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XXXX XXXX 法庭科学 尸 体 检 验 摄像 技术 规 范 Forensic scienc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s ( 报批 稿 )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具体技术内容 . 1 GA/T 前
2、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79/SC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西安市公安局 。 本标准起草人: 傅祖兴 、 孙乃祥、杨 智 诚、 俞涛 、赵仲学 。 GA/T 引 言 制定本规 范 ,旨在统一尸表检验摄像 、 解剖检验摄像 、器官检验摄像 的内容及 拍摄 方法 。 客观、全 面、详细、准确、规范 检验摄像, 记录尸体检验过程。 更好 的 服务于 司法实践 活动 。本规 范 是结合 我国 刑事 摄像 工作实际 及 我国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
3、相规范、 法医病理检验 规范 进行编写 。 GA/T 法庭科学 尸 体 检 验 摄像 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对 尸体检验进行 检验 摄像的 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 及 其它 司法 鉴定机构 的 尸体检验 摄像 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GB/T 29349-2012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 GB/T 29350-2012
4、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GA/T 1198-2014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尸体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s 为查明或确定死因,在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及器官检验时进行 专门 摄像的统称。 3.2 尸表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the surface of corpses 对尸体表面 检验 进行的专门摄像。 3.4 尸体解剖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autopsy of corpses 对尸体解剖检验进行的专门 摄像
5、。 3.5 尸体器官检验 摄像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 organs 对尸体器官检验进行的专门摄像。 4 尸体检验摄像的基本内容 GA/T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4 章 。 5 尸表检验摄像的具体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5 章 。 6 解剖检验摄像的具体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6 章 。 7 尸体 器官 检验 摄像的具体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7 章 。 8 尸体检验摄像的要求及方法 8.1 基本要求 尸体 检验 摄像的 基本要求为 : a) 摄像 前应先了解案
6、情 、确定 重点拍摄的 部位 、合理构图 ,一般应依照尸体检验的顺序进行拍摄; b) 摄像的内容要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连贯 。 拍摄的画面要清晰、稳定,使用推、拉、 摇、移等运动镜头方法拍摄,速度应均匀 ; c) 摄像的方法应符合 GB/T 29349-2012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中 3.12.13.12.4 的相关规定 ; d) 拍摄时摄像机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 ,拍 摄的主体及重点部位,应占全部镜头的 2/3 以上; e) 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器官检验的拍摄, 应 避免被摄物变形 ; 如需反映出损伤情况、组织变 化、血管病变时应有特写镜头,并保持 5s7s 的静止画面; f) 拍摄
7、尸体上的创、损伤、衣物上刺破口、捆绑物、致伤工具等,均应粘贴比例尺;使用比 例尺应符合 GB/T 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中 3.13.10 的相关规定; g) 同一案中同时送检一具以上无名尸体的摄像,应摆放分辨的标示牌,在不影响拍摄主 体的 情况下,连同标示牌一同拍入画面 ; h) 拍摄的用光应做到拍摄主体没有阴影,细目 所 反映的主体没有反光。 8.2 具体要求及 摄像 方法 8.2.1 尸 体 检 验 基本内容 摄像 的 具 体 要求 及 拍摄 方法 : a) 尸体检验基本内容 拍摄 时 ,摄像机 一般 采用俯视角度; b) 尸体 原始衣着正侧位、 背侧位 及 裸体正侧位、背侧
8、位 摄像 , 应 连贯 地 反映尸体全貌 。 摄像 机位 应 分别 在尸体两侧适当的位置, 高于尸体并 与 其 卧位保持 45左右的 俯 视 角度 , 采用推 或拉 , 从 整体 至 局部或 从 局部 至 整体 拍摄。 或采用 水平 摇, 采用中景画面 ,从头部 摇 至 足 部 拍摄 。 或 采用移, 采用中景画面 , 在镜头水平轴线上, 从头部 移 至 足 部 拍摄 ; c) 尸体原始状况 应有 从 中景画面 推至手 、 足底或鞋底的特写镜头; d) 裸体头面 摄 像 ,采用中景画面 , 摄像 机 镜头光轴 应 垂直 于尸体头面部 , 以口鼻间为焦点,在头 面至胸部 进行 推、拉拍摄 。 8
9、.2.2 尸表 检验 摄像的具体要求 及 拍 摄 方法 : a) 拍摄 尸 体 特征表象 , 应遵循 自中心至外围 , 自头部至 足部 连贯地拍摄 ; GA/T b) 尸体检验摄像时 静止画面和运动镜头画面,应相互结合,灵活运用,摄像角度适宜。 拍摄 各 种 尸 体 特征 时, 应先 推 至特征点 ,保持 5s7s 的静止画面, 再 拉 并伴摇或 移 中转到下一特征点 ; c) 尸体上的个体特征 拍摄 ,应 推 至 特写镜头 ,保持 5s7s 的静止画面 , 再 拉至 其 所在 的 身体部位 ; d) 球睑结膜、 眼周、颜面及其他部位 的出血点 (斑)等微小特征的拍摄 可 使用 近摄装置 ,
10、并 符合 GB/T 29349-2012 中 4.2.5 的规定; e) 拍摄 颈部 的 索沟或其他损伤 , 应根据具体情况 , 剔除干扰毛发 、污物 , 在颈前,颈两侧及项部 , 采用 推 、 拉 及摇 或移 , 反映 损 伤及 其 所在的 位置 ; f) 皮下出血部位的拍摄,应注意调整摄像机与摄影光源的角度,准确、全面记录其形态、特征, 达到反映 出 致伤物特点的目的 ; g) 锐器创或钝器创的拍摄, 应 反映出创角、创缘、组织间桥等创的形态和特征 。 同时 采用适当的 景别,反映创所在的身体部位; h) 拍摄 死者 衣物、商标、标 志 、破口、 遗留物 时, 如遇有 污物不清晰的 ,先拍
11、摄原始状况, 待 物 证提取 等工作完成,清洁 整理后放置在与其有反差的衬底上, 采用 推 、 拉 结合的方法 , 再次 进行 正反面 拍 摄 。未知 名尸 体 的 衣 物 及其特征 ,应有 5s7s 的 静止画面 ; i) 捆绑物 应 原位 多角度拍摄,通过推、 拉 , 反映出打结 、走向 等 特征 。 取下后应根据其颜色,摆 放在与其有反差的衬底上 再 拍摄。 8.2.3 解剖检验摄像的具体要求 及 拍 摄 方法 : a) 解剖所见体内的阳性表现 部位 的拍摄 , 应遵循由 外 至 内 ,由 整体 至 局部 连贯的 拍摄 ; b) 深达体内的创或贯通创 ,在 推 至 特写镜头后 ,由 尸体
12、 检验人员使用探针对创的深度及贯通情况 示意; c) 颅骨骨折 拍摄 , 应 先 将头皮剥离 ,暴露骨折部位 ,清洗后 , 多角度 、 全面 、 连贯 的拍摄 ; d) 颅内 出血 , 应原位 拍 摄 , 再摘除大脑,放置在与其有反差的衬底上进行 拍摄 ; e) 颅底骨折拍摄 , 如 使用 人工 光源 照明时 , 应注意调整摄像距离及光照角度 , 灯光 应 均匀 照进颅 底 , 避免出现阴影 ; f) 拍摄 胸 腔 、腹 腔 、盆 腔内积血、创或其他损伤时 , 一般应 以 俯视角度 摄 像 , 应 避免 胸骨 等 对 人 工光源的 遮挡, 应调整 机身与 被 摄面的距离, 采用 小 角度 照明
13、。 三腔内 弧面上创或损伤 的摄像 , 可采用手动 对焦; g) 冠状动脉 堵塞 剖面等微小的特征拍摄 , 应 使用 近摄装置 。 8.2.4 器官检验摄像的具体要求及 摄像 方法 : a) 组织 或 器官 在 摘 取 前, 应先原位拍摄 ,反映其原始状况; b) 摘 取 后 应 清洗干净,将其表面的水渍蘸干, 逐个 放置于与具有反差的衬底上 , 固定机位垂直拍 摄 。可采用推或拉 全面反映其大小、形态及表面特征等 ; c) 器官上的出血点(斑)等微小特征拍摄,可使用近摄装置,推至特写镜头; d) 舌骨、甲状软骨骨折拍摄可使用近摄装置,推 至特写镜头,如附带肌肉组织出血,应先行拍摄, 再将肌肉全部剥离,露 出骨质及骨折部位后,采用推至特写镜头,对骨折点状况拍摄。 9 摄像设备与材料 应符合 GB/T 29349-2012 中 4.2 及 GB/T 29350-2012 中 第 4 章 的 相关 规定。 _ G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