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 ICS 43.020 R 04 GA - - 发布 GA 802 代替 GA 8022014 -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Types of motor vehicles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802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 性 。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 GA 802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 “ 标准名称 ” (
2、见 标准名称 , 2014年 版 的标准名称 ) ; 增加了对 GB 7258的引用 , 删除了 对 GB 1589的 引用( 见第 2章 , 2014年 版 的 第 2章) ;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 术语和定义( 见 3.1.1.1, 2014年版的 3.8) ; 修改了 “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 2014年版的 3.12); 修改了 “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 2014年版的 3.13); 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年版 的 3.3、 3.3.1、 3.3.2、 3.3.3) ; 删除了“挂车”、“全 挂车
3、”、“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年版的 3.4、 3.4.1、 3.4.2、 3.4.3); 删除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 车”、“半挂汽车列车”的 术语和定义(见 2014年版的 3.5、 3.5.1、 3.5.2、 3.5.2.1、 3.5.2.2、 3.5.3) ; 删除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年版的 3.6) ; 删除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年版的 3.7) ; 删除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年 版的 3.9) ; 修改了 “专项作业车”、“摩托车”规格分类
4、的说明 ,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 (见 第 4 章中 表 1, 2014年版的 第 4章 中 表 1); 增加了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见 第 4章中 表 1的 脚 注 a, 2014年版的 第 4章中 表 1的 脚 注 a); 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 明(见 第 5章中 表 2); 修改了“专用客车”、“ 栏板货车 /挂车(原普通货车 /挂车 ) ” 、 “仓栅式货车 /挂车”“平板 货车 /挂车”、“集装箱车”、“特殊结 构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非 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
5、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特殊 用途全挂车(原专项作业全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 见第 5章中表 2, 2014年版的第 5章中表 2) ; 删除了 “旅居全挂车 ”结构 分类 的说明(见 2014年版的第 5章中表 2) ; 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警用”、 “消防”等使用性质的说明(见 第 6章中 表 3, 2014年版的 第 6章中 表 3) ; 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 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 见第 6章中表 3); 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 7.1.5); 增加了
6、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 置要求(见 7.1.6) ; 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 7.2); 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见第 8章)。 本标准由 全国 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SAC/TC576)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GA 802 II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 是建荣、 赵光明、 秦征骁、严慈磊、王艺帆、 刘宝森 、 沈宇辉、 李春雨、杨宇峰、叶立明、陈子丽、 李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022008、 GA 8022014。 GA 802
7、 1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 和 结构 分类 、 机动车使用性质 分类 ,以及车辆类型的确定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 义 GB7258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 括机
8、动车和非机动车。 3.1.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由 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 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 的拖拉机 , 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等指标 符合 有 关国家标准 的 残疾 人机动 轮椅车 和 电动自行车。 注: 改写 GB 7258-2017,定义 3.1。 3.1.1.1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机驱动, 架线供电、 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
9、等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或 等于 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或 等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3.2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 的 规格和结构确定的机动车 类型 。 3.3 拼装车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 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 、 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 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 (转向器) 、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车身) 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 动车。 3.4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GA 8
10、02 2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 ;或者使用了查 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 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 (转向器) 、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车身) 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4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 分类 见表 1。 表 1 机动车规格分类 分 类 说 明 c 汽 车 载 客 汽 车 a 大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 1019 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 车长小
11、于或等于 3500mm 且 内燃 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 15kW) 的载客汽车 载 货 汽 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 的载货汽 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 重型载货汽车和 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微型 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12、三轮 (三轮汽车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2000kg,长小于或等 于 4600mm,宽小于或等于 1600mm,高小于或等于 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 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 动 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 于或等于 3000kg,车长小于或等于 5200mm,宽小于或等于 1800mm,高小于或等于 2200mm。 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4500kg,长小于或等于 6000mm,宽小于或等于 2
13、000mm,高小于或等于 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 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 车是指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 制造 上用于 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 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 扫路车、 吸污车、钻机 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 、医疗车、体检医疗车 等, 但不包括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 9 个 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 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 按照 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规格 按 照载客汽车的相关
14、规定确定 摩 托 车 普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者 内燃 机气缸总 排量大于 50mL 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km/h,且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 1) 若使用 内燃 机驱动,内燃 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50mL; 2)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 4kW 挂 车 b 重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挂车 中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轻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750kg 且 小于 4500kg 的挂车 微型 总质量小于 750kg 的挂车 a 对道路机动
15、车辆 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 人员为主 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 ;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 坐人数确定其规格 。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 时,以 公告 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 确定其规格 。 GA 802 3 5 机动车结构 机动车结构 分类 见表 2。 表 2 机动车结构分类 分 类 说 明 汽 车 载 客 汽 车 普通客车 a 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
16、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客车 双层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 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 ,安装座椅 的 载客汽车 面 包 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 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 0.90,乘
17、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 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旅 居 车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专用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 a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 的载客汽车,包括囚车、殡仪车、救护车 、 由 载 客 汽 车整车或底 盘改装的运钞车 ,以及 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 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 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 乘坐人数大 于 6 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 b 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
18、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客车 a,b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 货 汽 车 c 注 栏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多用途货车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 等于 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 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 等于 3500kg 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
19、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除翼开式车辆外, 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 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 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封闭 式 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 、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 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包括罐式集装箱,下同)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
20、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 的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 专门运输特定物品、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包括未固定安装 专用 货箱的专用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 , 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气瓶运输车 自卸货车 d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专门用途货车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如: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 半挂牵引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汽车 专 项 作 业 车 非 载货 专项作业车 无 载货 功能的 专项作业车 ,即 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
21、载质量(或托举 质量)小于 1000kg 的专项作业车 载货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即 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 1000kg 的专项作业车 GA 802 4 表 2 机动车结构分类 (续) 摩 托 车 二轮摩托车 装有两个车轮、且两个车轮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 ,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 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全 挂 车 栏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但不包括
22、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 除翼开式车辆外, 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 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 、无 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 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 箱 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 d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特殊用途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或其他特殊用
23、途的非载运货物的全挂车 中 置 轴 挂 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 挂 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 挂 车 栏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 除翼开式车辆外, 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 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半挂车
24、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 、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 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 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 d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 1150mm)、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 245mm(公制 ) 或者 8.25 英寸 (英制) 、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连接部位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的功能),用于 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 载货部
25、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 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 8.25 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门用途半挂车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半挂车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轮式装载机械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情形。 b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 特征 的汽车,即使同时符
26、合 其他客车结构 特征 ,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 同时符合两者结构 特征 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 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 货车、挂 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 确定为 “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 +自卸 ”, 如 “ 罐式自卸 ”、“平板自卸” ;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分 类 说 明 GA 802 5 6 机动车使用性质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 机动车是
27、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 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 7座及 7座以上的载客 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 3。 表 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分 类 说 明 a,b 营 运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 客车和乘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 客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 客车和乘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 游客的 客车和乘用车 租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使用,不随车配备驾驶
28、劳务、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 的 机动车 教 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 货车、挂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 的 货车、挂车 非 营 运 警 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系统(包括 监狱 、 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 ) 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 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 等 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
29、生命财产的 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 转 非 原为营运机动车 (出租客运汽车除外) ,现改为 非营运 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 汽车 ,现改为 非营运汽车,不再用作出租客运汽车 运 送 学 生 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 学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30、7 座以上载客汽车 a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 的 7 座及 7 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 预约 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除使用性质确定为 “非营运 ”、 “营转非 ”、 “出租转非 ”、 “预约出租转非” 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7 车辆类型 的确定 7.1 注册登记 7.1.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 分类 和机动车结构 分类 相加确定,规格 分类 在前,结构 分类 在后,如 “ 大型普通客车 ” 、 “ 中型罐式货车 ” 、 “ 重型
31、 非载货 专项作业车 ” 、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 普通 GA 802 6 二轮摩托车 ” 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 分类 在前,规格 分类 在后,如 “ 栏板 低速货车 ” 、 “ 厢式低速货车 ” 、 “ 罐式低速货车 ” 等。 7.1.2 无对应的规格 分类 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 分类 确定,如 “ 轮式装载机械 ” 。 7.1.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 分类 ,其车辆类型统一为 “ 三轮汽车 ” 。除三 轮汽车外的其他 机动车 , 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 分类 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 分类 及最相近的结构 分类 相加确定。 7.1.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 分类 ,其车辆类
32、型根据规格 分类 确定,如 “ 大型有轨电车 ” 。 7.1.5 对专用汽车,应根据其基本车型、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 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 车、专项作业车。 7.1.6 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 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7.2 其他 要求 7.2.1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7.2.2 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机动 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
33、辆类型;必要时,根据 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 确定其规格分类和结 构分类,按 照 7.1.17.1.5 确定其车辆类型。 7.2.3 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 量、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 : 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 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 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7.2.5 确定为拼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相关 规定收缴机动车。 7.2.6 确定为非法改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复原 状。 8 标准实施 对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按本 标准的规定变更机动车的 车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