给予协助坐起或转移、活动之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 ,
13、具体 见 表 A.1; d) 预防感染的措施; e) 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 况 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12 外伤后脑积水 必要时可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情况 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13 外伤后 失语 根据临床情况 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5.14 二便失禁或功能障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需排便排 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如:开塞露等)和排尿管理(如:一次性 尿垫、尿片 、 尿裤 和 一次性导尿包等 ,亦可 按月计算); b) 定期复查 。 5.15 植物生存状态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呼吸道管 理(包括呼吸道清理 /辅助排痰 等) ; 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具体参见 5
14、.14; c) 预防感染的措施; d) 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 ; e) 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 ; GA/T XXXX XXXX 5 f) 其他 可 根 据临床情况 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6 眼部损伤 6.1 眼睑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度损伤,愈合 后 一般 无需特殊处理 ; b) 眼睑畸形者可行 相关整形治疗。 6.2 眉毛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微缺损 一般 无 需特殊处理; b) 必要时可行皮瓣 移植、修复缺损等整形治疗。 6.3 眼眶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度眼眶损伤稳定 后 一般 无需特殊治疗; b) 严重者可行眶壁整 复手术治疗。 6.4 视
15、器及视力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视临床情况 行手 术治疗; b) 必要时可配置眼镜等助视器,眼球缺损者可配置义眼; c) 视情况配置盲人 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7.1 外耳血肿 /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 需 特殊处理。 7.2 外耳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必要时可行 再植或再 造术; b) 视情况可配 置假耳。 7.3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多可自 行愈合; 超过 6 周 仍不能自行愈合者,可行手术修补。 7.4 听骨链损伤 可行中耳探查术,修复听骨链 ; 术后若合并粘连、听骨脱位 /脱落等可行再次手术治疗。 7.5 听器及听力损伤 GA/T XXXX X
16、XXX 6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视临床情 况行手术治疗; b) 必要时可 配置助听器及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 7.6 鼻骨鼻窦骨折 /鼻中隔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 需特殊处理; b) 畸形愈合影响功能或容貌者,可行手术治疗; c) 遗留鼻中隔偏 曲者可行手术矫正 治疗 。 7.7 鼻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修复 、整形手术; b) 视情况配置 假鼻。 7.8 开放性喉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喉裂开术, 手术修复喉软骨及喉粘膜 ; b) 为避免喉部狭 窄的发生,需内置喉模, 若 无狭窄无需特殊处理。 7.9 甲状腺 /甲状旁腺损伤 腺体损伤
17、遗留功能障碍者,视情况给予药物替代治疗,必要时长期服药。 7.10 面部撕裂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必要时行游 离植皮或皮瓣修复术; b) 视 情况二期 行相关整形治疗。 7.11 唇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 需特殊处理; 严重者待瘢痕 软化后行修复术。 7.12 牙损伤 /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轻度损伤愈合 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牙齿冠折、根折、缺损者可行牙再植、种植、修复等处理; c) 视情况配置 义齿 。 7.13 颧骨 /颧弓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 需特殊处理; b) 畸形愈合 /影响 容貌者,可行手术 治疗 。 8 胸部损伤 GA/T XXXX
18、XXXX 7 8.1 胸壁挫 /擦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8.2 胸壁撕脱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小范围者 , 愈合 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严重者视临床 情况 及临床评估意见 确定。 8.3 胸骨 /肋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 如下: a) 骨折愈合后一般 无需特殊处理; b) 开放性胸骨、肋骨骨折 行内固定 手术治疗 者 , 可行 二次取内固定术; c) 多发肋骨骨折行内固定 手术 治疗 者 , 可行 二次取内固定术; d) 特殊情况根据临 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8.4 气胸 /血胸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 需特殊处理; b) 特殊情况根据 临床情况及临床
19、评估意见确定。 8.5 心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损伤愈合后一般 无需特殊处理; b) 特殊情况根据临 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 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9.1 腹壁闭合性损伤 /腹壁开放性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 一 般 无需特殊处理; b) 无内脏损伤者 一般无 需特殊处理; c) 如合并腹壁 疝需二次手术治疗 , 切除原瘢痕组织进行修补。 9.2 肝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肝脏损伤造成肝 脓肿、腹腔脓肿、胆道出血、胆瘘者需再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 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3 胆囊、胆总管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胆囊、胆总
20、管损伤一期 手术不能修补或造成胆瘘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 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GA/T XXXX XXXX 8 9.4 脾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一般无 需特殊处理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c) 小儿脾切除术 后, 发生暴发性感染 者 ,可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 见确定。 9.5 胰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若出现胰瘘不能 自愈者,可考虑再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 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6 肠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十二指肠损伤造成 十二指肠瘘或狭窄、梗阻者 可行 二次手术治疗; b)
21、 小肠损伤造成肠外瘘、吻合口瘘、吻合口狭窄者可行 二次手术治疗; c) 结肠损伤造成结肠瘘、狭窄、梗阻者可行 二次手术治疗; d) 结肠造口术后或肠外置术后者 可行 二次手术 治疗 ; e) 造成直肠瘘、狭窄、梗阻者可行 手术治疗; f) 特殊情况根据临 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7 肾 /肾上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肾损伤造成假性肾 囊肿、肾周脓肿者需手术切开引流; b) 肾性高血压者需介入或 手术治疗; c) 内分泌功能障碍者 可 行药物替代治疗; d)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 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8 膀胱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膀胱损伤造成膀胱阴 道瘘或膀胱直
22、肠瘘需行再次手术治疗;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 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9 尿道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尿道损伤造成尿道 狭窄者多需定期尿道扩张治疗; b) 遗留尿道瘘者需 行再次手术 治疗 ; c) 特殊情况根据临 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10 阴囊损伤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11 阴茎损伤 GA/T XXXX XXXX 9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阴茎部分缺损 (尚 存 部分有 3cm 以上者 ),可以满足基本的排尿和性功能,无需再行手术治疗 ; b) 阴茎 大 部分缺损或完全缺损,排尿 、男 性功能 障碍者 , 视情况行 阴茎再造手术 治疗 ; c
23、) 根据临床情况及 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9.12 外阴、阴道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遗留阴道狭 窄者根据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b) 遗留阴道瘘者需行 二 次手术 治疗 ; c) 根据临床情 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13 子宫 /附件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愈合后(子 宫 /附件修补术)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 内分泌功能 障碍者,行药物替代治疗。 9.14 肠粘连 及肠梗阻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必要时行粘连 松解术治疗; b) 根据临床情 况 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10 四肢骨与关节损 伤 10.1 锁骨 /肩胛骨 /上肢长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行内固
24、定治疗者,可 行 内固定物取出术;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 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d)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e) 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 辅助器具。 10.2 肩锁关节脱位 陈旧性肩锁关节脱位者,如肩部疼痛、肩锁关节出现退行性改变,可 行 锁骨外端切除术治疗 , 二次 手术后可 行 患肢康复训练。 10.3 肱骨髁间骨折 /肱骨外髁骨折 /尺骨鹰嘴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 行 内 固定物取出术;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
25、过 3 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d) 遗留严重肘关节功能障碍者,必要时可行肘关节置换术; e) 二次手术后可行 患肢康复训练; GA/T XXXX XXXX 10 f) 必要时予以配置 相应的辅助器具。 10.4 腕掌关节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陈旧性腕掌关节脱 位者 ,若症状和功能障碍不明显,可不予处理,必要时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 b) 关节软骨破坏者可 行关节融合 ,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10.5 掌骨骨折 /指骨骨折 /腕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行内固定治疗者,可行 内固定物取出术; b) 骨折 不愈合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c) 必要时可配置矫
26、 形器。 10.6 髋臼骨折 /股骨颈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 行 内固定物取出术;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 骨折畸形 愈合、髋关节周围骨化性肌炎、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者,可行手术治疗; d) 股骨头坏死者,可行髋 关节置换术; e)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 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f)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g) 必要时可配置拐杖 等辅助器具 ,具体 见 表 A.1。 10.7 股骨髁上骨折 /股骨髁骨折 /髌骨骨折 /胫腓骨骨折 /踝关节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行内 固定治疗者,可 行内固定物
27、取出术;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 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者,可行 针对性治疗; d)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 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可行手术治疗; e)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f) 必要时可配置下肢矫 形器及拐杖等辅助器具 , 具体 见 表 A.1。 10.8 跗 骨骨折 /跖骨骨折 /趾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行内固定治疗者,可 行 内固定物取出术;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c) 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者,可 行 针对性治疗; d)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e) 必要时可配置下肢矫 形器及拐杖等辅助器具 , 具
28、体 见 表 A.1。 10.9 骨骺分离 /骨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遗留关节畸 形、肢体不等长等严重后遗障碍者,可予二期截骨矫正 手术 治疗; GA/T XXXX XXXX 11 b) 具体视生长发育、 临床情况 及临床评估意见确 定; c) 二次手术后 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10.10 创伤性肢体离断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康复 训练; b) 安装假肢,穿戴假肢后的康复训练; c) 肩部离断者可安装肩部假肢, 具体 见 表 A.1; d) 肘上缺失者可安装上臂假肢, 具体 见 表 A.1; e) 腕上缺失者可视情况安装前臂腕离断简易假肢、前臂手等 , 具体 见 表 A.1;
29、f) 手(指)缺失者,可行断指再植及移植手术治疗,可配置部分手假肢, 具 体 见 表 A.1; g) 足部缺损者可视情况配置部分足假肢 、 矫形鞋等 , 具体见 表 A.1; h) 单侧踝上截肢者,可视情况配置踝离断假肢、小腿假肢、双拐等残疾辅助器具 , 具体 见 表 A.1; i) 单侧膝上截肢者,可配置膝离断假肢、大腿假肢、髋离断假肢、轮椅和双拐等残疾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j) 两肢以上缺失者可配置轮椅、电动起立床等辅助器具 , 具体 见 表 A.1;待康复训练满 6 个月评 估合格后, 可 行相应的辅助器具 评价。 注: 假肢分为功能性假肢和装饰性假肢,功能性假肢 又 包括
30、肌电假肢和机械假肢,可根据残端形态和肌力情况进行 选择。 11 脊柱与脊髓、及神经损伤 11.1 寰 椎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配 置 Halo 架或围领外固定辅助器具;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融合术; c) 内固定器一般不必取出; d) 伴有脊 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 体见 表 A.1。 注: Halo 架亦称为 Halo-vest 架,是一种具有自控牵引功能的三维坚强颈椎外固定架,具有轻便安全、固定牢靠、 复位率高的特点,具有牵引与固定的协同作用。可解决患者术后早期因颅骨长期牵引带来的卧床痛苦,利于早 期康复。 11.2 齿状突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31、 a) 可行齿状突 螺钉固定或寰 枢内固定融合术 ; b) 骨折未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内固定物一般不取出 ; c) 伴有脊髓损 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 器具, 具体 见 表 A.1。 11.3 枢椎椎弓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Halo 架等外固定复 位治疗,必要时行骨折内固定术;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 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 见 表 A.1。 GA/T XXXX XXXX 12 11.4 寰 枢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牵引或 外固定架复位后,必要时可行 寰 枢椎固定融合术,内固定器一般不必取出; b) 伴有脊 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32、,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 见 表 A.1。 11.5 下颈椎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骨折压迫脊髓和脊 柱不稳定者,可行椎管减压、固定、融合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 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 见 表 A.1。 11.6 颈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切开复位、 减压、固定、融合术; b) 伴有脊髓损伤者 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 见 表 A.1。 11.7 颈椎间盘创伤性破裂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压迫脊髓者及脊 柱不稳定者,可行椎间盘切除、植骨融合手术或前后路联合手术; b) 伴有脊髓损伤者 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
33、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11.8 胸椎压缩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 PVP 或 PKP 手术 治疗,脊柱严重后凸畸形者,可行切开复位、植骨、固定、融合术;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 出手术。 注: PKP 手术又称经皮球囊扩张椎体成形术,也是一种脊柱的微创手术。 11.9 胸椎爆裂骨折 /胸椎安全带骨折 /胸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切开复 位、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术;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c) 必要时行内 固定
34、器取出手术。 11.10 胸椎间盘外伤性破裂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压迫脊髓者需行手术 减压、固定、融合手术治疗;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 出手术。 11.11 腰椎压缩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 PVP 或 PKP 手术 治疗; GA/T XXXX XXXX 13 b) 脊柱严重后凸畸形者,可行后路切开复位、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术; c) 伴有脊髓损伤 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11.12 腰椎爆裂性骨折 /腰椎安全带骨折 /腰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35、) 多行切开复位、植 骨、融合固定手术;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 取出手术。 11.13 腰椎间盘外伤性破裂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压迫脊髓者需 手术减压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 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 定器取出手术。 11.14 骶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骨折碎片压迫 马尾神经,及骨盆不稳定者可 行 手术治疗;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具体见 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 定器取出手术。 11
36、.15 尾骨骨折 愈合后一般无特殊处理。 11.16 脊椎附件骨折 愈合后一般无需手术治疗。 11.17 颈部水平脊髓损伤(四肢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手术治疗者 ,术后应带围领(如费城围领)保护 3 个月; b) 脊髓损伤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c) 辅助排痰的措施; d) 需康复训练者,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 器材 , 具体见 表 A.1; e)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具体参见 5.14; f) 必要时需配置协助 坐起或转移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具体见 表 A.1; g) 高位四肢瘫(损伤平面在颈 4 及以上)伴有呼吸功能异常者,可定期使用呼吸辅
37、助设备和接受 必要的康复训练。 11.18 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手术治疗者,术后带 胸腰骶支具保护 3 个月; b) 脊髓损伤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GA/T XXXX XXXX 14 c) 康复训练,可配置站立或行走的下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 , 具体 见 表 A.1; d)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 ,具体参见 5.14。 12 体表 损 伤 12.1 未遗留明显 体表瘢痕 愈合后一般不需临床处理 。 12.2 遗留明显 体表 瘢痕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 可行瘢痕切除植皮术 等 治疗, 并 给予 药物及 弹力手套、弹力袜等处理 ; b) 瘢痕影响关节功能
38、者 ,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 确定 。 GA/T XXXX XXXX 1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康复与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规定 A.1 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 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会交往等功能。 A.2 医疗康复期 的时间长度 视具体情形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其中 短期 1 3个月,中期 4 6个月,长期 6 12个月。根 据病情及临床康复评估,确需继续医疗康复的,其 最长 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2年 。 A.3 辅助器具更换期限 成年人(
39、年满 18 周岁以上)配置假肢的更换期限 , 可按照 GB/T13461-2008、 GB/T18027-2008、 GB/T18375-2004(所有部分)和 MZ002 所规定的产品使用寿命来确定;对于尚未颁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产品,可参考假肢生产单位的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品使用寿命来确定。 未成年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配置假肢产品的更换期限,除根据产品的使用寿命外,还有 考虑肢 体伤残者的生长发育情况,年龄未满 18 周岁前,假肢产品每年至少需要更换一次接受腔或者也可以每 年更换一次假肢。 具体配置时,可比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及 各地 工伤职工 配置
40、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项目等内容,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评定。 表 A.1 肢体伤残者辅助器具配置简表 名称 使用年限 产品说明 适用对象 主要作用 假 肢 部分足假肢 3 由国产材料制作的假 肢接受腔、机械关节、 聚氨酯或橡胶假脚、国 产材料外装饰套及内 衬等。 上、下肢相应部位截肢, 经评估适合装配假肢 的 伤残者 代偿或弥补肢体缺失部 分的功能,使截肢者在身 体平衡和外观上得到改 善。 踝离断假肢 3 小腿假肢 3 膝离断假肢 3 大腿假肢 3 GA/T XXXX XXXX 16 表 A.1 肢体伤残者辅助器具配置简表 (续) 名称 使用年限 产品说明 适用对象 主要作用 假 肢
41、 髋离断假肢 3 部分手假肢 3 硅橡胶定制装饰性手套 腕离断简易 假肢 3 国产组件及装饰性手套 前臂手 3 上臂假肢 3 肩部假肢 3 前臂肌电假 肢 3 国产组件及装饰性手套 双侧上肢截肢者,其中 与装配假肢对应部位经 测试有实用肌电信号 通过装配假肢,使双侧上 肢截肢者获得手的抓、握 等功能 矫 形 器 矫形鞋 2 国产材料定制产品 偏瘫、截瘫 伤残者 或外 伤导致的下肢功能障碍 者(包括畸形) 补高及改善足部功能 足矫形器 2 踝足矫形器 2 改善相应部位的功能状 态(如支撑、保护、限位) 膝踝足矫形 器 2 膝矫形器 2 脊柱矫形器 2 颈托 2 国产材料通用产品 颈椎损伤者 保持
42、颈部功能状态,防止 损伤 移 动 辅 具 类 助推轮椅 3 国产护理型轮 椅,铝合金材质,由护理者推动 经评估需配置轮椅但自 身不具备驱动轮椅能力 的 伤残者 丧失自主行走能力的 伤 残者 依靠他人实现移动 功能 普通轮椅 3 固定扶手,钢质车架 需借助轮椅代步的 伤残者 代步工具及增进 伤残者日常生活能力 GA/T XXXX XXXX 17 表 A.1 肢体伤残者辅助器具配置简表(续) 移 动 辅 具 类 功能轮椅 3 活动扶手,活动脚踏板, 另外可根据 伤残者 具体 情况增加头枕、身体固 定带、腿托等配件。并 具备附属功能,如可调 为全躺位或半躺位 有位置转移需求、长时 间借助轮椅活动的截
43、 瘫、偏瘫 伤残者 电动四轮轮 椅 5 由电子控制装置操作 轮 椅运动方向和速度,转 向灵活,具有身体固定 安全带和防倾斜装置; 扶手及脚踏板可拆卸 高位截瘫 伤残者 ,单侧 上肢功能正常,只能依 靠电动驱动轮椅的 伤残 者 使运动受限的 伤残者 实现自主移动功能 手摇三轮车 3 多种操控形式并设有倒档装置 下肢残疾,但上肢健全 具有相应体力的 伤残 者 。 移 动 辅 具 类 防褥疮座垫 2 充气垫、记忆海绵垫或凝胶垫 长时间乘坐轮椅、自行 移位困难的 伤残者 降低褥疮多发部位的受 压程度,改善局部供血供 氧状况,防止褥疮发生 助行器 3 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 包括框式助行器、两轮 助行器
44、、四轮助行器 下肢残疾,肌力及平衡 能力较差,需借助其进 行站立和行走训练、以 及辅助生活的 伤残者 使行走困难的 伤残者 实 现部分行走功能 腋拐 2 木质、钢质或铝合金材 质,高度可调 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健 全的 伤残者 肘拐 2 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 下肢伤残需借助工具行 走 护理床 5 手摇三折式 ,带床垫 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无法 独立翻身及自行坐起 帮助长期卧床的重度 伤残者 移动 护 理 类 防褥疮床垫 2 充气垫、记忆海绵垫 长时间卧床、自行移位 困难的 伤残者 方便看护人员对重度 伤残者 进行护理 座便椅 3 可折叠, 框架式,有靠背,钢质材料 因肢体功能障碍导致的 入厕困难的 伤残者 防止使用者从床上跌落,辅助翻身及做起 引流袋 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由引流管、集尿袋和外阀门构成 截瘫 伤残者 长期卧床 伤残者 进餐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