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B 00贵 州 省 黔 南 州 地 方 标 准DB5227DB5227/T077-2015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建 设 认 定 管 理 规 范 2015-10-30发 布 2015-10-30实 施贵 州 省 黔 南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5227/T077-2015 I 前 言本 标 准 编 写 格 式 符 合 GB/T1.1-200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与 编 写 规 则 。请 注 意 : 本 标 准 所 引 用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会 涉 及 专 利 , 批 准 发 布 机
2、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主 要 采 用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2014年 第 26号 令 , 部 分 引 用 贵 州 省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示 范 园 区 建 设 标准 , 部 分 指 标 严 于 省 级 建 设 标 准 。本 标 准 由 黔 南 州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示 范 园 区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黔 南 州 农 业 委 员 会 、 黔 南 州 农 业 资 源 区 划办 公 室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黔 南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批 准 发 布 。本 标 准 由 黔 南 州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示
3、范 园 区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黔 南 州 农 业 委 员 会 、 黔 南 州 农 业 资 源 区 划办 公 室 、 黔 南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参 与 起 草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赵 正 隆 、 米 朝 勇 、 龙 洪 、 张 杨 、 伍 宁 、 莫 以 书 。本 标 准 2015年 10月 第 一 次 发 布 。 DB5227/T077-2015 2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建 设 、 认 定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 术 语 和 定 义 、 建 设 标 准 、 认 定 管 理 的 要
4、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黔 南 州 州 级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 的 建 设 、 评 定 及 管 理 要 求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应 于 本 文 件 。凡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农 计 发 200933号 ) 贵 州 省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示
5、 范 园 区 建 设 标 准 ( 黔 农 发 201351 号 ) 黔 南 州 州 级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 建 设 、 认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黔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令 2014 年 第 26 号 )3 定 义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 -是 指 现 代 农 业 在 空 间 地 域 上 的 聚 集 区 , 是 建 立 在 具 有 特 定 资 源 优 势 、 产 业 优 势 、 技 术 优 势 和 区 位 优 势 的 基 础 上 , 由 政 府 引 导 、 社 会 参 与 、 企 业 运 作 , 用 现 代 工 业 园 区 的 理 念 来 建 设 和 管理 ,
6、以 农 业 增 效 、 农 民 增 收 为 目 标 , 以 现 代 科 技 和 物 质 装 备 为 基 础 , 集 农 业 生 产 、 加 工 、 科 技 、 生 态 、观 光 等 多 种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示 范 区 域 。 它 是 现 代 农 业 的 展 示 窗 口 , 是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 孵 化 器 ” ,是 生 态 安 全 食 品 的 生 产 基 地 , 是 现 代 农 业 信 息 、 技 术 、 品 种 的 博 览 园 , 具 有 设 施 先 进 、 技 术 领 先 、 品 种优 新 、 品 质 优 良 、 品 牌 创 新 、 高 效 开 放
7、 、 环 境 优 美 的 特 点 , 代 表 现 代 和 谐 农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4 建 设 标 准4.1产 业 结 构 DB5227/T077-2015 3 产 业 链 条 完 整 , 形 成 “ 2+X” 产 业 体 系 。 “ 2” 是 指 适 度 规 模 的 规 范 化 生 产 基 地 和 产 品 加 工 基 地 。 “ X”是 指 园 区 旅 游 观 光 度 假 、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技 术 展 示 、 农 产 品 物 流 、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成 果 展 示 等 拓 展 功 能 。 即州 级 农 业 园 区 要 在 建 成 适 度 规 模 生 产 基 地 和
8、农 产 品 加 工 基 地 的 基 础 上 , 还 必 须 具 备 一 个 以 上 拓 展 功 能 。4.2规 划 编 制园 区 规 划 由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按 照 “ 镇 ( 乡 ) 园 合 一 ” 的 原 则 , 委 托 有 规 划 编 制 资质 的 机 构 编 制 ; 规 划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与 县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城 镇 建 设规 划 以 及 农 业 发 展 专 项 规 划 等 相 衔 接 , 符 合 生 态 循 环 与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美
9、 丽 乡 村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 ; 规划 目 标 明 确 , 结 构 布 局 合 理 , 符 合 “ 同 步 小 康 ” 建 设 的 目 标 要 求 , 体 现 “ 四 化 同 步 ” 的 时 代 特 征 ; 基 地建 设 、 产 品 加 工 、 市 场 营 销 、 社 会 服 务 等 体 系 统 筹 规 划 , 一 、 二 、 三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 农 业 休 闲 观 光 按 4A 级 以 上 景 区 标 准 规 划 。4.3主 导 产 业园 区 主 导 产 业 与 区 域 农 业 发 展 方 向 和 结 构 布 局 相 吻 合 。 园 区 主 导 产 业 原 则 上 不
10、 超 过 2 个 , 产 值 占 园区 农 林 牧 渔 总 产 值 的 70%以 上 。4.4建 设 规 模4.4.1 种 植 业 类种 植 业 类 园 区 相 对 集 中 连 片 投 产 基 地 面 积 1 万 亩 以 上 , 其 中 茶 叶 、 烤 烟 2万 亩 以 上 。4.4.2 养 殖 业 类养 殖 业 类 园 区 规 模 标 准 化 养 殖 比 列 占 80%以 上 , 其 中 : 生 猪 产 业 园 区 年 出 栏 肥 猪 10 万 头 以 上 , 年 出 栏 2万 头 以 上 的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场 1个 以 上 ;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类 园 区 肉 牛
11、、 肉 羊 年 出 栏 4 万 头 ( 只 ) 以上 , 年 出 栏 2000 头 牛 或 1 万 只 羊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场 1 家 以 上 ; 家 禽 类 产 业 园 区 肉 蛋 兼 用 型 禽 年 出 栏 40万 羽 以 上 , 或 肉 禽 年 出 栏 50万 羽 以 上 , 或 蛋 禽 年 存 栏 30万 羽 以 上 , 蛋 禽 存 栏 5 万 羽 以 上 或 肉 禽 出 栏 10万 羽 以 上 的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场 1家 以 上 。4.4.3 水 产 养 殖 类水 产 养 殖 类 园 区 养 殖 水 域 面 积 3万 亩 以 上 , 网 箱 等 设 施 养
12、殖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其 中 大 鲵 产 业 园区 养 殖 规 模 在 10 万 尾 以 上 。4.4.4 休 闲 观 光 类休 闲 观 光 园 区 由 农 业 生 产 精 品 园 和 美 丽 乡 村 旅 游 、 度 假 景 区 构 成 , 核 心 区 总 面 积 3000 亩 以 上 , 同 时 具 备 科 技 示 范 、 科 普 教 育 、 观 光 赏 景 、 农 事 体 验 、 休 闲 度 假 、 特 色 餐 饮 等 多 种 功 能 。4.4.5 农 产 品 加 工 类 DB5227/T077-2015 4 农 产 品 加 工 园 区 开 发 面 积 在 1000亩
13、 以 上 , 入 驻 企 业 10户 以 上 , 带 动 基 地 建 设 面 积 5 万 亩 以 上 , 同时 兼 具 区 域 性 农 产 品 交 易 、 信 息 中 心 等 功 能 。4.4.6 综 合 类综 合 类 园 区 建 设 总 规 模 与 单 一 类 园 区 规 模 相 当 , 单 项 产 业 规 模 可 比 照 同 类 单 一 园 区 减 半 。4.5设 施 装 备园 区 内 外 道 路 畅 通 , 水 利 设 施 满 足 园 区 生 产 、 生 活 需 要 ; 通 信 、 环 保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 保 障 有力 ; 建 立 健 全 覆 盖 园 区 的 技
14、术 推 广 、 疫 病 防 控 、 质 量 监 测 、 信 息 服 务 体 系 ; 高 标 准 配 套 园 区 生 产 、 销 售及 流 通 环 节 的 设 施 、 设 备 。4.5.1 蔬 菜 、 烤 烟 园 区 建 有 相 应 的 农 资 贮 藏 库 、 集 约 化 育 苗 中 心 、 采 后 处 理 中 心 、 检 验 检 测 室 和 档 案 室 , 并 根 据 需 要 建 设展 示 平 台 , 肥 水 一 体 化 ( 或 喷 滴 灌 ) 生 产 比 例 占 70%以 上 , 集 中 育 苗 比 例 占 80%以 上 ; 田 间 生 产 操 作 道 路路 面 硬 化 ; 育 苗 、 耕
15、作 、 移 栽 、 灌 溉 、 病 虫 防 治 、 分 级 包 装 、 保 鲜 贮 运 等 装 备 配 套 ; 标 准 化 大 棚 、 避 雨栽 培 等 排 列 布 局 规 范 整 齐 。4.5.2 果 树 、 刺 梨 园 区果 树 及 刺 梨 园 区 喷 滴 灌 、 标 准 大 棚 、 棚 架 、 杀 虫 灯 等 生 产 设 施 先 进 , 避 雨 栽 培 设 施 规 范 整 齐 ; 果 品生 产 基 地 配 套 果 品 保 鲜 冷 库 、 冷 藏 运 输 车 等 采 后 商 品 化 处 理 和 贮 运 设 施 设 备 。4.5.3 茶 叶 、 中 药 材 园 区茶 叶 及 中 药 材 园
16、区 耕 作 规 范 化 , 修 剪 、 收 获 、 中 耕 基 本 机 械 化 , 生 产 基 地 病 虫 害 防 治 设 施 先 进 齐 全 , 加 工 标 准 化 、 清 洁 化 , 加 工 设 备 先 进 。4.5.4 畜 牧 养 殖 业 类 园 区畜 牧 养 殖 业 类 园 区 养 殖 设 施 先 进 , 主 要 生 产 环 节 采 用 机 械 化 、 自 动 化 、 信 息 化 设 施 , 病 死 畜 禽 无 害化 处 理 设 施 完 备 , 沼 气 及 粪 污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设 备 配 套 齐 备 并 运 转 正 常 , 动 物 防 疫 和 畜 产 品 安 全 监 测
17、 设施 齐 全 。4.5.5 水 产 养 殖 类 园 区水 产 养 殖 类 园 区 管 理 设 施 具 备 “ 三 室 一 库 ” , 办 公 室 、 检 测 室 、 档 案 室 设 施 设 备 完 善 , 有 仓 库 和 单独 配 置 的 药 械 房 , 建 成 了 符 合 标 准 化 生 产 要 求 的 养 殖 塘 、 网 箱 等 , 进 排 水 独 立 , 生 产 所 需 渔 业 机 械 齐 全 、足 量 , 养 殖 区 配 备 足 量 的 蓄 水 池 、 净 化 设 施 及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 4.5.6 休 闲 观 光 园 区休 闲 观 光 园 区 实 行 农 旅 融 合 发
18、 展 , 获 得 国 家 旅 游 景 区 3A级 以 上 标 准 认 定 。4.5.7 综 合 类 园 区 DB5227/T077-2015 5 综 合 类 园 区 的 设 施 装 备 水 平 按 区 域 建 设 重 点 执 行 相 应 的 标 准 。4.6科 技 水 平园 区 全 面 实 行 标 准 化 生 产 和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标 准 化 技 术 应 用 率 达 到 95%以 上 。4.6.1 种 植 业 类 园 区种 植 业 类 园 区 主 导 产 品 优 良 品 种 覆 盖 率 100%, 主 推 技 术 措 施 覆 盖 率 100%, 质 量 安 全 关 键 技 术 到
19、 位 率100%, 病 虫 害 统 防 统 治 覆 盖 率 100%, 新 建 茶 园 无 性 系 良 种 率 100%, 花 卉 、 苗 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率 达 到 70%。4.6.2 养 殖 业 类 园 区养 殖 业 类 园 区 普 遍 采 用 高 效 生 态 养 殖 模 式 , 饲 养 品 种 统 一 , 标 准 化 生 产 比 例 达 到 100%。4.7组 织 化 程 度 园 区 进 驻 培 育 一 批 示 范 带 动 能 力 强 的 龙 头 企 业 、 专 业 合 作 社 、 家 庭 农 场 和 种 养 大 户 , “ 园 区 +企 业 +合 作 社 +农 户 ” 利
20、益 共 同 体 基 本 形 成 。 园 区 规 模 经 营 程 度 高 , 主 导 产 业 基 地 土 地 流 转 率 40%以 上 , 或 主导 产 业 专 业 化 统 一 服 务 达 80%以 上 , 或 主 导 产 业 规 模 经 营 占 总 规 模 的 80%以 上 ; 园 区 内 龙 头 企 业 、 合 作 社 、专 业 种 养 大 户 实 行 产 加 销 联 动 , 形 成 紧 密 的 利 益 联 结 , 实 现 订 单 生 产 80%以 上 ; 园 区 进 驻 企 业 或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10 家 以 上 , 其 中 州 级 及 以 上 龙 头 企 业 或 合 作 社
21、3 家 以 上 。4.8质 量 安 全园 区 农 业 投 入 品 实 行 登 记 建 档 制 度 , 种 子 ( 苗 、 畜 、 禽 ) 、 农 药 、 化 肥 、 饲 料 、 兽 药 等 投 入 品 符 合农 产 品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主 要 农 产 品 生 产 有 技 术 标 准 和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100%达 到 农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并 建 立 可 追 溯 制 度 ; 主 导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100%获 得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认 证 、 或 者 50%以 上 获 得 绿 色 产 品 认 证 、 或 者 10%以 上 获 得 有
22、 机 认 证 , 至 少 满 足 其 中 一 条 要 求 ; 园 区 内 省 级 以 上 名 牌 产 品 2个 以 上 。4.9商 品 化 程 度园 区 主 导 产 品 商 品 化 率 达 到 90%以 上 , 外 销 率 60%以 上 , 有 稳 定 的 销 售 市 场 和 销 售 利 润 。4.10综 合 效 益4.10.1 经 济 效 益园 区 土 地 产 出 率 、 资 源 利 用 率 、 劳 动 生 产 率 和 投 入 产 出 率 居 全 州 先 进 水 平 , 经 济 效 益 显 著 。4.10.1.1单 产 水 平种 植 业 类 园 区 主 导 产 业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比
23、 所 在 县 ( 市 、 区 ) 平 均 值 高 30%以 上 , 畜 牧 养 殖 业 类 园 区 出栏 率 及 单 产 水 平 分 别 高 于 周 边 同 类 企 业 10 以 上 , 水 产 养 殖 类 园 区 单 位 水 面 产 量 比 周 边 同 类 生 产 区 高 20%以 上 。4.10.1.2产 值园 区 年 总 产 值 达 到 3 亿 元 以 上 , 其 中 种 植 业 类 园 区 主 导 产 品 亩 产 值 1.5万 元 以 上 。 DB5227/T077-2015 6 4.10.1.3农 村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农 村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24、配 收 入 比 全 州 平 均 高 30%以 上 , 年 均 增 长 20%以 上 。4.10.2 社 会 效 益园 区 建 设 极 大 地 推 动 了 区 域 内 现 代 农 业 的 发 展 , 加 快 了 数 量 型 农 业 向 质 量 型 和 效 益 型 农 业 的 转 变 ,促 进 了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和 产 业 升 级 , 提 升 农 业 整 体 效 益 、 拉 动 内 需 和 扩 大 就 业 机 会 的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显著 。4.10.3 生 态 效 益园 区 森 林 覆 盖 率 稳 步 提 高 ,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有 效 减 轻 , 农 民 的
25、生 产 环 境 和 居 住 环 境 明 显 改 善 , 园 区 农业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 5 认 定 管 理州 人 民 政 府 对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建 设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 州 现 代 高 效 农业 园 区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和 园 区 主 导 产 业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建 设 的 牵 头 指 导 和 协 调 服 务 工 作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设 立 农 业 园 区 联 席 会 议 及 其 办 公 室 , 协 调
26、、 指 导 辖 区 内 农 业 园 区 建 设工 作 。 创 建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所 在 镇 ( 乡 ) 应 组 建 相 关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创 建 点 的 规 划 、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5.1申 报州 级 农 业 园 区 由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组 织 申 报 , 州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考 核 。 5.2认 定达 到 建 设 标 准 的 园 区 由 州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 经 考 核 达 标 并 认 定 的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设 立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副 县 级 机
27、 构 。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党 工 委 书 记 和 管 委 会 主 任 由 所 在 镇 ( 乡 ) 党 委 书 记 和 镇 ( 乡 ) 长 担 任 。机 构 设 立 和 干 部 任 命 分 别 报 编 制 部 门 和 组 织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5.3考 核州 人 民 政 府 对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进 行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 年 度 考 核 目 标 由 州 人 民 政 府 或 州 农 业 园 区 联 席 会 议在 每 年 年 初 下 达 。 年 度 考 核 方 案 由 州 农 业 园 区 联 席 会 议 组 织 制 定 , 报 州 人 民 政
28、府 批 准 实 施 。 考 核 结 果 由州 人 民 政 府 进 行 通 报 , 并 作 为 园 区 建 设 进 行 奖 惩 的 主 要 依 据 。5.4管 理 DB5227/T077-2015 7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的 考 核 、 认 定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对 已 经 认 定 的 州 级 农业 园 区 ,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 给 予 1年 的 整 改 期 限 , 在 整 改 期 限 内 经 考 核 仍 然 达 不 到 建 设 标 准的 , 取 消 州 级 农 业 园 区 资 格 , 园
29、 区 管 委 会 党 工 委 书 记 和 管 委 会 主 任 的 职 级 也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附 件 5: 标 准 修 改 单 2020年 1 号本 标 准 修 改 单 于 2020年 7月 16日 批 准 , 自 2020年 7月 16日 起 连 同 原 标 准 一 并 实 施 。序 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1 DB5227/T08 2009 荔 波 水 蕨 菜 生 产 技 术 规 程2 DB5227/T 11.1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园 产 地 生 态 条 件 规 范3 DB5227/T 11.2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树 无 性 系
30、 繁 育 技 术 规 范4 DB5227/T 11.3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园 开 垦 与 种 植 技 术 规 范5 DB5227/T 11.4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园 土 肥 管 理 技 术 规 范6 DB5227/T 11.5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树 修 剪 技 术 规 范7 DB5227/T 11.6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园 病 虫 害 防 控 技 术 规 范8 DB5227/T 11.7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鲜 叶 采 摘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9 DB5227/T 12.1 2017 贵
31、 定 云 雾 贡 茶 茶 青 市 场 交 易 规 范10 DB5227/T 12.2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绿 茶 加 工 技 术 规 程11 DB5227/T 12.3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工 夫 红 茶 生 产 加 工 技 术 规 程12 DB5227/T 12.9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包 装 、 运 输 、 贮 存 规 范13 DB5227/T 13.1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销 售 服 务 指 南14 DB5227/T 13.2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绿 茶 品 饮 指 南15 DB5227/T14 2017 贵 定 云
32、雾 贡 茶 茶 艺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规 范16 DB5227/T 11 14 2017 贵 定 云 雾 贡 茶 综 合 标 准 体 系17 DB5227/T 015-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综 合 标 准 体 系18 DB5227/T 016-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产 地 环 境 条 件19 DB5227/T 018-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茶 青 市 场 建 设 规 范20 DB5227/T 020-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销 售 管 理 指 南21 DB5227
33、/T 021-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冲 泡 品 饮 方 法 22 DB5227/T 022-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茶 树 种 苗 繁 育 技 术 规 程23 DB5227/T 023-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鲜 叶 采 摘 技 术 规 范24 DB5227/T 024-20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都 匀 毛 尖 茶 包 装 储 运 技 术 规 范25 DB5227/T 25-2010 农 村 沼 气 发 酵 技 术 规 程26 DB5227/T 29-2010 龙 里 豌 豆 苗 ( 尖 ) 生
34、 产 技 术 规 程27 DB5227/T030-2011 龙 里 刺 梨 种 植 技 术 规 范28 DB5227/T 031-2014 都 匀 工 夫 红 茶29 DB5227/T 046 2014 伯 乐 树 育 苗 技 术 规 程30 DB5227/T 047 2014 半 枫 荷 育 苗 技 术 规 程31 DB5227/T 048 2014 黄 连 木 育 苗 技 术 规 程32 DB5227/T 049 2014 桢 楠 容 器 育 苗 技 术 规 程33 DB5227/T 050 2014 榉 木 育 苗 技 术 规 程34 DB5227/T068.1-2014 贵 州 省 三
35、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番 茄 种 子 质 量 标 准35 DB5227/T068.4-2014 贵 州 省 三 都 水 族 自 治 县 番 茄 等 级 规 格36 DB5227/T069-2014 荔 波 枇 杷 高 效 栽 培 技 术 规 程37 DB5227/T070-2014 荔 波 樟 江 蜜 柚 高 效 栽 培 技 术 规 程38 DB5227/T071-2014 都 匀 毛 尖 茶 感 官 审 评 术 语39 DB5227/T072-2014 都 匀 毛 尖 茶 感 官 审 评 方 法40 DB5227/T 073 2014 都 匀 白 茶41 DB5227/T 074 201
36、4 都 匀 红 碎 茶42 DB5227/T 076 2015 迷 迭 香 种 植 技 术 规 程43 DB5227/T 077 2015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园 区 建 设 认 定 管 理 规 范44 DB 5227/T078-2016 都 匀 乌 龙 茶45 DB5227/T079-2016 都 匀 乌 龙 茶 加 工 技 术 规 程46 DB 5227/T080-2016 黔 南 州 茶 园 旅 游 景 区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47 DB 5227/T100-2016 山 地 水 晶 葡 萄 病 虫 害 绿 色 防 控 技 术 规 程修 改 ( 补 充 ) 理 由 : 发 布
37、部 门 改 为 黔 南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标 准 编 号 改 为 DB5227/T。序 号 条 、 款 号 原 标 准 内 容 修 改 补 充 内 容 1 黔 南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黔 南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2 DB 522700/T DB 5227/T建 议 修改部 门 意见 ( 盖 章 )签 名 : 年 月 日标 准 批准 部 门 意见 ( 盖 章 )签 名 : 年 月 日 标 准 发 布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签 名 : 年 月 日注 : 如 果 标 准 的 批 准 发 布 属 于 同 一 部 门 , 则 只 在 “ 标 准 批 准 部 门 ” 栏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公 章 。