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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05 T 19.42-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第42部分: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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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05 T 19.42-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第42部分: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pdf

    1、ICS 35.240L67 DB5305保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5/T 19.42 2019替 代 DG5305/T 19.422017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综 合 标 准第 42部 分 :信 息 化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019 -10- 30发 布 2019- 11-01实 施保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5/T 19.422019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中 附 录 A为 资

    2、 料 性 附 录 , 附 录 B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附 录 C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附 录 D为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保 山 市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保 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保 山 市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志 胡 、 王 明 超 、 李 祖 燕 、 丁 威 、 袁 建 雄 、 李 家 晓 。本 标 准 替 代 DG5305/T 19.42 2017。 DB5305/T 19.422019 1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3、工 程 综 合 标 准第 42部 分 信 息 化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办 法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信 息 化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 资金 预 算 管 理 、 资 金 来 源 管 理 、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 财 务 决 算 管 理 、 资 金 使 用 监 督 检 查 , 本 标准 适 用 于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信 息 化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建 设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4、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然 而 ,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DB5305/T 19.2-2019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5、 民 工 程 综 合 标 准 总 体 框 架 和 技 术 要 求DB5305/T 19.3-2019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综 合 标 准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DB5305/T 19.3-2019 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国 家 试 点 城 市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简 称 , 是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程 建 设 的 领 导 机 构 , 负 责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6、 统 筹 协 调 。 3.2 预 算预 算 就 是 用 数 字 编 制 未 来 某 一 个 时 期 的 计 划 , 也 就 是 用 财 务 数 字 ( 例 在 财 务 预 算 和 投 资 预 算 中 ) 或非 财 务 数 字 ( 例 如 在 生 产 预 算 中 ) 来 表 明 预 期 的 结 果 。3.3 国 库 集 中 支 付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是 以 国 库 单 一 帐 户 体 系 为 基 础 , 以 健 全 的 财 政 支 付 信 息 系 统 和 银 行 间 实 时 清 算 系 统 为依 托 , 支 付 款 项 时 , 由 预 算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经 规 定 审 核 机

    7、构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或 预 算 单 位 ) 审 核后 , 将 资 金 通 过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的 制 度 。3.4 工 程 监 理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是 指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 受 项 目 法 人 的 委 托 , 依 据 国 家 批 准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文件 、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及 其 它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 对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可 以 是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活

    8、 动 的 全 过 程 监 理 , 也 可 以 是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某 一 实 施 阶 段 的 监 理 , 如 设 计 阶 段 监 理 、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等 。 我 国 目 前 应 用 最 多 的 是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3.5 决 算决 算 指 根 据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而 编 制 的 年 度 报 告 。 它 是 预 算 执 行 的 总 结 。 DB5305/T 19.42 2019 2 3.6 财 务 决 算财 务 决 算 是 对 预 算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的 总 结 , 与 部 门 预 算 不 可 分 割 。 通 过 决 算 工 作 可 以 对

    9、预 算 经 费 的 执行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 促 进 预 算 的 合 理 编 制 , 从 而 提 高 财 政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4 总 则4.1 资 金 开 支 范 围本 标 准 所 述 的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的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机 房 建 设 或 改 造 费 、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费 、软 件 开 发 购 置 费 、 信 息 安 全 建 设 费 、 系 统 集 成 费 、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 前 期 工 作 费 、 设 计 费 、 咨 询 费 、 监理 费 、 招 标 费 、 会 议 及 培 训 费

    10、、 专 家 评 审 费 、 资 料 印 刷 及 光 盘 刻 录 费 等 费 用 。4.2 资 金 来 源 本 标 准 所 述 的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的 资 金 来 源 包 括 国 家 或 省 级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 市 (区 、 县 )两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 部 门 用 于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的 自 筹 资 金 ;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及社 会 资 本 进 入 的 方 式 募 集 的 项 目 资 金 。4.3 资 金 管 理 职 责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国 家 试 点 城 市

    11、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 负 责 信 息 惠 民工 程 建 设 的 规 划 、 协 调 、 监 督 和 管 理 工 作 。 对 于 完 全 由 政 府 部 门 投 资 的 项 目 , 建 设 资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由 市 财 政 局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共 同 负 责 。 对 于 由 政 府 和 社 会 企 业 共 同 投 资 的 项 目 , 建 设 资 金 的 日 常 管理 工 作 由 双 方 共 同 组 建 的 资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4.4 资 金 管 理 原 则保 山 市 信

    12、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必 须 按 “ 需 求 导 向 、 应 用 推 进 、 统 一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 厉 行 节 约 、 务 求 实效 ”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方 针 , 坚 持 “ 安 全 、 适 用 、 集 中 、 共 享 、 节 约 ” 的 建 设 原 则 。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管 理 应 按 下 列 原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专 款 专 用 原 则 ,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方 面 的 支 出 ;预 算 控 制 原 则 ,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开

    13、支 要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专 项 核 算 原 则 ,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实 行 针 对 每 个 项 目 的 专 项 核 算 , 核 算 结 果 由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5 资 金 预 算 管 理5.1 预 算 编 制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年 度 预 算 由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编 制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信 息 惠 民 工 程顶 层 设 计 总 体 规 划 及 年 度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 编 制 年 度 项 目 资

    14、 金 安 排 计 划 , 最 大 限 度 地 促 进 全 市信 息 资 源 的 开 发 、 利 用 和 共 享 。 预 算 编 制 按 下 列 原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按 照 年 度 内 实 际 可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安 排 预 算 ;不 突 破 项 目 开 支 范 围 , 按 国 家 和 部 门 规 定 的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跨 年 度 支 出 要 分 年 度 纳 入 预 算 , 年 度 预 算 只 编 报 当 年 支 出 ; 优 先 动 用 结 余 资 金 。5.2 预 算 报 批按 照 预 算 管 理 格 式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将 审 核 确 定

    15、 的 年 度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提 交 市 财 政 部 门 , 编 入市 级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5.3 预 算 批 复 DB5305/T 19.422019 3 年 度 项 目 预 算 经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将 项 目 预 算 批 复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涉 及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主 管 单 位 及 相 关 单 位 。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批 复 的 预 算 执 行 , 不 得 突破 预 算 规 模 , 不

    16、得 自 行 变 更 资 金 用 途 。5.4 预 算 调 整如 有 特 殊 事 项 确 需 调 整 预 算 时 , 应 按 市 财 政 部 门 预 算 调 整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5.5 预 备 费 的 动 用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投 资 超 过 批 准 投 资 限 额 的 、 新 增 项 目 需 动 用 预 备 费 的 , 由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建 设主 管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报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6 资 金 来 源 管 理 6.1 财 政 补 助 资 金创 建 工 作 领 导

    17、 小 组 应 指 导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信 息 惠 民 国 家 示 范 城 市 的 申 报 工 作 ,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省 级 扶 持 资 金 。 根 据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和 财 力 可 能 , 市 、 区 县 两 级 财 政 应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数 额 的 信 息惠 民 工 程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基 础 框 架 类 项 目 及 融 合 创 新 类 项 目 的 建 设 。6.2 部 门 自 筹 资 金全 市 各 政 府 部 门 应 在 本 部 门 业 务 专 项 资 金 中 自 筹 安 排 部 分 资 金 用 于 由 本

    18、 部 门 主 管 的 信 息 惠 民 工 程项 目 的 建 设 。6.3 社 会 资 金市 政 府 应 出 台 政 策 ,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 鼓 励 民 间 资 金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权 转 让 、 业 主 招 投 标 、 国 有 股 权 出让 、 合 资 、 合 作 、 联 营 、 项 目 融 资 等 方 式 , 参 与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 7 项 目 资 金 管 理7.1 项 目 前 期 经 费 管 理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后 , 可 申 请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主 要

    19、 用 于 开展 应 用 需 求 分 析 、 项 目 建 议 书 、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和 投 资 概 算 的 编 制 、 专 家 咨 询 评 审 等 工 作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小 组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批 准 下 达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计 入 项 目 总 投 资 。7.2 项 目 资 金 的 申 请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和 投 资 概 算 获 得 批 复 及 具 备 开 工 建 设 条 件 后 ,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向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20、划 申 请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将 其 作 为 下 达 年 度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计 划的 依 据 。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和 投 资 概 算 未 获 批 复 前 , 原 则 上 不 予 下 达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 对 确 需 提 前 安 排 资 金 的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 如 用 于 购 地 、 购 房 、 拆 迁 等 )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可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后 , 向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 说 明 要 提 前 安 排 资 金 , 经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21、 小 组 批 准 后 , 下 达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 项 目 招 投 标 费 用 和 项 目 监 理 费 用 纳 入 该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总 预 算 , 项 目 资 金 的 支 付 流 程 遵 照 本标 准 “ 8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7.3 项 目 资 金 的 调 拨 及 调 整凡 取 得 项 目 任 务 书 及 经 费 指 标 的 单 位 , 要 与 市 财 政 局 签 订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责 任 书 。 市 财 政 局 根 据 创 建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市 财 政 局 联 合 下 达 的 项 目 经 费 数 额 拨

    22、 付 到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实 行 集 中 支 付 的 单 位 按 照 国 库 DB5305/T 19.42 2019 4 集 中 支 付 有 关 规 章 执 行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求 , 及 时 调 整 经 费 分 配计 划 。7.4 项 目 资 金 的 跟 踪 管 理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市 财 政 局 和 有 关 专 家 , 共 同 对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 及 时 了 解 项 目 实 施情 况 , 认 真 把 好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关 和 施 工

    23、 质 量 关 。 对 有 挪 用 、 骗 取 资 金 等 行 为 和 施 工 质 量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行 为 将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及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并 按 有 关 处 分 条 例 进 行 处 罚 、 处 分 。8 资 金 支 付 管 理8.1 资 金 计 划 报 告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市 财 政 局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 根 据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和 经 费 预 算 , 按 照 国 库 集 中支 付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和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及 时 办 理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24、用 款 计 划 申 报 和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 对 未 经 审 核 或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拨 款 , 擅 自 建 设 的 ,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和 完 成 情 况 , 由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向 市 政 府 报 告 。8.2 资 金 支 付 程 序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项 目 开 发 单 位 或 商 品 劳 务 提 供 商 按 照 合 同 付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向 创 建

    25、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市 财 政 局 提出 付 款 申 请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的 付 款 申 请 由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会 商 市 财 政 局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 按 规 定办 理 付 款 手 续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涉 及 到 社 会 化 资 金 的 部 分 , 该 部 分 资 金 的 支 付 按 照 政 府 与 相 关 企 业 的 合 同 或合 作 协 议 的 规 定 , 由 相 关 企 业 按 企 业 的 支 付 流 程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8.3 资 金 支 付 备 案属 国 家 、 省 级 扶 持 资 金 统

    26、 筹 安 排 建 设 的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在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报 的 同 时 , 抄 送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 需 市 财 政 安 排 配 套 资 金 的 项 目 , 应 在 项 目 申 报 的 同 时 , 向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财政 局 提 出 申 请 。8.4 节 余 资 金 安 排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后 节 余 资 金 由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提 出 安 排 意 见 , 按 预 算 程 序 报 批 。9 财 务 决 算 管 理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财 务

    27、决 算 分 年 度 决 算 和 竣 工 决 算 两 部 分 , 由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财 务格 式 编 报 , 报 上 级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单 位 做 好 配 合 工 作 。 在 编 制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前 ,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要 做 好 项 目 档 案资 料 的 归 集 整 理 、 账 务 处 理 、 财 产 物 资 的 盘 点 核 实 及 债 权 债 务 的 清

    28、 偿 , 做 到 账 账 、 账 证 、 账 实 、 账 表 相符 。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财 务 决 算 经 上 级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 10 资 金 使 用 监 督 检 查10.1 预 算 控 制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国 家 预 算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加 强 对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的 预 算 控 制 , 确 保 项目 资 金 不 突 破 预 算 , 特 殊 情 况 要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 DB5305/T 19.422019 5 10.2 监 督 检 查由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跟 踪 检 查 资 金 使 用 方 向 ,确 保 资 金 不 被 挤 占 、 挪 用 ,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10.3 资 金 审 计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本 标 准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财 政 局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并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 按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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