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ICS 03.080A 12 DB5222铜 仁 市 地 方 标 准DB 5222/T 1032018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程 ( 试 行 )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8 -12- 27发 布 2019 -3 -27实 施铜 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 5222/T 1032018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组 织 机 构 .35 基 础 设 施 .3 6 人 员 素 质 要 求 .37 服 务 内 容 .48 信
2、息 共 享 和 沟 通 .119 服 务 管 理 .1210 监 督 与 投 诉 .1211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与 改 进 . 12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14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日 出 入 登 记 表 .15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养 老 护 理 员 协 议 .16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养 老 护 理 员 服 务 对 象 意 见 反 馈 表 .19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服 务 对 象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意 见 表 .20
3、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项 目 清 单 .21附 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标 识 示 意 图 .22 DB 5222/T 103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铜 仁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4、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铜 仁 市 民 政 局 、 东 北 师 范 大 学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鸿 、 强 彦 希 、 帅 永 华 、 徐 丽 、 喻 刚 、 费 树 发 、 杨 正 军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 5222/T 1032018 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组 织 机 构 、 基 础 设 施 、 人 员 素 质 、 服 务 内 容 、 信 息共 享 与 沟 通 、 服 务 管 理 、 监 督 与 投 诉 和 服
5、务 质 量 评 价 与 改 进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铜 仁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 :通 用 符 号GB 13495.1 消 防 安
6、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 : 标 志GB 1493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 ( 饮 ) 具GB 1563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T 1724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B/T 2935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B/T 33168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基 本 要 求GB/T 33169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配 置MZ/T 03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MZ/T 039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MZ/T 064 养 老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 3 术
7、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老 年 人 the aged60周 岁 及 以 上 的 公 民 。3.2 自 理 老 年 人 the self care elders日 常 生 活 行 为 完 全 能 够 自 理 , 不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的 老 年 人 。3.3 半 自 理 老 年 人 the semi-self care elders具 有 一 定 的 自 我 生 活 能 力 , 需 要 借 助 辅 具 或 他 人 的 帮 助 完 成 日 常 行 为 的 老 年 人 。 3.3.1介 助 老 人 the device aided elder
8、ly日 常 生 活 行 为 依 赖 扶 手 、 拐 杖 、 轮 椅 和 升 降 等 设 施 帮 助 的 老 年 人 。 DB 5222/T 1032018 2 3.3.2介 护 老 人 the nursing cared elderly日 常 生 活 行 为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的 老 年 人 。3.4 失 能 老 人 nursing-cared elderly指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标 准 分 析 , 完 成 ADL(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量 表 )、 IADL(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工 具 量 表 )有 困 难和 存 在 认 知 功 能 障 碍 ,生 活 完 全 或 部 分
9、 不 能 自 理 的 60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3.5 居 家 老 人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elderly Long-term home care为 60周 岁 及 以 上 部 分 或 完 全 失 能 或 失 智 的 居 家 老 人 提 供 长 期 日 常 生 活 护 理 服 务 。 3.6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home-based care services由 政 府 主 导 , 依 托 社 区 和 社 会 力 量 , 为 居 家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 康 复 保 健 、 安 全 守 护 、 文 化体 育 、 家 政 服 务 、 精 神 慰 藉
10、、 法 律 援 助 和 慈 善 救 助 等 方 面 服 务 的 一 种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形 式 的 统 称 。3.7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agency经 合 法 登 记 注 册 后 , 部 门 备 案 , 从 事 为 居 家 老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各 类 机 构 或 组 织 。 简 称 服 务 机 构 。3.8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人 员 service personal of homely care for the aged具 有 相 应 从 业 资 质 并 依 法 从 事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11、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3.9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elderly home care center in community 以 上 门 服 务 为 主 , 兼 顾 日 间 照 料 服 务 ,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机 构 。3.10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institutions for medical care and pension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 医 疗 需 求 、 慢 病 管 理 、 康 复 锻 炼 、 健 康 体 检 及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中 实 现 一 站 式服
12、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包 括 参 与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 专 业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 社 区 嵌 入 式 小 型 微 型 连 锁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3.11养 老 护 理 员 the patient caregivers对 家 庭 中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护 理 、 饮 食 照 料 的 人 员 。3.12喘 息 服 务 respite care指 由 养 老 护 理 员 上 门 照 料 或 是 把 老 人 接 送 到 养 老 机 构 照 看 , 既 让 家 属 喘 口 气 , 也 让 老 人 康 复 得 更 好 的 一 种
13、服 务 。3.13临 终 关 怀 hospital care又 称 善 终 服 务 、 安 宁 照 顾 、 安 息 所 等 。 临 终 关 怀 是 向 临 终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一 种 全 面 的 照 料 , 包 括 DB 5222/T 1032018 3 生 理 、 心 理 、 社 会 等 方 面 , 使 临 终 病 人 的 生 命 得 到 尊 重 , 症 状 得 到 控 制 , 生 命 质 量 得 到 提 高 , 家 属 的 身心 健 康 得 到 维 护 和 增 强 , 使 病 人 在 临 终 时 能 够 无 痛 苦 、 安 宁 、 舒 适 地 走 完 人 生 的 最 后 旅
14、 程 。3.14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integrated information platform of community home-basedelder care service应 在 区 ( 市 、 县 ) 搭 建 以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为 支 撑 的 专 业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化 平 台 。 连 接 区 ( 市 、 县 ) 、 街( 镇 、 社 区 ) 、 居 委 会 ( 村 ) 形 成 三 级 服 务 网 络 , 整 合 社 区 内 各 种 服 务 资 源 , 上 门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助餐 、 助 洁 、 助 浴 、 助
15、 医 、 精 神 慰 藉 、 商 务 服 务 、 健 康 管 理 等 服 务 。 老 年 人 足 不 出 户 、 一 个 电 话 就 可 以 在家 享 受 便 捷 的 养 老 服 务 。3.15志 愿 者 volunteer自 愿 进 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服 务 而 不 获 取 任 何 利 益 、 金 钱 、 名 利 的 活 动 者 。 具 体 指 在 不 为 任 何 物 质 报 酬 的 情 况 下 , 能 够 主 动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而 不 获 取 报 酬 , 奉 献 个 人 时 间 和 行 动 的 人 。3.16社 会 工 作 者 social worker简 称 社 工
16、。 是 指 在 社 会 福 利 、 社 会 救 助 、 社 会 慈 善 、 残 障 康 复 、 优 抚 安 置 、 医 疗 卫 生 、 青 少 年 服 务 、司 法 矫 治 等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中 从 事 专 门 性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 组 织 机 构4.1 依 法 登 记 、 注 册 、 备 案 , 合 法 运 营 。4.2 应 有 与 其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4.3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的 运 行 应 符 合 GB/T 29353 的 规 定 。5 基 础 设 施 5.1 应 配 置
17、 与 其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服 务 场 所 及 设 施 , 合 理 划 分 服 务 用 房 。 其 中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中 心 选 址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5.2 应 有 供 电 、 给 排 水 、 采 暖 通 风 、 消 防 和 通 讯 等 基 础 设 施 。 场 所 应 有 防 滑 、 防 跌 及 安 全 辅 助 设 施 。 消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5630 的 规 定 。5.3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1 的 规 定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8、13495.1 的 规 定 。5.4 工 作 环 境 整 洁 、 卫 生 。6 人 员 素 质 要 求6.1 通 用 要 求6.1.1 从 业 要 求应 有 相 应 的 从 业 资 格 和 有 效 证 明 ; 按 国 家 规 定 , 持 证 上 岗 。 宜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购 买 责 任 事故 保 险 。 6.1.2 仪 表 仪 容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牌 ; 仪 容 仪 表 端 庄 、 大 方 、 整 洁 ; 语 言 文 明 、 清 晰 。6.1.3 人 员 配 备 DB 5222/T 1032018 4 应 合 理 配 备 满 足 居 家 养 老 服
19、务 需 要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6.2 管 理 人 员6.2.1 具 有 居 家 养 老 的 基 本 业 务 知 识 。6.2.2 应 熟 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6.2.3 应 有 良 好 的 组 织 、 沟 通 与 协 调 能 力 。6.2.4 尊 重 老 年 人 和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人 员 ,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6.2.5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 次 管 理 培 训 活 动 。6.3 服 务 人 员6.3.1 应 具 有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身 份 证 明 、 健 康 证 明 等 资 料 。6.3.2 应 具
20、 备 基 本 的 法 律 、 安 全 、 卫 生 知 识 。6.3.3 应 不 断 提 高 相 应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岗 位 技 能 及 专 业 技 巧 水 平 。6.3.4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 次 业 务 培 训 活 动 。6.4 养 老 护 理 员 6.4.1 年 龄 在 17 岁 以 上 ,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 身 体 健 康 ,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6.4.2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心 理 护 理 知 识 , 能 提 供 必 要 的 心 理 疏 导 。 有 条 件 应 参 加 过 国 家 养 老 护 理 员 培 训 课 程 ,或 持 有 资 格 证
21、 书 。6.4.3 应 勤 奋 好 学 、 精 益 求 精 , 不 断 提 高 陪 护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6.4.4 每 年 应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新 上 岗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7 服 务 内 容7.1 日 间 照 料 服 务7.1.1 基 本 要 求7.1.1.1 每 个 社 区 应 设 有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每 个 区 县 至 少 培 育 1家 以 一 站 式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依 托 的 智慧 健 康 养 老 社 区 和 多 个 个 人 和 家 庭 兴 办 小
22、 微 养 老 机 构 和 服 务 组 织 。 7.1.1.2 应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 固 定 、 专 用 的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GB/T 33169 的 规 定 。7.1.1.3 应 有 供 电 、 给 排 水 、 采 暖 通 风 、 消 防 和 通 讯 等 基 础 设 施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GB15630 的规 定 。7.1.1.4 服 务 场 所 应 有 防 滑 、 防 跌 及 安 全 辅 助 设 施 并 标 注 明 显 标 识 。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B/T10001.1 的 规 定 。7.1.
23、1.5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应 符 合 GB/T 33168 的 规 定 。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MZ/T 032的 规 定 ;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应 符 合 GB/T 29353 的 要 求 。7.1.1.6 如 有 条 件 , 应 与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长 期 关 系 , 针 对 空 巢 老 人 、 失 独 老 人 、 独 居 老 人 等 弱 势群 体 配 合 社 会 工 作 者 开 展 专 业 服 务 。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应 符 合 MZ/T 064的 相 关 要 求 。7.1.1.7 建
24、 立 老 年 人 档 案 , 建 档 率 达 100%。7.1.2 一 般 要 求7.1.2.1 接 待 人 员 应 如 实 、 热 情 地 向 老 年 人 及 家 属 介 绍 中 心 的 总 体 情 况 、 服 务 项 目 及 要 求 等 。7.1.2.2 应 填 写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 见 附 录 A) , 包 含 老 年 人 及 紧 急 联 系 人 相 关 基 本 信 息 。 填 写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后 , 在 老 年 人 或 家 属 配 合 下 , 一 般 应 在 一 星 期 之 内 开 始 提 供 服 务 。 特 殊 服务 要 求 另
25、行 商 定 。7.1.2.3 老 年 人 信 息 登 记 表 应 至 少 保 留 三 年 。 如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 应 及 时 变 更 。7.1.2.4 应 填 写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日 出 入 登 记 表 ( 见 附 录 B) , 至 少 包 含 老 年 人 出 入 日 间 照料 中 心 的 时 间 、 当 日 身 体 状 况 等 信 息 。 登 记 后 , 服 务 人 员 应 给 予 适 当 指 引 服 务 。 DB 5222/T 1032018 5 7.1.2.5 当 老 年 人 之 间 出 现 争 执 、 纠 纷 时 , 应 给 予
26、适 当 调 解 , 避 免 事 态 升 级 。7.1.2.6 提 供 6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健 康 摸 排 服 务 , 对 60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开 展 健 康 专 项 基 线 调 查 。 有 条 件 , 宜对 50 岁 以 上 的 失 聪 、 失 智 、 失 能 人 员 进 行 摸 底 登 记 , 纳 入 服 务 范 围 。7.1.2.7 应 对 老 人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和 健 康 评 估 ,为 他 们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每 年 定 期 组 织 老 人 体 检 ,掌 握 老 人 的健 康 状 况 和 疾 病 变 化 ,制 定 个 案 化 服 务 计 划7.1.2
27、.8 应 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就 老 年 常 见 疾 病 的 诊 治 建 立 联 系 , 可 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服 务 范 围 内开 展 临 床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对 超 出 养 老 机 构 医 疗 单 位 诊 治 能 力 的 疾 病 ,应 及 时 联 系 老 人 亲 属 ,及 时 转 院 治疗 。7.1.2.9 养 老 护 理 员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应 符 合 GB/T 17242 的 规 定 。7.1.2.10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意 见 表 ( 附 录 E) 。7.1.3 服 务 流 程7.1.3.1 居 家
28、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通 过 热 线 电 话 、 业 务 受 理 大 厅 、 网 上 登 记 、 传 真 等 方 式 接 收 服 务 信 息 咨 询 与 反 馈 。7.1.3.2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编 制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方 案 , 确 定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方 式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设 施 及 其他 事 项 等 。7.1.3.3 应 与 服 务 对 象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 参 见 附 录 C) , 协 议 由 签 署 各 方 各 执 一 份 , 且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按 照 服
29、务 协 议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7.1.3.4 服 务 人 员 在 服 务 结 束 或 服 务 过 程 中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时 应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等 形 式 及 时 向 服 务 机 构反 馈 。7.1.3.5应 收 集 服 务 对 象 意 见 反 馈 表 ( 附 录 D) , 对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进 行 梳 理 和 总 结 , 从 而 改进 服 务 质 量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7.1.4 服 务 内 容7.1.4.1 基 本 服 务7.1.4.1.1 精 神 文 化 、 休 闲 娱 乐 服 务a) 应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远 程
30、 教 育 、 上 网 、 阅 览 、 绘 画 、 书 法 等 精 神 文 化 服 务 。 b) 开 展 文 艺 、 棋 牌 、 健 身 、 游 戏 、 观 看 影 视 等 活 动 时 , 老 年 人 如 有 需 要 , 宜 给 予 适 当 指 导 。7.1.4.1.2 个 人 照 顾 服 务a)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应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午 间 休 息 服 务 , 合 理 安 排 休 息 位 , 休 息 期 间 应 注 意 观 察 老 年 人 身体 情 况 , 发 现 异 常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b) 应 对 环 境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使 其 适 应 老 年 人 休
31、息 需 要 , 例 如 调 暗 灯 光 , 避 免 强 对 流 风 等 。c) 半 自 理 老 人 如 厕 时 , 应 给 予 适 当 协 助 。7.1.4.1.3 膳 食 服 务a) 结 合 老 年 人 生 活 、 地 域 特 点 , 为 有 就 餐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膳 食 。 尊 重 老 年 人 民 族 宗 教 习 惯 ,应 提 前 公 布 食 谱 , 提 供 营 养 合 理 膳 食 。b) 应 合 理 安 排 就 餐 位 , 提 供 餐 巾 纸 , 并 放 置 在 易 于 老 年 人 取 用 的 位 置 。c) 餐 具 应 符 合 GB 14934 的 规 定 , 就 餐
32、 完 毕 应 及 时 清 理 , 并 保 证 就 餐 环 境 清 洁 卫 生 。7.1.4.2 适 宜 服 务7.1.4.2.1 个 人 照 顾 服 务 如 有 需 要 , 可 提 供 协 助 老 年 人 按 时 用 药 、 测 量 血 压 及 测 量 体 温 等 服 务 。7.1.4.2.2 送 餐 服 务a) 如 有 需 要 , 可 提 供 送 餐 服 务 , 送 餐 应 做 到 保 温 、 密 闭 。b) 如 提 供 食 品 加 工 服 务 , 应 保 证 制 作 过 程 安 全 、 卫 生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DB 5222/T 103201
33、8 6 要 求 。7.1.4.2.3 康 复 保 健 服 务a) 医 疗 协 助 服 务 : 应 遵 照 医 嘱 及 时 提 醒 和 监 督 老 年 人 按 时 服 药 , 或 陪 同 就 医 ; 协 助 开 展 医 疗 辅助 性 工 作 , 应 能 正 确 测 量 血 压 、 体 温 等 。b)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 提 醒 老 年 人 正 确 执 行 医 嘱 , 协 助 老 年 人 正 确 使 用 康 复 、 保 健 仪 器 及 其 他 保 健 护理 。 c) 康 复 辅 助 服 务 : 被 动 运 动 的 肢 体 功 能 性 康 复 训 练 、 辅 助 运 动 的 肢 体 功 能
34、性 康 复 训 练 和 保 健 性 康复 。 d) 大 病 康 复 服 务养 老 机 构 内 设 的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可 作 为 医 院 收 治 老 年 人 的 场 所 , 满 足 出 院 老 年 人 在 回 归 家 庭 、社 区 过 渡 期 的 临 床 护 理 康 复 需 求 , 解 决 好 重 症 、 失 能 、 半 失 能 老 年 人 的 继 续 养 老 服 务 问 题 。e) 健 康 咨 询 、 健 康 教 育 服 务 : 通 过 电 话 、 网 络 、 会 议 报 告 或 老 年 学 校 等 方 式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预 防 保 健 、 康 复 护 理 以
35、及 老 年 期 营 养 、 心 理 健 康 等 咨 询 服 务 ; 服 务 人 员 应 对 老 人 进 行 健 康 教 育 ,帮 助 他 们 客 观的 认 识 自 己 的 健 康 问 题 , 掌 握 一 些 疾 病 防 治 和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纠 正 不 良 生 活 习 惯 。7.1.4.2.4 心 理 慰 藉 服 务如 有 需 要 , 可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心 理 疏 导 服 务 , 耐 心 倾 听 , 与 老 年 人 进 行 有 效 的 谈 心 讲 解 心 理 保 健 知识 , 调 整 老 年 人 心 理 状 态 并 予 以 心 理 支 持 。7.1.4.2.5 交 通 接
36、 送 服 务如 有 需 要 , 可 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往 返 于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务 , 并 保 证 安 全 接 送 。7.1.4.2.6 法 律 援 助 服 务如 有 需 要 , 可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与 权 益 维 护 服 务 。7.1.4.2.7 慈 善 救 助 与 志 愿 者 服 务如 有 需 要 , 可 为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慈 善 救 助 和 志 愿 者 服 务 。7.1.4.2.8 中 医 养 老 服 务 养 老 机 构 应 与 中 医 医 院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 把
37、 中 医 诊 疗 、 中 医 药 养 生 保 健 、 中 医 药 康 复 医 疗 等 融 入 健 康养 老 全 过 程 , 全 面 提 升 老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和 生 活 质 量 。7.1.4.2.9 洗 涤 服 务如 有 需 要 , 可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洗 涤 服 务 。7.1.4.2.10 代 办 服 务可 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代 购 物 品 、 代 领 物 品 、 代 缴 费 用 、 代 办 证 件 、 代 邮 物 品 等 服 务 。7.1.4.2.11 对 半 自 理 老 人 的 护 理 服 务a) 居 室 卫 生 服 务 ;b) 个 人 卫 生 服
38、 务 ;c) 饮 食 起 居 服 务 。7.1.4.2.12 失 能 老 年 人 居 家 长 期 照 护 服 务a) 个 人 生 活 照 护 ; b) 通 过 健 康 评 估 制 定 失 能 老 人 个 人 生 活 照 护 计 划 , 按 需 服 务 。7.1.4 2.13 助 医 照 护 服 务观 察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情 况 变 化 、 协 助 老 年 人 正 确 服 用 药 品 ; 协 助 进 行 并 发 症 的 预 防 ; 协 助 做 好 居室 内 感 染 的 预 防 工 作 。a) 通 过 健 康 评 估 制 定 老 年 人 个 人 助 医 照 护 计 划 ;b) 对
39、老 年 人 异 常 生 命 体 征 、 病 情 变 化 、 特 殊 心 理 变 化 、 服 务 范 围 调 整 的 记 录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特 点 , DB 5222/T 1032018 7 客 观 如 实 记 录 。7.1.4.2.14 临 终 老 人 的 护 理 服 务如 有 需 要 , 可 为 临 终 老 人 提 供 减 轻 呼 吸 衰 竭 、 循 环 衰 竭 、 胃 肠 道 逐 渐 减 弱 、 肌 张 力 丧 失 等 症 状 带 来的 疼 痛 与 不 适 服 务 。7.1.4.2.15 喘 息 服 务为 长 期 需 要 照 料 老 人 的 家 庭 提 供 短 期 替 代 性
40、 机 构 照 护 服 务 , 减 轻 家 属 长 期 照 料 压 力 。7.2 上 门 服 务7.2.1 基 本 要 求7.2.1.1 服 务 人 员 应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隐 私 保 密 。7.2.1.2 服 务 人 员 在 进 行 上 门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不 得 做 与 服 务 内 容 无 关 的 事 。7.2.1.3 服 务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一 律 佩 戴 工 作 证 , 着 机 构 统 一 的 工 作 服 装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适 当 提 前 到 达 。7.2.1.4 服 务 人 员 在 与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家
41、 人 交 流 时 应 保 持 微 笑 , 使 用 敬 语 。 7.2.1.5 服 务 人 员 在 开 展 服 务 时 应 该 在 服 务 对 象 有 监 护 人 陪 同 的 情 况 下 开 展 服 务 。7.2.1.6 服 务 人 员 在 服 务 时 间 内 , 要 做 好 自 身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同 时 不 给 服 务 对 象 家 里 留 下 安 全 隐 患 。7.2.1.7 服 务 人 员 在 当 次 服 务 内 容 完 成 后 应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本 次 服 务 结 束 并 陪 同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家 人 环 顾服 务 对 象 家 中 , 确 认 财 务 避 免 产 生 纠 纷 。7.2.1.8 服 务 人 员 在 服 务 结 束 后 , 应 主 动 征 求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 , 现 场 真 实 填 写 服 务 表 的 相 关 内 容 , 并请 服 务 对 象 在 上 面 签 名 确 认 。7.2.1.9 服 务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家 人 任 何 形 式 的 馈 赠 。7.2.2 具 体 要 求7.2.2.1 服 务 前 准 备7.2.2.1.1 对 服 务 对 象 基 本 状 况 进 行 了 解 。7.2.2.1.2 通 过 电 话 与 服 务 对 象 确 认 服 务 时 间 , 了 解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